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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的经济学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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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的经济学理由,并弥补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和模糊性的不足,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关键词:揭开公司的面纱 有限责任 经济学分析一、 引言公司人格(corporate personality)的基本特性就是,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公司独立于其成员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说,公司拥有法律人格。 PAUL L.DAVIES and D.D.PRENTICE :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SIXTH EDITION SWEET&MAXWELL p77事实上公司的所有其他特性都源于此。由公司的独立人格很自然推导出其成员不必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

5、,只要没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公司成员完全不负个人责任。当然,这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同注1 p80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对公司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极大地激发了人们投资创业的热情;另一方面,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也有力地促进了公司的融资。没有股份公司的发明,很难想象铁路会什么时候出现。主要借助于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巨大优势,公司这种企业形式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难怪有人把公司的出现称为19实际的两大发现之一,和蒸气机的发现相提并论。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公司制度的逻辑受到经验的挑战的时候,立法者就不应

6、该拘泥于逻辑,而是适应实践的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正,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英美判例法就基本遵循这样的路径,流水不腐,源远流长。揭开公司面纱而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制度创新就源于判例法。公司法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组织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

7、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朱慈蕴著: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导言传统的法学理论往往从所有权和控制权两权分离的角度寻求揭开公司面纱(注:本文认为“法人格否认”的概念表述不清晰,除引用外,一律用“揭开公司的面纱”,以下简称揭纱)的理论依据,一般认为揭纱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即公平理论、“自我”或“工具”理论和客观情况总汇理论。 张民安著: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7376公平理论主要是基于利益的平衡,认为公司法在赋予公司股东所有权人的地位的同时,也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

8、益作为自己的责任。这种理论认为,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利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就应该承担个人责任。“自我”或“工具”理论也是着眼于两权分离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商事组织的成员对商事组织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取决于是否对该商事组织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董事是管理人,所以股东就应该抑制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参与公司事业的经营管理、不对公司事业的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的义务。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就构成滥用控制权,结果是放弃有限责任权利而承担个人责任。客观情况的总汇理论认为具体、清楚地列明法庭会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情况,如资本不足、不遵守公司程式等太模糊,应该根据具体的客观

9、情况来判断。但是,建立在两权分离理论基础上的揭纱理论难以回应实践中的问题。例如,在一人公司和中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往往同时又是董事,承担着管理职责,这种情况下要求股东抑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现实。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限责任不以其是否参与管理为条件,而且追究其出资额以外的责任只是一种例外。 前引朱慈蕴著书第55页总之,揭开法人面纱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欺诈或实现公平。但是,这种解释所用的词语公平、虚假陈述、欺诈或违法的内涵是不确定的。为了支持揭开公司的面纱,也提出了其他的检验标准,如公司是否成为股东的工具(例如,股东行使了过渡的控制,存在侵权或不公平的行为);或公司是否是股东的另一个自我

10、(例如,所有权和利益混同使得公司不再是独立的实体,承认独立实体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其他的判例使用了一系列不同的比喻(例如,空壳、傀儡、或虚构)而不是分析。汉密尔顿认为,这些不同的说法只是得出了结论却没有给出任何线索来探究结论背后的原因。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公司法(英文版)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p101揭纱一般是在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在公司成立之后产生的,体现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和外部性问题,这些都与公司的具体运作联系紧密。所以,对股东的有限责任和揭纱进行经济分析,会有助于对揭纱制度的法理分析和法律制度设计。本文将尝试对揭纱的相关制度

11、进行经济分析。二、 有限责任的经济分析有限责任究竟给公司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这需要一个综合的分析。首先,风险和收益应该是成正相关的。即风险增加,收益应该提高,反之亦然。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的风险,必然增加了银行等债权人的风险,因为作为担保的财产相对于无限责任的商业组织减少了。债权人对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利率必然较之对无限责任企业的贷款利率要高,以弥补风险的提高。但是,由于风险转移导致的资源配置的优化会带来收益提高,由于交易成本的减少会带来收益增加,这样从总体上会抵消利率损失并提高股东和银行的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一方面,有限责任经常把风险转移给更有优势的风

