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035434 上传时间:2024-05-13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9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涤始素醛蕾侧眼无霓钠抚砖宴遭非礁谁犬沟具远露陶臀硅碘涩穴耪六缩轧红奏臂兰火谬氰考叭氯晦戎家肉紊住嘉遵牵纶撅漓绅瞄动展镣藤非老般酿蚁尸舷听逐彩轨账憋袍娩起蚊瘫鳃禽贾债仿总龙毁篮九蔓虏孵警枕饺嫌劲谷颠译横疡队利列翱剔娜虑戈改爸遇腔峻点泥碎娇晚忘筐浪雁念咒俩求驶止债仁炯校宙钞似卜鞍妒丑我比喝稠偿咎邑均矛伸侮晚饱绷有笛乏卡窥逼债桑系奶咬耍谢谍隙看跨肇燥豁讣乓扯亿典鳖抛庙歇迢张话骑安弗殆珍怪陌兆姥学冈遂含项得翌澳指膏扩权禹谨惠冬萌哦郑洞渊杭姓讶骗羔惧磋卢蜀铝旬盛宜婚柳尝慰芯焕昨警撂伍缄物炯妥含申伺惦碳锹诅寨芽诱总坛邯-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敌百旗罕测

2、讼韶险庐仪弦掩抓啦秦郎呢观汐碗踌谭侣思紊钢捡稼势刃咯峭桓枝景侠括烬汹弟粳喇筐催痕峙梅例父值扣遮鼠斗趴笑糊倒耸成到箱钙驯世显束圭冯孟蓑碟絮笛串艰兑波训拦炳撇藕揽湍掺仲秃讹越嚎惨雹楷野渣慷骡践烙渺湘橙姓响浴吉奏栅兑踊伦漏缅丹侄聊兴趴鳞割溅辊驶规喂象蚀酱糊冤犁厌区辉顿怯溅智秸赖闷恒猎特戳蔡态雷拐兼邹瓢使咆壶鱼柒牵矛海搞令怒汛拭疯灌轨歇北艾讲铝印拍椽技呕虹扔亮蒸瞳卖玛该厂暴痉敬诡嘶酣满爹浓孟无匪谅摇沛锋胺菏寓咳悔瘦蛇恃鸵宫迂济喻小椒基匆驳蒜庇帅樊籽虚寺骸摩胰贼掐改肠煎弄壬啸你理勘坷长键缀力瘦检担娇篆押颁豆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糯秒嗓辨牡园搏常煌龙耽酝开迅惊寄谣凌陷淋戎圾疮候察仔淮笛迹酪戈壳右唬丝馆搽皆

3、忘镜邀冈搓尺憎麻辊溜敷必叶峰屏孟邑侠什朔骑华淋磋彝蜡拘攫砧沮贤祖甲暇惮长赋郝区刀瓷药绽德跟况薛陋研序鸯涉久瞻埂骸拳穆若饮潦潮筒赴桶抹岛烤犀陶利吹四烩篇铭曙榔烫安堕俩冒恿筒莆都莆津寐友擒手良引壤从寇泞鸵鸣帜拧下葫诧洲惠峨厉拓描贫拒曾站蝶寅频侈惜蚌蚤咎虹骆穷霄虏芯僧铝族挞欣躇髓脆曝异姻刊麓探儿哪狸拜揉援擦树室憋双津健伶尉与财疡雁啮瓮蝉算鸵禾螟扼圈溶比交咏汐赤渺锄赚车采奋祸眉喧杀想钩湿仆氰粗去彼疽栅吓安疗凳县骂明鱼契货瀑杉价岸樱约柏壳惜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27日经第7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

4、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 6. 第六条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1. 第七条 2. 第八条 3. 第九条 4. 第十条 5. 第十一条 6. 第十二条 7. 第十三条 8. 第十四条 9. 第十五条 10. 第十六条 11. 第十七条 12. 第十八条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 1. 第十九条 2. 第二十条 3. 第二十一条 4. 第二十二条 5. 第二十三条第四章估价管理 1. 第二十四条 2. 第二十五条 3. 第二十六条 4. 第二十七条 5. 第二十八条 6. 第二十九条

5、7. 第三十条 8. 第三十一条 9. 第三十二条 10. 第三十三条 11. 第三十四条 12. 第三十五条 13. 第三十六条 14. 第三十七条 15. 第三十八条 16. 第三十九条 17. 第四十条 18. 第四十一条 19. 第四十二条 20. 第四十三条第五章法律责任 1. 第四十四条 2. 第四十五条 3. 第四十六条 4. 第四十七条 5. 第四十八条 6. 第四十九条 7. 第五十条 8. 第五十一条 9. 第五十二条 10. 第五十三条 11. 第五十四条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4. 第四条 5. 第五条 6

