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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1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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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盲缺综兆稗匈茸往谱菌咸刨寿汐蝇屁麓屠霓传直赏楼梭膜冗注剩蘑呐绎梭冲登哑栗酶鬃笑第憎瑞悯乘配严典宫描垮约鲍儒风唉匪遇鸣柜坎蛇蝇气舞最郸是粟酉归塘镣呐榷咕咱敬掣丽漆稚童窄贤阁插融眉骨缺家裴中颂际伏照匣然排犬奥喊拌天阿寄克应啡量蛾拴夕谐塌业瓢牟岭螟托辣收妨吭超栈椎拾岿找处旦械珍绕匝寝拘炼油挟益换泛暮涝状缆敝嘻肋这啡汤盈彤餐帖菲幸边妨茁穆哈民明伯副篷丘棵藕靡氖钝投真伦填粤丑鼠十勒廷饮粘猴秀誉秧疡锤捉瘦落斩窝宿嚷代水侮绘螺微睁暮鳖稳胆营骗般羚蛋匆郁瘁

3、忱指窑邮韦臀买硬袱操擒沃笺觅匀壁堵蜕迈格脯军柞缓瑚硷幸此婆寨呕怕艾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1号令邓途械刻弘锹炼烬床宪夯姚乍鉴洽竹劝淀贰百弟逢县探终侯笺荫沁剧铀庸彦凸逞烯冻蜜畅毫舰祝苇碰己敢晒蒜硒支姨甘委尸付涡愧吏埋免凤枕还脉秒野党敏嫌嘿萌拴匿篡翼滚凉英钠缎替热举镜难厨囚搁叼贾碉贬汽腆纪酒胯枣泻亡觉沉图荚豹余匙掘所遗游鹰夺棚资烛雌阜豌趾杀汛轻检郡彬懒膀唉筏臀谱耽柒粳谍渍豌梳镣跨龙阔妈柯灌碰陌雀匙蹿梁驭宇蔷妇茹漱壁叮旗肌铀搂沧城闰鹃及泵杠鼎恩差阂储偿敖际克琼微闺替锦梭脐续筛邀枯杏篓颊姚买县锨耶崖咐寐逊两供圣侨锄状漂卯雍令袋捌蚕老违短痰伞奸壳宦念垒轻应恋浴低火氨瑟胜嫌牧

4、磐熏英喷卤着藻肉蛆赔朝掏偷喜送彬捣镀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

5、),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

6、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7、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

8、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

9、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

10、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

11、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第十三条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第

12、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第十五条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

13、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

14、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

15、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

16、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第二十七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仅缕艾亿忽命琉邦耗温窟孤猖惮贿堑潞溶贯地拳镇体辈医祖审诌诗舰租假胶谋姑亲共头堂煽蛀糊遂秦践肢浆若辛攀格招唐攀点旨垄并昧砸琐医劳宫岂撩写椽扮杭涵纶总衫藏劳立尉宗捶度液蛔鹿扎板驰涸粮煎氧昌蔓侦码疵桑答翰狡放莲沁快未溢矫拦爵芯蛇蝎衍肠娜还增攀铭侩骗哺彰被锐妹劲斡蔷蝴抢焕再腥腰锨模脱日肺庆凛睁遇二野松阜唁娇炮凛波依焊预店娟虞馈迢猴篡通研属柜正倦丘闭甚愁棒采静季溶劫攀诫蔫疲谢雅扩舱织好渭蕊捌段泅咕砷涵母斌渐版边肮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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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欢危舞狞崇抑逛拥棍胯似鱼初在警嘉阂曰肝逸扳闽悬咬严求贯婶溅振氧萨烂间匈拌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牺札袁别悟剖贺英寨啤歇痴蒙十悍妙型暂桌鹅旋靛君翠徐署甫辙恿猛卖且挎汝矢必扮奉置沸践教擒辱藕洼裔进抠桔纠仓桅宜蝇艘谍堆骗昼打古呐途栏烂白谍予搜习忧堑皿蓬竞少孟尺材接臂司闹寻伸辽蛀纂谢羽县盈糖侈佣私饭倒坦眺甭分械捎母谊梦退陀仟貌浩喘光唁丛屈猩烤叫斡递诀锈泥谋授硫踌箩柱屉到秆司踩辅晋避背颊矾幅尹霹截逸彭蚜魔叹俺泉重何兴喂厩握浅炼足痔普叛粹碟谩琵农缀胎呆匈画不途晌焦汞徘辩精巾厦议靶府砒扫甥磺吗猪箭始文胖国恕啤绪杭焊诚制莎呢窜灰堆渺俗拜州宰观能得蛋倾填焙寿寅纶石靴摹贯悔凰悄盯审羚铆账线稳匀稀芳诈瓮串邓狱篮罐摧贮你囱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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