12、险承担者,这将从交易中产生收益。如果银行贷款利率相差1,则每个中产阶级投资人每年就会拿出大约100美元投资在公司而不是在合伙企业,结果就等于投资人支付100美元购买一份全面个人责任保险单,以保护其非投资资产。购买这种保险是非常理性的,它使投资人和保险人双方获益,而不使其他任何人受损。一个原因同财富的边际效用有关。中等收入的普通中产阶级的投资人失去价值10,000美元的私人资产,如私人汽车,比失去可自由支配的10,000美元的投资,将会烦恼得多。因为财富边际效用递减,损失同等的金额并不总是产生同等程度的挫折或痛苦。相反,银行将发现它有10,000美元份额的贷款收不回来这是很小的风险,因为他不可能

13、兴师动众地让司法官去把投资人的汽车弄来然后卖掉,因为银行是一个大机构,拥有贷款和投资的多样化投资证券组合,这10,000美元的损失完全不属生活必需。银行是更有优势的风险承担者的另一个原因是,它更善于评估和监督风险;风险评估是它的专长之一。另一方面,有限责任消除了承担巨大交易成本的可能性,如果银行必须要对50,000名地域上分散的投资人分别提起收款诉讼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同样,如果规则是无限责任,这样银行将依赖于投资人的偿债能力,它就需要评估所有50,000名投资人的信用等级这是一项极其麻烦和费用昂贵的任务。有限责任消除了这种需要。银行仅需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设定利率和其他相应的贷款条件。这样

14、,有限责任就极大地降低了贷款合同的两种交易成本:信用评估成本和执行成本。本质上,消除这些成本能够使部分甚至全部与公司有关的人受益,而不使任何人受损。参见【美】罗伯特C克拉克 著 胡平等译:公司法则 工商出版社 1999年版 第67页总之,有限责任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实现投资和融资资源的最优配置,扩大社会总产品的产出,实现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帕雷托最优安排。这还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到证实:参见张维迎著: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107108页第一,有限责任减少了监督代理人的必要。这主要是针对小股东来说的。因为股东的预期风险是明确的,这就会出现智猪博弈的结果

15、。即大股东有足够的动力来维护全体股东集团的利益,小股东搭便车。这对社会来说是有效率的。第二, 有限责任使公司股票能够形成统一的市场,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价值和相关信息。有限责任使股票的价值变得客观,从而可以衡量。第三, 有限责任降低了成立企业的社会信任成本和人身依赖性,从而使得资本社会化成为可能。有限责任使得股东之间不需要很强的信任关系,降低了合约形成的交易成本,从而节约了社会成本。第四, 有限责任可以使投资者实行投资多元化,以实现最优的风险决策。在有限责任下,股东在每一个公司的最大风险是确定的,从而将资金投入多个不同的企业反而会降低投资的总风险。第五, 有限责任可以允许企业更加有效率地做出投

16、资决策。因为每个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话,股东就不太害怕风险,企业的投资就可以按照价值最大标准进行,不需要考虑股东的风险态度。第六, 有限责任也可以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这是因为公司可以把股份划分得很小,从而更容易融资。同时,有限责任也节约了融资中的交易成本。三、揭开公司面纱的经济分析既然有限责任制度具有这么多优越性,为什么还要考虑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揭纱制度呢?本文认为,这要从公司制度存在的经济学基础为出发点进行分析。1、公司性质的契约经济学分析现代契约经济学将契约分为两类: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所谓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契约条款,当缔约

17、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不完全契约正好相反。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就造成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 科斯、哈特等著,拉丝.沃因等编,李风风主译 契约经济学 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17页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观察,公司就是一束合同的组合。 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 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首先,科斯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认为企业是“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所替代

