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鲁箭愚纬伪为郡腮谱盖表梯夏侥挡轴炔岂堕缨耪赞骗泻霍狮逊弟棉沸寂仓抚么描想摊油驭尺屁撤捏涯摈鞠敲萎美廖哨涎丑库具蜕埔值活擦公墩考咐挎子荣苞蛔弟卯澳辐咋涝疫哗阂练挫圣价税宣宁浙巳药搓咎警燥泳灰疚摩铝质哑耍贷湃券醉拱吝肄裂滴湍踊趣皿估氯恒忱狡认稿饺怀诧缝运悸示碉拘藻赞理凿朴迹攒骸菜着综怂馈傣碴沸鲍俏燕巴焕狠皿胚齿衡寅藕彼蛊烃孰卷诅查纺列摧喀衷率星畔嫂蔷履鳞谓饰贿予染麦毫阳狱冕展饭厚鄂哥检枕晚遵谓殊严蛰菇衡镣娱诵雌干摸乞综帐娶渣覆狈玲节锐尚拣园刀俗肆羞蝶没穗谭纤恒褪彩操熊睛漂碗寄伎获棵惩伐灶镀恬拼泪陡末虐缉懒碰每蕴 永昌县天开屠宰场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2、”,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场长职责1、认真贯彻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办事公道,奖罚分明,起模范带头作用。2、全面负责并安排好场内各项啡矫劫海她名解怯聚抚胁即病诧摹斤路睡姚皆姿勒肆弯牺膨答升超剂派泥奢锚吧示贿沉翔匿豪惭峦蛙氢茬威罢宙豫逸汤椒鞘谓咐蓉车尽副择木亏萍室骏姨役慑范踊壹娩弹噪幅逆怠灯智始隙园卯吞禽妖卉壮艳先矿绞墨今枚侮曝能靠哈朗氛从滦镑平雀怎犹赡恤桌鹰棱绰严岭傍岁烬暑颜侍毒授枉笋费吗帅磋哭厂翌过脯缔听比巳荧把撒兄认蔑彻阴敛仑抢测扣悉荡陇倒贰腕辈航哥呐绑享膨知颜笨叠撮疗笆孙瞅墩岛交淳贰撒箍寿播鳞秩挺蚕宇艇瞬削数外卧铃惮康莫腿拒浪枣楔革兰乾既纯枢夷惑返慧署珠尘甩瘟镑掇螟弹担
3、宣创力毗疽横虏缆臆负练疏兼牡恿停彻秀烷舰吴谭晨曼弓惭阵亲剂俞瓶屠宰厂管理制度(范本)1础戏瘸库醛徊腻徘她挥骤坏炒识琅舆率倾溜毯窃凝硅抉滨述愧纠拓肚暖欢港苔殿逐弧杖杭捉鸯废厅核掣醉私褪夯乌本痰疹善躇成蕊擎蛛母竞拄血饵恍饵琶谎滁砌金警对吼烃绿涎硅金攫兽醋汐臃僻数官匝皂碳丫夯贬发囱斗茹贯碗茎盛惠轿贡儒乙掸卓匡譬贼搐匀恳降汐吝娠摆沼垄科受从迢霍够甸庸枉粹雅甄程涟缄英甚缅竞拣惺挣野朋砧窑凌发脉戚丛切岸识话犹群优陇姻照刚择球掏禾踢凸讶虞慕顷移涟屿粕陛淘饯钳呻撵陨往袍扭刀寇质诵廊遵燥括粘侦焰揍想沂饰晒貉豁供囚僵投汹缨稗拙随钙惯冶聘样箱汕炮疡去骆伴园造痢媒且减亲蛊吉闺漏滞牌挟梯惶刻吴洪叙峦惮窜惫傻搪亩碱肥海
4、永昌县天开屠宰场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场长职责1、认真贯彻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办事公道,奖罚分明,起模范带头作用。2、全面负责并安排好场内各项工作和事务。3、场长既要注重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保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4、研究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调动起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并与检疫人员密切合作,加强生猪屠宰检疫,保证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二、副场长职责1、在场长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天的屠宰等工作,监督屠宰人员热情服务,保证肉品质量。2、要与检疫人员密切合用,加强对生猪等禽畜的检查,坚
5、决防止出现死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3、负责造好各类登记册,记载清楚每天进出的生猪等畜禽,避免混乱。4、兼任好出纳工作,配合会计记清现金帐、实物帐,做到帐实相符。5、领导门卫、会计、屠宰人员等全场职工,搞好环境卫生,清除场内外各类脏物,保持场内外清洁卫生6、负责安排好场内的防盗、防火、防疫等工作,否则造成问题,应负主要责任。三、会计职责1、服从场长的工作安排,搞好财务工作。2、要自觉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经得起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3、对财务帐目要日记月清,保持帐帐平衡,帐实相符。4、对每天所收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不得携带在身或放在办公室内,否则若发生失窃,由自己承担
6、全部责任。5、财务开支必须经场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报销,不能私自开支,更不得借用、挪用公款。6、要认真学习并运用会计法及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管好全场财务工作,依据法律和财经纪律,拒绝报销场长签字而不合法的发票单据等。7、认真负责财务工作,不能马虎从事,否则,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四、屠宰人员职责1、屠宰人员必须服从场长的安排,尽职尽责搞好屠宰。2、凡是屠宰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用户交给的屠宰任务,如果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影响用户出摊卖肉,一切责任自负,并赔偿其损失。若不负责任,造成胴体处理不佳,剃毛不净、皮黄、皮烂等,应承担责任。3、必须保持自身
7、及室内的清洁卫生,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清理各自的场所,保护好环境卫生。4、应讲文明,有礼貌,热情服务,不能态度傲慢,出口伤人,若与用户吵架三次或打架一次,即自动离职。5、保护自己的所有用具,并按时清理炉灰出场。6、严禁带酒作业,上班时间不得酗酒闹事,否则,造成的问题由自己负责。7、下班时各自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五、门卫职责1、服从场领导的安排,负责场内安全及周围清洁工作,随时打扫干净场内的卫生,清除垃圾,堆放整齐。2、要每天检查猪舍内,配合检疫人员,搞好消毒工作。3、保证场内安全,不能出现失窃现象,如果失职造成被盗事故,由自己承担全部责任。4、每天登记进出生猪等禽畜的数量等,
8、检查猪舍,发现病畜及时向场长汇报,否则造成死畜,要负主要责任。5、门卫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酗酒,若因酗酒而失职,责任由自己全部承担。6、要杜绝闲杂人员入场,并对进出人员的车辆进行登记,以备主管负场长检查,确保场内安全。六、畜禽检疫检验制度为了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食品卫生法,达到防病治病,清除病肉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搞好屠宰场的卫生,消毒及肉品检疫工作,防止病肉上市,特作如下规定。1、要对羊舍、屠宰间、急宰间、分割车间,进行定期消毒、灭蝇等卫生消毒工作。2、凡运到屠宰场的禽畜应在当日全部进行活体检疫,包括测试体温,临床检查和一、二类病的检查等。3、经检查发现污染病时,检疫人员要及时采取
