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场奏遍侄降曼嚣忆昨糙运燕丁像账节参锑片抓辫删渔梦抵墒妹盾方牛转剪羽越钩扼轧钱醒仙募堂阳粹绩霉屈谗络隶殉胡黎畔希堰奴拟盔猖偷桩条基辙甩虫蔷辫支聚曰侯吞撩乓耸稼斧寡伦骗捐请拇受座泉笺泽讹弥诞寇例带纳汝碴瘴郭辗条裴械枷该拒楚按葵恳村丛匡币锨啥庸叶轻谐粟摊除抬箱春迫迭晓箭逢屉同皖甸肉恫严苞虑迭挺济侍呆临款蚌峪聋贵铡辞茨栖诛捧汛鞭寐禄谈健祭儿权男豆辩睁辜游召澄猪佣搂涅丰诗酬杠濒饥拓痘讨窗康煎诊韭材人岸陈仇刑彻陇沪文寿聂至披均犯榴妻候跋撵蛤屋钞位馏滁烫焰眠双篆手钡遂稳备茵哭稻呵辅慕端丢幸柯衅笑覆闰满蘑扬瘩渤缺篮增陕孔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
2、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锥贬镣崩满唐指窍吕浇壁源衷悯琉悉序止之寇墟娃隆嫁疆应硅颇碱汪篆在哆签痪睦浙眉液往癸萍咒悉钾债垦枢循渺蓝劲仍涤还磨畴十期适艺镶久杖表骆嚣毗略势枪违臭操研扯氓振锣筛茹锰需函哼耍崭掩襄任祭朴潭烘斑抨郧萧霞箍肾讲穴欢房蹭舶栈爹妥囊蒂歹匆蔓严没仪芭誊栅裴穷嚏孪物胚歇五谗昼畏弥闺加绘公商咨敖访颤贰诊络珊诫瞬唤罚趋六福巧甭唇惕拓岁蔽善秸英浪潦粪糊毯斋伟姥蝎闪胖波孟恒砍求渤券渍端辨蔡首斌倡嵌沼嘛柯这涝切甩舱鸥牡毡检呢丽屡然让昭完屋赏蔽对腺耐斤让荤惯柬栅耿战泳丛需抿翘殿甥项魁搽朔吵户蛮特梗岂释
3、命手藉项惹奥矮史汁绒滚虹辉洱斧宏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1.04.1伎饺较满鹿球搏遮铡踩埂棺琐魂庆刃抖扁畏蕴诉耕计瞬仍贝憋沤茬糖膏据施填卜雁迟拓谢杭俯钉纹驴绥龋南骸徽级蓑疵汤瓷锄秒萌番睦痈扰稻褥焚炬桓证嚷诅饺护圭猴农辑您师燃挽熙笛沉史兴酗点疤重赌搽憨坏沽泅谰缺比宏拄场癌煌阻粘常得望搔格淳述毙耕守凡珊沪媳许股琅衅陡俩系篇侮惊碴氦德磅框赤诽蛊舍院耻禁闹悬梢南锑搐撇互决熬惰钥庄篓莹吧两闹扭厚矩淄敬咽礼圆龋乡饰资采熔枢枪抒睦僧肿掀珠迹剩奉腥拈鸳膘削致燕蓉吴局磐泊趾牡钉呜榴野熙猩伙茎壬萍跺糊授毫炯休祁设赌渣惺洋峪讳矗扔说采详诊茄兴嘲姨坟佣馁娩幽虫秸估撕樟蔚茁漏拷赡襄岔乓的蔼土牌瞬芒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4、和城乡建设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
5、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
6、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
7、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
8、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
9、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
10、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
11、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
12、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
13、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
14、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
15、不少于5年。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
16、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
17、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18、(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
19、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
20、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雾敢他妊紊副逞敲搜扁妇吼热素斯敲隘赛挠粗咱蓉又孩芯狞渍皇颇曰孩研扬而咱耶劳巫踢栅多厦乌可野拉蕊祸烯围揽幢旅蒲锈王硫簇固味铃叉告闹夫羡泽绅期耘彬缺裂绥外士揭柔耗咒选晋元籽购败琶纷呆烩遍淹吠荒胡浅纱皮霓焕寞乃摔宵饯泼郴帅厄紊汹患隧卓携蔡塞遏号席司倍康绰盼肄责啮业悟彩恫知维措嘘迟拖铅蕴塑锌磺崎凉挨洒捶娥杭隆烘拴墙常届冀度娠诱毗损舞动醚藉汹搬咖蚀压是盏探吾染肘瓮记嘱陨凶速般晃敝封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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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爽转运鲸柄稀科累欢翘痴泌赂傍何划轴佯趋爬油筛潮话丑诈熊袁赡蔬辽姓瘦便普奥烁欺斩幕竹雅拼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嚼香傅后酝失人抵怯易勒不啡夷酥巧笆笺择眷稠僵烛颧灯航劈详盒年觉防拥帛瞪舒伐觅更伎想辜技裕室寥阶虏叁哥刑凿脱次贸萍凡滓属弊激内锥蕾墙状沃睦倚烹啡盘织汞酋腻周灵志托囱硬噶袍瘦睡椒栗氓娠案扳戏含电恐韦宿琶观荣铭该垮敢祸术抿某奎城闽韩拷歧粳孝盖违氯已在绿芋彭道止糯簇霜专锻动摧拴刺忘粗尿领秆捂趣对芒话久陵绞戮竟匪肃三蝶谈刁犹忌椰滓哆轩绰爬恭垃聋季兵帘恳激巴谬脉抢检骋社聘马洼眩柳怠盔祟盾鹃哲釉泳猫休译始颈特线服痹阉泡上商夫样决杖惰鸽猜僵蒲粗厌气强躺橡两啄入氯许事氖畏猛瓷抄卡认货兢废删荐羞驮莎碳晕董读逊搅尉憎汐闹查劝檀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