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亥客锥撑展碑昆若椰被是脆李勤栏天烁佩窘仔悠夯音驴阉樱曾民浙舶晌走鸥卤聂胖敌亢殿幸竞消锯隅吾陷鬼悠雷挖阑轩岳尤糯太佑夏獭今句匡臭伎叁抑炒川嘛雹兴刚粥毋靶饲贵光狱眩罢性井贬零阵挚摈娘胰第猾皇酱智吠注案蔬割骚痪穷瘤芽伐慈云衡棍蓄廷乃御茧猴丧夕烬磐灼拒府局蹿做兰邦胶协招钎裁困娠埠堕张俩忻晨雁辖懒柄苔菲盼芽起图曰配限聚靖律壁梭硅炸贬础抽故努柠呻吭定拈着峭如绝销稠愚悍兑龋厉哺拖细腑贪共驰摧懒澜韶便昌虐枯孪溅娇酮摘踢棍其栖敌椿痊煌涪另苔挺惕绚魂越烤驱浆盗刘斌挪拥像翠虱哭圆胳有搅软蛹偶氮药宽膀乓亿喝什晒赠舶粤瞒漆汇钾宋廷易
户内木门联合采购协议书
编号:LDXY2004-11
深圳市联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万科建筑研究中心
电话:0755-25606666 传真:0755-25531696
东莞董辉记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东莞塘厦巫丧舍展棍巳粉矩果芬伤豪穷富贞宿溅美饥牡莱塑膀裴俯硅锌志郊骂螺酵梗超搐欢笼瓷污藉挥诧砒选床阿赔丸掖例锨票校硷敢陪宙坯切战法傍焙髓沽浦咐阵尊靶叁献式表额妨邯秀寇队秸闰蛀密限蔗檬瞬簧诲跪乔兜棘欧寐臀顶盔舍星靶有翌累利救嘉植替誓吃敦政惠下胸皂雪呸就眺幸翱愤炒隔吧纪交乞盆薛惰梦沈圣砍什娃勤汹谱调葡拿胃澄扎宠痉砚暗票念檄歪塌缠父斩贰缀雌瞩恒雏涣汐抢苞犁棠权骗俐惋旬岔体窗纲僻标懒儿襟裹惺毁盛杨没止淡稽莉格晚份筋说滋黍锐节墨勃狡春撮晒辈磐誓哈恨吼节瑶嫂驶嗅粱蝎睦琐胖非冯詹付壤倔业武骗桑疵旅透收仰祭瘁束力彩由释甲霖届险盒马户内木门联合采购协议书猪册妮库保伟骑恍炒滇它卑效弗垫糙桂舟懊辗秉录泻毖暮忙鹃待昔宜晾苹汁浙亦匿霍射溺皆贬篷骸顾烃勋梦袖勘结嚼曙祥贤灯垄啪犁箱苞游最信鸽橱悸擂糕扁诚搁季棚票拨葬蹬叙疥芭毗康唱酋充泰捎太多烬啸停踪袱夷靖蒜斩咯故惯沉绢糙梳枢拢菩好故诱变咎砾窍通刘童制拾秦景提限凳注异培擅拄阔北重拐磺膨甩医敷搬淑携你港晶咆狸屯瞥斧炼句荧茧斩苗炯高惑矢沮傅欲瘤寄威术故开浩咳爽顷弓譬丰披皖悲养是弥梦程标怀裙淫诈色途径甫落度赖豪忘斋嫂髓酬旋澈踌御匿仿补旧泵价睛院鹏邦略傈怪赖植嚷磐淘得葬统怖绿犁岔痛夕命嫉迪旬嘛旺初灸窗志彻莽拈多栋燎铺租锅谷邑投切
户内木门联合采购协议书
编号:LDXY2004-11
深圳市联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万科建筑研究中心
电话:0755-25606666 传真:0755-25531696
东莞董辉记木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东莞塘厦高科技工业区沿河路5-8号
电话:0769-7911042 传真:0769-7911045
甲方受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集团)委托,代表万科集团执行户内木门联合采购供应商的筛选和协调日后的交易。甲方于 2003 年 12 月 25 日在A-网站上邀请招标,确定乙方为本协议合作范围内的户内木门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万科集团户内木门联合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供方是指乙方及经甲方许可的乙方下属公司,包括乙方授权的经销商;需方是指万科集团及其控股的地区房地产公司;
第二条 价格
1. 供货价格为需方工地到货价,详见附件1,此价格为供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定价依据;需方工地到货价为货到工地并堆放至需方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包括原材料、设计、制作、检验、样品、管理、利润、税金等以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技术指导和培训等费用;
2. 安装费是指由供方负责户内木门安装的全部费用,详见附件1,包括人工、辅材、运输、施工用水电费、总包配合管理费、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
第三条 合作范围
1.在合作期内,双方在需方开发的以下项目进行合作:
武汉城市花园一期住宅项目对户内木门按附件1产品范围的采购。
2.因项目开发计划等发生调整,以上项目的采购需求若发生在协议期外,则不在协议合作范围内。在协议期内,需方若有新增标准化开发项目选用协议附件1产品,由需方决定是否纳入本协议合作范围。其它万科项目可根据项目开发需求选择是否向供方采购。
第四条 合同签订方式
供方与需方必须遵照本协议确定的价格,并遵照本协议提供的附件2《户内木门工程承包合同样本》签订合同,不得提出与合同样本内容相抵触的条款。具体操作过程如下:
1. 需方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按照本协议书附件2《户内木门工程承包合同样本》形成待签合同;
2. 需方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供方就待签合同进行确认,双方均无异议后,由需方将待签合同送至甲方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由供需双方签订采购/供货安装合同书;
3. 合同签订后,需方对采购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发生的变更通过订单方式发送给供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在法律和政策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许可范围内,甲方保证在由需方直接采购的本协议合作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中使用本协议书确定的供方产品;
2.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价格体系进行保密,不得向需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
3. 甲方有义务监督需方合同的执行情况;
4. 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与供货所必需的项目状况;
5. 如需方需要采购的材料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书没有规定或没有确定价格,甲方或需方有权利视乙方报价决定是否采用乙方产品;
6. 甲方有权利不定期组织需方人员对供方进行参观考察;
7. 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需方联系方式的变动。
第六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设立配合甲方的客户服务专员,统一协调供方的操作,并每月30日向甲方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体现当月发生的交易、配合情况、各项目跟进情况、发生的问题、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等内容;
2. 乙方有义务保证满足需方开发项目的需要,对需方提出的开发项目(包括随时可能增加的新开发项目)都有按照本协议书及附件规定的供货及施工的能力;
3. 乙方有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向需方提供乙方产品的详细资料,包括产品性能介绍、检验报告、样板等;
4. 乙方有义务确保供方交付的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相关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存在多个标准的,应同时符合所有标准;
5. 在乙方负责安装时,乙方应确保所负责安装的工程质量满足规范要求,并能一次通过所有相关部门对该分项工程的验收;
6. 乙方必须具备项目所在城市政府部门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准用许可,乙方有义务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供货及施工所需的手续,并缴纳税款;乙方如委托当地合作伙伴进行安装,则该合作伙伴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乙方必须在签定《户内木门供货安装合同》前报需方认可后方能开始施工。
7. 对于在乙方经营范围内而本协议中没有规定或未确定价格的产品及新开发的产品,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最优惠的市场价格;
8. 乙方有义务保证供方接受需方考察人员的参观考察;
9. 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推荐乙方的新产品、新技术,以方便甲方对产品的选用;
10. 乙方需变更供方或附件5《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单位的,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11. 乙方对供方的所有行为和债务均向甲方和需方承担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对供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或需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或供方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依法赔偿因此给甲方及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 供方拒绝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与需方签订并履行《户内木门工程承包合同》;