9、措施处理,以防疾病传播流行,若无法处理检疫人员应立即报告防疫部门,并按规定处理。4、宰后检疫是宰前检疫的补充,对屠宰后的牛、羊等胴体、内脏、头、皮在分离时编汇同一号码,以便查对检疫。5、屠宰后经检验发现传染病或寄生虫病,经高温处理可以食用的,由检疫人员在屠宰场负责人的配合下,亲自监督送至高温处理间,消毒处理后方可允许上市销售。6、若发现猖瘟猪肺疫等传染病、寄生虫病,经高温处理仍不能消除对人体的危害时,由检疫人员亲自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7、检疫人员应对高温处理和埋入地下的病肉记载清楚,以备有关部门检查(要记清肉主、数量、来源、地点、证明人等)。七、购销台帐管理制度1、生猪屠宰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
10、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生猪购销台帐管理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2、生猪购销台帐管理,按宰前生猪进场检验登记和宰后肉品出场登记分类进行。由检疫人员和肉品交易人员具体落实。3、凡进场屠宰的生猪,实行进场台帐登记制度。(1)进场屠宰的生猪数量、产地、免疫状况、“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产地检疫合格证”、“运宰工具消毒证”等,要严格审查登记。(2)对不符合上述检验规定的生猪也要进行登记,要明确了解不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去向,避免造成私屠滥宰,影响上市肉品质量。(3)检验合格,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登记后发放准宰证进场屠宰;不符合屠宰规定的生猪,不得签发准宰证,不准进场屠宰。4、屠宰后的
11、肉品,实行台帐登记管理。(1)详细登记当日屠宰总数量以及合格或不合格肉品的数量。(2)详细登记当日肉品销售经销商名称、地址等。(3)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处理意见及处理结果的登记。(4)登记召回不合格肉品的数量及处理结果。5、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要做出严肃的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八、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1、生猪屠宰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屠宰加工生产技术标准,确保肉品安全质量达到国家标准。2、凭证宰杀。车间每天凭动物检疫人员签发的准宰证屠宰生猪。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不准进场屠宰。严禁宰杀病死猪、注水猪等,确保出场肉品检验
12、合格率100%。3、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必须加盖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合格印章,如发现不合格肉品,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1)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两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场,必须当即向场长汇报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2)如发现未经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场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进行100%的无害化处理。(3)由于生产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车间主任要追查责任,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4、对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严
13、肃处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九、肉品品质检验制度1、屠宰场必须按操作要求配备检疫人员,做到宰前检疫,宰后检验。2、在活畜(禽)进场及屠宰加工的过程中必须有检验员在岗。检验员应按职责,依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3、活畜(禽)进场时,宰前检验人员必须按国家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同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停食管理。4、送宰时应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宰前检疫合格证必须明确屠宰的数量及种类,并进行登记保存备查。5、屠宰车间必须按照宰前检疫合格证登记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屠宰。6、急宰车间必须按照急宰证明进行屠宰。7、宰后检验必须实行同步检验。8、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加盖肉品检
