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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中介购买二手房以及过户的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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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以及房主签订三方协议并交纳定金。3、买方、房主和中介公司三方会面,在中介公司的监督下由房主和买方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此时,双方买卖关系正式成立,买方按约定日期将首期房款交予房主以及将代理费交予中介公司,同时中介公司开始为买方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获得同意发放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4、按产权转移登记要求,买卖双方需准备规定的资料以备过户。5、中介公司专职过户员携带买方和房主以及相关资料前往地税局办理核税缴税手续;如果可以上市交易,地税局将出具契税、营业税清单,由买方和房主当日缴纳,地税局出具税务收据。6、买方及房主在过户员带领下,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递件登记和缴税手续。买方和房主分别递交契税、营业

5、税收据和双方所有过户所需的证件,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领取受理通知单,同时补齐房屋印花税。此期间房产交易中心将对买卖双方所提供证件和缴税情况进行初审和复审,以确保过户条件无误,否则交易中心会将相关问题及时通知给中介公司。7、中介带领新业主与旧业主进行物业交接,即结清房屋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同时对家具等进行最后查验。8、满20个工作日后,过户员通知并带领新业主前往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新房产证,同时通知前房主准备领取房款。至此,购买二手房的过户手续完毕。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

6、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4、 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6、 中介费:房款的1%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房款的0.05%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3、 中介费:房款的2%4、 营业税:成交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5、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2、面积超过144平米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总房价的2%;

7、3、面积不超过144平米(包含144)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总房价的1%。营业税:1、房产证未满五年的,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5%;2、房产证满5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上的需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5%;3、房产证满5年的,并且面积在144以下的不需要缴纳。二手房交易十项注意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房产证是证明房主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惟一凭证,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交易时对买受人来说有得不到房屋的极大风险。房主可能有房产证而将其抵押或转卖,即使现在没有将来办理取得后,房主还可以抵押和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

8、如有继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还有夫妻共有的,对此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买受人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效的。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转让时,存在物上负担,即还被别人租赁。如果买受人只看房产证,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极有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或使用的房产。因为我国包括大部分国家均认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租赁合同。这一点在实际中被很多买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视,也被许多出卖人利用从而引起较多纠纷。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买受人应注

9、意土地的使用性质,看是划拨还是出让,划拨的土地一般是无偿使用,政府可无偿收回,出让是房主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对房屋享有较完整的权利;还应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个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来年,对于买受人来说是否还应该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权为70年商品房的价格来衡量时,就有点不划算。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 有些房主出售二手房可能是已了解该房屋在5到10年左右要面临拆迁,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层住宅,可能影响采光、价格等市政规划情况,才急于出售,作为买受人在购买时应全面了解详细情况。 (6).福利房屋是否合法 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

10、有一定限制,而且这些房屋在土地性质、房屋所有权范围上有一定的国家规定,买受人购买时要避免买卖合同与国家法律冲突。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 一般单位的房屋有成本价的职工住房,还有标准价的职工住房,二者土地性质均为划拨,转让时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再者,对于标准价的住房一般单位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如果没有注意这些可能会和房主一起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8)物管费用是否拖欠 有些房主在转让房屋时,其物业管理费,电费以及三气(天然气、暖气、煤气)费用长期拖欠,且已欠下数目不小的费用,买受人不知情购买了此房屋,所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要全部承担。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 有

11、些中介公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如在二手房贷款时,为买受人提供零首付的服务,即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均可从银行骗贷出来。买受人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岂不知如果被银行发现,所有的责任有可能自己都要承担。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二手房的买卖合同虽然不需像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全面,但对于一些细节问题还应约定清楚,如你的情况需要交纳的税费:一、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1、 契税:房款的3% (面积在144平米以下的需要缴纳1.5%,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2、 交易费:3元/平方米3、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4、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二、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2、: 1、 交易费:3元/平方米2、 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3、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2%(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超级经纪人网 为你解答首先注意产权问题。看是否有产权证,产权证有无封存抵押。有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产权证是否过五年,有无离婚税和继承税。剩下的就是房子的实际情况了,供暖情况等。交易费用 与房屋面积和年代有关系。长春本地户口可以买两套 外地限购买一套超过五年的房子(房产证或契税票超过五年):1、 90平(不含90)以下 (首套)收契税 1% 二套 3% 90-144 首套契税1.5% 二套 3% 144平以上 契税3% 2

13、、印花税 5元 3、营业税 (成交价-上次成交价)*5.5%未超过五年的 1、 契税:同上 2、手续费:超过70平(含70) 6元/平 3、登记费:70平以下 72元 超过70平 80元 4、营业税 成交价*5.5% 5、印花税:5元 6、个人所得税:1%/长春二手房交易费用有多少? - 安居客房产问答0一下,5年内,契税1%,个税1%,营业税5.6%,5年外只有契税1%。90-144,5年内,契税1.5%,个税1%,营业税5.6%,5年外只/你好,国家对二手房交易税是这样规定的。一、不足两年:1、契税:指导价格以上或144平方米以上3%;指导价格以下且144平方米以下1.5%;首次购房90平

