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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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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显然已不适应现在市场经济的要求。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要剖析科技成果评审体系的问题和根源所在,寻找适合未来发展的科学评价方式。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区分“评审”与其他相关词语的基础上,对中国现行科技成果评审体系的构成进行了简单描述,并提出取消“科技成果”一词使用的建议。第二部分,分别对不同的评审形式如科技成果鉴定、评奖评审等六种形式进行了介绍并对存在问题作了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所在,针对第二部分分析的问题,提出了对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的改革建议,包括:1. 釜底抽薪法-从根本上抑制对评审的需求。具体措施包括:加快国有科研院所的民营化步伐;减少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数量,消除各种计划项目、基金项目的重复设置,特别提出基本取消国家社科基金,将国家社科基金改造为国家社科奖励基金;减少政府设立的奖项。2. 逐步乃至最终取消评审,对不同的科技项目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尤其是取消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以更为有效的制度如专利版权制度等来代替它。3. 配套构建我国新的有效率的评价体系。包括:完善法律体系的支撑;发挥学会组织的作用;培育评估公司。4. 对于保留的极少量的评审,主要是评奖中的评审要对其进行科学的改良。尤其是要对评审专家的任用制度和选拔资格进行改革。 一、 现行的中国科技成果评审体系 (一) “评审”及与其相关的几个常用语 1. 评审 评审,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个词,在英语或其他语言中很难找到一个与之对应的词。它具有评价和审定的双重含义,是指由国家有关管理机构对取得的成果、成就以及某种资格进行评价、审定,并最终给予某种形式的确认的活动。 中国现有的评审制度主要包括职称评审和科技评审。相比而言,职称评审的改革力度较大,比如推出了职务聘任制,而科技评审的改革却相对滞后。 科技评审对象的范围较窄,一般是对项目、成果的评价,即科技项目评审。按照评审的时间来划分,有事前(立项)评审、过程(检查)评审和事后评审,本文中的科技成果评审,指的就是项目的事后评审。 科技评审的组织者一般是国家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包括政府机构、非政府的国家基金机构、直属政府的事业单位等,由这些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或委托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2. 评估[1] 评估含有评价和估量的意义,估量的可以是价值、前景等未知内容。“评估”一词来源于税收,原意是为了收税而对财产做出估价,后来引申为对某事件的意义和重要性做出估价。 中国现有的评估主要有资产评估和科技评估二类,这二类评估活动都是从国外学习、引进来的,现阶段正在迅速的发展之中,但是都还不成熟。 与科技评审相比,科技评估对象的范围较宽,可以对项目、产品、人员、机构、计划、政策、执行过程等多种对象进行评价。按评估时间分也可分为事前评估、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估。 科技评估的主体一般是国家认可的中介机构,它接受政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根据委托者的明确目的,通过专业化的评估程序对委托项目进行判断,提供给委托方最后的评估结论。 3. 评价 评价从字面意义来讲,来源于对价格高低的评论,后被广泛地用于对人或事议论其是非高下。“评价”一词在现实中应用十分广泛,可以对任何人或事进行评价,科技评价是科技领域各种评价活动的通称,科技评审可以说是科技评价的一种。 科技评价与科技评估的含义较为接近,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科技评估”一词,是从国外引入,具有特定的专业涵义;而“科技评价”则更为通俗,适用的范围更广,形式和内容上更为灵活,评价的主体没有限定,评价的对象更加广泛。科技评估含有预估的成份,可以在事前进行,但是评价却不可能在实物或结论形成之前进行。 4. 鉴定 鉴定,本义为鉴别评定事物的真伪、优劣。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评审的一种主要形式,根据国家科委1994年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进行鉴定的对象有特殊的范围,范围要窄于且包含于评审对象之中: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5. 评奖 评奖,是指通过评比,对优秀的人或事给予奖励的活动。评奖的过程中为了辨别优劣,必然要进行评比,我国目前采用的评比方式一般是评审,所以评奖评审是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的一种组成形式。而评奖本身除了“评”的功能外,还有“奖”的内容。 (二)     科技成果的概念 “科技成果”一词在中国的文献中出现的极其频繁,甚至在中国最新出台的《科学技术评价方法(试行)》(2003年9月22日颁布,以下简称评价方法)中也同样出现对“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的规定,但是查阅《中国百科大词源》、《实用科学名词术语词典》、《词源》、《辞海》、《现代科学技术词典》等国内工具书却均没有对“科技成果”一词的表述。“科技成果”从字面意义理解是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简称,成果是指学习、工作、劳动中取得的成效和成绩,那么科技成果就是指某项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取得的具有价值的结果。按照这种定义,科技成果的特征至少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经过了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二是取得了具有价值的结果。未经过科研活动,借用甚至剽窃来的结果肯定不是科技成果,同样,虽经过了研究活动,但是取得的结果不具有价值也不叫科技成果。是否具有价值,在科技领域主要看是否具有创新性,而且这种创新性最终必须是要得到检验确认的。 “科技成果”一词在我国的各种场合的使用中,却被泛化了,造成了错误的导向。大量项目或课题在未得到检验之前就自称为科技成果,各种科技成果鉴定会、报告会、评审会宣传的不亦乐乎,群众听起来好像并不是某个项目要进行是否为科技成果的鉴定,而是某个“科技成果”正在做宣传会,专家到场是为了替这个成果作宣传,越是有名望的专家到场越是能为这个成果增光,于是不明就里的媒体一哄而上,不是成果的“科技成果”就真的成了成果。经过鉴定、评审的项目也并不全是科技成果,由于存在评审失败或者评审腐败等诸多的原因,即使通过了评审的项目也不应笼统称为“科技成果”。假使中国真的存在这么多的科技成果,科技界也不会有那么多科研质量越来越差的感叹了,中国人的诺贝尔奖也早就稳握在手了。 这种概念的滥用现象已经造成了许多的不良影响,建议有关管理部门做出规定:慎用以至取消“科技成果”一词,用其他更为准确的词来代替。[1]国际上通用的词只有项目、技术、专利这种说法,而且国外的项目一般都是使用它本身的具体称呼,不使用“成果”这一层次的统称,中国完全可以参照这一做法进行管理。 取消“科技成果”一词的另外一个理由是:科技成果的概念不具备任何法律性,它与国际知识产权界的专利、版权概念有着本质的差别。中国科技成果在国际上没有像专利那样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因而在国际知识产权界没有通用性,不利于参加国际技术贸易与竞争,更无法以商品形式投放国际市场,贸然拿出去往往造成无偿流失而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1] 由于中国的“科技成果”一词,还与中国的科技管理体制有着很深的渊源,科技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就是科技成果的管理,所以逐步取消这一用词的前提是科技成果管理体制的改革。科技管理体制与管理方法法制化、国际化是适应市场经济及国际大环境的必然结果,将知识产权概念引入成果管理,还科技成果的本质属性势在必行。   (三)     中国现有的各种科技成果评审的形式 中国的科技成果评审制度是科技成果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确认科技成果的依据而建立的。这种科技成果评审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与计划经济下科技成果的非商品属性相适应。计划体制下,科技计划由政府下达,经费由政府拨付,研究的科技成果归政府所有,由政府加以推广,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管理和参加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 最早的科技成果评审始于50年代,当时的评审主要是鉴定形式。1955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建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协调委员会,规定其任务时,其中一项任务就是“负责鉴定科研成果”,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文字记载。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后,科技成果迅猛增长,质量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急需建立一套有效的评判标准和方法来辨别科技成果真伪。1961年4月,国务院通过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的正式建立。经过4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科技成果评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除了奖励评审外,现有的其他评审形式多是从鉴定制度演变发展而来。 目前,我国科研单位的课题(项目)来源主要有四类:(1)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的指令性和指导性课题(项目),称为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内项目,包括各级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国家级的科技计划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星火计划、火炬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等,部委、省和市也都根据自身重点扶持的情况建立各级科技计划。各种基金项目,国家级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省相应也有由省财政拨款建立了省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金;(2)科研单位与其他部门通过横向联系形成的联合开发课题(项目);(3)接受某些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进行研究开发的课题(项目);(4)科研人员通过长期的积累和实地调查后自己提出的课题(项目)。 这些课题或项目研究结束后,分别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成果的确认:(1)科技计划或者基金项目,由于是属于各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的规定必须进行评审和科技成果的登记。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基础性研究成果由于主要表现为学术论文的形式,其评价本着“公开发表,自由评议”的原则来获得认可,但是执行中还须提供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做出的评定意见,从而形成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2)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结束时,往往采用委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或验收的方式。近几年,有少部分项目已经开始由评估中心或中介的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验收。(3)某些有重大影响的自由研究项目,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也要进行鉴定或评审。(4)联合开发的课题(项目)按照主要完成单位为第一负责人的原则,由第一负责人申请鉴定或评审。(5)上述各项目在取得一定的评价之后,可以由所在单位推荐向上申报各级政府奖励,评奖的过程中又形成了评奖评审。 