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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应关注八项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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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计提、应摊销的成本费用问题; 4、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备查记录问题; 5、会计人员及企业发生的相关变动会计及相关资料移交的完整问题; 6、相关税务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办理汇算清缴的常识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汇算清缴的常识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

5、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汇算清缴的常识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汇

6、算清缴的常识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5月31日以前),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的常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 *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涉及的事项 *不合法支出涉及的事项 *会计处理的期限与税收处理的期限不一致涉及的事项 *不合法票据列支或发票事项处理不当涉及的事项 *弥补亏损涉及的事项 *营业收入、成本确认涉及的事项 *会计差错、变更涉及的事项 *债务长期桂账涉及的

7、事项 *因税收审批或备案涉及的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应关注问题(二)汇算清缴的常识 因退货或冲减营业收入涉及的事项 *税收对某些行业按预计利润预征所得税涉及的事项 *因资产的各项减值准备、预计负债等涉及的事项 *各种视同销售行为涉及的事项 *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涉及的事项 *因股权投资、债务重组、资产评估涉及的事项 *不征收收入、减税、免税收入、税收优惠涉及的事项 *税务机关征管不当涉及的事项 *因境外所得抵免涉及的事项 费用的扣除部分一般扣除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8、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收益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纳税年度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企业支出的效益及于本纳税年度和以后纳税年度的支出。比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支出,支出的效益仅与本纳税年度有关,应作为收益性支出;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支出的效益会通过固定资产的不断使用逐步回收,支出的效益不仅与本纳税年度相关,也与以后纳税年度相关。 一般扣除原则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确定性原则: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区分收

9、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前者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后者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当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合法性原则:非法支出不能扣除扣除凭据问题(发票) 购销业务必须依据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

10、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应关注问题(三)一、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

11、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福利费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

12、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关注计提与计算扣除的差异计提是会计范畴,是为将来不时之需做准备,提了当前不一定用,当前能直接耗用就不是计提,计提一般与实际发生数有差额,也就可能有借方或贷方余额。计算扣除是税收范畴,对于一些税务机关不易掌握真实性、有可能被纳税人滥用的税前扣除项目划定统一的标准,也便于纳税人

13、的公平竞争,如招待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分清了以上两个概念后,解决职工福利费过渡期如何进行财务与税务处理就有了统一的标准。即会计处理时强调是否允许计提,税务处理时关注计算扣除。 职工福利费汇算清缴要点: (1)关注以往年度余额。企业一般都有以往年年度未使用完的余额,尤其是私营企业。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如果以往年度有余额,先冲减以往年度余额,也就是说2008年发生的福利费不一定就允许当年扣除,2008年发生的可能是用的以往年度的结余的额度。 (二)关注职工福利费的归集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要逐一对照

14、范围,可能和具体的行业财务会计规定有差异。尤其是”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一般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中列支。 需要在汇算清缴中找出这些项目,归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按职工工资额的14%进行纳税调整。 (三)关注是否发放。 各类与此有关的项目2008年起不是计提就可以扣除,而是必须实际发生才能扣除。在账

15、务列支的基础上还应当查验实际发生的原始凭据,如汇算清缴申报时尚挂应付项目则不能扣除。如何界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问题新法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实务操作中比较难以掌握,如有些工具价值较低(二三百元左右),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究竟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计入“低值易耗品”?建议从价值标准上适当规定界线,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予以明确区分,以规范和强化财务会计核算。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新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

16、具等。判定固定资产的主要标准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在实际工作中,如企业能够预计某项非货币资产使用时限超过12个月,且与生产经营有关,无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问题问:新法未对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租入房屋装修费)的扣除问题做出明确,目前应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如下: 1、违反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扣除问题。企业签订经济合同一般是由于经济业务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违反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支付的违约

17、金、罚款、诉讼费也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因此可以从税前扣除。 2、开办费的扣除问题。目前新法未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参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规定,允许企业在开办费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对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 3、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房屋装修费)的扣除问题。按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参照新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因此对符合经营常规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房屋装修费)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

