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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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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公共机构通过节约集约利用能源,加强能源利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电、气、煤、油、热力和水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和杜绝浪费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市、县(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利用、勤俭节约、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3、或者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公共机构节能责任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有效、合理地加强用能管理,降低消耗,减少、制止浪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推行低成本节能管理措施,重点加强智能化节能措施的推广。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能规划和节能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

4、案。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等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耗原始数据,建立完整的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耗状况报告。 属于重点用能单位的公共机构,依法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

5、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热力等能源的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6、(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及周期检定情况,检查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规定,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节能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节能意识和绿色低碳出行理念,培养良好的节能习惯。 公共机构对本单位用能状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对浪费能源的现象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

7、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能源利用状况和问题、节能目标和主要指标、节能重点领域和工程、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技术服务机制,指导、督促公共机构逐步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公共机构配备和使用能源消耗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能源

8、消耗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建设,对本级及所辖下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科学统计本级及所辖下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加强能源消耗统计数据审核分析,按照规定时间将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向上一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逐步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确定支出标准。

9、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进社会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级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公私合作等方式实施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节能管理制度、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情况; (四)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五)节能产品、设备采购和使用情况;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七

10、)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八)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九)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技术节能的作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实行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依法需审批、核准的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公共机构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

11、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应当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空调、电梯等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规定,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非工作时间应当及时关闭空调设备,季节交替期间,应当少用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节能。 公共机构应当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非工

12、作时间应当合理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提倡办公场所三楼以下不使用乘客电梯,高层电梯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不乘坐电梯。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办公设备巡视检查制度,加强办公设备用电管理,减少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减少能源消耗。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完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节能管理: (一)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新能源车辆,按照规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旧车辆,严格

13、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建立公务用车能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能耗,实行单车能耗核算; (三)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避免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减少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第二十五条对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设备机房、地下停车场、锅炉房等场所能源消耗状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在保障系统、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优先采用环保、节能型灶具和设施设备,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实行合理配餐、节约用餐,有效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推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调配和使用集中统一管理

14、,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的集中整合和集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加强供水管网和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并定期对本单位用水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水浪费现象。鼓励公共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和中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利用。 第二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公共机构与有资质、实力强的回收企业合作,构建集中管理、规范高效的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网络,建立定点定期回收机制。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

15、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

16、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送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未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

17、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 (七)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八)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渎职、玩忽职守、徇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

18、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一、目标值: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

19、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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