因此,由以上的成果确认方式,我国现有科技成果评审形式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评奖评审、学术委员会评审、合同委托评审和项目验收评审等。另外,由于软科学和社会科学具有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点,这二类成果的评审有各自单独的规定,下面将一一加以介绍。 二、 中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内容与问题 1. 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是我国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的主要形式,据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公布的《二○○一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显示: 2001年全国共登记科技成果28448项,其中采用鉴定方式确认的成果数为21124项,占评价项目数的74.25%,比重非常高。 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从开始实行到现在,历经几个发展阶段、几次改革,共出台过3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958年5月原国家科委成立后,为了避免当时科技工作中的浮夸现象,辨别科技成果的真伪,开始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并在1959年初步形成工作程序。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这是我国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正式建立。1987年10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这是我国第二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在第二部鉴定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于1994年10月26日颁布了新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这是我国第三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也是现行的关于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 根据现行的这部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有如下的内容特点: (1)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有与之对应的一套完整的成果管理体制。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需要安排研究课题,从财政中拨出研究经费,研究完成以后由国家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推广,然后根据鉴定推广的情况给予奖励。所以,在这种体制下科技成果产权归国家所有,不是商品,一经鉴定便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均可无偿使用,获得的奖励便是对智力劳动的报答。 (2)根据最新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科技部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同样由这些各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在这种制度下,科技管理部门既是鉴定的管理者又是鉴定的组织者,同时还是鉴定的监督者,这充分显露出计划经济的特征-政府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3)鉴定的形式有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三种。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必要时,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都属于专家评审的方式,检测鉴定则是一般由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评审,所以可以说鉴定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审专家的选择。 (4)新办法规定: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鉴定范围仅限于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从鉴定制度本身的改革来看,尽管鉴定对象已经逐步缩减为现在的范围,然而这个鉴定对象--应用技术成果,本身却非常适合于在市场上进行评价。 (5)根据新的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的目的在于: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然而,对于(绝大多数)应用技术成果来说,市场承认的项目才是有意义的、高质量的,市场的接纳也就宣布了它广阔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引入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促进这类科技项目的研究水平的提高。所以,鉴定的目的通过市场完全可以完成,而且会完成的更好、更有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鉴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6)关于鉴定的程序,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首先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不申请的不予鉴定。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一定的条件。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组织鉴定单位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至此,鉴定程序完成,但是由鉴定引发的派生过程还未完成,往往成果完成单位要据此给成果完成人员待遇、奖金、职称、晋升等。至于成果的推广应用就不是科技人员的事了。