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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报告制度
凡属公司内清理各种料库、料仓以及煤粉制备系统,油库(罐)处维修须动明火,检修压力容器、变、配电室,生产重要设备检修,爆破作业、物料堵塞事故及一切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作业,均属公司危险作业,为了确保危险作业过程中的人身、设备的安全,作如下规定:
1、需要进行危险作业时,负责危险作业的单位首先必须提出进行项目作业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的内容该项作业的地点、项目内容、负责组织作业的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保证安全作业的安全保证措施等,报生产处、和主管生产副总经会审签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2、从事危险作业前,负责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由单位领导任组长的安全作业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危险作业。
3、进行危险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制定此次危险作业切实有效的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报生产处备案(必要时生产处同时参加安全措施的制定),作业负责人负责具体的组织落实,公司生产处负责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及安全保证措施、安全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4、从事危险作业前,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召开全体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会,对具体的安全作业规程、注意事项。必须给相关人员交待讲清,并要求严格认真做到。
5、开始危险作业前,作业班、组长必须提前深入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步骤,确定安全区及安全撤离区。
6、危险作业进行前负责作业的领导必须对作业人员有明确分工,作业人员不得各行其事,并明确作业现场监护人。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规定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会正确使用,光线不充足的地方作业,必须使用充足的安全低压行灯。
7、在危险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事故后,其他人员必须立即进行现场救护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生产处。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和外来单位在公司内作业的桥式吊车、龙门吊 车、塔式吊车、梁式吊车、汽车吊及电动葫芦等。
第二条 起重机的司机和起重工经过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市劳动局安全作业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和指挥,无证不准操作起重机械和指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十不吊”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对自己的起重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安装、验收、大修、试验、改装等内容)。
第四条 各单位自制起重设备,首先应将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送设备部、生产处审查,并报县安全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准制造,不经县安全财务部门检验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五条 新装、改装、大修后的起重设备,首先经本单位检查验收,自检无问题后,再向设备部和生产处申请检查验收,由生产处向市有关部门申请联系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第六条 起重设备不准任意改变技术性能,如确需改变时(增加起重量,加快速度,增大跨度时)必须对改变部位进行设计,并将整个设备的强度、刚性、稳定性和功率验算,上报财务部和生产处部同意,并经公司财务部门与市生产处联系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七条 起重设备不许任意改变位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改变时,要经本单位提出方案,设备部同意,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后,方可改变,同时报生产处备案.
第八条 起重设备报废,必须向财务部提出申请,从批准报废之日起,停止使用。报废的起重设备不准降低吨位使用,不准挪用或转让。
第九条 桥式、龙门、塔式吊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凭证操作。无驾驶室的地面操纵起重设备,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操作。
第十条 起重设备严禁超负荷起吊、歪拉斜吊和起拔埋入物。严禁使用起重设备吊人和直接用钢丝绳吊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 桥式龙门吊、塔式吊车起重机每1—2年由财务部做一次技术检验和静动负荷试验。超过技术安全标准的必须进行修复,否则不准使用。检验结果要记入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对信号装置、安全限位装置、钢丝绳、链条及其它工具,每班必须进行一次检查。使用要确认,不准操作带病的设备。失灵和达到更换或报废标准的,要按要求立即修复或更换。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依据
1.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标准和省市各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
2.本企业需要解决的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生产安全措施。
第二条 安全措施计划的编制范围
1.防止火灾、爆炸、中毒、工伤等各项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等。
2.改善生产环境和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工业卫生的一切措施。如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消除噪音等措施。
3.有关保证职工劳动卫生所必需的房屋设施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女工卫生间、消毒间等。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方面编写安全技术教材,购买图书、仪器、影视片,举办安全技术培训班、安全展览,出版安全刊物等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5.安全技术方面:为安全技术试验和研究所需的设备、仪器和材料等。
第三条 安全技措项目管理程序