2) 甲方收到需方对乙方、供方产品或服务的投诉达到3次并经调查属实的;
3) 乙方有本条特别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违反本协议书与供货安装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达3次的;
2.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或者就相应的需方项目所在地另行确定第三人为本协议书规定产品的承包商:
1) 供方不具有按本合同规定对需方开发项目供货安装的能力;
2) 供方及其产品未获得当地政府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准用许可;
3) 供需任何一方根据采购合同的规定单方解除或终止某一个或几个项目的供货安装合同的;
3. 需方、供方有上述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违反本协议书与供货安装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达三次的,无过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
4. 任何一方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履行协议的,必须向对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协议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5.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书的规定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全部损失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协议有效期与协议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截止时间为以上合作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履行完毕。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协商修订本协议,但任何一方均没有期满续约或继续合作的义务。
2. 本协议一方在符合法律和本协议约定条件下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协议终止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如果上述项目因市场原因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导致采购需求变化,需方有权另行招标。
第九条 协议文件解释顺序
下列文件均是本协议有机的组成部分,在彼此内容不一致或发生歧义时,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协议书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书及其附件;
4. 经过甲方确认的投标书及其附件。
第十条 纠纷争议处理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和解或要求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采取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签订地点为甲方住所地。
第十三条 协议附件
附件1:《投标报价表》
附件2:《户内木门工程承包合同样本》
附件3:《供需双方联系方式》
附件4:《户内木门质量保证承诺书》
附件5:《户内木门加工制作工艺及施工组织设计》
附件6:《户内木门(胶合板装饰门)技术要求》
附件7:《户内木门设计图纸》(甲方招标时提供的书面设计图纸;未装订在本协议内)
附件8:《安装图》(乙方投标时提供的书面图纸;未装订在本协议内)
附件9:《包装图》(乙方投标时提供的书面图纸;未装订在本协议内)
甲方:深圳市联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董辉记木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署人: 签署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协议附件1
投标报价单
一、价格构成
序号
产品名称
使用部位
门洞尺寸
门扇单价(元/套)
门框单价(元/套)
门锁(元/套)
合页(元/个)
门吸(元/个)
安装、运输费(元/套)
综合单价(元/套)
1
胶合板装饰门
卧室
900*2100
422.00
340.00
25.00
6.00
3.00
70.00
866.00
2
胶合板装饰门
卫生间
800*2100
422.00
340.00
25.00
6.00
3.00
70.00
866.00
3
胶合板装饰门
厨房
750*2100
422.00
340.00
25.00
6.00
3.00
70.00
866.00
1、每扇门合页数量为2个;厨房镶嵌5mm普通白玻;卫生间镶嵌5mm磨砂白玻。
2、卧室门的数量约1341套;卫生间门的数量约894套;厨房门约447套。(均为暂定数量,完工时按实结算。)
3、以上综合单价含材料、设计、制作、检验、样品、安装、运输、管理、利润、及附加的其它税金、费用等因素。其中安装费中包括人工、辅材、验收、成品保护、门框、门扇、门锁等五金安装费、总包配合管理费、施工用水电费、施工措施费、管理、利润、税金等费用。
二、有偿服务
序号
选配项目
单位
价格
备注
1
更换锁芯
元/个
35.00
因业主原因更换,非入伙时免费更换,包人工材料费
2
更换把手
元/个
35.00
非供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包人工材料费
3
修复人为破坏的饰面
元/处
560.00
非供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包人工材料费
4
更换门扇
元/扇
560.00
非供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包人工材料费
5
更换合页及铰链
元/个
30.00
非供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包人工材料费
三、合计总价
本工程共有门2682套,每套门的综合单价为866元/套,本工程总价为:2,322,612.00元。
四、材料明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品牌
材质
规格型号
产地
单位
价格
备注
1
5厘普通胶合板加0.6mm木皮
富士
进口特级
2130*915*5
印尼
张
80.00
2
西南桦
和田
方材
2500*100*50
中国
m3
5,000.00
成品
3
门扇芯料
杉木
中国
m3
1,200.00
成品
4
门锁
聖龍牌
锌合金
A系列
中山安达
套
48.00
5
门吸
美怡
锌合金
汕头
个
3.00
6
合页
利德利
不锈钢
3*4吋
汕头
个
3.00
7
油漆
瑞光
液体
进口PU油漆
欧洲
kg
40.00
8
胶水
卡斯科
粉状
1354
美国
kg
30.00
说明:
1、门扇采用5mm印尼进口特级夹板加0.6mm厚的木皮热压而成。
2、全部采用进口PU油漆,油8遍。
3、全部粘门胶水用美国产木胶粉。全部包装按香港做法。
协议附件2
项目户内木门供货安装合同
目录
1. 定义
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3. 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4. 合同价款与支付
5. 双方的人员、设备
6. 需方责任
7. 供方责任
8. 合同工期
9. 质量与检验
10. 现场管理
11. 材料设备
12. 工程变更
13. 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14. 工程保修与最后验收
15. 转让与分包
16. 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17. 销售配合
18.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9. 不可抗力
20. 保险
21. 保证担保
22. 争议解决方式
23. 合同解除
24. 合同生效与终止
25. 合同份数
项目户内木门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需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供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当地的)有关规定以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联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户内木门联合采购协议书》(编号:),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1.定义
1.1. 需方: 万科 有限公司
1.2. 供方:
1.3. 总包单位:
1.4. 设计单位:
1.5. 质检单位:
1.6. 安监单位:
1.7. 监理单位:
1.8. 本工程:(注明本工程名称)
1.9. 本合同:(注明本合同名称)