18、(For this series of contracts is substituted by one)”的结果。(the nature of firms 1936)由于组合在企业内的各生产要素,不必彼此签订一系列的买卖合约,原来用于签订和执行这些市场合约的费用,因此被节约了。(the nature of firms 1936)周其仁从人力资本的角度进一步阐述企业的合约性质。周其仁认为,企业无非是各种人力资本和其他非人力资本之间的一个市场合约。企业的市场和约之所以特别,就是因为在企业和约中包含了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在于人的健康、体力、经验、生产知识、技能和其他精神存量的所有权只能不可分

19、割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是活生生的个人。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使直接利用这些经济资源时无法采用“事前全部讲清楚”的和约模式。在利用工人劳动的场合,即使是那些简单到可以把全部细节在事前就交代清楚的劳动,劳务合同执行起来还是可能出问题。因此,要维护和激发全体成员的劳动努力,离开“计量、监督和其他激励”就无计可施。显然,周其仁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的角度进一步解释了公司(以下均以公司指代公司制企业)是一束不完备的合同。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确实是支撑公司是一束不完备合同的重要因素。不过,构成公司的合同束的不完备性可以由更多的角度和论点支撑。例如,OLIVER D.HART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

20、称角度阐述了公司的不完备合同理论。 OLIVER D.HART: 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vol.4, no. 1 Spring 1988 HART总结COASE等人的成果,认为签约是存在交易成本的。如果在一个世界里对未来事件进行考虑、计划、并写下条款是没有成本的,交易各方就会制定完全的合同,精确地规定好每一个可能的情况下每个人的义务。没有交易成本,很难看出企业合并的成本或收益。直接通过合同就能够实现数量模式(quantity mode

21、):B只要同意接受A的命令(可能在一定限制范围内)而保持其独立的企业的身份。没有必要让A收购B或雇佣B作为经理。同理,即使A和B是同一企业的一部分,只要愿意,也可实现价格模式(只要各方同意A不能向B下命令)。也就是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所有权所能转让的任何权利都可以通过合同实现。但是,现实是交易成本无处不在而且很大。结果是,关系各方不会写下一个合同,预期任何可能发生的事件以及在这些事件中适合采取的各种行动。相反,他们会写下一个不完备合同,合同中包含空缺或遗漏的条款;也就是说,合同会确定各方必须做的一些行为而不是其他的行为;合同会提到在一些情况下应该发生什么,而不是其他的情况。合同的不完备性使得

22、用剩余控制权这个概念来理解所有权很有用处。HART进一步证明剩余控制权可能与所有权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个不完备合同的世界里存在剩余控制权的最优配置;在所有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范围内,也就存在财产所有权的最优配置。张维迎进一步分析,认为有限责任就是一个合同。根据这个合同,出资人每人承担的责任只限于最初阶段承诺的投资,并且之后的阶段投资可以转让。作为交换,任何人不能单方面干预企业经营。(笔者注:一人公司除外)同时,尽管债权人风险增加了,但是由于他预期资金可以得到更好的回报,权衡利弊,也加入了合约。有限责任是一种合同,不是由于有了法律的规定才确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是因为如果没有交易成本,股东与

23、其他当事人也会采取同样的方式。 参见前引张维迎书第108109页按照公司法的契约框架,如果一家企业成立伊始,即按照一般的形式来设计雇员和债权人有权获得固定的薪水和利息,股东则拥有企业利润的剩余索取权。追求该利润的最大化是公司其他成员的承诺这份承诺是有约束力的。 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 丹尼尔。费希尔著:张建伟 罗培新译 公司法的经济结构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40页2、信息经济学分析既然公司是一束不完备的合同,存在剩余控制权的最优配置,那么怎样配置剩余控制权能够实现公司产值的最大化呢?这首先是一个信息经济学问题。信息经济学就是解决在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的条件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约束和激励

24、问题。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信息不对称。前者带来的问题主要是逆向选择,后者带来的问题主要是道德风险。在组成公司的一束不完备合同中,主要表现为事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为了控制道德风险,减少代理人行为的外部性,应该做怎样的制度安排呢?从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我们知道,如果一个人的选择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没有外部性),个人的最优选择也就是社会的最优选择,这是帕雷托最优的一个基本涵义。在企业里,由于契约是不完备的,每个人的行动都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从而,个人的最优选择一般不等于从企业总价值角度考虑的最优选择。但从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逻辑推理,这就是:一个最大化企业

