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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
5、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综合协调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
6、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的业务协调。 本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所属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配置 1、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有独立的对外挂牌和对外监督印章; 3、有固定的质量安全监督经费来源; 4、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办公场所,
7、办公面积应当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5、配备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和专用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车辆等; 6、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监督和内部管理制度; 7、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二)人员配置 1、监督人员的数量,应当保证监督机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能,满足受监工程量和监督频次的要求,同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职能、地域面积等因素。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监督人员的专业配置,应当满足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要求; 3、监督机构应当设置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监员、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等岗位职级。监督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增设其他
8、相应岗位; 4、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本机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三章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一)资格条件 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本规定实施前已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满年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业务能力 熟悉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并运用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的程序和方式。 (三)综合素质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
9、健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廉洁自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八条 监督机构安全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监督工作8年及以上,或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并有2年及以上监督工作经历的;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指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业
10、务的能力。 第九条 监督机构主监员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监督工作5年及以上,或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有2年及以上监督工作经历的;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及扎实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监督机构监督员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符合从事监督工作1年及以上的条件。 第十一条 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的监督人员,从事监督工作未满1年的,为助理监督员。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人员的岗位权限设定原则如下: (一)整改通知单,应由监督员(含)以上监督人员签发; (二)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应由主监员(含)以上监督人员签发; (三)
11、监督计划,应由监督技术负责人签发; (四)监督报告、责令停工单,应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 (五)复工单,应由所对应行政措施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或责令停工单)的同级岗位权限的监督人员签发。 第四章监督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业务指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的监督工作手册; (二)组织开展对监督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三)制定工程监督信息化要求并推进相关工作; (四)每年对监督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业务协调,是指对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相关的跨区域、多专业的综合性重大重点
1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本规定第五条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三)所监督区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四)三年业绩评价排名情况; (五)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不具备履行监督条件的监督机构,责令监督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委托其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由委托其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安质监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章
13、监督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监督人员岗位考核通过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职责履行情况包括:执行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监督人员监督行为的规范性、监督处理力度与现场实际状况的匹配性等内容; (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三)参加和通过每年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的岗位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六条有
14、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重大公共事件;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参加或者未通过每年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的; (六)其他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对岗位评价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属素质能力存在缺陷的,责令调离监督工作岗位,重新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调回到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喜称墓乘慎嫩伟攘萄虎念妮矾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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