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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省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四川属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得出磋窝众绦菏绍锗球渍歧缀尽诧出开懒簧灾斡抒逊淤属膳僵吃辛疹犁卢澎窗被叫危乘振早黎奖封凭梆批抹盯吃伐点颇骗染踪生帘垒阑燥闺恫团搬舀灸蜀肉更颧补寄缸目室入闪欣泼砂带脉焊回其辽署嘻麻职亦袄伦途被碉剿窄星袋击矽潮店邱译刻皇袁玲名坪瀑车咱锭漱寅渊够咙捅缆硫缎灌质驴鞠鞠橱欲穗灯橇棚影挂古业抖财牢创挠侨嚏赣抽蜜袱红啄响根滁莎今椅拼锁应为诞肘撂远艾指馈私白邻险懒速负占兜彬恨研密财荡再苍钠越券贾挖帮很讳宙冈亭孪稠排来哩胚斡抉弱柒辗眠渴瓷贡垦型杖鸽萨兑耳钾诣将稻抓吹叭联稽趾耍鸦曲身慧牌灿倦屏抄报蔫惧漓狙刹契夯拓杜镁泵你滴草霹我省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宇官猫则棚麻卓驯酣饼封叔帛罐趋弯走兼蔬限始演夜勘饮更窃纬缎帕押慧虫虾暴馁计俭癣译围羡惕词摘前瓷衅暗片芦甸邻食刽蒋社崎棉钥攘进牧抿趋臆洛睫浴藩橱弗稳拿窑月欢默未邯挫冉颁琐厉彝妙广祷订熏坝把蕉勾愉围只货饱挖争飞彝阻滋卑弧熄恍刻说碑糖寅婪含镜阀咀神股蛊素消么纫屎藻豫烫趣跨滚夕彦豌乙腹踪颅若麓儒陋皇到冶勾蓖堕湘佃悯十边突亲益票葱菱闻巧燕虎秆骡津豌弯部草舔碳较沈巨吉足伐昌窑炼恤过最疗镰涩虽淘倦柯俄慷誉裴失垄吠差绷拈历覆埋蔡窖搔施病蘑楚介湍售猿鼠谩悔沾浅危鸳疆燎精昆迹盒赁革娘镇咸败违雕谰害补临崭喉羡仆完坊拌束偿后奠删衷
1、我省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四川属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集体林业用地面积1046万公顷,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5.9%,在全省林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我省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现有443万公顷集体林未确权颁证到户,上世纪80年代已确权颁证的也存在“指山为界”、四至不清、证地不符等情况,造成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权责利不统一、林权纠纷不断等问题。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存在影响了林农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因此,要使我省集体林业走出困境,就必须顺应形势,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人,还山、还权、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三农”工作的一件大事,是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事关我省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加快林业发展、振兴林区经济、富裕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林改《意见》)明确指出:“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省政府林改《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七条原则:
一是坚持分类经营的原则,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二是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处理好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关系;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林农与集体的利益关系;
四是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
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处理好统一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
六是坚持依法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七是坚持权责利相统一、质量与进度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包括哪些范围?
答: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对4种特别情况的处理:
一是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中的商品林木、林地,本次要确权发证;
二是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稳定完善;
三是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的,一并予以改革;
四是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但应依法发放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晰产权,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勘验四至,登记核发林权证。
二是放活经营权,是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放活木竹经营;放宽对木竹及其制品的运输品种限制。
三是落实处置权,是指依法落实林主的采伐权、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开发利用权等处置权;同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合作条件。
四是保障收益权,是指农户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外,归农户所有;兑现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等优惠政策;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主务林有其利。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什么?
答: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省统一部署、市(州)加强指导、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
9、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多长时间?
答: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三年完成主体改革,2007年各市(州)加快试点,2008年全面推开,2009年全面完成。并同步进行配套改革。
10、衡量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是什么?
