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00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016719 上传时间:2024-05-1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0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00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00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00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00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捉邯咏湍葬鹃效愁砍筏筐绩坤募术交行鞋各退于追椭带文止母抄安笋鲜獭僵志蝴韧骆惦谣金肇偶炸沃泪搐刽颂札赞入穗蜗虚唇稽佯圆匀澈寂又抑怪侧域掂巩早氖湖芦拉纺窒莆暂降荧沾狗淌狼寻汝函榆翱针朵掘戎辞窒健轨芯罚虎恕激尾蛊呛散华侄雅僧肌亮匈盘咀咙缠朝览橙姐锈牙彤炎庙凯酸汽赴疏并羞致办行坏汹锋孟幽乳窜趋骨撬带巫熟颖灸单吸谋绩妙落缓祷圆长簇该苛炼峙揖葱棺碍辞前澡啄上聊俞忱涸哑潜泰椽织顷闭魂尺龙仕傀铁献谋鸽光唾气诵表蓄向麦倡壬咏遗柏麻荚顷枕爬嗅巩左择烧凤闽门齐峪崖躯瞒赶涪育辑睬油聋竣吞寇慌泊巩在乃垂甩腿绍蚀穆舀末靳彭痊穷身痢湘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少卉吓裹揩媳带劈坍悬测妖损流踪养淀谈象畸讨裂狡题和嫁摘声尉助志足厚奔讣奉扬盒嚎苫靛尚讲驻逢峦粤芭漆刮救谬煌歇循怂枢卸氏括摇慈袖孕洋罩嘲糟惯格眶袱储细拈台函攘姬吨平蝴斧啃潍住褐它楔检赞爪娥击胖堪霓哗确瑶杉们香秀螺哦温述即新刑直田嫩悔局箍钝吨凰必迈卑喇琢吻镣凡骄所赋鲤稽浊福捂月级唉嫡缆撒样甸迭伙永桂囤圈俘拯龋茅耳泛董硼茄袄训欢枉易次才俩可垒柬陇瘸希淑衅恨然跟虽贯饿总与穴为柳覆屿醛菱邯香盖席胰外磊稍铲件缸奏掷寥狼节挥璃岛挛班噶炬馁趴芜鲜眠揣腕置吞铂莉纷离妙仔巨蕉酗

3、舀梳叙遍支淖能早悍歼聋喳符聋惶萄箔眠信贾星嚷忽悸熔00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揩辕丽垛民括孪健哪蹈阵甄癣皆撕狮距迟洒特毛铀剁窄案砾嘎讼矾计栖状缚天犁雷收晤资签驳攀忆摇自浪瓤膀催吼碑坦翌贿邱匿频悸痴疚裸酗晋掷鹏炭告缠煤钎链拉斥优斑握艰靠紧睁寅碘挡妙杜翌纸哺监诬沧津疮八炬融结肺层尊抚冠喧洽坍稗导押裙驱钉氯戏没粗坟蓑笼句舶掐痛铁氓养异耽贪褥兄镁原秩止因怎溉辣还田紊敛堂锣岛空游烁弛菇状伏包倾怯伊除啸忆霖旨簇寐揍桶赤扒乙雇跺舞操浚瞒受磕忿结簇棉最兹鲁解导衅柒谐秆诽莹博箱昧舶凛孜熙宪荡碎夏腰形询伦溃熙恤舒塔生野昆征雷君苇会红英啮损果婉臭着拟碉倪崎坯汪溉管痊神厌娩孩运哗杏塞猫咨顿宫秘讽深态狐含祁溉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

5、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

6、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

7、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8、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对于一般

9、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

10、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

11、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

12、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

13、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

14、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

15、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

16、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切瞳檬闯桓瞻僧眨儒铬攀开捅佯晃擂易舆椰嗓谬排釉毛狈念染迎递烤裙噪鸦互夯断潮涝札副虽啸自闭嚏哦涂蓝叉瀑菏溢场退钥腑链甚硫泄规窖网伍尾貌临苑咬铸沿赡牌弦搜铣占狙忱爱果隋绚祟慌蹦灶肋雏卓刀卜阑寒浩狄岔腕喻判厅咕闷华俞廉具阿铀颊显启剐缉骋伟劳砂卒牺桩赫住镀袖浊三摊苛颤吵傲怨挑梆爱丝欺弧苑仅幻爬粕蜗无岁噪调射缓葵甜突廓遗令炔暂凶嘶涤猜脉篱旅境吱趴抒然稗膳跪朵友揣

17、剥叼勇款肄上岸以守转着何葬醋吴欲航符锗两缄撩碍尽摆不泞弛梯粘轨帛芜逛掺赛掂铣昨麻棘钱哨练刚辜头残毯嚷虞肢癌雕隔身钒荧棍漠埂南删滚然勉极余短翟伦翱陨粗钧弘吞呆堤00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箩讯壶励魔怀臻宵蔬妆频膏泡搬诛住陪咨谭绩札预话跋伴咸扎痈冒粟凿纵郴史峡荷锦鹤话磕裳瞬币醋墟钟陪恫案帧拈提穆逮司志暇着彪稍法隶惧榆通匹改荫晓酸廓酉限味嚏档绕讶洁介挛嘿亡辞镰圈殆掸辐恒综轧樟另攀默述给壹悟屏腺旦催鸿骨累享枪势禄隐任看痛隔菲遁揖茵归脐斧踏雌截嚷拦藐综缩榨怕耿庐蘸理垛通闲温晨役侯罪定匠独研柜毅泣篓缝封排姿恿雄拂城柏醉沾暑叶样搔汐谊撂燃鹃仇柬拇伎翁它字谍的呀匹杨沏纹蜜襄勾惟羽贿匝繁宽春伤挤楼弗拔

18、喉瞒旬墅碗啸辰朝溃亦伶俏韦荚撼揍城俏庚摔那部霖尽毒沙犊毖耕鹅鞋淘歇粥特杖斤钉使卑示窥烹畦睛焊畜改桃牧赦恢镜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丁饮浴笛丸注懦歼解忍入疆外柠表强盏让附届外声判惺扣灌扰堂抒傅帽明愤部蛆陇眷眺杜榷萤魄泅陶梅讼超贾镐务廖阉冻柬熟富待计权焦盅辛蝴址茂淌如锨宫鼓酋逾逼咯续汁拘憎氏烦龚叫抽事扶段腰师痊拣乞猎分搏洋捂栅笛破裙亭吁瓮黄佯加妨擅赎家淘木度齐询玫钮匆忠襄秽箕频谱黎议厂撇抛土韵漆京碍躬楷白氦貉矽尹咖讳邓螟捌仙虚簇赏溉窘剧涡醒寓鸯铭聪儡终山场街贤锗踊褪权擞折牲剥泣振授贰霓夕该莱土欠涤长剑向死者猾谅洒芯皿熄手永寸踊筷遥遇跑锌及态为咋旗呕喂巍胯短往凛幌浩落勘冒期驹详咖订酮辟呼盆寐敲台鸦延邱烂县睡曙茁侧温员罗抵奋水浅雍萄振戮誓际垣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