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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本科毕业论文.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1978700 上传时间:2024-05-13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9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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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专科)毕业设计(论文)论文题目: 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 摘要程变更作为控制工程变更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而施工组织设计又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关键,为了从根本控制造价,取得良好地经济效益,应抓好每一个变更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未雨绸缪,以取得控制整体工程造价的效果。许多建成工程的工程变更使工程造价难以控制,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所适从,给工程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要有效的控制建设工程造价,重视和加强建设前期阶段的工作,以确保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关键词:工程变更;影响因素;管理;处理原则; 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目 录前言11、工程变更的涵义及

2、管理11.1、工程变更的涵义21.2、工程变更的影响因素31.3、工程变更的管理41.4、工程变更的定价方法52、工程变更的处理原则123、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123.1、工程变更的造价控制133.2、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134、结语16参考文献16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前言由于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条件限制,在实施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实际情况与原设计文件不符以及发现原设计的错误、遗漏或因其他客观因素而改变原设计方案、结构、数量或调整原合同中的工作内容,这就产生了工程变更。只要在工程实施中有前述情况发生,工程建设相关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包括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设计方)均可据此提出工程变更。任

3、何工程上的变更势必影响到工程的正常施工运行,都会对工期、造价、成本等产生影响,增加工程的资金投入,进而影响到工程的投资人的收益情况。因此,工程变更将直接增加项目的资金投入,易使投资失控,使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受到影响。频繁的工程变更会增加和扰乱业主方和承包方正常的工作步骤和内容,还会增加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对合同管理和质量控制都不利 ,增加项目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并间接导致工程造价成本的增加。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需要投资建设一大批工业、民用建筑和基础建设设施项目。从工程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如何控制好每一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合理地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4、一直是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和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工作是工程变更和索赔的管理以及工程的计量和工程价款的结算。由于这些项目大多具有工程范围广、工程项目多、工程造价高等特点,所以这些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的流程。由于所处阶段的不同,采取的工程造价管理方法也不尽相同,即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逐步进行细化,经过一个从宏观控制到微观控制的过程。在上述各个阶段,如何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合理运用建设资金,已成为多年来讨论的课题,尤其是在工程实施阶段,工程变更、材料价格上

5、涨、出现质量事故等因素会导致工程造价的上涨。一、 工程变更的涵义及管理1.1工程变更的涵义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

6、改变。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

7、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

8、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1.2、工程变更的影响因素 合理、时机恰当和有序的工程变更对项目建设各方是有利的,具有工程建设的正面效应和推动作用,这将使建筑物或构筑物更能满足其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降低成本和提升外观美化等。但是,毋庸置疑,相对随意的、不合时机和无序的变更将极大地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导致项目成本增加。 (1)主体行为引起的变更 建设项目主体行为是影响工程变更生成的重要因素。建设项目主体行为包括业主行为、承包商行为、设计方行为、监理方行为、分包商行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行为等。其中,业主和承包商的主体行为对建设项目变更的生成具有决定

9、性的作用。例如,工程的业主通过虚假工程变更套取建设资金或通过工程变更手段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另外,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参建人员专业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也会影响项目变更,业主、监理方、设计方或承包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形下,极易诱发人为的不合理工程变更甚至恶意工程变更,如设计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偏低,设计文件编制粗糙,达不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势必引发工程开工后的设计变更。 (2)计划不完善引起的变更 在工程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忽略了某些环节,而引起工程变更。在政策法规方面,一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使用了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落后产品、工艺

10、和技术时,必须以相应的设计变更或施工措施变更的方式予以调整,以满足政策法规要求;二是在成本方面,例如工程所在地部分材料供应短缺,需进行材料品种代换以保障工程顺利实施,从而产生设计变更。 在工程质量方面,一是工作质量低劣引起的工程项目变更,如施工方案不满足现场施工条件等;二是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引起的工程项目变更,如建设单位为了创造品牌,调整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以达到评优的目的,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 (3)不可预见事件引发的变更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地质条件的变化使得原先的设计方案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设计变更,如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路基基底出现软土层,为保证工

11、程建设质量,通常采用换土或打桩等工程技术措施,从而产生设计变更和相应的施工措施变更;罕见的暴风雨延缓了项目实施过程,则需要进行进度变更。 (4)工程合同引发的变更 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对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工程变更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当合同中具有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工程变更条款时,合同参与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增加合理的工程变更,对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成本控制将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1.3工程变更的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

