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湖北省医疗机构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以及医疗行风建设规范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发生不良执业行为后,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同时按本办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记分工作由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许可校验、等级评审、专科建设、评先评优、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职务任免、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记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2分、6分、4分、2分、1分,共五个档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时,应按以下档次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受到警告处罚的,记4分;受到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吊销科目处罚的,记6分;受到暂扣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记12分。
同一案例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并存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累加。
第九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2分。
(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
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违反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供血液或使用非法定血源的;
(五)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七 )抗拒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为代孕提供场所、技术、设备等便利条件的;
(九)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等基金或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
(十)转让、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的,将科室或者房屋承包、
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单位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十一)医疗机构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擅自改变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或执业地点的,使用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或擅自加挂其它名称的,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超出许可有效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三)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和使用医疗治疗用制剂的;
(四)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或使用假劣、过期、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的;
(五)隐匿、伪造、擅自销毁、篡改病历等医疗文书,或出具虚假医疗文书的;
(六)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
(七)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单份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占应收费用30%以上的,或违规收费病历或处方占抽查比例70%以上的;
(八)医疗废物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医疗机构对污水未处理直接排放的;
(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十)未取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
(十一)未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证书》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十二)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有关医疗技术或违规提供服务的,或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十三)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毒性等需要严管药品流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四)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尚未构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
(十六)疾病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欺诈行为的;
(十七)拒不加入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或不向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完整推动数据的;
(十八)医疗机构有其他较为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采购的,或未按规定购买、保管、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对医疗废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等规定的;
(四)违反临床用血规定的;
(五)以雇佣“医托”等不正当方法招揽病人的;
(六)不按规定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并建立档案信息的,或未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汇入医疗信用征信系统的;
(七)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八)不按规定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九)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个
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的,或不落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费用控费要求的;
(十) 疾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的;
(十一)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的;
(十二)单份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占应收金额20%—30%的,或违规收费病历或处方占抽查比例50%—70%的;
(十三)医疗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擅自提高服务收费价格、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
(二)擅自组织义诊、普查活动的;
(三)擅自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
(四)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将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开展营利性诊疗活动的;
(五)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负有轻微责任,或二级医疗事故负有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六)未落实首诊负责制度、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等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
(八)单份病历违规收费金额占应收金额10%—20%的,或
违规收费病历或处方占抽查比例未超过50%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医疗文书资料的;
(十)医疗机构有其他一般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未按规定悬挂的;
(二)处方的印制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违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用药不开具处方的;
(三)未落实《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对医疗机构名称、等级、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疗服务价格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的,未按规定为医务人员提供身份标识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六)未定期组织召开医疗质量安全分析会议的;
(七)未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信访等工作的,或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接待、处理投诉和信访等工作、不积极落实整改要求的;
(八)未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
(九)未认真落实便民惠民措施的,或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患者知情权的;
(十) 未严格执行《湖北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暂行规定》的,或未严格执行院内检查结果互认、共享管理机制的;
(十一)医疗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第三章 记分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分一年期和三年期,一年期不超过12分,三年期不超过36分。记分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重新开始记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办理机构要及时将行政许可信息通报下级和同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保证信息畅通和共享。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应将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查、评价、评审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清单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时抄送下级或同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实现无缝衔接。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接到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机构和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组织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送书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涉及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不能以记分替代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同时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作《通知书》并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
第十九条 根据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完善医疗卫生多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措施,按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五级(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五级绿色)进行预警管理,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模式。
记分周期为一年期的,扣1分绿色预警,扣2分蓝色预警,扣4分黄色预警,扣6分橙色预警,扣12分红色预警;记分周期为三年期的,扣3分绿色预警,扣6分蓝色预警,12分黄色预警,24分橙色预警,36分红色预警。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由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第三方机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调查的最终结论、生效的司法文书采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应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双随机等形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全省通报批
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以《建议函》的形式告知其核准登记机关,建议提前启动校验程序,并依法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或者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36分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人事部门自行组织或提请有关部门启动对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匹配的考核,考核不通过的予以免职或降职处理。该机构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在等级医院评审(复评)中,实行一票否决。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将该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以《建议函》的形式告知其核准登记机关,建议提前启动校验程序,并依法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累积达到18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积达到40分的,或在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2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
条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上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报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进行汇总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多种不良执业行为时,对同类型的行为采取记最高分值处理,对不同类型的行为采取分别记分的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 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鄂卫通〔20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式样)
文号:地区简称+卫计+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例:X卫计医记〔2016〕001
: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X条第X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否则视为认同本决定。
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盖章) 医疗机构签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一览表
检查日期
检查部门或检查人员
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
记分
累积分值情况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一份交医疗机构登记机关。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