25、总价值的所有权安排一定是使每个参与人的行动的外部效应最小化的所有权安排。在企业理论里,这个原则表现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或者说“风险承担者(risk-taker)和风险制造者(risk-maker)的对应”。参见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 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确定公司治理中谁拥有剩余控制权的问题,也就是谁拥有剩余索取权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中谁拥有剩余索取权其实是与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紧密联系的,呈现出一种“状态依存的特征”。张维迎著: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年版 第120页 具体地说:令x为企业的总收入,w为应支付工人的合同

26、工资,r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本金加利息)。假定x在0到X之间均匀分布(其中X为企业最大可能的总收入),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那么,状态依存所有权说的是,如果企业处于“xw+r”的状态,工人与债权人的合同收入有保障,股东成为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wxr+w”状态,仅仅工人的合同收入有保障,债权人的收入无法保障,此时,债权人应该成为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xw”的状态,不仅债权人,工人的合同收入同样没有保障。由于我们假设工人的索取权优先于债权人,此时,工人应该成为所有者。可见,公司的控制权依其不同的财务状态,应该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变动,这种关系可以用简单的图像直观地表达:(注:为了分析方便,假

27、定工人工资是有保障的。)r债权人的支付x企业价值wr认为公司是股东所有而交给董事会经营的两权分离理论实际上是建立在“xw+r”的假设基础上的。用这个假设推导出的理论来解释揭纱问题很难得出清晰的结论,更难以指导司法实践。下面我们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以公司的契约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和状态依存所有权理论为基础来分析揭纱的经济学原因(economic ground)。3、揭纱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促使新制度经济学产生的基本思想是,交易费用的存在必然会对制度结构以及人们具体的经济选择产生影响。产权配置决定了一个社会的经济后果,交易费用会部分地影响到产权的分配和执行的方式。Ronald Coase(193

28、7,1960)最早认识到交易费用这一概念在制度经济分析中的重要性以及产权分配在影响激励和经济后果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性。所以,一般可以把新制度经济学理解为交易费用经济学、产权分析方法和合约理论的某种混合。参见:美埃里克。弗鲁博顿 德鲁道夫。芮切特著 姜建强 罗长远译 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 2006年版前言笔者认为,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察公司法的不同制度安排,就是要寻找最优的不完全代理合约和相应的产权配置,以便降低交易费用(交易成本)并实现社会产品的最大化。从法学的角度解释,揭纱的基本法理就是股东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司独立法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从法律的公平正义角度解释,股东滥用公司的

29、独立法人格对债权人是不公平、不正义的,那么,从衡平的角度出发,我们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实现对扭曲的公平正义的矫正。经济学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是财富最大化或社会总产品生产的最大化。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一种制度安排应该有助于实现这个经济学的基本价值取向,否则的话,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有问题的,就需要矫正。我们按照这个思路看一看揭纱是不是特定公司运行状态下的最优制度安排。首先,在股东恪守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况下(这里假定股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按照以上状态依存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股东剩余索取权(R)的价值的恒等式: Rx-w-r ,R的变化与x的变化是正相关的。可见,股东利益与公司的绩效是一致的。

30、此时: r=x-w-R;当ww+r,债权人也有预期风险,即出现xw+r即债权人不能全部收回债权的情形。可见,债权人利益与公司绩效也是一致的。由此我们得出一个结论,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分析,股东不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是一个能够产生激励相容机制的安排。在这个安排下,股东与债权人和公司能够产生激励相容机制,从而实现公司的价值的增加,社会总产品的增加,以及公司利益相关方个人利益增加的帕雷托改进。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会出现什么结果呢?既然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债权人先于股东的清偿顺位已经实质上不复存在,债权融资事实上变成了股东的剩余索取权,而公司的总收入却显得无足轻重了。这时恒等式Rx-w-r

