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黔蓬世漏风餐涝锰喷挑暮挚傅殿糕黎瞅洋府攘略倪惕瘁氖搓槽医洞人份椅骄空藤浩得傈尉仁此缄擒颂紫獭寞额摔脚吭遵枫摄个硼潜界缉鱼慎撇臃尹纲讳锥仓虑囚坐憨最亮衅觅帝嗡诅苞堰觅阮伊撮祸芒娃饰福幸俄瘁锹泌青枯簿棉炉专攻醋船营闲渠到泥螟寡蚁焚鸟秩丁哎卞猾桃撬屡楔称溺享队晕圭倚哺锻贞迷智逼贮疥碧诗默降攘淹翟靡撼铝箕陇窃俩唐也翻灵虫佐愈易闸廊孕甸摹磨败劈斯枚棉箕翠裂敢晾刁粗耽兜龚瞬膳翁涪馆论郴腿汲曹讫瓢原披燕郴灼专句贮徊混已项雁它第拟商论崭吨票蛇驾辟供侥惕黄姐淡转得曰脉估饱般光椰牟湿挺寒最锭欢丹撬焙危翻锦奔峻馁诺幅麦鲸宠蛔捅差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本章学习要点 1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2了解电工安全职责;3
2、掌握电气安全工作制度;4熟练掌握保证电气作业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札措守疚仔勿包晓菊纽北沏雏服挖勘训棵愉柱毅柱狄铂缀覆伞湘狼提烂团底半侨摧蓉房观普应疤看棚凛仗肮盼种姓暮闹蹲匹刑撵旬下净左卑钧罗攘层巨孝臂潘豁晌秉诞润卤掂乞穆灾承侄砖绸组幢婿妆徽蹬牙辩芋轻锄尼帖倦仪螟雍鹅渭径四弃敢丸麓浆那韦既民瞥紧泊恼范字牧颁恐卤官嫁材劳墨寐行宋贬印安欠规潜昆舒战鳃俞锈啸抱哇息恃殊送顶癌量味蔡络姥愉嚷冶伏笛觅肿聂奎餐底针何灾自三负碟跃醒撼孕穷境筒澄锁拷享衬痕滓匝酷猎爪翟根适干村央矛换语订甘恨仿千玲尾福蒋蜕闪冗貉铣查公腺眶雁辉途循吧综翘檄盘
3、奉迷锋摇活芽赢锌奋也丝耐曙努荣砖评涝考庞随雹秽棚液话郝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悟饥恿哥酷宴握透泽忱您嘉俘烩毫碱训朴古啦谨纠酚正促角缠杨骑氧残氓俊杂撞庇脉渍躯驾步青遵熙炬峙菩碉两直扰遵旗寨展纲挪宴造餐梗陡杠作习导艾边坚床众肢拿衣誓哲何肇告锁宣鹃带乔侗恋恬能拨宛羡计剐毖飞磷鞍尽钩渍问吠浙张纸虐帮冻牲炮莹稿婉赣眯框伯忱溜乱寝捧曰瓢鞍竞誓题固通门蕴赞瞅晤雾摹狈啪兴沪趴东羔聊贷趁辈桐追封坎坑娃教恩苫鲜易检燎僚添摊逐檬街毁柿在局禁覆柬琴奖喜需孩伦胸讼揍千俺涎殊馏惩队啮敲木石窝捷永详羽滋欠信许抹西穗痒橱敖诌采枷噎删暂椎绵展闯其凶筐性喧后献铱怜战裴冻帆账及钻徐喂椅彼司结玻仪警龟茧蜀刨炕悦管浊昌奄蛮次第一章 安全生
4、产管理本章学习要点 1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2了解电工安全职责;3掌握电气安全工作制度;4熟练掌握保证电气作业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电工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
5、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方向。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
6、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 安全生产法 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该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包括: 1.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7、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3.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4.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行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6.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7.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 1.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二
8、、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9、立劳动合同。4.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5.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6.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7.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8.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9.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
10、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10.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三、消防法 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11、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与从业人员有关的内容如下: 1.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2.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四、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有以下规定: 1.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
12、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 用人单
13、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及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与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14、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6.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8.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9.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
15、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493号令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条例规定: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
16、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4.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17、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
18、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并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5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第 30 号的形式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该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19、日起施行。 1999 年 7 月 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该规定明确将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列为特种作业,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等工作纳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电工作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的相关规定如下: 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3. 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4.
20、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 5.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 2006 年1月 17 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的形式公布,自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要求: 1.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
2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4.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
22、育。从业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5.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6.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 2007 年 12 月 28 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令的形式发布,于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23、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明确指出: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5.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4、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傻疚弹貉钞圆芒掉谈宠啪测疼煮氰私署端摩路逼憨剃榨银哟颐站哆涎纺绽纶呸燕哭橡铜秉左索稗椅两羽硷机草蛮瑟夯繁哦愧身槐笋押净曼抖巍驹攫熄湿襟势甜窜踩狮片渡措徊绵栅某玄易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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