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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河新成复采一单元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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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松河新成复采一单元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安全责任,搞好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办法》。 第二第、员工在安全管理和生产施工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第、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犯本《本法》,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制订专项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章违纪罚款,纳入安全奖励基金账户,用于安全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奖励 第一条、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凡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7000—10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 (3)创新安全管理经验得到推广应用,并取得效果的。 第二条、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000—7000元。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15万元以上的。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应急处置得当,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险者,使其免遭伤亡的。 第三条、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奖励3000—5000元。 (1)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设施、材料免遭经济损失达15万元以上的。 (2)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从而缩小事故危害范围,避免伤亡的,或减少经济损失达15万元以上。 第四条、风符合获奖条件的人员,由施工单位呈报相关材料,经业务职能部门、公司(矿)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经济处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自救器或入井穿化纤衣物的: (2)有人员出入的井口未建立检身制度或未配备专人检身的: (3)负责检身人员未执行检身制度的: (4)斜巷行车期间同时行人的: (5)不按规定佩戴身体劳动保护用品的: (6)发放不完好矿灯或不合格自救器的: (7)不知道本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 (8)井上下要害岗位各种记录、台账等不齐全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酒后入井、班中睡觉、擅自脱岗的: (2)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指派无证人员上岗顶替上岗作业的: (4)应携带而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入井的: (5)发放不合格安全仪器仪表的: (6)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对要害岗位进行检身的: (7)阻挠安检人员行使职权的: (8)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未按规定向有关人员贯彻并履行签字手续的: (9)新工人入矿、工人转岗等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10)发现“三危”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各线管理人员: 第三条 因存在严重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运的工作面、机电设备等,除对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外,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经验收不合格的,每次加罚2000元。 第四条、不认真执行隐患排查制度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罚款100—200元。 第二节 开拓掘进与巷道维修 第一条、使用掘进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或个人罚款50—200元。 (1)耙斗机没有照明灯: (2)开动耙斗机前不了望、不喊话、不发出信号的: (3)耙斗机活动范围内人员未撤离而开机的: 第二条、掘进施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不按规定敲帮问顶、空帮空顶或无专人观山作业的: (2)喷浆厚度,砼配比不符合规定的: (3)初喷、复喷循环进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4)锚网喷支护连网不合格、巷道未按规定进行洒水养护的: (5)上下山施工未按规定在工作面后(机后)设置防跑车装置的: (6)施工措施及牌板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符、不能指导施工的: 第三条、不按规定布置和安装锚杆、或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对单位罚款500 —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第三节 机电提升运输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300元: (1)防爆电器产品不按规定查验入井的: (2)井下使用电缆(电线)、设备无煤安标志的: (3)甩掉过流、漏电保护: (4)防爆电器设备失爆或电缆接线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露芯线的: (5)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的: (6)提升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或不灵敏可靠的: (7)运输斜巷无跑车防护、防跑车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不按规定对井下电器设备进行防爆检查的: (2)停电检修未悬挂停电作业牌的: (3)检修线路和电器设备不执行验(放)电、无短路接地线的: (4)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操作高压电器设备的: (5)绞车运输未安装使用声光信号的: (6)机电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修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1)过流整定值不符合规定的: (2)电器开关标志牌内容和实际不符合的: (3)电器开关不上架的: (4)缺局部接地极、辅助接地极或接地连线不符合规定的: (5)供电设备检修或长期停用电源开关未打到零位并闭锁的: (6)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 (7)轨道运输地辊不按规定配齐的: (8)纲丝绳摩枕木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1)绞车司机违章操作的: (2)钢丝绳未按规定第天进行检查的,检查记录未执行主管技术员每周机电科长每月审查签字规定的: (3)未按规定时间检查或试验安全保护装置的: (4)发现有人蹬、扒车不制止的: 第四节 “ 一通三防”及防突 第一条、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且未采取增加或降低风速措施的,对责任者罚款500——100元。 第二条、未按规程规定设置临时测风站、点进行测风的,对责任者罚款500——100元: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1)风筒末端与工作面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2)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 (3)局部通风机未设置管理板牌的: (4)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高突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专职瓦检工的: (2)瓦检不按规定程序检查,汇报或未实行现场交接班的: (3)未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的: (4)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未按规定进行追查处理的: (5)未严格执行防治瓦斯措施的: 第五条、安全监测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100元。 (1)安全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的: (2)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未及时处理的: (3)监测系统通讯不正常,误差率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的: (4)安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日报、台帐等不齐全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1)突出工作面揭煤前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地质预测预报的: (2)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针对性措施的: (3)突出工作面预测(效检)仪不符合规定的: (4)预测(效检)孔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5)爆破不按规定设警戒的: (6)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不按规定对爆破地点进行巡查、检查的: (7)无爆破作业说明书或未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 第三条、爆破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1)炮掘工作面未实行全断面一次超爆,或分次起爆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 (2)乱扔、乱放或乱失炸药、雷管的: (3)剩余炸药、雷管未按规定返库的: 第四条、爆破作业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和程序化操作的,分别对瓦检工、爆破工和班组长罚款100——200元。 第四章 纪律处分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或300元以上罚款。 (1)质检员没时上下井的: (2)质检员没按质量要求在现场监督整改的: (3)质检员发现问题未及时按排处理,或未处理没向公司领导汇报: (4)发现违章现象未制止的: (5)未填写质量验收单的: (6)漏岗、空岗、并未请假的: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和300元以上罚款,并对单位罚款2000——3000元。 (1)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未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2)单位没有值班人员、现场跟班、盯岗干部无故空岗和脱岗的: (3)交接班期间井下无人,时间超过30分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和500元以上罚款,并对单位罚款3000——5000元。 (1)带电检修电器设备的: (2)甩掉供电设备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 (3)出现透水、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预兆未采取安全措施作业的: (4)发和重伤、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或酿成重大隐患的主要责任者: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含解除劳务合同)和1000元以上罚款,并对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1)盗窃炸药、雷管的: (2)盗窃或破坏生产安全设备、通风安全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的: (3)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 (4)供电系统不按规定定期试验、整定、检修或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造成严重后果: (5)斜巷断绳跑车造成人员伤亡的: (6)违章爆破作业或放警戒人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严重违章或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 (8)对上级检查出的隐患未按期限整改的: (9)对工作中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的人员进行殴打、寻衅报复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炸药、雷管、或盗窃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监控仪器、仪表的: (2)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 (3)强令工作人员冒险作业或因渎职、玩忽职守等造成后果的: (4)其它违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员工因违犯本《办法》受到相应处罚时,应记入本人安全档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建设施工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人、不限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矿《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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