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2043212 上传时间:2024-05-1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txt机会就像秃子头上一根毛,你抓住就抓住了,抓不住就没了。我和你说了10分钟的话,但却没有和你产生任何争论。那么,我们之间一定有个人变得虚伪无比!过错是短暂的遗憾,错过是永远的遗憾。相遇是缘,相知是份,相爱是约定,相守才是真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外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根据有关

2、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

3、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统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提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申请: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1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申请前2年无因企业登记管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件; (三)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2年以上; (四)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

4、,有较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素质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其中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将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 (六)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已配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计算机网络建设达到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标准; (七)已制订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条 申请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授权条件的情况以及申请授权的范围;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

5、员名单,名单应当载明职务、培训情况及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申请局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还应当提交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申请局为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还应当提交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第六条 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

6、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七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决定授予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颁发授权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被授权局负责核准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企业、机构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法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

7、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不予登记。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 (三)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四)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的意见; (五)按规定的期限、方式和事项向授权局报告工作,报送登记数据; (六)不断完善工作条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 被授权局为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可以委托具备一

8、定条件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其辖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出资检查、年检初检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并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做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委托条件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被授权局制定。 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被授权局委托开展登记初审工作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设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其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授权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

9、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第十二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地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做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 (三)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四)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10、局撤销部分或全部授权。 第十三条 被授权局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库,录入所有登记事项及相关数据,并按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登记证、注册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工作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印制,被授权局按规定申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2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该办法取得的授权保留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其间因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未能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认的,该被授权局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 -精品 文档-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