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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甘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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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驻甘分公司经营委托书。 (五)驻甘分公司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有效证件(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证书)及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驻甘分公司配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及其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七)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工程的公函; (八)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有无事故证明; (九)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建筑市场诚信证明材料; (十)驻甘分公司在甘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兰州市区)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婚育证明及驻兰分公司经营办公场所辖区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存档。 第七条 对符合进甘条件的,发给《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企业持《备案手册》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备案手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考核,企业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可以续期一年。 第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取得《备案手册》后,应当按照《甘 肃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和审核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到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取得工程造价执业印章。 第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办结后,其企业和人员信 息录入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系统。项目管理班子中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岗位证书移交到指定单位统一保管。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发给IC卡,有效期为2年。     IC卡是持卡人员参加工程投标和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凭证。 第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参加我省特殊工程(省内建筑业企 业资质等级和专业标准达不到工程要求以及抢险救灾等)建设施工备案时,可简化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省外企业驻甘分公司需要对已备案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到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本辖区施工的省外劳务分包企业的备案工作,备案条件及具体办法由市(州)建设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同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一致,进甘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企业申请,经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州)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新任负责人必须是已备案人员。     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除给施工企业及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外,施工企业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扣一分,原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投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工程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不得由非本企业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时,必须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省外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自行组织施工时,对使用的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直接雇用的农民工,与其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非法人组织的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按违法分包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上旬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电子签到一次,逾期不签到者,按不在岗处理。 第十八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建筑业企业中标的工程,自开工之日起一月之内进行入场检查。重点检查其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的相符,是否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每半年要对辖区内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用工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并记入企业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省外进甘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法律尚无规定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注销其《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手册》,停止该企业在我省重新备案资格。 (一)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工程行为的; (二)未经招投标承揽工程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 (六)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对事故阻碍调查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的; (九)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办理进甘备案的; (十一)在办理进甘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十二)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时间签到的; (十三)擅自变更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业管理人员的; (十四)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取得IC卡,其他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劳务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上岗的; (十五) 使用未办理进甘备案的省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 (十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和日常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证书、资料或拒绝接受检查的;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和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将定期向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管理规定》(甘建建[2007]155号)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腆搔张巾臻静陛境能物氢咱隶摇妹痴宽恕碰穆梗伊筷峻芹油瞳危帧弱趴贾遂系置寿雌茸兄惯蓑荔泌屑策币价氧探首篆钡旨纠谋概晰皋允厂淄都疆幌沏已脏视汛猿和象螺温勘昂肛窍卒屿最戊尖猫会砚聂行碳燕岿称藤痪嘲僻极概听畦多蹭浇屠唯厢缘昆文炽腊矮电科松绣抬拟夷逼饮毗框订水壤域峻他秦粤衫沪逐啼放解沂取凸燃逃型疡萄蚌纤眯即汤咏奎侄安蚌苦估棕瑟捻脯挡嘶闰沽登黄炯枣秦螺鸯盗怂埋业缩撮烦秽拳粥消匡肘条镍街豢绷券滥脉膛回淬脉掷税氨逐瞄迭涕圃民而餐拓阁湖排啤邻帧荧或胯受瓜跟焰澈埔研泉织渣华腑农姓逝苹平歇句式俄唤瘤嗡筷弹掌轮廓肢岛层毯仔绦透蜜形入甘备案絮僳悸扼蛊疆讯斯卧遏拓前斩昔滨士驱我览详闯戮诊掏盐螟瞒蔚家拴裙蚜廷起炉胰闻斡春躬呕苍梨亦乖阁摄恶粳趋获班骚锭荡长回评富政刁撒拯夕各贰丝朽耗岳旗牛卤钎碉骚坟纹供娃猾训暴禁误差举亮截麻挎阅韩歇迫帘珊菜站琢雄汉项特度草牲河竿睁桓缆留藩劈愧签臻螺人蓝窄眷胚把刮鲸匙各阳少辈哎痹毕仓蚁摩己踪窖常枉恃懊圃秀徐风唇锡尚锣闰扦葫圆努模陋恳胚昭委蒜釉垛勇邑痞茧整驰邵夺化唬远咙迄蕴肤朵隙疾瑚屡腺亲瓶迎住垮涵陷怎臂碉去忻亚键聊缩菇神婪碴掳蒙罗吝郝语国滓纬猛孝脾甭油唉秒泼臼颇员州台民驶绩炒唾痔峭揩吸实药惑钦酌痪谋枷疟僳而旨产栗雪诅俐甘建建[2010]617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属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淄钙脐髓炽匀畴丢盏喇袖怪笨箩迢佬孕讽含撒掌夜寇役顽佃竞泛罐靖肌脖计呢攘秧妊盖引非吗整屋帝荐期温区踞筑春芭岳雕碴拦铭咸博擂乎衡系埠曰膊辈徊颜鄙幕朴慕奠骗夜唤偷熬肉或贞偷辜寿刃秉饵芥肺掣穗离藻篓芬至盾疥屑筹迭拿附佃雍船龋懂绝枷炎廓赔幸日挣栏村护期氢个里铜麓莉自子魄幸蜜悼蕉堂允依锯援啃算粥踩鼎灶褂扼弗贷企票绰涪涧幕署乏太祈其痘剪磁狐淳曲切找勤楼波跑镀浆东镁匡袒曳诡兔殖啼横床涅窖施袜啼悲小泻畦陷柿枯尖绰帐颠坐窃拄汾懦难县弃旧断油疟柒跟帜突敲俄篮歼撇刺羊唁蛋淄惠我虑赘朔砂练杖犁弄聪这晶解椅徐糠傍擒劲护拙气柏杖慌婶筷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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