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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营销代理合同(上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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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方具有对项目销售价格及优惠条件的唯一决定权,并具有根据情况对项目销售价格及优惠条件进行随时调整的权利; 3、 甲方有权定期要求乙方本项目工作人员与甲方人员一起举行项目工作例会、现场会、碰头会议等,以便于解决实际问题; 4、 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应销售目标条款,对乙方各阶段工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进行检查。 5、 所有对外宣传方案、广告等一切工作,应由甲方认可或甲方指定代表签字后方可实施。 6、 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撤换不称职的项目工作人员; 7、 甲方取得该物业合法销售的相应证明文件; 8、 甲方对因该物业之权属的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9、 甲方承担委托期间内的营销推广费用(包括楼盘包装费用、广告费用、推广活动费用等),双方另有书面约定除外; 10、 甲方需派出专人审核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负责收款、银行按揭与房屋产权手续办理,并依法承担甲方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及负责落实购房人及乙方的合理要求等工作; 11、 甲方有权根据宏观政策及市场情况调整项目的开盘时间,乙方应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12、 在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执行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本合同全额按时支付乙方代理代理费用。 13、 甲方对在工作中对所获知的乙方营销策划、推广、销售思路与工作计划进行保密。 14、 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 乙方权利及责任 1. 本合同订立后,乙方负责按甲方的开发节奏要求制定项目的营销策划、推广、销售方案; 2. 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特别是市场营销工作的筹备、开展过程中有权了解本物业相关资讯与实施进度; 3. 乙方在代理工作中对所获知的甲方开发、工程、营销工作思路与工作计划进行保密。 4. 为确保项目推广工作的顺利开展,乙方需安排1名策划人员在甲方处现场办公直至合同结束,每天时间不得低于4个小时。独栋写字楼开盘后根据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安排1名策划人员现场办公,直至本代理合同结束。 5.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关项目营销的专业意见(包含:项目营销策划方案、项目推广方案、阶段性项目营销细案、与本项目相关的市场调查方案、活动执行案、价格制定方案、阶段性营销工作总结,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各种专业建议),推荐相应的合作公司,并有义务跟进完成各项工作。 6. 在各个推广阶段向甲方书面提供销售工作总结,提供详尽的数据分析,提出相应的总销控意见及改进推广计划,积极迎合市场要求; 7. 乙方在执行上述条款、提出专业意见及配合甲方的有关推广工作时,必须以高效和高质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从而影响整体工作。 8. 乙方不得对甲方所确定之最终项目案名有任何异议。 9. 本合同订立后,在甲方指导下,由乙方制定销售详细计划和实施方案,甲方审议批准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10. 委托期限内,乙方指派销售经理1名和置业顾问3-5名,组织、处理销售事宜,并负责置业顾问培训和管理,根据各阶段销售人力需要调配资源,严格执行甲方作息时间; 11. 乙方派驻人员接受甲方监督考核,若乙方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乙方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应保持稳定,相关人员调动应得到甲方同意。代理期间乙方人员应着装统一,名片统一,佩戴工作卡等,言谈举止优雅规范,以体现甲方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 12. 销售价格由乙方提出方案,并由甲方书面确定后实施,乙方须按照确定之统一价格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 13. 乙方须严格按照与甲方所确定的销售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销售计划,不得任意放盘或低于房源底价销售,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14. 房源销控由甲方、乙方共同完成。 15. 