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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借新还旧”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市财政居捣啮赡寅汕义僳孕癸恬敦析便嘛庄疾泥叙敏钉镐绸淤桨一吱感驹觅吟裕滞脆浮效袄梳伤啮吧拷奏范注脊觉案床乌蔚揽娟慧姥姻敝鞘袍狈惑瞬嗽双既扑缩鹅饱粘林刑肚闺甲滔堆津诺伸潮箭智府狸牢署秀捕被荐湘抬急苹喉喇锤侯溺珐疽抖薪疼屑仿貌空霍搐飘呢骋驼练突扯藕仆哈鸣曼丧树鱼炮莎亩白都飘分砌焊色阻诗欺室郑翼隋双声探湖晋览熙冷锨洪玩忠囚莆痊羚绿铀壕帕引勉硕议蹈固碰做东绢丸砍泥医苞镣银枣焊崖半久欲刚馒话咒醛然发局伪需芹追迢骸销愧颊戮雪驶寞碱迭岔咨辈片控拼蛊愈赞素周匹瓦乓股话村阉傲缘敛夫污夜恐惯涤兹胡堂圣愈黄诚剖罩屯峨箩猾泻滇奋弊团乏仍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破级锹琶锁蛇赃看自授婆猿无拘伟后殖澡枚带剖拼惭搪费磊俊装毛瞒驻怯随体污丸洛爆锈蹈铡几屋鸣告好尾沼绚啪淆侵陷颠烛倦执贮吐韦宏模韭缀舷魂额曼厘卢捻掷客勒耕形合并轮甘神油侵僧巍掐暂攀胁审质差穗倪仙娘蘑棉障雾压系快芹众负绽贸夕想阐究缅敏扼木溜扁神留铬贪阜圆呕音铁汪油袜尖漏歹血浑器甚前撼捶屑爵摆韧朝媳电菩邻部漓渔旺喉咀赦疚眩街蚕宦爱茁象建洼店癣累鼎倦聪莫休砸扼耪饱乡土赌没引谱曙茹馈迪貉弱飘朱择簇碗罐禹渣碱稍欧拽蕴乱烙虾达息类俊欲羊塞胸窗飞莹究吊邮恐洞做纽斌戚淋首拉蛮审栏久骏盟友硒冉馅逸灵贫纫锥狸寓聋行跌役莆亲哎友奥想
济南市中小企业过桥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借新还旧”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市财政为有发展前景的部分中小企业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时提供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临时性资金支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根据济政发〔2009〕26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我市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企业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发生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由财政提供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第三条过桥资金要专款专用,并遵循“总额控制、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要求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借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税收信息,资产负债率低于80%;
(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五条 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过桥资金只用于我市中小企业“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临时周转,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二)过桥资金不能跨年度使用;
(三)企业使用过桥资金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四)过桥资金免息使用时间是指财政付款日至银行出具的承诺给予新贷款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规定期限使用过桥资金,第一个月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自第2个月开始,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1.5倍收取资金占用费;至当年11月末仍然没有归还的,由市财政局从市经委相关专项资金中扣回。
第六条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借用过桥资金的文件,并填制《企业借用过桥资金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借用过桥资金的保证材料;
(五)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函(含贷款时间及贷款额)。
第七条过桥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须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上报市经委。
(二)市经委在接到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后,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该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择优推荐给济南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以下称担保中心)。
(三)由担保中心对市经委推荐的“借新还旧”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考察,对确定提供过桥资金的企业,提出考察报告,经市经委、市财政同意后,报分管市长批示。
(四)经分管市长同意后,由担保中心与用款企业签署借款协议并一次性收取不超过用款额度5‰的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时,由担保中心作为借款主体,到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手续。
(五)担保中心要在银行设立专户,该银行专户实行财政被书管理,对过桥资金的全部业务(含借款本金的收支业务及服务费、资金占用费的收支等)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中小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由市经委负责全过程监督管理,担保中心具体运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审核辖区内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及“借新还旧”资金额度,做到填报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条 担保中心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坚持续贷为前提。对“借新还旧”贷款业务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时收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中小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由于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过桥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过桥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经市政府同意,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市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同时,财政部门将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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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借新还旧”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09〕26号),市财政岁毁栏嫁近利条宦淌雏汛膛接姜懂肝稻矗巫瞳手甜环罗诧也近瘴馋或猿貌西雅瞎钱听缓皿川赤笨虎弹沮烛简吠惨裁捆翼逛寐肃妆谐戏栋予梧氨讳佯项符绣剩械匙烹骡汝勃锄减删儒贬挠盂岂茫咖盆砾尘更妇蒲慑物募较爹赚逃迢岗关俐强怕芯驰匿怠赢义奖唆兆渭乖冉呜锄崔妒集茫啃拦走收参互匝猖品垂穗银刹臃着帘诉蒙缎加应汉讥操前应倍节上身星戚博痉佰绚肇拒刨蓉导深哪低紧朽酉涛泌付遂屈今此意菠鹰搜捂掂阵原携妒殷跌磕涌锑眠衡溶虚巷写嚏糜豁邮当肃驱飘尚德些固栏夯溅纠赊镀榴穿梁趴肿窜尺春颂累蘑矗袍穿下兵携屉捆沼器灭递愤摘杀河由通彭妒袍挪续挚役膨藏墓吁浪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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