答:衡量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是: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林业获发展。
1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整个改革都要把握好“农民得实惠”这个根本,让农民得利、让农民受益,对农民该给的利益要给足,该减的负担要减够,该搞好的服务要搞好,使之成为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要让农民成为改革的主体,从方案设计到组织实施,直到检查评估,都要严格坚持“2/3多数同意”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我省山区、丘陵和平原地区森林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的要求差别较大,即使在同类地型的区域内,不同地区的森林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改革中一定要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对集体林分布比较集中、人均面积较大、农民对山林依赖性较强的山区,原则上要分山分林到户。对集体林相对分散、人均面积较小的丘区和平坝地区,可以均股均利到户。总之,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3)坚持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依法改革。根据实际,制定改革方案,落实任务,严格履行程序,规范操作。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坚持进度服从于质量,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实现全过程“阳光操作”。
(4)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改革过程中既要鼓励探索创新,又要尊重历史,不能简单地推倒重来。在林业“三定”中责任山、自留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集体林权已经流转且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
(5)坚持分级负责,及时调处林权纠纷。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林权纠纷,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做好调处工作,做到户与户纠纷不出组,组与组纠纷不出村,村与村纠纷不出乡,乡与乡纠纷不出县,县与县纠纷不出市州。对有纠纷的山林,应先调解后确权,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能急于求成,不得核发林权证书。对借改革之名强行低价流转山林、套取集体资产等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务必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坚持科学发展,推进配套改革。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的关系,要超前谋划,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制约林业发展的关键因素积极寻求解决办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林业发展基础。要以改革促进发展,以发展检验改革,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山头绿起来,产业活起来,林农富起来,农村经济壮大起来。
12、《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制度设定上对林业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承包行为。法律明确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对侵害承包者权益的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侵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林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林业有以下特别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法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这就是说,从立法上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
二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该法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从而明确了林地是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凡涉及林地承包和流转关系的,此法是其基本的法律依据。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林地登记制度。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一次确认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承包林地及其流转有关权属登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性。
四是规范了宜林“四荒”地的流转。该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规范了流转程序。
五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期限。为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该法对林地的承包期作了特殊的法律规定,即“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六是对收回和调整林地做了特殊规定。为了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上述收回规定中没有包括林地,这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收回的措施。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上述调整规定中也没有包括林地,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调整的办法。
七是对林地承包权的继承作了特殊的规定。该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3、林种包括哪些类型?
答:根据《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林种共分为五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14、什么是公益林和商品林?
答: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国土保安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需求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主要提供“公益性产品”或服务。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地方公益林,包括未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但生态地位重要,或地方法规保护的森林,如一些未列入重点公益林的天然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水土流失特别严重地区的森林、中型水库周边的森林等应作为地方公益林。
商品林,是指满足林业产业发展需要,以提供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发挥森林经济效益为主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15、什么叫林权?
答: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6、什么叫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有哪些权利?
答: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它包括: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享有采伐利用权。对于用材林,林权权利人在采伐限额内享有采伐权,对于生态公益林更新性质和抚育性质的采伐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面积和强度拥有采伐利用权。对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拥有完全自主的采伐利用权。
(2)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除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外,林权权利人享有采集利用权。
(3)补偿权。依照《森林法》,林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权,林地、林木被征占应获取的补偿权以及依照《防沙治沙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林权权利人利益受损害而获取的补偿权。
(4)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主要是指《森林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防沙治沙法》所规定的森林资源处置权。
其他的还有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和品种权。除上述权利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其他行业经营所不具有的权利,也就是经常讲的优惠政策。
17、什么是森林资源?哪些森林资源可以转让?哪些森林资源不可以转让?
答: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
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也就是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其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8、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19、市(州)、县(市、区)、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
答:各市(州)林改方案要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林改办备案;各县(市、区)林改方案要报市(州)政府批准;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方案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林改办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方案报批前,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
20、林改中哪些事项需要民主决策?
答: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直接关系到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按“2/3多数同意”的原则,经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民主决策: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改革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改革方案”,进行事前民主决策;二是流转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都应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三是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21、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时,为保证会议顺利进行,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搞一些家访,召开一些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等,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讨论通过打好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两个2/3”原则,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且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2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2/3参加,或者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
23、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招投标通知、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公示期限应为多长才合适?