1。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国家保护政策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具体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送生产处审查汇总后分别报财务部和生产工艺部。
2.公司常务副总负责召开有工会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专业会议,讨论如下内容:
(1)确定安全技措项目。
(2)确定各项目的资金及来源。
(3)确定设计负责单位及负责人。
(4)确定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5)确定物资供应单位及负责人。
(6)确定项目工期及完成投入使用日期。
3.经上级批准的安全技措项目,由设备部门和生产工艺部统一纳入全公司安全技措计划,保证计划按期实施。
4.安全技措项目竣工后,由生产处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
5.安全技措项目,在竣工投入使用三个月后,由使用单位写出技术总结报告, 对其安全技术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做出全面评价。
第四条 安全技措项目的资金和材料
1.需增加固定资产的技措项目,其所需资金在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使用(提取范围为10%-20%),较重大的项目可申请贷款。
2.安全设施的大修或改造由企业大修费开支。
3.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其它安全技措项目,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数额较大者可分期摊销。
4.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5.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由归口管理的物资部供应。
第五条 安技设备的管理
1.各生产单位应将本单位所属安全技措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纳入设备管理。
2.各生产单位对所属安全技措设备应按期安排大中小修,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处于良好状态。
伤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公司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时,首先要采取得力的有效的应急措施,以防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在一般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主要是制止事故蔓延,救护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和迅速逐级上报。
第一条 制止事故蔓延
员工伤亡事故发生后,有些不存在蔓延的危险,事故源即自行失去伤害力,有些则存在继续蔓延,危及更多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可能,如火灾、各种爆破、中毒和窒息、触电等。对于这类事故必须果断采取得力措施,制止其继续蔓延。制止事故蔓延的主要措施。
1、启动事故抢救机构,统一负责指挥事故抢救工作,以制止事故蔓延,救护受伤人员。在实施事故抢救工作时,应根据不同事故的情况,由有经验、熟悉情况的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抢救指挥机构,统一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工作,以便尽快制止事故的蔓延。
2、根据事故的类型,实施相应有效的制止事故蔓延的措施。事故发生后,抢救指挥人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都应沉着冷静地对事故进行判断,找出排除事故的关键部位和有效措施,指挥有关人员排除事故源,制止事故的蔓延。
第二条 救护受伤人员
救护受伤人员,是事故发生后首先应该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对受伤者能否采取迅速有效的急救措施,是能否挽救受伤者生命,减轻伤害程度的重要环节。救护工作要在事故抢救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有秩序的进行。
1、对触电者,首先要尽快按照不同的触电方式,采取拉开或切断电源,用绝缘隔离电源,用绝缘物把触电者拉离电源等方法,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其次要对假死状态的触电者,迅速而有耐心的进行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等方法进行抢救。对于在急救中没有苏醒过来的触电者,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不要停止实行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脏挤压法。
2、对于砸、挤、压受伤者,应尽快关闭电源,使机器停止运转或者搬开伤及受伤者的重物,终止外力继续伤害,视受伤情况进行急救,受伤者晕迷、停止呼吸的,应尽快进行人工呼吸,严重出血的,应采取指压止血法或紧缚止血法进行止血,深度受伤内脏出血的要尽快送往医院,并使受伤者保持自由呼吸和正确姿势,以防事故性休克,肢体发生骨折的应用薄板或竹板对骨折处进行固定。
3、对中毒或缺氧窒息者,要尽快使其脱离中毒现场,转移至空气流通的地方,并松开中毒者的衣领、纽扣、裤带,使其呼吸畅通,要给中毒者输入适量氧气,在送往医院途中,也要继续吸氧,中毒或窒息的要采取人工呼吸使其复苏。
4、对烧伤烫伤者要尽快送往医院,并采取防止休克的措施,保持其自由呼吸盖住伤口。受伤者着火的部位要尽快用棉被、毯子、衣服等将其包住或让其在地上滚动,使着火的部位熄灭。
第三条 保护事故现场
为了保证客观正确的调查分析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情况及原因,以便于有效采取防止此类事故的再发生,发生伤亡事故后,应采取得力措施,认真保护事故现场。
1、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公司应派专人看护现场,防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破坏或改变事故现场情况,给调查分析事故造成困难。
2、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均应保持在原来位置,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取走,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保护措施。
3、凡与事故有关的痕迹、残留物状态,应保持原样,不得破坏、改变、冲洗或擦拭。
4、为抢救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改变某些状态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要对原样进行拍照,绘制事故图等。
第四条 迅速逐级报告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是伤亡事故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认真执行这一制度,是事故应急处理的一个重要措施。事故发生后严格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迅速逐级报告。
第五条 对于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要求各部门(室)认真学习领会,并在可能发生事故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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