从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出的是:关系到鉴定质量的专家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1];鉴定的整个过程中都没有监督者存在;鉴定的派生利益成为鉴定的动力;鉴定使科研转化的过程中断。 2. 科技奖励评审 科技奖励评审是科技成果评审制度的又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往往是在鉴定或者其它评审已经进行过的基础上的再评。 我国现有的科技奖励体系包括官方和民间的科技奖励二个层次,以官方科技奖励为主,民间为辅。90年代以来,一批民间科技奖逐渐发展起来,如何梁何利奖、华罗庚数学奖等,但是政府的科技奖励仍是主体。政府的科技奖励体系是一个上下对应的垂直体系,中央层次,是由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其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的是对中国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其它奖项则都是对国内的科技工作者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一级科学技术奖,在省级科技奖项下又可根据本省情况,分类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省以下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所属部门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外,其它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除了这个上下对应的奖励体系外,基层单位也往往自行设奖,但这些科技奖就处于不是很规范的状态,奖项的名称各异,评奖的规则也有所区别。 由于民间的科技评奖多是独立运行,评价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基层单位的评奖也不易一一介绍,本文中的科技评奖评审主要是对政府的科技奖励体系而言的。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于1999年4月28日通过并发布,根据条例的规定,科技评奖的内容包括: (1)评奖的组织管理者: 为了管理好科技奖励工作,设立了专门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科技部部长担任,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著名科学家及有关专家15至20人为委员,委员由科技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奖励委员会下设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各个奖项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根据评审的需要,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又下设9个学科评审组,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29个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奖项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科技部认定。 (2)评审的对象: 科技奖评审对象指国家科技奖推荐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或国家科技奖推荐人选。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 (3)评奖的程序为: 国家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省、部级的科技奖也是每年评一次。评奖的程序简单表述为:个人申报-有关部门推荐-奖励办公室形式审查-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异议公布-评审委员会复审-奖励委员会决议-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 申报和推荐的过程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推荐产生,遵循“逐级上报推荐”的原则,申报与推荐相结合,途径如下:个人申请-单位申报-市科技局-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下列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候选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经科技部认定的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此处的科学技术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评审过程为:由形式审查-初评-复审三步组成。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或者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初评结果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国家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1] 现行体制下的评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        奖项设立过多,造成奖励力量分散。 奖励因为其崇高性与稀缺性,才会对科学家产生吸引力;因为其奖金额高,才会对社会产生震撼力。目前我国的科学奖励是在计划经济思维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下搞平衡、平均,所以设立的获奖项目多,获奖人员多,而奖金额度小,对获奖的科研人员很难起到较大的激励作用,在社会上所产生的荣誉导向效果也很有限。当然这些奖励对基层单位获奖者往往能获得诸如晋级、升职和各种精神与物质奖励等优先权,产生的派生补偿福利较大,但总体看非常有限。 对于这个问题的改革要参考国外著名大奖的作法,要授奖少而力度大,这样才有可能激励科技工作者向难度大、周期长的项目挑战。建议省一级的奖励取消分级,只设一级,国家级的奖励目前仍设二级以后可只设一级,且总项数从目前的400项大量砍减,比如不超过100项,评奖中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奖金的数量,至少要达到现行科研人员平均年薪的30倍,这样才能产生震撼力。同时,应该取消把取得的奖励与其他待遇挂钩的做法。