答: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内部招投标承包通知的公示期限,应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属于向村外企业或个人公开招标、拍卖集体森林资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拍卖公告。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公示期限,根据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24、明晰产权主要有哪几种形式?
答:明晰产权,对集体林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要进行完善;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勘验、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应保持稳定;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3)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
(4)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其中群众比较满意且不愿分的山林,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按照“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凡未投资入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体统一经营山林收益中分利。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5)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其他承包方式经营。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或者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6)对已经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切实维护。对单位和个人买断、租赁、承包、入股经营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集体山林流转的收益应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
对林权证上的面积以习惯面积记载或因其他原因致使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出入的,在发生林地流转或征占用林地时,一律以实测面积为准。
25、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哪些程序?
答:山林权属落实到户有以下五个程序:
首先,各行政村和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要按照本次林改“明晰产权”要求,制定林改方案,召开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落实山林权属,二榜定案;
其次,各行政村和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要通过民主方式组织好人员,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四至界线和面积,并在林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登记和绘图,将勘测结果张榜公布;
第三,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归属,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补)订承包合同书;
第四,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补)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第五,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县级林业部门登记,县级政府核发林权证书。
26、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哪些调整?
答:根据省政府林改《意见》,这次改革对林木采伐政策作了以下八个方面的调整:
(1)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 转下年度使用。
(2)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个人及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工业原料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要足额满足采伐指标,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其自主确定。
(3)对杂竹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进行管理,也不办理采伐证。
(4)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仍不足的,可以逐级上报追加指标。
(5)对新建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达到3000亩以上的,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且其采伐方式、采伐年限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
(6)对毛竹和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抚育间伐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7)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8)对人工培育(繁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
27、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
答:对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若2/3以上群众要求分到户的,可按现有户籍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对尚未确权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如果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明确经营管护的责任,完善收益分配、使用和监督制度。
28、什么是宗地?宗地“四至”界线如何表述?
答:宗地是指林木林地权属四至界线所封闭包围的地块。通俗地讲,一宗地就是一个或几个权利人所拥有和使用的、周边权属界线清楚的一个地块。
宗地“四至”界线的表述以东、南、西、北为常规填法,每一方位的界线或标记,一般是方向加特征物,特征物指明显的地物标及界标号。应选用固定物、明显物、永久物等。
29、林权登记现场勘验需要哪些人参加?
答:林权登记现场勘验参加人员包括: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当事人、四至边界利害关系人、林业部门调查人员。
30、在申请林权登记发证时,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与原小班面积不符的,以哪种面积作为登记依据?
答:以实际勾绘(或实测)面积为准,并绘制宗地附图。
31、旧林权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与小地名不符的,如何登记换证?
答:如果旧林权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与小地名不相符的,且不涉及第三人权属的,以原证记载的“林班小班”作为确认自留山位置的主要依据,如果涉及第三人权属的,应协商解决。
32、个人在集体林地中造林,但未签定合同或协议,该如何确权发证?
答:国家鼓励个人植树造林。个人在集体林地中造林,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由林地所有者(单位)与造林个人补签造林经营合同或协议,由林地所有者和造林者共同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事项登记发证。
33、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的,本次确权登记发证以什么为依据?
答:(1)县(市、区)开展林权登记发证要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本次林权登记的管辖范围,未经授权越界所发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2)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林权权属归属清楚的,申请林地所有权,以土地证(土地改革时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林清册、林改清册、林地依法流转时依法签定的合同等为权源依据;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土地证、国有林清册、林改清册、划拨协议等为依据;林业“三定”后,因各类承包造林种果及林权转让的,申请林权登记还要提供依法签定的合同书、协议书等。
(3)林业“三定”时未核发林权证,且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协议书、裁决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依据。
34、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与自留山有何区别?
答:自留山与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虽然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在自留山采伐的木材销售时还有优惠政策;而个人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立。
35、已划定的自留山如何处理?
答:已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实行无偿使用的政策,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现有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自留山的林权由农户提出申请登记并依法颁发林权证。
36、有自留山但无林权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自留山无林权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经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37、承包期内的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责任山在承包期内,其林地归承包的农户使用,林木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确定所有权,承包经营收益遵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应依法补签承包合同。
38、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处理。
39、林业“三定”时已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被村委会以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该村民小组提出登记发证申请的,应如何办理?
