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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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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事项新报项目办理说明 (一)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 1.事项类别:行政服务 2.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需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对需要相对集中建设或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建设单位办理该服务事项。 3.事项内容:民防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整体设计方案,结合项目周边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情况,提出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为建设单位下一步申报办理“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手续提供指导。 4.后续事项:建设单位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 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78号主席令)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京政发〔2013〕2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6.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实施机关:驻京部队、机要工程建设项目,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建设项目,及海淀区、远郊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市民防局办理;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下同)办理。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9.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10.受理地点:具体地址请查询实施机关网站公示信息,市民防局网址:。 11.办理时限: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列入市级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15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经实施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2.办理处室: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区(县)民防局工程(建设)科 13.申报材料内容: (1)申报人防工程规划方案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见附表1,下同)纸质原件1份。 ②《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表2,下同)纸质原件1份。 ③人防工程规划咨询方案总平面图纸质原件3份。 ④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含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⑤申报项目多媒体汇报文件电子文档1份。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纸质原件1份。 ②《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 ③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咨询申请纸质原件1份。 ④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及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⑤申报项目多媒体汇报文件电子文档1份。 14.附加材料内容: (1)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须提交《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见附表3,下同)。 (2)对本审批流程试行前所申报项目已取得民防部门批准文件的,须提交民防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如含附图须一并提交)纸质复印件1份。 (3)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 15.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项目申报材料的统一要求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从民防部门网站下载,按A4规格打印。表中内容可打印,也可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手工填写,填写时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设计单位公章;《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名或印章。 ③申报材料均应符合(叠成)A4规格,留装订位置,不需装订,不需装盒。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2009)的规定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④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同一文件可双面复印),须在复印件中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 ⑤申报项目多媒体汇报文件电子文档编制要求及电子文档报送方式见《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须提交的电子文档说明》(详见附录1,下同)。 (2)申报人防工程规划方案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规划咨询方案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报审印章(外省市设计单位可加盖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印章。 ②人防工程规划咨询方案总平面图应为蓝晒图;按1/1000或1/2000比例绘制;除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方案设计阶段总平面设计图纸深度要求外,还应:将拟设置人防工程的范围按不同战时功能分别进行填充;标注各防护单元范围,战时主要出入口及通道位置,人防管理用房位置,人防连通道位置,人防警报设施位置,人防高点监控设施位置,各类标注应列明相应图例;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指标明细表(详见附表4,下同)。 (3)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咨询申请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 ②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咨询申请中应简要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详细阐述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申请减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须说明相应情况。 16.审批流程:申请→收件→审查→上会研究→审定→发件 17.审查内容: (1)收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开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收件单》(见附表5,下同)。 (2)审查:对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表6,下同)。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 (3)上会研究:按照办理部门会议审议制度要求,对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组织会议进行审议。 (4)审定:根据经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或会议研究意见提出审定意见。 18.审查标准 (1)申报人防工程规划方案的项目 ①收件:基本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②审查:2015年3月1日以后新申报的建设项目,申报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函﹝2015﹞10号)要求;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申报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要求;申报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位置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及相关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要求;申报防空警报设施数量及布局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要求;申报人防工程平时用途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及各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要求。 ③上会研究:审查所依据政策、法规是否全面,执行条款、指标是否准确,审查意见是否明确、合规。 ④审定:申报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是否符合会议研究意见及上述相关规划政策要求。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收件:基本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②审查:2015年3月1日以后新申报的建设项目,申请易地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函﹝2015﹞10号)要求;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申请易地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要求;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第50号公告)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申请减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条件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③上会研究:审查所依据政策、法规是否全面,执行条款、指标是否准确,审查意见是否明确、合规。 ④审定: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及减免缴纳条件是否符合会议审查意见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19.批准形式:《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见附表7,下同) 20.有效时限:《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为6个月;《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为1年。 (二)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 1.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2.申报条件:需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可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已经取得规划部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不需再向规划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后可申报办理。 3.事项内容:民防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结合该区域人防工程规划配置需求,批准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本事项批准文件《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见附表8,下同)作为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法定前置条件,并作为建设单位申报人防工程技术审查、备案等事项的依据。 4.后续事项: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报办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78号主席令)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六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号公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8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5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6号修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6.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实施机关: (1)已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项目 与该项目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实施机关一致。 (2)未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项目 驻京部队、机要工程建设项目,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建设项目,及海淀区、远郊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市民防局办理;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办理。 8.