国家设立的奖励项目的减少,并不意味着民间奖励的减少,相反民间奖将是国家奖励的有力补充,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于相当大一部分科技人员的奖励将由民间来完成。 (2)        评奖项目作为科技成果被确认的时间过短。 目前我国流行的科学成果评价,主要是把科研项目成果与以往科学成果进行对比,评价其创新程度及其意义,通常使用“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等等来划分成果级别。科学成果的真正价值并不主要体现在其成果比过去的差异上,而更主要体现在它在未来能给学术界、技术经济界和教育界等带来什么创造性效用。科学成果发表以后,首先是在学术界,在科学共同体内,开始了它被承认的时间历程,成果的性质不同被承认的时间历程也不同。科学共同体对科学成果的承认评价是科学家个体分散和自发地进行的,这种承认只有积累到一定数量之后才开始稳定,才有代表性,所以这种承认需要一个足够长的时间过程来充分展现自己,这个时间过程,很多甚至超过科学家个体生命的时间尺度。我国现有的国家自然科学的评奖中规定:“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显而易见,这么短的时间内是不可能使科技成果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可的。科学奖励的声望主要取决于能否最恰当地把荣誉分配给科学家同行普遍认可的最值得的成果或科学家。我国科技奖励的声望不高与成果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可是有很大关系的。[1] 我们建议将参加评奖的基础研究课题发表的时间延长到至少10年以上,而应用技术成果推广实施的时间也应在5年以上,市场反应良好才可以参评。 (3)评奖的程序表现出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比如申报和推荐的过程,是按照行政级别层层上报,如果一项优秀的科技成果,因为各种原因在基层单位得不到承认,那么这项成果就连“参赛”的机会都没有了,如果这项成果的研究人员又得不到权威如院士的认可的话,那么基本上就永无出头之日了。前一段时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蒋春暄”现象,决不是偶然发生的。[1]我们建议对推荐人的资格做进一步的放宽,可以在推荐人中加入权威性学会组织或者著名刊物出版机构,或者制定一定的复合量化标准,如发表的刊物质量、被引用次数达到一定量等,符合要求的成果也可以进行自荐。 3. 学术委员会评审 学术委员会是指在研究院所、高校、学会等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组织内设立的,由教授、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审议研究院所、学会或学校的科研发展规划,对研究发展方向等提出咨询性意见;评审各类科学研究成果;指导、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等。其中,进行科技成果的评审工作是学术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关于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以高校的学术委员会为例,在校学术委员会一级下,还设有院级和系级的学术委员会,有的由于学科门类多,横向还有分类,主要在校级学术委员会下面设分学科的分委员会。一般,单位的一把手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相当一部分是单位的中层领导,如高校中的院长、系主任、所长,也有一部分是老教授。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多少不等,相当一部分成员连任多届,甚至任职终身。 关于学术委员会评审的对象几乎包括本单位的所有科技成果,但是也可以分为几个层次。一是本校、院申请的政府各级计划内项目,其中的基础研究成果一般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出具评价意见书,这种评审实际上根本不是评审,而是成为了该成果通过验收的促进会;二是本校(院)内的计划项目或者是奖励项目,一般由基层的学术委员会先行进行本系院的初评,然后推荐给校(院)级学术委员会再评,评审后决定项目的结项或奖励的归属。 我们认为在学术管理上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是计划经济与审批经济的产物,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是违反学术发展规律的,是少数教授对多数教授权力的剥夺,应该尽快取消。理由在于: (1)教授与教授之间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权力应该是等同的。现在的学术委员会人为地把教授分为两类,一类(多数人)的命运掌握在另一类(少数人)手中,多数教授中的每一位教授其权力利益都要受制于少数教授,晋升教授的人的命运则完全被少数教授所垄断。显然这违反了学术民主原则,简单地搬用了行政管理体制。学术权力越分散,越能够制约少数人的不公正行为。当权力由少数人行使时,极易被私用,而当权力由所有人行使时,则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私用。在一个由100个教授组成的高校里,若存在一个10人的学术委员会,则在全校每个教授的权力是1%,个人或少数人的影响是微弱的。而在学术委员会,一个教授的权力就高达10%,稍加操纵,也易于操纵,则可达到30%或50%以上。     (2)即使假定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均能做到公正,它也缺乏行使权力的能力。因为,就一个高校来说,往往包括众多学科。假定一个学术委员会由30人组成,则具体到某一级学科的委员也就3至5个,而由于隔行如隔山,这样学术委员会在做具体决策时,多数人往往是门外汉,易于被少数人所控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这是不必要的),根本不可能进行实质审查。在学术委员会下面设立分学科的分委会,也不能改变问题的实质:分委会没有最终决策权,并且分委会的决议也时常被学术委员会所否定。反过来说,如果院系的分委会起决定作用,则学校的学术委员会没有存在价值。 (3)学术委员会的某些评审是形同虚设的,早就应该予以取消。由做项目的单位出具对项目的评价书,无论如何这个评价书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都不会是客观的。所以对于政府各级计划中基础项目的验收要求所在单位出具评价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4. 项目验收评审、合同委托评审 国家计划内项目及基金项目,在结项后,如果属于鉴定范围的一定要进行鉴定,不属于鉴定范围的,则要进行验收,于是验收评审成为科技成果评审的又一种方式。