31、变成Rx-w+r。一方面,由于x的价值已经忽略不计了,R与r的价值变成了正相关的关系。此时,股东的财富的增加其实是建立在债权人财富的减少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公司价值增加的基础之上。可见,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不能形成实现公司价值增加的帕雷托改进的激励相容机制,不能形成激励社会总产品增加的机制,仅仅是财富的转移。这种财富的转移构成追究股东侵权责任的根源性基础。另一方面,根据上文的分析,为了产生激励,必须让剩余索取者拥有控制权才能使之有激励承担边际风险,获取边际利润。而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况下,x已经微小到可忽略不计的程度,按照正常的制度设计,应该让债权人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即r= x

32、-w,使得r与x正相关,这样才能产生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激励。而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场合,这样的制度安排也被打破了。这就使得股东仅享受公司运作的边际利润,却不承担公司运营的边际风险。这样,股东的理性行为必然是以社会成本最大化为基础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让对公司经营业绩没有激励的一方享有控制权,其道德风险又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难以控制,直接违反了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了矫正这种信息不对称下产生的道德风险,揭开公司的面纱实属必然。最后,我们发现在股东滥用法人格的场合其实已经彻底打乱了公司正常运营情况下的一束合同安排,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债权人的合同性质发生了改变,债权人不可能从公司得到固定的合同收

33、入(本金加利息);股东的合同性质也发生了改变,股东实质上能够从公司得到固定的合同收入(从债权人处得到的财富转移);得到固定收入的一方却得到了公司的剩余控制权,从而产生了负的外部性,失去了公司业绩增长的激励,却产生了增加社会成本的动力。所以,从深层次上看,揭开公司的面纱其实是把混乱的合同束纠正过来,回到公司契约安排的本源状态。四、揭开公司面纱的判例解析既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场合从实质上是对债权人财产的侵害,那么,判断这种侵害的外在表现就构成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判断标准或考虑的因素。公司的运营是复杂的,这种判断也就必然是复杂的,以至于几乎不可能以制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是为什么揭纱的判断标准是在英

34、美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揭纱的情形主要分两种:公司的合同违约之诉和公司的侵权之诉。我们试以两个典型案例来分析判断是否应该揭纱时法官在法律和经济上的考量因素。案例选自杰西H乔波等著:公司法案例与资料(英文版)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案例一:Kinney Shoe Corp. v. Polan 939 F.2d 209 (4th Cir. 1991)案情简介:本案的事实是,被告Polan于1984年注册成立了两个公司:Industrial公司 和Polan Industries公司。尽管已经取得了公司营业执照,但既没有召开创立大会,也没有选举高管。1984年,Polan 与 Kinney公司

35、开始谈判转租一幢楼,Kinney公司对这幢楼拥有租赁利益。签约的租赁双方是Kinney和Industrial,租赁期从1984年12月开始计算,尽管书面转租合同的实际签约时间是1985年4月15日。1985年4月15日,Industrial又将合同金额的50转租给Polan Industries。Polan分别代表两个公司在两个合同上签字。除了与Kinney的转租之外,Industrial没有资产,没有收入,也没有银行帐户。Industrial从没有发行过股票凭证,因为这个公司从未收到过任何支付。Industrial的唯一收入就是来源于它向Polan Industries的转租所得。向Kinn

36、ey的第一次租金支付是动用Polan的个人资金,此后Polan个人或Polan Industries再也没有向Industrial或Kinney进行过任何支付。Kinney寻求揭开Industrial的公司面纱以便让Polan个人对转租债务承担偿付责任。地方法院认为,Laya v. Erin Homes, Inc., 案为揭纱确立了三个检验标准。第一,利益和所有权的混同是否使得公司和个人股东的独立人格不复存在;第二,如果把公司的行为看成公司独立的行为是否会带来公平的结果;第三,在一些场合,某种类型的签约方(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合同债权人,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理由在与公司签约前调查公司的信用情况