12、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13、为加快工程变更处理进度、缩短时间周期、尽量避免或减少变更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工程变更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制,即:先按变更项目的种类、工作量大小划分为一般变更设计、重要变更设计、重大变更设计等3级;在实施中再根据所发生的变更等级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1)一般变更设计 一般变更设计在项目实施中最为常见,也必然会发生,但它涉及规模较小、技术要求不高、投资变化不大,往往可由监理工程师在与设计代表会审后直接批复,报项目业主备案。一般变更设计通常有:为提高工程质量,少量改换工程材料;因季节等原因,为保证施工进度及质量,少量增加添加材料的变更;工程结构物位置的局部调整;工程结构形式的个别调整;工程数量发生变

14、化,但变化量不大于10%的变更;工作量在施工合同金额的1%以内的其他工程变更。 (2)重要变更设计 重要变更设计是指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涉及规模较大、技术要求较高、投资变化较大的工程变更。它由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及项目业主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项目法人主管单位(地市级)审批。重要变更设计通常有:因提高工程质量要求,主要工程大量改换工程材料;工程结构物的增加和删除的变更;主要工程形式的调整;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变化量在10%50%以内的变更;工作量在施工合同金额的1%5%以内的其他工程变更或项目业主认为有必要上报审批的工程变更。 (3)重大变更设计 重大变更设计是指超越上述重要变更设计规模的、或重

15、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以及地(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上报审批的工程变更。它涉及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与工程投资变化都大,必须在监理、设计单位、项目业主、地(市)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处理。1.4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第一、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1.定价原则(1)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

16、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

17、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

18、)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

19、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2.单价变更方法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

20、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1)直接成本:6.5元m;(2)间接成本:1.5元m(3)利润:0.5m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 m.(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第一种报价:8.5元m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第二种报价:8.0元m,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第三种报价:6.5元m,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

21、不同。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时更应如此。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或8.0元m的价格来计价。第二、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1.定价原则(1)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

22、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2.定价方法。(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23、:5/480100(元m)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

24、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高出20元m,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 m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

25、。下面以示例说明。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

26、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m,标底100元m,故让利10)。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表1)

27、工程细 单位 数量 (万) 标底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备注 单价 金额(万元) 单价 金额(万元) 单价 金额(万元) 挖方 3 100 8.5 850 8.0 800 10.0 1000 填方 m 100 5.5 550 5.0 500 7.0 700 路面(4cm) m 26 100.0 2600 90.0 2340 80.0 2080 合计 4000 3640 3780 变更路面 (5cm) m 26 120 3120 112.5 2925 100.0 2600 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4520 3965 4300 变更路面 (5cm) m 26 120 3120 120 3120

28、120 3120 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4520 4420 4820 变更路面 (5cm) m 26 120 3120 114 2964 104 2704 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4520 4264 4404 (3)加权定价法以上两种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价方法是在考虑路面(5cm)的单价时,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预算方法定价以此加权确定路面的单价。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单价应为:80120/5104(元m)该方法的不足之处是未考虑规模效益对成本和价格的影响。(4)定价方法的适用范围上述方法中第二种方法适用于新增工程的定价,而第三种方法适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设计修

29、改(尺寸修改)时的定价。在造价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会比上述示例要复杂得多,但不管如何复杂,价格公平是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二、工程变更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应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一是为严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必须明确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除非确实需要,才根据工程变更分级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严格遵循部、省各有关规定。二是各级工程变更设计的管理与审批必须以确实需要、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工程进展、节约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兼顾建设各方利益等为基本原则。三是工程变更项目不得将同一工程细化分解成多次、多项小额工程变更设计上报审批。四是

30、在工程变更设计过程中,不得相互串通作弊,不得通过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杜绝工程变更设计中的各项腐败行为。五是提出变更设计申请时,必须随附完整的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即申请报告、变更理由、原始记录、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造价计算书等。六是对于工程变更设计,驻地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好第一关,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数据、资料严格审查所提工程变更理由的充分性与变更的必要性,合理、准确地做好工程变更的核实、计量与估价,切实做到公平、合理并按规定程序正确受理。七是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的审批应规定严格的时间周期,一般在715d内批复。八是工程变更设计经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复下达

31、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应按变更令及批准下达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并相应增减有关工程费用。三、工程变更对造价管理的影响主要影响: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工程投资数额大等特点,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任何变更,都会造成工程总投资的变化,从而很有可能影响一开始以招投标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为基准的投资预算、投标收益以及投资风险决策,特别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以及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的项目发生增加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将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工程变更常发生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处理不好常会发生纠纷,损害业主或承包人的利益,对项目目标控制很不利,首先是投资容易失控,因为承包工程的实际造价等于合同

32、价与索赔额的总和。承包人为了适应日益竞争的建设市场,通常在合同谈判时让步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索赔获取补偿;由于工程变更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承包人的索赔等,都有可能使最终投资超出原来的预计投资,所以工程师应该密切注意对工程变更价款的处理。其次,工程变更容易引起停工、返工现象,会延迟项目的动用时间,对进度不理,最后,频繁的变更会增加工程师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另外,对合同管理和质量控制也不利。第一、工程变更的造价控制 工程变更实施后,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提出变更工程价报告;造价工程师按照标书合同中有关规定审批;变更价款确定后作为结算依据。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分清责任,分别计算