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安排的各项工作,如甲方要求乙方参加的会议,乙方不得无故缺席;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相关策划报告,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如乙方工作未达到甲方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整改期内仍不能满足,则甲方有权罚款并要求乙方调整相关人员配置; 16. 乙方对合同洽谈及履行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相关秘密信息等相关资料,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向外透露,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 乙方须将项目销售的具体情况,作登记和统计,及时向甲方通报销售工作进展情况,并与甲方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 18. 乙方须负责完成对客户合同登记、银行按揭及办理产权所需资料的收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进行合同登记、办理银行按揭及产权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按该套房源的代理费用,直至资料补齐。 19. 甲方委托乙方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客户所缴付的定金、房款由甲方收取并开收据。乙方无权收取任何款项,乙方无权对《认购协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任何书面文件进行修改、变更。 20. 乙方在整个过程中协助客户签订银行按揭合同,收取客户按揭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 六. 关于联合驻场代理的约定 1、 自然来访客户接待方式:由甲、乙双方轮流接待自然来访客户,双方共同对所接待客户进行备案。 2、 渠道管理方式: (1) 由甲方负责对除乙方以外的所有渠道代理公司进行管理,甲方负责对 渠道代理公司提供客户的接待、签约、交房等相关工作。渠道客户需在乙方处备案。 (2) 项目由渠道分销商所成交的房源,乙方不负责渠道分销商提供客户的接待、签约、交房等相关工作,乙方不计提该房源的销售代理费; 3、甲乙双方销售团队各自销售物料、办公用品、销售道具等物品的采购费用由各自公司负责,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七. 代理费(营销顾问费、销售代理费 ) 1. 代理期内,代理费系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另行支付费用; 2. 代理费用明细 1) 营销顾问费:甲方按 30000 元/月(大写: 叁万元整 )向乙方支付营销顾问费用至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在开盘销售后,该笔费用应从乙方销售代理费中优先进行抵扣,营销顾问费抵扣完毕后即可支付销售代理费。 2) 销售代理费:代理期内,根据当期推盘数量及市场状况,甲乙双方应于当期开盘前7日,共同书面签章确定销售周期及总目标,并将总目标分解至每期。根据目标的完成情况,甲方须按如下方式支付乙方所有售出房源之销售代理费: u 当期销售任务通过甲方书面形式下达; u 项目销售任务完成以客户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的房源为准; u 代理费用提取比例以销售合同总额计取,按下表执行: 销售目标 代理费提成比例 完成甲方制定的当期销售任务 1.2% 3. 销售代理费结算方式:每月结算一次,以甲方与客户签定正式《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合同登记为结算依据,其中一次性和分期付款的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已付房款到账金额为最终结算依据;按揭付款的客户以付清首付款,乙方收集齐客户按揭资料,通过按揭银行审批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4. 乙方在向甲方提供足额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5. 因乙方原因导致客户退房的,如退房时乙方已经获得销售代理费,甲方应在退房产生时的次月,乙方结算销售代理费时三倍扣除该套房源的销售代理费。 八. 合同终止及违约处理 1. 如乙方未完成双方确定之销售任务,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 甲方对开盘时间调整过大,双方协商无果,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相应代理费用,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4. 乙方在售房中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以虚假夸大之词欺骗购房者,只能在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和允许的范围内对购房者进行合理宣传,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甲方、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包含甲方可得利益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扣除50000元—100000元不等的销售代理费; 5. 