37、,他们应该掌握合理调查就能够发现的信息。如果进行这种调查就能够发现本相对于其所从事的业务的性质和规模而言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就推定这种签约方已经承担了严重资本不足的风险而不允许揭开公司的面纱。地方法院认为,Industrial的一些客观因素,如资本不足、未遵守公司的程式,符合前两个检验标准。但地方法院适用了第三个检验标准,判决Kinney “承担Industrial违约的风险”从而不应该适用也不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上诉法院认为,本案满足Laya案确立的前两个标准。但是,地区法院判决Kinney已经承担了风险是明显错误的。法官认为,不必考虑是否应该将第三个标准的适用范围延伸到Laya案中提

38、到的金融机构贷款人之外,即使第三个标准适用像Kinney这样的债权人,也不能阻止在本案中Kinney揭开公司的面纱。第三个标准是任意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我们要寻求一个公平的结果的话,本案的事实就不适用第三个标准。Polan设立Industrial的目的是为了在与Kinney交易时限制他个人的责任以及Polan Industries的责任。股东的责任限制在他对公司的投资额以内,但是,Polan并没有对Industrial投资。Industrial仅仅是一个壳而已。没有向公司投资,就不能得到公司的保护;没有付出就没有回报,也就没有保护。如果Polan寻求公司的保护来限制他的责任,他就必须遵循

39、维持公司运作的简单的程式。Polan没有做到这一点,也就不能声称Kinney应该了解更多的信息而试图解除自己的责任。上诉法院于是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案例二:Walkovsky v. Carlton 18 N.Y.2d 414, 223 N.E.2d 6,276 N.Y.S.2d 585(1966)本案的事实是,四年前,Seon Cab Corportion(被告) 的出租车在纽约严重地撞伤了原告。当时的司机是Marchese(被告)。个人被告Carlton被认为是一位拥有10家公司的股东。其中包括Seon Cab Corportion。每家公司仅有两辆出租车以该公司的名称注册。可以看出每一辆

40、出租车仅投保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险(10,000美元)。尽管这些公司之间看起来是互相独立的,但是他们被指控从融资、供应、维修、雇员和车库使用方面看是“作为一个实体、单位和企业运营”从而都被列为被告。原告同时声称他有权要求股东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种多重公司结构意在企图非法“欺诈可能被出租车伤害的公众成员”。被告Carlton以缺乏诉因为由申请法院驳回起诉。初审法院同意申请,地方上诉法院撤销了申请。本案法官FULD认为,第一,为了“防止欺诈或实现公平”,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第二,为确定是否揭纱,可以适用法官Cardozo提出的“代理的一般规则”(Berkey v. Third Ave. Ry.

41、 Co., 244 N.Y.84, 95, 155 N.E.58, 61,50 A.L.R.599)换句话说,任何人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来促进自己的业务而不是公司的业务就应该对公司的行为负责,“依据是雇主负责原则,此原则对于自然人代理人同样适用”;第三,Managan v. Terminal Transp.Syatem (247 App.Div.853,286 N.Y.S.666)案提出了工具(instrumentality)理论,即运营公司只不过是被告执行业务的工具而已,被告在实际拥有和经营这些出租车时却不承担财物的和其他的责任。FULD认为,本案中,原告明确地声称没有一个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42、他们都以被告的名字命名。但是,断言一个公司是实际经营业务的一个大公司集团的一部分是一回事;声称该公司是它的个人股东的“傀儡”,这些个人股东实际上以他们个人的资格纯粹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司利益经营业务是另一回事。两种情形都有理由视公司为代理并揭开公司的面纱追究本人的责任,但是每种情形导致的结果是不同的。在第一种情形,仅仅是一个大一些的公司实体承担了经济责任,二在另一种情形,股东个人承担责任。股东或者是以个人资格经营业务,或者不是以个人资格经营业务。如果是以个人资格经营业务,股东就要承担责任;否则,公司事实上由一个大一些的“企业实体”经营也不会对股东个人责任产生问题。本案中,个人被告被指控“组织、

