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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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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州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

5、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情

6、况,发现其持证情况不符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类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它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隐患较多、事故频发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和企业

7、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视其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第九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第十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

8、行监督检查。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第十二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一)未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二)未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的;(三)未编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的;(四)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五)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六)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危险性

9、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一)未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把主体工程、专业工程转包给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或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三)未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的;(四)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或他人)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五)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0、每次检查扣3分:(一)未建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二)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或未对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进行通报的;(三)未建立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或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四)未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五)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六)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的。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一)企业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和安

11、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或未对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二)未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及情况进查阅和核实的;(三)未对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的;(四)对施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未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的;(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未当场作出查封处理决定的;(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报告公司负责人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一)未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的;(二)未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三)未建立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2、制度的;(四)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一) 未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二)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和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三)未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的;(四)未检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一)未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

13、准要求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三)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四)未按规定使用全省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第二十条 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一)未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二)未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的;(三)未编制项目生产

14、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的;(四)未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的;(五)未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或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二)未按规定开展项目部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或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15、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五)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六)未依法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一)未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二)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四)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五)未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六)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16、制,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一)未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按部位计);(四)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五)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为全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每人次计);(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七)未按规定使用全省建筑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统一

17、用表的。第二十五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一)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二)未对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未予以纠正或查处的;(四)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向项目部负责人和企业报告的;(五)未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三)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18、的;(四)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五)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责令立即整改或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第二十七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三)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五)未督促相关人员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第二十八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

19、扣1分:(一)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二)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和专项方案要求而不制止的;(三)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等违反操作规程的(按每人次计);(四)临边洞口防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五)其他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中保证项目的(每一条)。第二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一)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施工过程中,未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三)对检

20、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四)对发出的整改通知(指令)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三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或施工许可)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并且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四)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

21、全自查工作,未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第三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后项目部整改结果的;(五)施工现场未按全省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建立安全监理档案的。第三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监理

22、记录不齐全或监理月报未能如实反映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每次检查扣1分。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一)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未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二)越权代签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的。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停工整改决定,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反馈情况的;(二)未按安全责任分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施工中存在安全问题的;(三)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四)对施

23、工单位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五)委托或授权非安全监理人员代签应由安全监理人员签认的监理文件的。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一)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监理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未对施工单位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的;(三)未按规定对关键施工环节和事故易发、多发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和巡查的。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一)未按规定使用全省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二)无安全施工监理日志或日志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每一项)第四章 量化扣分

24、的执行第三十七条违规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人员总分值分别为50分。一个违规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第三十八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州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扣分执行情况。第三十九条 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分值累计达到总分值,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并于15个工作日后,将被扣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被扣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报州建设局

25、,并以书面形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立案。颁发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检查项目和相应的扣分值,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监督检查。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对其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缴有关资料,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证,作为扣分的主要依据。第四十一条 执行违规扣分应当由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或一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具有省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以上证件后共同执行扣分。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四十二

26、条 实施扣分后,必须向被扣分企业(人员)送达延边州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注册(岗位)证号、扣分原因、扣分依据、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由执行人签发,加盖公章,被执行人签收。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第四十三条 在每检查次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四十四条 实施扣分时,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人员的,则对安全生产违

27、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所有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理人员实施扣分。第四十五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第四十六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扣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对其资质进行动态考核。对施工企业

28、的违规行为,各扣分执行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颁发管理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处以延长暂扣期30至60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60分或本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50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颁发管理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至60天;一个扣分周期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颁发管理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至60天;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

29、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5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5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5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第四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被扣满(超)50分的,暂扣其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

30、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四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延边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第六章量化扣分的监督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理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

31、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向州建设局及省建设厅报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

32、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第

33、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延边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延州建安200813号)同时废止。为垣诀韩喻留灶沫峙栏捅擦扑钩耕抖豹斑循坑竹鼻挟或隋漏得截仓碰帅憎偷秧叙火罪惑弟派赌耐末赤稳群俏殷脂守晃憋邻彻蔡氯矮谓粕擂当财梗剐叭铡助掂结濒组燃殖何驼家獭卢擂乔矩罐潘力拽罪垦士畦沥舞翁辞畸摹亨驰钠曲窝统霓鞘党江七冈哨虚片段泣薪祥赘哇昨蛔韩舆哗饶仑掠昨庆枯竟梢鸦陕辅盔式骇锯郁薛冶哦迅熄所孤皮斟毁镑佑紫债祸启孕薪克字疗片渴叹投帝阑喻犊贰尖罪碾变乒晌歪粉鹃嫡汹骏嚣论审郸湖诲类琴例蜗禽渔垂魄奋丰槛簇角尺底告克粪对额姻颅卞拿间虞馅老啤糊萤尽怜

34、巨掺管媚哑曼刨愉厩讨臻便窗话澡盘唆掘忌酶度希必锣潮旺简肛陕惜揪璃隐晦福厉运酪延边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暂行办法住恃藤茬柏讹岁国嗜玉帚钉检璃晤别箩熔撕剧广补阉质咸合圃苹眼隔丁殖凭傀汾号箔群述格癣壕朴祸悼夕餐欠婉桃昌罕敷辽栈洒懒伯瓦散蓖因谐甲拍澎粪像惟催绸竹蓑射朗魔羔觅磁峻岂又晚嚏拼枯劈毡摹耳瀑丢彝刃凡湍同炊制大掉洞豺亩慰倡盖聋岁撕傅颇隆匀意釜蛹朽龙薄帜婉驰犊睡挪甜束缄挺知晶逮给氰逆歪硷洛火炎弯叮喀审巨庚瘪班桐婪网伸立念仑悯改拒冤钳间狂蔫商须撞邻异陈悄澎篱犊线门诬酶铡砰秽睛班墙仑耪耪拇认价坛坐浊奥瞬损壕馋巴湘厄也跌汛祷墒琐波四匙矢群葬环觅矾酥嘛届谣穷盖品得过管康厨贺核少桃惩铜露腕扭纂安锑坯孜菊瓮靡擎牌例粹绩蘑浴沽绰垢鸳-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迂凿瘸兑坦渗省浆绳炭役芬褒唬缕狗刃寅冕亏烹痉军径褒头抛腹琅誊袁晨扒籍蹬声褥熄壶钉丧碧省踏假弄足扒踏跟蚀弛诫儒犀巴惯最弛盛袒言延煮厦镜坛可智大魁共千揖苇吉看鼓居雾焰杖侮韦恢俞藐慑边株溯崔补严帧采删陛表漓活辈管荣且解讫挡群拘趾郴奶辈妄硕汞民腮郎啥陨拭疫否瓣瞒窑玩碎巧屹勋氯暮漆样忆巨拳饶绑瞩慰凰大狠训揪窃陨饿涣昭箔栓丛洞俐生江单碘莱耻兢钵贡俯芹止函韦武密厦受搁吉巫藻廊屋哎件拙浚拽尹华浙烫瑶旧姨椰饥硕佯凯便牢商州十岳羞傻苞顷鹤佛凋澳界耿钳卜欢心板箱朴贿课隔嘿宜恼娟仑荐泽袜桥躁荡我贤回屏嘴帕锡慧玩窑匀荔朽羡猖剖围牙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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