收费依据及标准: (1)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不收费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收费依据: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京价(房)字〔2001〕422号) ②收费标准: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40元 9.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10.受理地点:具体地址请查询实施机关网站公示信息,市民防局网址:。 11.办理时限: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土地储备供应)》中已包含人防工程规划指标及配套要求的项目7个工作日;列入市级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5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经实施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2.办理处室: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区(县)民防局工程(建设)科 13.申报材料内容: (1)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纸质原件1份。 ②《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 ③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纸质原件4份。 ④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纸质原件1份(取得《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的分期申报项目本次申报范围内无人防工程的无需提供)。 ⑤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含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⑥申报材料清单纸质原件1份。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纸质原件1份。 ②《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 ③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纸质原件1份。 ④规划总平面图纸质原件4份。 ⑤证明易地建设理由的相关图纸、资料纸质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⑥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及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⑦申报材料清单纸质原件1份。 14.附加材料内容: (1)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须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含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2)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须提交《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 (3)对本审批流程试行前所申报项目已取得民防部门批准文件的,须提交民防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如含附图须一并提交)纸质复印件1份。 (4)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 (5)对本审批流程试行前已取得民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文件的项目,须提交民防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含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6)申报人防工程规划方案的项目如同时申请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部分易地建设,须提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纸质原件1份,及证明易地建设理由的相关图纸、资料纸质原件或复印件1份。 15.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项目申报材料的统一要求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从民防部门网站下载,按A4规格打印。表中内容可打印,也可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手工填写,填写时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设计单位公章;《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名或印章;申报材料中的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报审印章(外省市设计单位可加盖出图专用章)、相应专业注册师印章。 ③申报材料均应符合(叠成)A4规格,留装订位置,不需装订,不需装盒。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2009)的规定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④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同一文件可双面复印),须在复印件中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 ⑤申报材料清单须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 ①申报人防工程所对应的区域范围应与该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域范围相对应,但不可将同一人防工程防护单元拆分申报。 ②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按1/1000或1/2000比例绘制,如建设项目包含地块较多,且各地块面积指标相对独立、分期申报的,可以地块边界为绘制范围,但应相应在图中增加建设项目地块组合示意图。 ③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除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图纸深度要求外,还应:用虚线标明各人防工程防护单元范围(本次申报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区域范围线型加粗,以及此次申报对应地面建筑轮廓加粗;如本次申报范围内无人防工程,只需将此次申报地面建筑轮廓加粗)及编号,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编号及通道位置,各人防工程防护单元按不同战时功能分别进行填充,人防管理用房位置,人防连通道位置,人防警报设施位置,人防高点监控设施位置,各类标注应列明相应图例;附区域位置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指标明细表,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指标明细表(见附表9,下同)。 ④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按1/100或1/200比例绘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图纸深度要求。 (3)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 ②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中应简要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详细阐述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注明缴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号、财务联系人及电话;申请减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须说明相应情况。 ③规划总平面图纸应为蓝晒图,按1/1000或1/2000比例绘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初步设计阶段总平面设计图纸深度要求。 16.审批流程: (1)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申请→受理→审查→审定→发件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申请→受理→审查→审定→缴款→发件 17.审查内容: (1)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 ①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开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收件单》。 ②审查:对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根据审查标准结合实际申报方案提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③审定:根据经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审定人防工程设计方案。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开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收件单》。 ②审查:对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根据审查标准结合实际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及证明材料提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审查意见。 ③审定:根据经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审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方案。 18.审查标准 (1)申报人防工程设计方案的项目 ①受理:基本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②审查:2015年3月1日以后新申报的建设项目,申报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函﹝2015﹞10号)要求;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申报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要求;申报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位置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及相关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要求;申报防空警报设施数量及布局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要求;申报人防工程平时用途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及各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要求。 ③审定:同上。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受理:基本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②审查:2015年3月1日以后新申报的建设项目,申请易地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函﹝2015﹞10号)要求;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申请易地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要求;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第50号公告)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申请减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条件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③审定:同上。 ④缴款:确认该建设单位已按民防部门开具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列明的数额,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足额转入财政指定账户。 19.批准形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出具《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对需要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的项目,出具《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修改意见书》(见附表10,下同);对不予批准项目,出具《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表11,下同)。 20.有效时限:《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为6个月;《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修改意见书》、《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为1年。 (三)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1.事项类别:行政服务 2.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取得民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后应向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按本审批流程出具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中无人防工程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此事项。 3.事项内容: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为建设单位下一步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提供指导。本事项批准文件《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见附表12,下同)作为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的依据。 4.后续事项: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申报办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 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78号主席令)第二十三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六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6.