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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肇庆市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编制评审相关说明
一、生产经营单位预案评审或论证程序示意图
属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索取表格
生产经营单位
指导督促
聘请函邀预案评审或论证专家
专家评审
提出修改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修改完善预案、专家组长签字、发布
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属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初审
送申材料
备案登记表存档
市安全监管局形式评审、备案
二、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程序
1、生产经营单位:
①索取或下载自评表和相关材料(附件);
②咨询和拟聘具体专业专家;
③初步约定评审或论证时间和具体地点(会场简易布置单位标志);
④提供预案给专家;
⑤准备预案涉及的资料;
⑥向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发出与会邀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邀请函);
2、属地安监:
①动员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预案评审或论证备案准备工作;
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规范评审或论证程序;
③协助专家做好评审或论证工作;
④制定属地生产经营单位预案评审或论证详细计划;
注意:企业提交核对好的自评表(盖章)给属地安监,三种预案齐全(专项预案可能要多个)方可申请评审或论证。
3、要素评审程序如下:
专家现场勘查 生产经营单位自我介绍 专家查阅相关资料并对预案提问,对预案提出初步意见 专家组与生产经营单位交流 专家组讨论,生产经营单位回避
专家组组长给出最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应急预案评审备案补充新要求
1、现场处置方案。要认真研究分析车间、岗位存在的危险性因素及可能引发的事故,按照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原则,认真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做到关键应急程序简明化、图标化、牌板化,并以图版形式上墙公布。
2、应急预案应注明编制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3、委托其他机构编制的,要注明所委托编制机构的名称以及参与编制的人员个人基本情况。
4、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编制,但要指定本企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5、承担预案编制的中介机构要具有10名以上参加过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培训班、掌握预案编制知识的相关技术人员,并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登记。
6、企业申请预案备案,要将应急预案编制人员的个人资料及培训记录作为备案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附件2
应急预案形式自评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封 面
应急预案版本号、应急预案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
批准页
1. 对应急预案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2. 发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目 录
1. 页码标注准确(预案简单时目录可省略)。
2. 层次清晰,编号和标题编排合理。
正 文
1. 文字通顺、语言精炼、通俗易懂。
2. 结构层次清晰,内容格式规范。
3. 图表、文字清楚,编排合理(名称、顺序、大小等)。
4. 无错别字,同类文字的字体、字号统一。
附 件
1. 附件项目齐全,编排有序合理。
2. 多个附件应标明附件的对应序号。
3. 需要时,附件可以独立装订。
编制过程
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2. 全面分析本单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
3. 针对危险源和事故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 客观评价本单位应急能力,掌握可利用的社会应急资源情况。
5. 制定相关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6. 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对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记录。
7. 必要时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8. 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
9. 重新修订后评审的,一并注明。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自评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总 则
编制目的
目的明确,简明扼要。
编制依据
1. 引用的法规标准合法有效。
2. 明确相衔接的上级预案,不得越级引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体系*
1. 能够清晰表述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组成和衔接关系(推荐使用图表)。
2. 能够覆盖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应急工作
原则
1.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2. 结合本单位应急工作实际。
适用范围*
范围明确,适用的事故类型和响应级别合理。
危险性
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1. 明确有关设施、装置、设备以及重要目标场所的布局等情况。
2. 需要各方应急力量(包括外部应急力量)事先熟悉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内容。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1. 能够客观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程度。
2. 能够客观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诱因、影响范围及后果。
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
体系
1. 能够清晰描述本单位的应急组织体系(推荐使用图表)。
2. 明确应急组织成员日常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
指挥机构及职责
1. 清晰表述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
2. 应急指挥部门职责明确。
3. 各应急救援小组设置合理,应急工作明确。
预防与预警
危险源管理
1. 明确技术性预防和管理措施。
2. 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预警行动
1. 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和流程。
2. 预警级别与采取的预警措施科学合理。
信息报告
与处置*
1. 明确本单位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2. 明确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方式、要求与处置流程。
3. 明确事故信息上报的部门、通信方式和内容时限。
4. 明确向事故相关单位通告、报警的方式和内容。
5. 明确向有关单位发出请求支援的方式和内容。
6. 明确与外界新闻舆论信息沟通的责任人以及具体方式。
(续上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应急
响应
响应分级*
1. 分级清晰,且与上级应急预案响应分级衔接。
2. 能够体现事故紧急和危害程度。
3. 明确紧急情况下应急响应决策的原则。
响应程序*
1. 立足于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
2. 明确救援过程中各专项应急功能的实施程序。
3. 明确扩大应急的基本条件及原则。
4. 能够辅以图表直观表述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结束
1. 明确应急救援行动结束的条件和相关后续事宜。
2. 明确发布应急终止命令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3. 明确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负责工作总结部门。
