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东营市境内投资的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烧碱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第三条 东营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核准、备案时,应按照各自职能,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未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核准、备案。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及地区对节能降耗的相关规定,项目方案所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有关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包括: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项目对各类能源的消耗种类和数量。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计算单位产品能耗、万元产值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能耗等指标,并
3、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分析项目方案在节能降耗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碍,在优化用能结构、满足相关技术政策、设计标准及产业政策等方面所采取的节能降耗具体措施,并对节能效果进行分析论证。 第七条 节能篇(章)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项目概况;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及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分析;项目工艺、技术、设备的能效指标;项目节
4、能措施及效果分析;项目节能评估结论。 第九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对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条件;项目是否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项目能源消耗品种、数量、对所在地区能耗负荷的影响等。 第十条经节能评估审查批准的项目,节能篇(章)发生重要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修订并市报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擅自批准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项目或不按照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审批、建设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
5、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应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由节能评估审查部门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具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全市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