验收,是指由验收单位按计划任务书或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验收,在科委原来的鉴定办法规定中,本来是鉴定的一种方式,后因为鉴定和验收是二种不同目的的活动而从鉴定中脱离出来,单独列出。验收的一般步骤包括,课题结项时,先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和项目专家组负责课题验收,编写项目结题总结报告及课题验收报告,会同依托部门向科技部业务主管司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然后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由于验收工作是从鉴定发展而来,验收中的专家评审过程大体与鉴定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5. 软科学评审 我国的科学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被分为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和软科学研究。大体上,软科学研究介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之间。可能是由于社会科学与政治的高度相关,也可能是由于自然科学要延伸,在我国科学研究中单独派生出了软科学研究。目前,国家科技部归口管理全国软科学研究工作,政策体改司软科学处为软科学工作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各级政府机构相应设有软科学管理机构。软科学成果评审是由各级软科学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其评审的进行程序与管理方式与鉴定相似,只是在具体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时侧重考查的指标方面,由于软科学自身的特点而有所不同。[1] 软科学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组织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软科学研究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科技、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提出的课题,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多门类多学科知识,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进行跨学科、多层次的科研。其研究的对象是各种社会发展问题,成果形式主要是一些咨询意见或政策备选方案。所以根据这些特点,我们认为软科学研究成果应遵循社会效益的评价原则。该研究提出的方案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引起政府或委托部门的重视,意见得到采纳,则是取得了社会效益。应以被采纳的证明材料和产生的社会效益大小的证明材料为评价依据,由有收益部门根据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奖励。政府不必再设软科学方面的评审。 6. 社会科学评审 目前社会科学界尚没有一个关于社会科学项目评价的条例,但是实践中是以鉴定为主的。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项目结项采用的都是鉴定的办法。例如,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刚出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鉴定结项办法》,对2000年以来立项的院重大课题的结项鉴定工作做出规定,程序包括:重大课题的最终成果定稿后,课题主持人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召开课题结项报告会申请,经研究所同意并由所科研处组织课题结项报告会;报告会后,研究所向科研局提出鉴定结项申请,科研局组织成果鉴定,核定成果鉴定等级,并将结果报院里审批;科研局公布课题最终结项结论,下达院重大课题结项证书或院重大课题终止通知书。[1] 按照这一办法的规定,一项课题结项实际上要举行二场会:结项报告会和专家鉴定会。结项报告会由课题组所在的研究所科研处组织召开,要邀请的人员包括:内外同行专家、所学术委员、院科研局和财计局的有关人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概况、成果主要内容、成果在学术上的贡献和创新等,报告会上要求有质询程序。最终的成果鉴定验收工作由科研局主持,科研局与研究所共同组织实施。由科研局组织召开专家鉴定会,请专家就课题成果进行评议和鉴定。 在全国一片要求减少科技评审会的呼声中,社会科学院的这个鉴定办法可谓是逆风而行,劳民伤财。社会科学的特点是对于一个问题的研究结论可以多种多样,百家争鸣,一个结论是否正确或可行,要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进行检验,绝不是一个鉴定会就可以鉴定出它的等级、优劣,即使鉴定出一个结论,也时常是主观的、不负责任的判定。考虑到社会科学的检验比自然科学往往耗费的时间更长,我们建议取消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如果课题是基础研究方面的,可利用其发行量、引用次数、发表或录入的刊物等级以及同行评价等来辅助进行学术评价,如果是应用研究课题,则应由应用者来评价。 三、 对中国现行科技评审制度的改革建议: 1.      釜底抽薪法-从根本上抑制对评审的需求。 科技体制改革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对评审制度的改革必须与其他的改革相互配合才可能取得成效。要减少评审的数量,釜底抽薪的做法是消除对评审的需求。对评审的需求来源主要有:计划项目的完成验收需要评审,政府奖励工作需要评审及一些自选课题完成后主动要求的评审。消除这些需求的措施应包括: (1)加快国有科研院所的民营化步伐。在科研院所国有化的状态下,科研院所与政府是隶属关系。政府计划项目以指导或指令性计划方式下达到科研院所,经费由政府拨付,项目完成后成果属于政府,政府对它的管理就成为一种责无旁贷的行为了。而科研院所是政府机构的附属机构,服从管理是必然行为,而且由于成果并不归它所有,不能从“卖出”成果来获得收益,只能通过政府单方组织的评审结果取得迂回的收益。对院所来讲,通过评审、评奖的项目多,下一年度能够申请到的经费就多;为了刺激多申请立项,多数科研院所把评审的结果与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各种待遇、福利挂钩,对研究人员来说,评审的结果就是直接与经济利益相关了。所以对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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