后期处置
1. 明确事故发生后,污染物处理、生产恢复、善后赔偿等内容。
2. 明确应急处置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要求。
保障措施*
1. 明确相关单位或人员的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2. 明确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及其存放位置清单,以及保证其有效性的措施。
3. 明确各类应急资源,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兼职应急队伍的组织机构以及联系方式。
4. 明确应急工作经费保障方案。
培训与演练*
1. 明确本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培训的计划和方式方法。
2. 如果应急预案涉及周边社区和居民,应明确相应的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 明确应急演练的方式、频次、范围、内容、组织、评估、总结等内容。
附 则
应急预案
备案
1. 明确本预案应报备的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抄送单位。
2. 符合国家关于预案备案的相关要求。
制定与修订
1. 明确负责制定与解释应急预案的部门。
2. 明确应急预案修订的具体条件和时限。
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自评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
1. 能够客观分析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程度。
2. 能够客观分析可能引发事故的诱因、影响范围及后果。
3. 能够提出相应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
组织机构及职责*
应急组织体系
1. 能够清晰描述本单位的应急组织体系(推荐使用图表)。
2. 明确应急组织成员日常及应急状态下的工作职责。
指挥机构及
职责
1. 清晰表述本单位应急指挥体系。
2. 应急指挥部门职责明确。
3. 各应急救援小组设置合理,应急工作明确。
预防与
预警
危险源监控
1. 明确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方式、方法。
2. 明确技术性预防和管理措施。
3. 明确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预警行动
1. 明确预警信息发布的方式及流程。
2. 预警级别与采取的预警措施科学合理。
信息报告程序*
1.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2. 明确本单位内部信息报告的方式、要求与处置流程。
3. 明确事故信息上报的部门、通信方式和内容时限。
4. 明确向事故相关单位通告、报警的方式和内容。
5. 明确向有关单位发出请求支援的方式和内容。
应急响应*
响应分级
1. 分级清晰合理,且与上级应急预案响应分级衔接。
2. 能够体现事故紧急和危害程度。
3. 明确紧急情况下应急响应决策的原则。
响应程序
1. 明确具体的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
2. 明确救援过程中各专项应急功能的实施程序。
3. 明确扩大应急的基本条件及原则。
4. 能够辅以图表直观表述应急响应程序。
处置措施
1. 针对事故种类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 符合实际,科学合理。
3. 程序清晰,简单易行。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1. 明确对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的要求。
2.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符合单位实际,满足应急要求。
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如果专项应急预案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综合应急预案已经明确的要素,专项应急预案可省略。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自评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事故特征*
1. 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和危险程度,清晰描述作业现场风险。
2. 明确事故判断的基本征兆及条件。
应急组织及职责*
1. 明确现场应急组织形式及人员。
2. 应急职责与工作职责紧密结合。
应急处置*
1. 明确第一发现者进行事故初步判定的要点及报警时的必要信息。
2. 明确报警、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引导、扩大应急等程序。
3. 针对操作程序、工艺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和人员救护等方面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4. 明确报警方式、报告单位、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
注意事项
1. 佩带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2. 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3. 有关救援措施实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4. 现场自救与互救方面的注意事项。
5. 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方面的注意事项。
6. 应急救援结束后续处置方面的注意事项。
7. 其他需要特别警示方面的注意事项。
注:“*”代表应急预案的关键要素。现场处置方案落实到岗位每个人,可以只保留应急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自评表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及要求
评审意见
有关部门、机构或
人员的联系方式
1. 列出应急工作需要联系的部门、机构或人员至少两种以上联系方式,并保证准确有效。
2. 列出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人员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并保证准确有效。
重要物资装备
名录或清单
1. 以表格形式列出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2. 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装备,保证准确有效。
规范化格式文本
给出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化格式文本,要求规范、清晰、简洁。
关键的路线、
标识和图纸
1. 警报系统分布及覆盖范围。
2. 重要防护目标一览表、分布图。
3. 应急救援指挥位置及救援队伍行动路线。
4. 疏散路线、重要地点等标识。
5. 相关平面布置图纸、救援力量分布图等。
相关应急预案名录、
协议或备忘录
列出与本应急预案相关的或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名称、以及与相关应急救援部门签订的应急支援协议或备忘录。
注:附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设置,部分项目可省略。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业类型
资产总额
万元
经济类型
从业人数
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将我单位编制的以下预案报上,请予备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行业类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4754-2002)》(国家统计局网站
附件1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初审表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预案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电话
安全管理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编号
报市局申备材料目录表
(贴在牛皮纸文件袋封面)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申备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名称及盖章)
材料名称
提交情况
备注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专家)邀请函
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监管部门)邀请函
3. 要素评审自评表(企业负责人盖章签名)
4. 形式评审自评表(企业负责人盖章签名)
5. 专家个人意见表
6. 专家个人要素评审表
7. 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