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实施机关: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9.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10.受理地点:具体地址请查询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网站公示信息,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网址:。 11.办理时限: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列入市级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5个工作日。 12.办理处室:技术服务科 13.申报材料内容: (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纸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 (3)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纸质原件1套(其中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总平面图、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人防工程通风平面图、人防工程通风口部详图纸质原件各2份)。 (4)对本审批流程试行前所申报项目已取得民防部门批准文件的,须提交民防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如含附图须一并提交)纸质复印件1份。 14.申报材料要求: (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从民防部门网站下载,按A4规格打印。表中内容可打印,也可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手工填写,填写时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设计单位公章;《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名或印章;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须加盖设计单位报审印章(外省市设计单位可加盖出图专用章),按专业相应加盖注册建筑师印章、注册设备工程师印章。 (3)申报材料均应符合(叠成)A4规格,留装订位置,不需装订,需装入标准图纸档案盒。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2009)的规定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4)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图纸深度要求;图纸应为蓝晒图,包括:图纸目录(人防初步设计文件图纸应单独编号);设计依据、各专业设计说明、主要设备表、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立面、剖面图,人防战时进排风口、战时主要出入口(含通道、楼梯间、地面防倒塌棚架)及管理用房详图,人防警报控制室详图及所在楼层平面图(可选),人防高点监控详图及所在楼层平面图(可选),人防连接通道详图;人防工程采暖通风、给排水、消防、电气(照明)平面及系统图、人防工程通风口部详图;改建、扩建工程应附原工程平、立、剖面图,并注明新旧工程的关系。 (5)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总平面图除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图纸深度要求外,还应:用虚线标明各人防工程防护单元范围(本次申报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区域范围线型加粗)及编号,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编号及通道位置,各人防工程防护单元按不同战时功能分别进行填充,人防管理用房位置,人防连通道位置,人防警报设施位置,人防高点监控设施位置,各类标注应列明相应图例;附区域位置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指标明细表,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指标明细表(见附表13,下同)。 15.审批流程:申请→收件→审查→审定→发件 16.审查内容: (1)收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开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收件单》。 (2)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及审查标准的,需要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文件后重新报审的,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修改意见书》(见附表14,下同)。对通过技术审查的,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3)审定:根据经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审定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17.审查标准 (1)收件:基本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审查: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含附图)中各项内容的要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及国家和本市相关人防工程专业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文件精神,贯彻平战结合的设计原则。 (3)审定:同上。 18.批准形式: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对需要建设单位修改后重新申报的项目,出具《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修改意见书》。 19.有效时限:《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修改意见书》、《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长期有效。 (四)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仅针对由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办理的项目) 1.事项类别:行政服务 2.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京民防发〔2014〕11号)中规定的项目类型,向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申报办理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按本审批流程出具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中无人防工程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此事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已取得《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按本流程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的项目,须先申报对原有《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中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划分进行变更。 3.事项内容: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本事项批准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报告》(见附表15,下同)作为建设单位向民防部门申报“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的依据。 4.后续事项:建设单位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备案”。 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78号主席令)第二十三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六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6.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实施机关: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9.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10.受理地点:具体地址请查询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网站公示信息,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网址:。 11.办理时限: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列入市级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10个工作日。 12.办理处室:技术审查科 13.申报材料内容: (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纸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结构计算书、地质勘查报告纸质原件1套。 (5)经市人防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审查(加盖技术审查印章)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总平面图、人防工程建筑平面图、人防工程通风平面图、人防工程通风口部详图纸质原件各1份。 (6)对本审批流程试行前所申报项目已取得民防部门批准文件的,须提交民防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如含附图须一并提交)纸质复印件1份。 14.申报材料要求: (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从民防部门网站下载,按A4规格打印。表中内容可打印,也可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手工填写,填写时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设计单位公章;《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名或印章;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须加盖设计单位报审印章(外省市设计单位可加盖出图专用章),按专业相应加盖注册建筑师印章、注册结构师印章、注册设备工程师印章。 (3)申报材料均应符合(叠成)A4规格,留装订位置,不需装订,需装入标准图纸档案盒。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2009)的规定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4)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中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 (5)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应为蓝晒图,包括:图纸目录(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应单独编号);设计依据、各专业设计说明、主要设备表、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地下各层平面图,立面、剖面图,人防战时进排风口、战时主要出入口(含通道、楼梯间、地面防倒塌棚架)及管理用房(可选)详图,人防警报控制室详图及所在楼层平面图(可选),人防高点监控详图及所在楼层平面图(可选),人防连接通道详图;人防工程结构专业平面图及详图;人防工程采暖通风、给排水、消防、电气(照明)平面、详图及系统图;改建、扩建工程应附原工程平、立、剖面图,并注明新旧工程的关系。 (6)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总平面图除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图纸深度要求外,还应:用虚线标明各人防工程防护单元范围(本次申报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区域范围线型加粗)及编号,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编号及通道位置,各人防工程防护单元按不同战时功能分别进行填充,人防管理用房位置,人防连通道位置,人防警报设施位置,人防高点监控设施位置,各类标注应列明相应图例;附区域位置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指标明细表,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指标明细表(见附表16,下同)。 15.审批流程:申请→收件→审查→审定→发件 16.审查内容: (1)收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开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收件单》。 (2)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材料要求及审查标准的,需项目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文件后报送复审的,出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修改意见书》(见附表17,下同);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报告》。 (3)审定:根据经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审定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 17.审查标准 (1)收件:基本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审查:申报技术审查建设项目主要指标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意见书》(含附图)、《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报告》(含附图)中各项内容的要求,并应按照《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报告》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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