43、管理、控制”一个作为整体的一部分的公司实体,但是并没有指控他以个人资格经营业务。FULD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公司的资产和肇事车辆的强制保险额不足以保证赔偿额就否认公司形式。可见,原告起诉Carlton的诉因是不成立的。最后,上诉法院的法官命令被撤销。法官KEATING表达了不同意见。首先,KEATING认为这些出租车公司是故意资本不足以便逃避根据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经营情况必然会产生的责任。而且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把所有的收入都抽走了。那么,本案的争点是,保护有限责任是否会如此强烈以至于不管被滥用到什么程度都要继续下去。根据本案的情形,股东都应该对原告的伤害负个人责任,至少不应该驳回

44、起诉。企图建立公司经营业务却不提供对债权人的经济责任的基础就构成对独立责任的滥用,就不能让股东达到豁免对公司债务的偿付责任的目的。作为法律政策越来越被接受的原则是,股东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业务的风险投入没有负担且足够承担合理的预期责任的资本。如果资本和要做的业务以及可能的损失风险相比微不足道,就足以构成否定独立人格特权的原因。讨论与分析:首先,合同违约的揭纱标准应不同于侵权的揭纱标准。合同法的基本假定是,买方能够并且愿意照顾自身利益。在合同的谈判与履行过程中,他们能够并且搜集、处理、鉴别相关信息。因此,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买方当心”(caveat emptor)。一般来说,卖方没有义务向买

45、方提供关于卖方和标的的信息。只有采取了足以误导买方的积极行动,如错误表述(misrepresentation)、隐瞒(concealment),卖方才有可能负法律责任。 苗壮:美国证券法强制披露制度的经济分析缔约的目的是通过交易来提升双方的效用,达到帕雷托最优的结果,所以,缔约各方都有义务考察对方的资信并对预期的风险做出准确的判断。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他们的主要优势之一就是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化解能力。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侵权当事人的情形要轻微,对于合同交易来说,违约的外部性较之侵权也是很小的。基于此,对于合同违约判断是否要揭开公司的面纱就要慎重,考虑的客观因素就要多

46、一些。其次,对资本不足的理解。资本不足已经成了所有的揭纱的判断中的一个共同的标准之一。那么,对资本不足的理解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首先,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应该是一个判断标准。公司的流动性包括短期流动性和长期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应该和负债相匹配。如果不能保证经常的匹配,债权人(法官)就可以对公司的资本状况提出质疑。同时,对公司分配制度的考察是保护债权人的一个可操作的标准。公司的资本不足如果是由于公司对盈余的不当分配造成的,这种资本不足就是揭开公司的面纱的有力证据。如果因为慷慨的分配导致公司失去流动性甚至破产,债权人要求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就是恰当的,这也符合我们上文对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经济

47、分析。(注:这时由于股东的行为造成x的值小到可以忽略,股东的收益R与债权资本r正相关)第三,对公司的控制本身决不构成揭纱的理由。根据两权分离的理论,似乎股东不应该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否则就构成对有限责任的滥用。事实上,无论是公众公司还是封闭式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控制都是普遍存在的。尤其对于封闭式公司来说,一定要坚持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以便符合两权分离理论等于人为增加合约的数量和交易成本,这直接违背了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的基本原理。如果坚持有限责任的对价是放弃对公司的管理权的传统理论,现实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一人公司的处境就会显得非常尴尬。 参见: 杰西H乔波(Jesse H. Ch

48、oper)等著:公司法案例与资料(英文版) 中信出版社 第262页实际上,封闭式公司中股东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是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的必然选择。判断是否构成否定法人格的标准在于股东的行为是否造成负外部性从而构成滥用控制权而非控制这个事实本身。最后,揭纱不能一刀切,根据具体的情况,从法律和经济层面做具体分析。从法律层面上看,揭纱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平和公正,属于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但是,公平和公正只能作为目的,作为标准来操作是模糊的,甚至适得其反,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对揭纱的适用标准一刀切,要对具体案件从经济和法律层面进行具体分析,从公司治理、资本制度和财务会计角度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达到立法的目的。五、揭开公司的面纱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由于我国是制定法的立法体制,只有在公司法条文中对法律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才能使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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