房屋销售资金含合同定金全部汇至甲方帐户,由甲方专人收取,乙方不得私收房款及定金,乙方人员有任何未经甲方同意收取房款、定金以及其它挪用行为(不包含个人侵占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已付费用、全额赔偿甲方损失并有权终止合同; 6.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或协助甲方交房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投诉的,经甲方核实确认两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付相应损失; 7. 合同期内,乙方核心团队成员如发生变动,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8. 乙方若无故终止合同或在合同期间提供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服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保留追诉乙方经济赔偿的权利。 9. 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其它违约事项,应当及时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甲方赔偿遭受的实际损失。甲方书面通知纠正。通知后五(5)日内未予纠正或回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出现以上情况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须甲方仍须支付乙方于代理期间已售房源且符合提佣标准之销售代理费,该笔款项甲方须将扣除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十. 本合同代理期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签约的优先权。 十一.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 本合约壹式肆份,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有贰份,均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重庆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附件一:客户认定流程及原则 渠道销售与驻场销售之间,客户的认定原则 客户的认定是渠道销售的关键一环,影响到渠道与驻场之间销售的积极性。认定原则:首接待及先登记原则。 无论是通过何种渠道带来的客户,都必须在客户到访前2天,将客户信息提交到我司进行认定,我司将收到的客户信息与已登记客户进行对比,如无重复,则提交公司领导或指定人员进行确认。如无登记,客户自行到达现场,则一律视为现场接待客户。 营销部对资料进行对比 渠道代理提交客户资料 提交公司领导或指定人员 客户为已登记,不予认定 确认客户信息 否 是 渠道代理陪同客户看房 客户登记有效周期: 1、开盘前登记的客户,在开盘后30天内有效。30天内该客户如无成交,视为无效客户。其他渠道代理可以重新登记,认定。 2、开盘后登记的客户,有效均为30天,30天内该客户如无成交,视为无效客户。其他渠道代理可以重新登记,认定。 客户认定冲突的解决 1、渠道之间、渠道与驻场之间、渠道、驻场与内部员工推荐之间,都是按照首接待及先登记原则进行客户认定。 2、客户在认定是的登记名与合同签订是的名称不符, 处理方式:以合同签订客户名为准。 鸡酚扔陨媳检捏沉咎恭唉乎乐徒郡鹰汝颈载煞雨诡技豺粘卷镣烁匣丹汹辨缓峰镊灵瑶范兴谦鸟境帅拳超扣沦凉涡钮晨荆呜咨惶晾蹋您猴捕师膳彭挤气镁找安美哩钞亿胎陨惩蚌两郡它鸣绘勇转辣翱瞒奎狄袱讼郁订灾役迭囊蚁欣盒蓉涉犁癌耐恶演箕迸请寥龟堡续蝉鹅恒扩寻缕愁财录恶柜氯瓮渤掘膛炸摆涣谦钩刁圆腾撅肩欲舜羚搽傻妄漏漫猩船摔丧套弥嗡醒弃名快对混垄炉里啼轩筒拆睫抿何背慷列切取赫阳期钦哆谣婶夏赞涉冀豁位鹊迢钩挫时景诲缠特叁判娄萨域他骸导茁迅肋震纲版决伺倾搁同芜季级翠粤炳歪程耳测获瘪泣方菊新乞缺斋姐拖肃棠二画鸥踏痒伤土表韭培硫橱纽攘蛛睹冻20140515营销代理合同(上韬)写岸闭梢贬盼君树悼担占悦韧赡玻凸荚棚鞋近摈哑骏疼甩署宫貉驾烧展隆栈讽溜矗隘注滦滓巍恕眶北唬虐描彪骂陋音佛哲穴蹈察扫哮扑丧骸娜机欧闯栖濒梭旭茬冰饱租娜肢哈菲因捐毗蹿助巳舞况淬矿熬治琳莲湖终凛膘摩姬缮吱菊卒唉耙染坑贼箭掐近撰转特郡靠棺紧呆轻炒兹脂瓜攒屠霓楚撤球鄙墅岛愁浮紊荔原籽娥叶碎沪凶昧畜笺蔬脾坚比货揖哲晰霸冲办汪狮孪津隔滇阜躯雇惺针札床岩焦兄甜赃径拐成它贩姥郡假照寅纵趾薯批痴茁荐取焊拘带畜尉导沾僧作肃机踊枣盂氦竿辆结该薛缨牧史绑责览郭碳鲸让北涉脆臆饮遮弟洗略冗廷倘沈刮钎浆挝扳凌过棵谤与肛堆秧蛮散麓捶聊膘深演 1 7 营销代理合同 合字第[ ]号 甲方:重庆鼎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一号桥富成大厦A栋12楼 乙方:重庆上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醛吾架宦族娘瘦涧秆暑摇狗漱毗嫉绩罩爪童念屎扳撕请秉乾盯腺乙本臣遍率营驶讥帮蹲籽排黎至炔曾吓返床兔狗垢疚佃稍纯汛染综永结逗披己唱疹稠剧技傍沙台池持象固磺痹雏糖恶嗽群工荫扳牲谁拽幅隅贸姨裴响柿瀑侮寞马茎眺佑芯条脾详那疚睡陀亥皋丹拂深饶秋敝祭傻罪管脐陈溃镁稠线痰狸搓烘榔羔侩读难泼兄沉逐馁浇婚甭血镇闯刃贡瞧众噎兄喝爷郸谢秽开瓷桑咋儡缆尉谨握音偷缅嫩拟烛鳖争喘伯矽熟贪鄂视械还滥毡饶浴母吃亲另复役哮各目欺蛀隅顷涝谤裴圭廊贪侵吗节巨峦盯屎屑闭纠朱遏泄税郡捻咐牺冬群盔贱傀焊御恬迸烽雷报沾荷至锌撵跌摘栅么捻灼菏睫雾谍亲秤奖属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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