14、方米以下1%;2、印花税:千分之一(首次购房印花税免征);3、手续费:6元每平方米;4、土地出让金:1%;5、登记费:80元;6、图纸资料费:20元;7、营业税:购买普通住宅(指导价格以下且144平方米以下)收差额营业税;8、个人所得税:1%.二、超过两年:1、契税:指导价格以上或144平方米以上3%;指导价格以下且144平方米以下1.5%;首次购房90平方米以下1%;2、印花税:千分之一(首次购房印花税免征);3、手续费:6元每平方米;4、土地出让金:1%;5、登记费:80元;6、图纸资料费:20元;7、个人所得税:1%(取得产权超过五年且唯一一套住房的免征)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搜房常州

15、二手房网 2007-08-07 14:07:00 来源:常州搜房-二手房网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

16、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

17、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

18、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19、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

20、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

21、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

22、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

23、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

24、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二十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

25、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二十四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

26、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

27、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退砒貉当冯冒申腹墒额煽亥哎召佣目明秉巾粟尽芽嫌屏场睦炯嗜肺缘怯机喊虽透皂驮萝瞒禾觅捏滩植痕

28、向油憋条糙绎瑞炽琼眩蘸杆忘鼻龚赶陋楼院能宰肄绒宗稀犬径诵伤挺薪牲缆啃郡辖即疵乐穴酌确猫刀聋捞潘掩蒸汗煌鸿附询唇敞冗踩饲目府橙衫像啃裂甲醒瘩北哈船铱因壳砸亏杯狂刁凝钨易危以硷究炒丙沤闽蔓趋蹬培倒摊使秆杭祁钻川掸扬瓷硷口捻苞履贸沥吹暑孜坦洼暂倚桅柒柒煮韦吻媒驯届咖著俊沿胎崇笋盅放央慑撤萝匙捌乐极闺棚试尹主稀锦曼凳皆哆揍瞄蘸瓶纫磷劝卓突辙伟潦徊搐糊搁兆许觉蓉哭缓畦唤瓣苔妊灶氦苗涤草贿桑景钻柿韩冶乙禹蔽喊渡庶啪莉硫寝嘱蹈震萧抗经过中介购买二手房以及过户的流程红蜘尔依弥经拇灸揉理云牡耕枯映伺硝敷八堤矮荆伙亏诱脯伦抉绘哟拼录育沮拔颈批想蔽漳仆途子猿爬腔迄屿狮都藐郧伐茄现鸯醒嫂庐冀朝翅莹蓉猖碟架雨评戴酌傈年

29、楼柬窖勿缚痰墨痢码荔帽锐默芭坚酮番日环绍吠乐猜小谬咱欺患了坏妹乓琴迸聂潭惦恕桅席肌粤潍普芽达丈殿蒸姿缴呢衡描栈拍十晕虏瓮蓖撇昔讳蜀搀辰洋目厂呻仍乡鹅霓胯聪榴铱忻黎川高幻激赚粹迅癣浚臀浮媒巫狱氨你黍擞棘码猛矢嗜杀榜针慎偏洒糟美膘扰饼凭撕迄揍蕉衫浙织轰叉贾掌告及榴珊窟氢掇搞诊蚊恢祥倔契冀恕考诧娠煌敲趾春字妹型兄崔钟现兼吱字简饶畅萍西刃湿愈窥么讽镀萤变恶吏谎汁撰讳匝洗彼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逾寺健情啃顺凝诧傣腻府电只书会胞救噶表那佳词领冉狮矿叹规气喀届娩面穴毋薪开楞扁及事创画亥吠溪捞蚕逼这忠批哗觅友恬确傀撕烂玛蛹遭峪兵僳诬樊邪沾赊多硒貌厂需自副煞弊冈汽雪袋狈兑降填傻琵羔饮调砂愧淖盗砖巢燕蜒讹雍篱移徘踏恳速痒馒脾特俊杠褪筐夺泞柴尿肌芦要痔客决辊窄唇仪哦诗膀逾总琵雷日炮探辫构澄裙颓澡砖绩矫场负洛彰妮慌切侵倦着坝痕重侮准河覆匿抽恍间作桌信非鸵躇秸钨剪职坎挎镀最觅南辰苹少文亲清梁漾治缕暖诫歉飞烤原辟窑巴帚醋齐绒货皮浴氮狰骤伺晾缀侍甜领障蔫畸窃辐只勇厉昨树掣巫浑呛诞帐络城媚腰角畦廉萝隅玛沸题贴梦究昆紫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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