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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1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厂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有效地控制事故发生,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保证员工持证上岗;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厂在对在岗的员工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基础上,提倡和鼓励进行终身教育和全员培训。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安全上岗资格、安全培训教育及日常安全活动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本制度还适用于入厂实习人员、进入厂内参观、学习的人员、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条 职责
(一)厂长负责批准厂年度培训计划、批准安全培训教育经费。
(二)安全部门(或安全主任)负责落实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建立全厂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负责全厂员工上岗资格把关工作,并负责编制厂一级年度培训计划。
(四)厂办公室和人事部门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然后发给参观证。
(五)各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各岗位上岗资格条件及和培训要求,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实施部门和班组安全培训和班组安全活动。
第四条 工厂对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方可上岗。
2 入厂教育
第五条 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等人员),均须经过厂、车间(部门)、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厂级(一级)安全教育:
(一)厂级教育由厂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安全部门(安全主任)负责实施。
(二)教育内容:
(1)有关的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基础知识,防火、防爆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基本知识;
(3)工厂概况,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有关事故案例等。
(6)复习考试。
(三)教育时间:36小时。
二、车间(部门)级(二级)安全教育:
(一)车间(部门)安全教育,由车间(部门)的领导、工艺员和安全员负责进行。
(二)教育内容:
1、本车间、部门的概况,生产特点和生产历史简介。
2、使用原材料、半成品(中间体)、成品的理化性能和预防处理方法。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法和安全管理制度。
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5、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6、复习考试。
(三)教育时间:教育时间安排24小时。
三、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
(一)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工段长)负责进行。
(二)教育内容:
1、岗位的生产任务、作用、特点。
2、岗位设备和安全装置结构和用途。
3、岗位操作法、岗位责任制、岗位技术规程、规章制度。
4、岗位原料的理化性能及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5、灭火器材、劳动保护用品、工具、器具的使用方法。
6、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三)教育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六条 新入厂人员三级培训教育,每一级培训考试结束,均要填写员工教育卡,人事教育部门依据教育卡和培训实习期间考核情况办理转证手续,发放上岗证。
第七条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一)厂内调动(含车间内岗位调动)、下岗再就业及脱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须对其再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考试,并将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二)进入厂内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培训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三)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由负责工程施工部门组织,安全主任负责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3 特殊教育
第八条 特殊工种人员(指电工、焊接工、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作业工、厂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部门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参加市交通运输培训中心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由厂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发生一般事故、微小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 各级人员教育
第十一条 厂主要负责人(厂长或主管副厂长)、部门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主任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复审。同时参加厂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试。
第十二条 厂的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厂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
第十三条 班组长、工段长必须参加由厂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隶属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厂内的员工,必须参加由各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人员培训的组织和教育内容,由组织教育部门制订教育教材、方案。
(一)厂级管理人员(第十一、十二条所指人员)培训教育,由厂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部门进行,其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法规和标准;厂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职责;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安全形势与要求;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二)班组长、工段培训教育,由厂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部门进行。其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法规、法规和标准;厂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职责;班组的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基础知识;事故案例等。
(三)后勤职员与生产岗位员工的培训教育,由各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安全员组织进行。其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及本厂的制度、规定和标准;岗位安全职责;岗位生产特点;安全卫生知识和安全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考试的成绩必须填入《化工安全作业证》内。
5 日常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各车间、部门要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栏、宣传画、安全标语、会议和电化教育室播放安全录像片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二)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119消防安全周活动”和班组安全活动等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利用大修、中修停车后、开车前或重点项目检修前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部门应督促指导并配合各主管(检修)单位进行专门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化工安全作业证》内。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表,参加的人员要求签名。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
(9)其它安全活动。
第二十二条 日常教育(包括各级人员教育)的时间累计为:厂级领导不少于16小时,其它人员不少于24至48小时。
6 培训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本部门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全部门(安全主任)应经常征求各部门及员工意见,并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然后报人事培训部门汇总,最后形成厂 的《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报厂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育,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1)在每次培训前,培训责任部门/人员拟订《培训通知》, 并提前三天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培训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培训具体日期、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教师、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适用的教材或者讲义、培训考核的方式。
(2)厂内组织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培训迟到或不来的员工由培训责任单位通知厂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厂的有关劳动纪律进行处罚。
(3)每次培训结束前,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培训评估表》。
(4)对须进行考试的培训项目,由培训责任部门安排人员对培训考试考核结果进行评分。
(5) 每次培训结束后,培训责任人单位应将《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交人事培训部门记入《员工培训登记表》,考试记录(包括考试卷)整理归档。
(6)培训时间超过20个课时的跨部门培训,培训责任部门/人员需对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并对培训效果作整体评估报告,同时根据需要报告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 人事教育部门应收集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的意见,并会同安全部门(安全主任)分析评估反馈意见,调整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人事教育部门应记录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部门(安全主任)应配合人事教育部门不断完善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员工出外培训,须填写《员工出外培训申请表》,并按表上规定的审批程序得到批准后参加培训。参加培训后,将培训取得的效果和证书反馈人事教育部门。
第二十八条 员工培训档案的建立,厂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全厂员工的培训档案, 在培训档案中记录每次培训的结果。各单位培训部门/人员负责建立本单位员工的培训档案, 并在档案中记录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培训记录的保存
(1) 厂人事教育部门负责保存工厂一级培训的记录。保存期为五年。
(2) 各单位培训部门/人员负责保存各自培训的记录、并定期归档。
(3)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记录复印一份给安全部门(安全主任)负责保存。
第三十条 培训记录(具体表格见附件)
(一)培训计划
(二)员工教育卡
(三)培训登记表
(四)培训签到表
(五)员工外出培训申请表
7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厂过去制订的有关安全教育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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