18、期摊销。 工会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关注项目 (1)必须是已“拨缴”以工会拨款单为准,只提取未没有单据不能扣除。 (2)考虑权责发生制,看票据所属期,今年缴去年的也不能在当年扣除。 (3)关注工资薪金总额2%的比例。 职工教育经费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注部分 (一)注意相关费用交叉同时发生的问题、如:培训过程发生的餐费问题等。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应关注问题(四)(二)关注培训费的列支范围。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

19、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

20、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十

21、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关注范围的意义:在职工教育经费超支的情况下,企业有可能将本应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的项目列支到管理费用的其他明细科目,造成多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关注:必须是实际发生,不是计提,计提而未发生的不行。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注意

22、:相关证据的收集,必须为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的,将失去扣除权。需要说明的是,此条款的实质在于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这也为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被取消的支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 业务招待费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

23、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应特别注意这里涉及的企业有关职能部门的商业贿赂的问题,灵活掌握。) 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应关注问题(五业务招待费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A餐费 B接待用品,如香烟、茶叶、食品、饮料等 C赠送的礼品 赠送的礼品应当根据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8款:缴纳增值税。 还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D正常的娱乐活动 F旅游门票、土特产品等 G高尔夫会员卡: 如果属于本企业老板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并应当计入老板的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属于与本企业没有关系的人员消费:

24、借:管理费用招待费或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准备金 除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外,企业计提的其他准备金不得扣除。 坏账准备不再允许扣除。 关于固定资产标准和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 关注;固定资产的判定很关键。特别是企业列入低值易耗的部分。也是检查中的重点。如果是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则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 关于固定资产标准和折旧年限某企业购买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办公桌椅、计算器和模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1年以上,请问是否属于固定资

25、产。 应该属于。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衔接问题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为减轻纳税调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及折旧年限的确定按老税法执行,在税务处理上不再调整。 关注:新法实施后企业不得自行调整以往账面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残值。 利息项目的扣除 利息支出: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向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向非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利率。 税务检查关注重点:(一)必须

26、有发票才能扣除,无论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关注是否为高息。 (二)关注权责发生制,当年的利息支出部分才能在当年扣除,支付往年欠息不行。 非金融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不包括个人。 因此,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向个人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管是否超过银行利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养老保险费等的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

27、予扣除。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关注:企业承担部分,企业替个人负担的不行。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应关注问题(六)养老保

28、险费等的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注意特殊工种所涉及的强制性、法定性) 即一般而言商业保险是不能扣除的财产保险除外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本人平均工资的12%,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保险费用的扣除原则: 第一,只要具有强制性和基本保障性的保险费用都可以据实扣除第二,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为本企业的财产购买的财产险可以扣除,但为投资者个人或其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险和人寿险一律不得扣除。 但:人

29、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寿险,原则上不得扣除,属于随同交通票一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差旅费的杂费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 (1)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可以扣除。 (2)2008年度向汶川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没有限额限制。 国发【2008】21号票据问题: 必须取得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发票才能按公益性捐赠的标准扣除。财税【2007】6号、国家主席令1999年第19号(4)公益性捐赠的条件: A捐赠渠道应当合法:第一,必须通过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捐赠。 第二,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组织捐赠。 B捐赠对象必须属于下列范围: 第一,

30、救治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第二,教科文卫体第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新增) 第四,其他。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企业代替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扣除。 (2)企业承担的担保连带责任支出不得扣除,但符合国税函【2007】127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的,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扣除。“签订贷款互保合同的一方(担保企业)为另一方(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之内(含)的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互保协议) (3)为股东或其他个人购买的车辆等消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4)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5)因个人原因支付的诉讼费不得扣除。国税