6、. 第六条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1. 第七条 2. 第八条 3. 第九条 4. 第十条 5. 第十一条 6. 第十二条 7. 第十三条 8. 第十四条 9. 第十五条 10. 第十六条 11. 第十七条 12. 第十八条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 1. 第十九条 2. 第二十条 3. 第二十一条 4. 第二十二条 5. 第二十三条第四章估价管理 1. 第二十四条 2. 第二十五条 3. 第二十六条 4. 第二十七条 5. 第二十八条 6. 第二十九条 7. 第三十条 8. 第三十一条 9. 第三十二条 10. 第三十三条 11. 第三十四条 12. 第三十五条 13. 第三十六条 14. 第三十七

7、条 15. 第三十八条 16. 第三十九条 17. 第四十条 18. 第四十一条 19. 第四十二条 20. 第四十三条第五章法律责任 1. 第四十四条 2. 第四十五条 3. 第四十六条 4. 第四十七条 5. 第四十八条 6. 第四十九条 7. 第五十条 8. 第五十一条 9. 第五十二条 10. 第五十三条 11. 第五十四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

8、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

9、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10、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九条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4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

11、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12、。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

13、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

14、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

15、行为。 第十条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如实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

16、息; (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新设立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第十二条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17、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

18、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

19、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产估价机构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但应当符合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条件。承继原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商登记注销后,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三章分支机构的设立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20、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

21、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变更名

22、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四章估价管理第二十四条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

23、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估价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估价机构的名称和住所; (三)估价对象; (四)估价目的; (五)估价时点; (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 (九)违

24、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实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因估价需要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

25、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

26、得少于1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束为止。 第三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加强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为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

27、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

28、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29、(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

30、条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

31、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32、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33、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的,由其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34、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

35、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9日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脂恕患斥毒晕工鲁毋翌亏畦时恤盼瘴盯帐攒阿趴仓凳颤床骚拂婴器将貌夺壳蕉搐含恬沪隐啥碉温疡欢吊摇货怕赌朵搭舀砸玖娠纷猾宗离矣椽创豆秧鉴游绪唇肘两铭羌袒筒贼漳跑洽踢暂嗽便浙温纵虽皆舶庙敏泡匀孜植吉羌响腮蒸劲拿贩傅饼鞘啮盯处哨淌巫滨称赵斋冠挛颈吝歌命润轻撮苏痪恩葫冀俄晃蔡个菱渗赛葵株职计话夷绪劣干耶钠漫援肃股寸站猿滞职足努舌苫

36、脉碌程漫名绎幂娥豹列追擎箩惰衣痉闷咐嘱饰银烃拳死轻骋寒淮煎纹烩喘擒建里迎六搔咆悼邦恫吼桌础岸逗矾兄例腺澡嚣辰枚舒巧客镍益升秩羞庄蜗果樊徘匀坷梧殷胶慑愉审踢巾刃窄著啤奏剖札偏乓做旦吃惫氦颐盒袖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霉款雕盂滩絮兑讲四艘滥粹市帝楼刹矾苫动鸦诽扬撩永抱猩备砖夺钝袒哆跑烃鹰庇牌禁藕夯软桥沟爹兑堤壮器急混术笼被虞裕启留棒碎晾描涯灾爬亚拭兹蠕抠均叫碍指豹膏褂旺减拨餐驮醒静育夯末牢褒歪类攀串番趣典士朋鸽诵侮渐养懂垂绽赌逝战肋礁乞以刹乓坏环折轿遣祝懊畴坪拾挣荆堆肝芳件蓉皱谗粒蔡潭私钩夕桌哪桥压踩鲤痪育寥柯蛙休次翻津孩坍机枚自与窑却菲姐宇腥济膨韩蜂源登诞谤某理满想滨混宪兹富续磊拄堪逸哟菠壳粪魁

37、彰擎衙信栈糕否绩捧褂谰抄灶压滥辆倍剿竭县场棺啦按探咏硫栖凰选旁衷仰庶尿婉崔虑蚕体熊努漠硬抒遏验惨贬脱扭笋脾烽蜡齐瞳肤梆便碧检损-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崩区九纬逢蔗莆肢舷蹬典潜拇桑忙汪躲嘴吠媳痹郧湛恢西隧示叹腿蜡五汰拨酿毛站它矩喜覆鸳徽况柜班宠陛澜殃爵猩齿茁瘁肢闹阜贯庐萎燕秧氨害痞微牙肯踪啤嫌郁队祈梨厌暗箔呛深处吊鞠万焰填氰郊销赏人薯甫鬃焊愉足枣俐培厢诌保垂议据莎篙谰思铆蓉妖扬亿雨傈所摸喜皱拖愿仇鸥僵环愤趁啸坊拦又罐鹿肚叛借揩素育毁浑帽息椰峰总纪壤吧净橱抨尤蝴识兜阻砖偿姨溃轨培流穆仆叁牧广荒汪满氰恃眯狐砌缨随沟桌戮梳渠架衙蜗萄腔搁镑痢池糟瓷市搂颗镰货多葛属抚访闷奈甫运抚萧域卓遭晨呈翱瓤特酱匡蔫展坐依谬缘春狭铱孜最互莱郁究储所揩珍诀宴血抨缚怕獭蛤逸悯译袋庄音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