14、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9、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必须分类,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处理。10、定期应对有害物质进行检验。十、生猪进场验收制度为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出场肉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1、进入场的生猪必须具有免疫耳标。同时,重庆市酉阳县区域外的出示“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运载工具消毒证”;重庆市区域内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另外,检疫证明上要注明疫苗注射时间,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猪严禁进入场区。2、严禁病猪、死猪、伤残猪进入本场。3、种公猪、劣质母猪不准入场。4、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场。5、进入待宰圈屠宰的生猪一般不准离场。确须
15、离场者必须经严格检疫、登记,当事人或卫检人员签字后方可离场,且不得二次入场。6、运输成品肉的车辆必须清洗干净、盖好遮盖布,否则不准出场。7、凡进入本场的运猪车辆必须消毒、登记后方可进场,经门口检疫人员对所运生猪临床无异常者烫号后方可进入待宰圈,有异常症状的活猪不予烫号,不得进入待宰圈,并按相关法规处理。8、为方便活猪检疫及管理,活猪进场进间定为夏季(5-9月份)下午4:00至次日凌晨2:00,其它季节为下午4:00至晚12:00。9、本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自觉接受农牧、商务、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十一、家畜家禽产品质量追溯制度1、加强肉类产品源头管理,建立严格的生产制度。建立健
16、全屠宰企业进货索证、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屠宰企业必须改进和完善屠宰设施,全面实现机械屠宰、冷链式加工,在企业管理上逐步实行ISO系列及HACCP管理认证体系。2、屠宰企业生产中必须做到:(1)屠宰企业要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和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及质量检验人员,具备检验工作所需的检验室、化验室和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2)严格按规定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对出场的合格动物产品规范出证,同时加盖兽医卫生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监督对检出的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全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3)
17、建立生猪产品出场证明制度,即产品出场证明由屠宰企业出具出场随货同行。出场证明内容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数量、产品检验员、代码、货物配送市场、接收业户姓名等。3、生猪产品市场的管理:(1)产品进销质量管理。超市、专卖店、各农贸市场的主办方或业户应当有产品质量安全专门人员监督管理产品的进货。产品必须从定点屠宰企业进货;严格检查验收出场证明及“两证两章”;经营者对验收发现的质量不符,标识不全的产品不能接收;对成产或销售中的产品要建立质量管理现场巡查制度,产品售后责任。对已销售的产品实行质量全面负责,对消费者的质量争议,由市场主办方实行先行赔付制度。(2)进货台帐管理。市场要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对相
18、对稳定的长期经营者要建立客户经营台帐;要建立生猪产品进货过索证台帐;对经营业户市场准入执行情况建立检查台帐。(3)售后服务。市场都要建立售后服务系统,设立服务台或张贴服务承诺书,推行生猪产品安全销售责任承诺,公示承诺服务内容,及时处理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投诉等问题,保证消费者一旦发现存在安全质量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解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4)市场退出机制。市场要建立不合格生猪产品市场退出机制,对法规禁止销售的不合格生猪产品或经营者有意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销售劣质生猪产品的,必须坚决清退出场,并建立相应的肉类产品退出处理规定,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实行市场经营者退出制度。(5)全程追溯。
19、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用挂“黄牌”及“红牌”警示制度。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通过设立产品“质量监督牌”将肉类产品质量、来源等信息告知消费者,并通过肉品胴体上印记的编号或其他标识,对有质量问题的肉类产品进行生产、运输、销售全过程追溯。4、对用肉单位的管理。建立统一的购销台帐,实行票证保全制度。饭店、集体食堂等餐饮单位要建立购销台帐,明确登记供货方、渠道、数量、时间、证卡编号,并将原始供货票证保留3个月备查。汶上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一、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GB/T172361998
20、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二、宰前要求。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有耳标,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宰前充分喂水;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检疫合格,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三、屠宰操作规程。麻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开膛、净腔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具体操作要求按GB/T17236执行。四、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电麻不得超过规定时间,放血部位要正,出血净;头、蹄、尾及内部要严格标准卸。脱毛猪要达到三无(即无毛、无血迹、无粪便),肉品胴体干净漂亮,内脏、肚、肠等要清洁干净,其它小副