33、费用。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与正常程序相同,但监理工程师应注明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质量、工期、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由设计部门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协助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二是工程变更应视为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并根据合同手段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三是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监理单位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削减费用估算单。四是合理化建议的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五是工程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

34、,则由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办理。六是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凡是没有经过总监理工程师认证并签发的工程变更一律无效;若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事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工程变更手续。第二、工程总价的管理和控制工程变更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工程师要搞好工程变更的造价管理和控制,首先应具备丰富的经济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其次,在进行造价管理之前,应对承包商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并且加强单价分析,对因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单价偏高或偏低的工程

35、细目及与此有关的工程变更,更应加强跟踪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价管理中应加强控制的工程变更:(1)工程规模扩大的工程变更。(2)单价偏高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增大的工程变更。(3)单价偏低(亏损价)的工程细目其工程量会减小的工程变更。在变更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除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定价及单价合理性分析外,还应加强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并保证工程总造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FIDIC条款52.3款规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结算时,由于工程变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计误差使得工程结算款额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有效合同价是指合同总价中剔除计日工和暂定金额报价)的15

36、,则对超出部分给总价公平性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整。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工程总价的公平性进行有效控制的一个有力规定。如何准确地执行这一规定则是在实践中难度较大的问题。关键是监理工程师首先应通过造价分析确定合理的总造价,然后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别,再对超过15的部分按造价公平原则予以调整。现仍以前面的示例为基础进行说明。设该项目在实施中除路面(4cm)变更为5cm外,其工程量清单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计误差(或变更),其实测数量均为120万m,而不是100万m,则此时,如按前述的单价确定原则结算,项目的结算价格分别为4524万元或4744万元(见下表)。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表2)工程细目 单位 数

37、量 (万) 实测数量(万)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备注 单价 金额 (万元) 单价 金额 (万元) 挖方 m 100 120 8.0 960 10.0 1200 填方 m 100 120 5.0 600 7.0 840 路面(5cm) m 26 26 114 2964 104 2704 采用加权法确定单价 总额 4524 4744 有效合同价 3640 3780 超出比率 24% 26%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种报价,其结算款的增加额均将超出有效合同价的15。其中,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价时,其结算款的增加额更大,说明如按原合同价(或工程变更的单价确定原则确定的单价)结算,其结算价的不合理性加

38、剧,因而有必要对结算总价进一步进行调整。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时,承包商会从土方的增加中获得规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报价时已向业主让利(挖方、填方单价均比标底单价低),因此,两者相抵后,其结算款额4524万元仍是相对合理的,即总价可不作调整。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承包商除获得规模效益外,还会从土方的超高报价中获得不合理利润,其结算款额达到4744万元,为有效合同价的26%,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因此其合同款额有必要调低。如考虑15内的变化不作调整,而只调整超过15的部分,且将挖方、填方的价格下调到8元m及5元m,则调整后的结算情况是: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

39、1190万元;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万元;路面:261042704万元;合计:4724万元。因此,通过该方法,下调了20万元,总价的不合理性相对受到控制。总价调整问题也是造价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复杂的问题,它取决于监理工程师对合理总造价的正确估计。上述示例中已作了许多简化,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如工程量的变化意味着开办费用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该例中没考虑。四、结语 工程变更是造价变化的主要根源,变更对造价的影响是复杂和多方面的,但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和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项目的造价动态信息,达到主动控制和动态控制工程造价目的,使不致发生工程做

40、完、结完帐才知道工程已经突破预算的事情,各级领导在事情并未发生时采取有力的措施把超投资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工程造价就得到根本性的控制,整个工程管理也将从粗放式管理进入一个科学管理的时代。工程造价控制不是孤立的,它反映出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造价控制是工程管理的一个方面,要控制好造价关键还得提高建设者们的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科学的管理体制,形成一种互相约束的机制,防止人为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工程规模、逃避监督的现象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有效控制工程的造价、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孙昌玲,张国华.土木工程造价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2 陈建

41、国.工程计量与造价管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1. 3 车春鹏,杜春艳.工程造价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 5 仲景冰.工程项目管理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 6 周鸣放,郭斌.工程管理专业英语M.北京:中国水利出版社,2003. 7 刘钟莹.建筑工程造价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8 田恒久.工程经济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9 陈海英.工程造价控制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8. 10 朱宏亮,成虎.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42、006. 11 姚梅炎.工程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8.1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13.交通部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14杨子敏,袁剑波,公路工程造价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15.FIDIC,CONDITIONS 0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航空工业出版社,198816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117.李大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1117李大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监理,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11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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