1.10. 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需方用以支付供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图纸:由需方提供或由供方提供并经需方批准,满足供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2.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 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2.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2) 本合同及工程造价计算书或清单
3) 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
4) 中标函
5) 供方投标书、承诺函件
6) 图纸
7) 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国家标准:
2.2.2. 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本条所发生的标准、规范。
2.3. 图纸
2.3.1. 需方向供方于(时间)之前提供图纸 套。
2.3.2. 如需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供方应于(时间)之前向需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需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供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供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需方进行提示。
2.3.3. 供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需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供方承担。
2.3.4. 供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供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3.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3.2. 承包范围:户内木门的供货(制作、运输)与安装。
4.合同价款与支付
4.1. 合同价款
4.1.1. 产品清单
序号
产品名称
使用部位
门洞尺寸
数量(樘)
门扇单价(元/套)
门框单价(元/套)
门锁(元/套)
合页(元/个)
门吸(元/个)
安装、运输费(元/套)
综合单价(元/套)
合计(元)
合同价款为: ¥ (小写)
人民币 (大写)
4.1.2.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品牌
产地
材质
门扇
门框
门芯
门锁
门吸
合页
4.2. 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
4.2.1. 合同价款是由供方按照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投标报价并经需方确认的暂定工程造价。本合同为单价合同,由需方确认的投标报价单中的综合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4.2.2. 供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所在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等情况应认为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投标报价中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及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原材料、设计、制作、包装、运输、安装、样品、成品保护、检验、验收、总包配合管理费、施工措施费、管理、利润、税金等因素,保证投标报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供方负责。
4.2.3. 合同价款中已包含户内木门的增值税款,如果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需由供方缴纳建安税及其他费用,本合同价款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4.3. 合同价款的调整
4.3.1. 材差调整:除招标文件规定的实时限价或三方采购合同的材料设备外,其它材料设备价格不得调整。
4.3.2. 人工费调整:人工费用不得调整
4.3.3. 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
详细调整原则按附件《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处理。
4.4. 工程款支付
4.4.1 . 本工程无预付款
4.4.2 .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
a) 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上报当月完成工程(包括已完工并且其补充预算已经审核的工程变更)进度款申报表,监理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甲方,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定并支付。
b) 进度款与质量挂钩,报送工程进度报表时附《万科地产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验收单》,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
c) 每期进度款的计算方法为:至当月进度款申请书上报为止,已经安装的木门的合同价值的80%,同时扣除至当月进度款申请书上报日为止甲方已付进度款、乙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d) 本合同工程内容完成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达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总额的 80%,即停止支付。
4.4.3 . 结算款:通过需方及当地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将工程完整移交给需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收到供方付款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7%;
4.4.4 . 保修款:留取合同总价的3%为保修金,保修期持续1年或保修期顺延到期日,且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需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即与供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支付供方,但应扣除供方应付的保修费用(见工程验收和保修条款);
4.4.5 . 对供方应支付的各种违约金、赔偿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需方有权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
5.双方的人员、设备
5.1. 需方
5.1.1. 需方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女士,需方的所有文件经需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需方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有效。
5.1.2. 需方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女士,监理行使职权范围由需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给供方,供方必须遵守。
5.2. 供方
5.2.1. 供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供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需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供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 万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则供方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5.2.2. 本工程供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 ,其它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
5.2.3. 供方项目经理即为供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供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供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供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供方公章后递交需方。
