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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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2 安全科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组织防火演练,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3.3 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4 物业公司负责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
4 控制要求
4.1 消防工作方针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4.2 消防设施的设置
4.2.1 公司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2第61号令)文件等的要求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
4.2.2 消防安全设施、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经常进行检查,实行“四定”管理(即定点、定型号、定数量、定专人维护)。
4.2.3 室外消防栓应沿主要道路设置,其间距不应超过100米,室内消防栓间距不大于50米,栓口与地面距离1.2米,消防水压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
4.2.4 生产建筑物及仪表间、配电室内配备灭火器应按建筑面积计算,甲乙类生产装置每50m2设置一个干粉灭火器或CO2灭火器。丙类生产装置每80 m2设置一个。每个设置点最少配备数量为2个。
4.2.5 易燃易爆贮罐区应按贮罐的数量每个贮罐设两个(35千克)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每个贮罐组的灭火器应分两处布置,每处应有8千克和35千克的干粉灭火器。易燃易爆贮罐区应设置固定的冷却喷淋设施和符合要求的灭火装置。
4.2.5 消防器材应备有使用总量的1/3的数量储存,以便使用后及时更换。
4.3 消防设施的计划、保管和领用
4.3.1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实行计划管理,各安全科在每月13日前根据实际需要填写物资计划经厂长审批后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在每月15日统一编制物资计划表,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送企管部门审核汇总。
4.3.2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采购由供应部门负责按计划执行,在当月25日前完成,实行定点、定厂、定品牌采购。定点、定厂、定品牌工作由供应部门和安全环保部共同负责,其要求是:所购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强制认证3C标志的产品);国家没有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型式认可或强制检验产品)。禁止购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4.3.3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入库验收由企管部和安全环保部按计划共同负责。企管部负责数量验收,安全环保部负责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生产单位、产品名称、合格证、鉴定证、质量证明书、规格、型号、数量、日期及批号等。
4.3.4领用、更换
4.3.4.1由安全环保部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开票领取,并建立各单位消防防护器材领用专账。
4.3.4.2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器材的领取工作,领取时必须写清使用具体情况。
4.3.4.3 灭火器的报废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标准执行。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 筒底严重锈蚀的。
b)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为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4 kg的灭火器,应更换为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c) 筒体严重变形的。
d) 公安部或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4.3.4.4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b)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c)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d)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e)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f)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4.4消防控制室
4.4.1 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2 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4.4.3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4.4.4 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4.4.5 值班人员应如实记录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4.4.6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5 专职消防队
4.5.1 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
4.5.2 严格遵守24小时值班制度。
4.5.3 时刻做好灭火战斗准备,坚决执行上级命令,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4.5.4 熟练掌握各种灭火方法及个体防护器材、装备的技术性能和使用方法。做好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完好备用。
4.5.5 熟悉厂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及消火栓位置等情况。
4.5.6加强日常训练,经常进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4.6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4.6.1 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4.6.2 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的车辆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4.6.3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物等。
4.6.4 严禁在消防、防火通道内搭设临时建(构)筑物或堆放其它各类物资。
4.6.5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符合要求。
4.6.6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撞击火花的工具。
4.6.7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和带铁钉的鞋。
4.6.8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方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5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5.6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5.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6 记录
6.1 《消防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表》
6.2 《消防、防护用品验收登记表》
6.3 《消防、防护用品领用登记表》
7 考核项目
7.1本制度所涉及相关考核由安全环保部参照《安全生产环保奖惩制度》执行。
归口部门:安全环保部
主要起草人: 何平 汤和明 冯万华
审核:易振生
批准:
批准人:殷银华 发布/修订日期:2009年4月20日 生效日期:20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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