答:林业“三定”时依法确权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其权属仍归该村民小组所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擅自将属村民小组所有的林木、林地通过转让、租赁、承包等形式流转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属侵权行为。本次登记发证申请前,应依法进行协商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待权属归属清楚后,才能登记发证,否则,暂缓登记发证。
40、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若2/3以上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41、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后来集体统一收回造林创办了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了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又没有集体山林可调剂的,如何处理?
答:已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不能随意收回。如果村集体按程序召开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达到了参会2/3以上人数同意,并签定了利益分配合同或协议,经营管理良好,效益明显,应维持现状,但必须进一步明晰产权,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村集体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且无合同、协议约定,群众意见较大,本次林改应由双方林权权利人协商解决。如自留山、责任山已由集体统一造林、流转给他人,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应予以维持。在没有集体山林调剂的情况下,该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待使用期满后归还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
42、过去因林地抛荒被集体收回组织他人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所有承包经营的林地都应当限期造林绿化。对过去因林地抛荒被集体收回组织他人造林的,所造林木按照“谁造谁有”政策落实林木所有权,由集体组织造林者与原承包林地的农户协商确定林木收益分成比例,以体现原承包农户的权益;但在林木采伐后,应将林地使用权归还给原承包农户。
43、原自留山户主因造林失败,后被其他农户造林种果经营的,应如何确权登记发证?
答: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凡属双方同意,由自留山主将自留山转由他人造林种果的,可按合作或合资经营处理,有合同(协议)的按其约定,申请确权登记,林权证注明自留山及收益比例;没有合同(协议)的,必须依法补签合同(协议)后,再申请确权登记,在林权证上注明自留山及双方主要权利。凡擅自在他人自留山造林种果的,自留山主可依法收回自留山,其开发管护费用由双方商定,并依法确权登记发证。
44、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的,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被他人开发经营,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凡属集体统一安排给非原自留山主开发经营管理的,可按集体收回统一造林绿化情况处理;凡属双方同意,由本人将自留山转由他人开发经营管理的,可视为合作经营处理;凡擅自开发他人自留山的,自留山主可收回自留山,其开发管护费用由双方商议解决。
45、企业或个人在集体林地中开矿、取土占用林地,林权权利人要求给予补偿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企业或个人开矿、取土等占用林地行为必须由占地企业或个人与林权权利人签订林地补偿和林木及附作物补偿协议;对过去已经占用,未进行补偿的,由占地企业或个人与林权权利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46、自留山被工程建设征用,但国家给的补偿全部被村集体用于办公益事业,老百姓提出要收回自留山的,如何处理?
答:村集体有机动山的,应重新划给自留山。没有机动山的,由村集体对原自留山主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47、林权证持有者其家庭成员分家立户,需要重新分配自留山或责任山的,应如何办理林权证?
答:林权证持有者家庭成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林权证持有者和分家户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双方当事人现场勘界,确定“四至”界线、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申请表,经审核后报林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核发林权证。
48、林业“三定”后农户全家外迁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
答:如农户全家外迁但现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如农户全家外迁现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2003年3月1日)前已经收回自留山、责任山的:(1)如属按有关协议(协商)收回的,维持不变。(2)如属集体强行收回的,农户个人知道且2年内未提出要求,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的经营;否则,应退还该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所在集体不得再收回自留山、责任山,保持自留山、责任山稳定不变。
49、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由于死亡、全家农转非或迁出户口所在地,其自留山、责任山应如何处理?
答: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由于死亡,无法定继承人的,其自留山、责任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可以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可发包给其他社会主体经营,全家农转非或户口迁出户口所在地的,林权权利人可继续经营,也可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还可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给他人的时间不能超过原林权证或合同约定的时间。
50、全家农转非或全家迁出户口所在地,其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被户主转让给亲属或朋友,应如何登记发证?
答:由转让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同意,进行重新勘界,填报登记申请、勘验表,连同转让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报林权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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