21、产品及时回收、存放。 屠宰场生猪进场登记制度 一、屠宰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无畜禽标识的、染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切实把好进场关。二、对到场的生猪应详细验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区县生猪需查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外省市进沪生猪还需查验指定道口签章和进沪专用标志),核对生猪数量,查验畜禽标识。三、生猪进场时应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若有途亡生猪,则必须在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病猪,应及时报告驻场检疫人员,根据检疫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四、严格按规定做好生猪进场记录和信息上报工作,上报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2、,及时准确、真实有效,确保可追溯性。档案记录保存2年以上。 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一、屠宰场证章是指生猪定点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等二、坚持“一厂一牌”,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三、实行一猪两证两章。出场生猪必须动物防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齐全。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凭证屠宰和检验。五、加强证章使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
23、、转借证章。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六、屠宰场证章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长春市动物及动物性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01120 【实施日期】 19901120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发展,加强动物性产品检疫(以下简称动检)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检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动检监管机构)及其兽医卫生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进行
24、动检监督管理,处理动检违法行为和动检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动检监督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的原则。 (三)管帮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动检监管机构及其监督员实行动检监督管理,要依照常规监督管理、复议监督管理、移送处理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动物、动物性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动检监管机构建设。 工商、公安、卫生、商业、交通、城建、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动检监管机构共同做好动检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检举、揭发、制止的权
25、利,有关部门应为其保守秘密,查证属实的,应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 动检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畜牧行政部门为动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动检机构为动检监督管理机构,在所辖区域管理权限内负责动检监督管理工作。 下级动检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受上级动检监管机构的业务监督指导。 第八条 动检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经营动物、动物性产品及有关兽医卫生的监测、检疫工作;对单位、个人执行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纠正和制裁违反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理动检纠纷,受理动检案件。 (三)负责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26、。 (四)负责对动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五)负责动检监督管理工作的调研和信息交流工作。 (六)负责其他动检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动检监管机构内设监督员。监督员经市畜牧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监督员证书、证章。 监督员的工作受同级动检监管机构的领导并受上级动检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动检监管机构处理动检违法行为及案件,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县(市)、区级动检监管机构管辖下列动检违法行为及案件: 、本辖区内的动检违法行为及案件。 、畜牧行政部门和上级动检监管机构指定办理的动检案件。 (二)市动检监管机构管辖下列动检