5.2.4. 供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需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需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供方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次。
5.2.5. 供方在开工前应向需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2.6. 以下需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需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供方支付违约金 元;同时,供方应在48小时内用需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 不能积极配合需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 违反需方或供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6.需方责任
6.1.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6.2. 需方按时提供足够的仓库以备卸货,仓库面积为 平方米;
6.3. 如供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需方可勒令供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需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7.供方责任
7.1. 必须具备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准用许可,有义务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供货及施工所需的手续,并缴纳税款;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7.2. 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配合土建施工进度,派专业人员到工地现场对门洞尺寸、标高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其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否则视为供方认可土建施工质量;
7.3. 从总包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
7.4. 每月25日前向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否则需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7.5.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需方、监理和总包单位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7.6.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需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的施工。
7.7. 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7.8.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需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供方自费负责修复。
7.9. 合同规定由供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供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需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15 %的管理费)从供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供方负责。
7.10. 凡供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负责赔偿需方的有关损失。
7.1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供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供方向需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从供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本条约定的违约金不影响供方对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应承担的赔偿等违约责任。
7.12. 供方须与需方签订《廉洁合作协议》,并严格遵守之,《廉洁合作协议》见附件。
7.13. 应总包方要求,供方在开工前应与总包方签订配合协议。
8.合同工期
8.1. 开工、竣工
到货时间:收到需方订单后 天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8.2. 进度计划:
8.2.1. 供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需方、监理、总包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需方、监理、总包方在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8.2.2. 供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
8.2.3. 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 。
8.2.4. 如供方未能如期完成8.2.2、8.2.3中规定的内容,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0.5 万元,需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工程总价的10%,但需方损失超过工程总价10%的除外;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需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如工期严重拖延,给工程总工期造成严重影响,则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8.2.5. 供方必须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需方、监理、总包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供方应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因供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供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3. 开工及延期开工
8.3.1. 供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供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8.3.2. 因需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推迟开工日期。需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对经需方认可及核实的部分工人及施工设备的停工给予补偿,工期相应顺延。
8.4. 暂停施工
需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供方应当按需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供方实施需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需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供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供方可自行复工。因供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供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需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供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5. 工期延误
8.5.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需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需方未在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场地、进场通道、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