8. 参会专家企业人员签到表
9. 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修订完善的文本内附专家组长复审证明意见)。
10. 应急预案修订完善的电子文档(DVD光盘)
11.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1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初审表
13、其他相关材料(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附件3: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 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组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
(六)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工贸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非煤矿矿山企业中,“五小”企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企业)、露天采石场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央驻粤、省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应急预案,还应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以外应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应急预案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应急预案的备案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三)《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
(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备的,还应出具复审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主要包括以下3个程序:
(一)企业将备案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预案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需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上出具初步意见。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形式审查及备案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应提交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原2010年1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关于深入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安办〔201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粤企业、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安监〔2010〕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布实施一年来,经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及演练等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目前各地市安全生产预案管理工作离《实施细则》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个别地区和企业对预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力度不大、进度太慢;企业的预案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地市预案评审专家数量偏少,评审工作难以展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切实解决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预案管理的组织领导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和企业及时、有序、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可以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作为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日常工作要有专人抓。要根据上级的指示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出成效来。
二、明确目标,切实制定落实《实施细则》工作方案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2011年11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辖区所有非煤矿山、重点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2011年年底前,完成辖区所有需到省及市实施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报备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
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抓紧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部门和备案企业范围、抓紧制定企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积极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工作目标和本地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3月24日前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
三、突出重点,切实规范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有关部门要指导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提高预案编制质量。一是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由企业组织编制。企业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受托机构必须具备乙级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资质;受托机构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编制的预案一定要符合企业实际,同时突出企业特色;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必须全程参与预案的编制。二是重点突出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凡是有较大危险性的重点岗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三是预案内容和格式要符合要求。要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有关要求编写,个别行业有预案编制指导文件的,要同时兼顾。四是中央驻粤企业、省管企业不仅要组织编制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还要负责其下属分公司的生产安全预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其下属分公司编制安全生产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二)进一步规范预案评审工作。一是明确评审的范围。全省非煤矿山、重点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都必须进行预案评审。二是预案评审形式必须符合要求。预案评审应以评审会形式进行,评审组作出评审通过、评审不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评审决定。评审期间,各评审专家要按照评审实际,填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附件一),评审组要综合评审专家意见,形成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附件二),作为备案提交材料。三是预案评审专家必须是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四是加强预案评审的指导协调。针对目前预案评审企业多,评审专家数量少的情况,各市、县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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