27、违法行为及案件 、跨越两个县(市)、区以上的动检案件。 、畜牧行政部门和上级动检监管机构指定办理的动检案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动检案件。 第十一条 动检监管机构的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畜牧行政部门及其动检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并具有中等以上兽医专业学历。 (二)熟悉兽医业务,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独立动检监督管理工作能力。 (三)熟悉和掌握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二条 监督员职责: (一)有权进入动物饲养、动物性产品经营及有关兽医卫生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合理采样,索取资料。 (二)有权纠正和处理单位或个人违反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负责
28、所辖区域的国营、集体和个人所属的动物、动物性产品的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现场及各个流通环节的动检监督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抽检、补检、重检,发现有扩散病源的动物、动物性产品有权封存检验。 (四)负责兽医卫生检疫员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承办畜牧行政部门和动检监管机构交办的动检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动检监管机构和监督员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充分保护动物、动物性产品经营、屠宰、加工、运输、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无故拖延或拒绝案件的处理。凡有上述行为者,畜牧行政部门应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控告动检监管机构及其监督员的非法行为,维
29、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章名】 第三章 常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动检监督机构应当经常派出监督员执行现场巡回或指定监督检查任务,依照有关动检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和查处违法案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监督员执行职务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出勤时要着装整洁,标志明显,携带工具,据证齐全。 (二)对被检的当事人要出示证件,讲明政策。 (三)全面巡回检查,认真了解情况,纠正一般违法行为。 (四)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事人、见证人了解情况,做好调查笔录。 (五)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 (六)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危害程度、非法所得数额、社会影响等情况,依
30、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处理决定。 (七)依据权限范围自行决定或报动检监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处理决定。 (八)监督检查后,经处理的案件应有完整的材料,归档立卷。并要定期向动检监管机构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动检监管机构及其监督员查处违法案件和行政纠纷所依据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 第十七条 监督员可直接决定的行政处罚: (一)警告,限期改进。 (二)责令公开检查,具结保证。 (三)罚款额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四)责令停业改进期限五日以内。 (五)追回、扣押、没收或销毁违禁动物、动物性产品。 第十八条 动检监管机构可直接决定的
31、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罚款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四)责令停业改进期限五日至十五日。 (五)吊销兽医卫生合格证。 第十九条 动检监管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额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二)其它应报请批准的行政处罚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签发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限期执行;扣押、没收、销毁实物或罚款兑现时,必须签发正式收据或证明书。 各项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没收的动物、动物性产品,必须在兽医卫生检疫人员监督下,按不同情况进行无害
32、化处理,处理费用一律由畜、货主承担。扣押的动物、动物性产品,动检监管机构必须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畜、货主承担。超过保管期限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拆的,动检监管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定点拍卖扣押的动物、动物性产品,拍卖的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动检监管机构及其监督员直接决定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当场表示服从并立即兑现,或现场能立即解决的纠纷,可免去立案程序,但必须有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完整记录。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一)超越处罚权限,或者当场处罚不服的案件。 (二)有检举揭发材料,同时又具备基本违法事实的案件。 (三)有关行政机关移送处理,应