31、函【2008】159号与车辆有关的费用扣除股东自己使用的车辆所有费用都不能扣除。 但如果股东与本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其使用费用可以扣除:如:燃油费、路桥费、修理费、美容费、财产险等但其他费用不得扣除:折旧,车船税、强制性保险、道口费、养路费等租赁费凭地税局代为开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属于本单位固定资产车辆油费扣除是否合乎逻辑,数额巨大有疑问可查验车辆累计行车里程,考虑百公里耗。有无虚列多支情况。 损失扣除 金额小及固定资产残值调整企业可自行处理。 其他一律为审批项目,审批前需有资质的中介出具涉税鉴证。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不得税前扣除。何为财产及财产损失? 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

32、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财产首先应该是资产;财产不包括或有资产;不包括代管、代销、受托经营资产;不包括个人或家庭财产。 (二)财产损失各种原因导致的数量短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报废和毁损;价值降低或丧失。 财产损失的内容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

33、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损失扣除 规范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落实好总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的扣除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审核审批。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要严格依据证据材料,实行事后跟踪管理,并加强实地核查。 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把握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

34、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观点:对合理的把握,由于“合理”与否,无法量化和规章制度化。个人认为首先应“合法”,合法又合理税务扣除应认可,而“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无论是否存在,税务扣除均不应认可。 由这种观点,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是对工资的扣除进一步严格要求了,也将是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的重点。 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

35、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应关注问题(七)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把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

36、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把握 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理解:由于劳动

37、保险已立法,也可参考是否交养老保险费。否则是劳务,应由地税发票证明 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把握 雇佣关系: 条件: 第一,必须与本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局备案。劳动法第16条12月的工资薪金一般在次年1月份发放,只要能够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已经支付的不需要调整。 支付给与本企业没有雇佣关系的人员的费用,属于劳务费,不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凭地税局代为开的劳务费发票据实扣除,并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管理费和转付的工资薪金,将管理费用计入期间费用扣除,将工资薪金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不得直接扣除。

38、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把握 仅凭工资表可否列支工薪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作为工资核算扣除的费用,应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具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享受相应的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的人员报酬。如果仅提供人员工资表,是不足以证明相关工资、薪金支出的。 摘自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把握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

39、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现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

40、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把握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管理。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企业的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或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者有的可能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推定为

41、股息分配。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股东的分红不能视为工资扣除。这些合理性分析因素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 具体检查方法,看是否有利润而长期不分红,是否股东工资畸高。 所得税中几种特殊的收入确认方式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权利或支付现金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具体来说,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所得税法收入确认形式有六种属于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形,背离了权责发生

42、制,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这些特殊规定应关注。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应关注问题(八)所得税中几种特殊的收入确认方式 三类收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收入 新条例规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其中,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需要关注,此三类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合同约定提前确认预收入,而不能在这三类收入的相应归属期间确认收入。在企业财务处理时可作为待摊费用处理,但在纳税申报时应进行调整

43、。 款项收取与否不是确认收入的关键,只要合同有约定收款日期,无论约定收款期是否收到款,都要确认收入。 所得税中几种特殊的收入确认方式 工期超12个月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新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工作量或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也是对权责发生制的背离,因为纳税人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并没有确立,但纳税义务却已产生。通常情况下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的方法主要有: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

44、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也是确认当期收入的关键。 为准确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需要选择合理的计算完工进度的方法,记录下相应的劳务量,准备好足以证明完工进度的相应原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阅。 所得税中几种特殊的收入确认方式 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 捐赠是无偿给予的资产。 捐赠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无偿性,这也是捐赠区别于其他财产转让的标志。新条例规定,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即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以实际收付时间作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入。这是因为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

45、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赠与合同在未收到资产之前,都不能视为成立。 需要关注的是,认识到捐赠行为和合同的特殊性,在没有实际收到捐资资产之前,即使已经签订合同以及其他含有强制性条款的协议类文书,也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只有在收到捐赠资产时,才能确认收入,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按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 新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原则,主要是国家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 需要注意合同约定对于分期收款方式收入确认的重要性,合同中的付款日期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日期,而不考虑企业的具体账务处理。 权益性投资收益按利润分配日确认 新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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