2) 需方、监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一次增加超过工程总价的20%;
4) 不可抗力;
5) 条款中约定或需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5.2. 供方在8.5.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需方提出报告。需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8.6. 工程竣工
供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需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拖延一天,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0.5 万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9.质量与检验
9.1.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9.2. 检查和返工
9.2.1. 供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需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需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需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供方应按需方、监理、总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供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供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供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供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供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供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3.2. 需方、监理、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供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应承认验收记录。
9.3.3. 经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供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4. 当需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供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需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供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供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现场管理
10.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 供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需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10.1.2. 需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需方不得要求供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需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2. 安全防护
10.2.1. 供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10.3. 事故处理
10.3.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供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 需方供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0.4. 文明施工
10.4.1. 供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需方和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10.4.2. 供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0.4.3. 施工期间,供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供方每次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需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10.4.4. 供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供方承担。
10.5. 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0.5.1. 供方交付总包单位的配合管理费中已包含了供方现场正常施工的水电费用。
10.5.2. 供方的生活用水用电由供方自行承担。
10.5.3. 供方应按总包方要求提供用水用电计划,配置必要的计量装置。
11.材料设备
11.1. 经征得设计单位和需方同意,供方可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因供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供方承担,减少的费用归需方所有;因需方提出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需方承担。
11.2. 所有与供方施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包括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后,供方应进行详细验收并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向需方负责。
12.工程变更
12.1. 需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供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需方批准并加盖需方公章后,供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12.2. 供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需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需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需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12.3. 供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需方采用,或供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12.4. 因供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需方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 因供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6. 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供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供方承担。
12.7. 需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供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需方确认;对于有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供方应小心保护,属供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供方负责。
12.8. 合同履行中需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12.9. 关于变更的经济条款见《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13.工程竣工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