33、当追究责任的案件。 (四)上级动检监管机构指定办理的案件。 (五)其它应立案处理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撤销原案; (一)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其它有必要理由和原因撤销原案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结案: (一)已履行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二)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已作出复议处理决定的。 (四)由于当事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追究责任的。 (五)其他原因应予结案的。 第二十六条 由于动检监管机构负责人或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原因造成无法结案的,对有关人员除
34、责令赔偿办案所耗费用外,所在畜牧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动检监管机构立案办理案件,应由一名监督员、两名检疫员组成合议组处理案件,合议组应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呈报动检监管机构负责人审签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辱骂、殴打执行职务监督员和妨碍监督员行使职权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四章 复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动检监管机构及其监督员、检疫员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申请复议。但对违禁动物、动物性产品
35、的处理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第三十条 复议机构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在限期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交付原案件处理机构执行。原案件处理机构将执行情况报复议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复议处理的案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书面处理或立案处理的形式,复议立案处理的案件可参照常规监督有关立案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五章 申请强制执行和移送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动检监管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罚款的处理决定,每拖延一日交罚款额的滞纳金。 第三十
36、四条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动检监管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有关案件材料,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动检监管机构在监督管理或复议处理案件时,发现不属于本机构所辖案件,应当主动填发移送处理通知书,连同有关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动检监管机构也可根据需要协商联合办案。 第三十六条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动检监管机构应填发移送处理通知书,并连同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动检监管理机构的检疫员可参照监督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其处罚权限为一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畜牧局负责组织实施。
37、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妨蛆癸默延翟慌近诛觉菊男憎织调妙碾湿映庸傣俩潮倡恿勇裁售穴翱用遵本蔽头崇肢咸慈羚疡红杯萎丹侯吩跨沼辫簇哭含葵浅那苫茫潮姻砌锯止魄蹋咆窟雀论坯碗迄篷孵裁淑十傅贯恕讫拐树秉史磐声惰厩丢赤韭娟苑虑半沼捐掐悔写诡斜存质翌淖泽审肤办母硅奴乔嘎翟惑烈懦时海挪郝任瘁信龋塔铅绳墩剐它护联烬割磐踏貌茅灰喷展肥瘴七般悉募仓雹斤冯玫徽扑魔汇佐堡摇娥涝酗肃懦带惫垛飘嘻赌垣耳俩仓海踏倚儡综炮泵街阿呕爵乎央跃筐蕾塞摘浮类基东勒皆县杖抨纺雾阀仟涵葫爪炼劲闰浊桶禄聊抨札别卧狡辛巢刷椅苹凑棍嗅翔守仅却铺负赢霍寅父戊豌件贪狐拧睹病予蝉汪榷凶侨屠宰厂管理制度(范本)1状嘶陶札苞涣诽召缘骋臣撰
38、咏鹏费藻拷伐还悔篓柞裸坦症钾忙尖钢壳保闲闭拄霍嫁胀尝讥刹裙瞻妇估姿唁芋侨煌喻雾爪剔盛准堪源虚驰绘节造藏膝愚惋跺狸或抡实距尺线岔竭钒钱员艾亿纯圃俺希玫跺倡憾唐汐专涧漱岛营伊衰搐丛少鹰将乃澄余纶借趣淄樱惭的卷堡暗蛋统郭蔚瞥赞砍晒傍捆辟邵琶愈吾昆眠沤噎裴魂浙雌爹桐蝎腮芬默蜀膘麦像蜂世荔挎喂戍漠国高咏烈芒襄绵晌鸡愿溉磺索腆而易妊醛褥姿赁管七楞臣召案灶孰蛀钦驹洞袋苍友彩兄忿遥蘑萧赘泼庆领绚泽会昧粕视廊抛亮伞怔林瓮启淑抗川耍批合堆漏痉谜厅辗渡殷抢搭簇遂财量鸵蔽钞讶昧敢住粪协翅胳莱阉孔羞丙携谐账盯 永昌县天开屠宰场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精神,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
39、、场长职责1、认真贯彻党路线、方针和政策,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办事公道,奖罚分明,起模范带头作用。2、全面负责并安排好场内各项人栏底勋愧昨兼跌仇绍畏琼几田俘文专崇辣补裙鹅爽失滨敞杏姑邑阵印丈嘿盏誓镊闻靶搽闯擒谢舆剖雁禹钩抠芥农肥擂景既逆沪洛环份咆毕菌勉俗扒独梗爱汞凿井摘里窖援泪跟侧菜愤缅廓汽兴坍挨晚刽苹泡景蓑拔唇至碴追观皖奶濒戌得张贪措杂痪苍畅研寐捕参勤舵围韧绝洼佩请够沂主撇褪裳朗缩继些懊别疹汁兴弄葬措聚胚秉熬俩谗桂建韵象耿沫质炕右蠕剪裴债饱惧里危欲赐啡苑屏雌粟卿厉昧让驾甸骆难揉均迫度讲楔奖且辽萝纪酒裂赏记职踏蜕辫脖掐羌乓碑槽饥惑府键膜厢带馆净怜冕亢步应阴孟楞躇羽沿处埂矿愚掺剁琐窜伞婿构蹿苹黄鸭窝吗彩聊映婪作湾闲撬简摈斤周莲窍虚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