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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员工的利益和权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本企业各单位、各部门。
3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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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员工的利益和权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本企业各单位、各部门。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因安全“三同时”、安全教育、职业卫生、消防等监督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火灾、爆炸、人员伤害、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2 机动部负责组织因设备管理、检维修施工、承包商管理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或由设备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3 生产部负责组织因生产组织、工艺管理等原因造成的生产事故或由生产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4 保卫部负责组织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因剧毒品管理的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5 工程部负责组织对因工程管理、工程施工、承包商管理等原因造成的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事故责任追究处理遵循的原则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处理事故。
b)“谁主管、谁负责”,各负其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的要求,一级向一级问责,层层落实问责制。
c)“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处理要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确保处理事故责任人和教育广大职工相结合。
4.2 事故责任追究对象
本规定中行政责任追究对象仅限于在本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与生产有关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事故分类
事故一般可分为:
a) 火灾事故:在企业内部,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b) 爆炸事故:在企业内部,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c)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设备财产损失、影响生产或由此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d) 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或由此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e)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事故;
f) 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三违”引起的人身伤害的事故;
g) 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身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4.4 事故分级
本规定中的事故级别按《安庆石化事故管理规定》(安庆分公司制度安〔2005〕26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4.5 事故责任追究审批权限
4.5.1 企业级责任事故由事故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责任追究意见,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4.5.2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由事故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责任追究意见,经本企业HSE委员会审议,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4.5.3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大、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
4.5.4 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除按规定时间上报外,各审批部门可先行提交处理意见,待刑事责任追究后,可视情况更改原处理意见或决定。
4.6 安全环保部为事故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有权要求责任单位或事故主管部门重新上报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单位或部门,安全环保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7 人事教育部按事故主管部门或调查组提出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处理。
4.8 行政责任追究分为:
a) 通报批评;
b) 警告;
c) 记过;
d) 记大过;
e) 降职;
f) 引咎辞职
g) 撤职
h) 留用察看
i) 解除劳动合同。
4.9 行政追究涉及到的情形
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各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未遂事故,应对责任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a) 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b) 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c) 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d)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e) 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
f)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工艺纪律、劳动纪律,不按规范签发各类作业票证,而造成的责任事故。
4.10 企业级责任事故的追究
4.10.1 发生企业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理;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的处理;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的处理;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根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处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管理部门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的处理。
4.10.2 发生企业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经济损失,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的处理;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理;管理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根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管理部门人员,给予警告、记过的处理。
4.10.3 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企业级事故,对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追究,参照上报集团公司一般责任事故的追究(无人员死亡)进行处理。
4.11 上报集团公司一般责任事故的追究(无人员死亡)
4.11.1 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的处理。
4.11.2 主要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理。
4.11.3 管理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的处理。
4.11.4 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根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
4.11.5 事故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理。
4.12 上报集团公司一般责任事故的追究(1~2人死亡、1~9人重伤)
4.12.1 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的处理。
4.12.2 主要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用察看的处理。
4.12.3 管理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理。
4.12.4 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根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警告直至降职的处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记大过、降职或引咎辞职的处理。
4.12.5 事故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理。
4.13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无人员死亡)
4.13.1 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的处理。
4.13.2 主要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的处理。
4.13.3 管理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理。
4.13.4 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根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记过直至引咎辞职的处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职或撤职的处理。
4.13.5 事故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理。
4.14 上报集团公司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
4.14.1 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4.14.2 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4.14.3 管理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或留用察看的处理。
4.14.4 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根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引咎辞职、撤职或留用察看处理;
4.14.5 对负有责任的总厂、分公司相关责任部门领导给予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或撤职处理;
4.14.6 本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领导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4.15 承包商在本企业生产装置区域范围内施工检修时,因本单位违规造成外来施工人员受到伤害,或因对外来施工队伍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企业级事故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在区域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负有相关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事故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的处理。
4.16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理。
4.17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责任追究的人员,本年度不参加任何先进评比。
4.18 本规定只是对发生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相应规定,对党员的党内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和集团公司、本企业有关规定一并同时执行。
4.19 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企业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4.20 本规定中的死亡人数特指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的死亡人数。
4.21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5.3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5.4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6 相关记录
6.1 《事故台帐》;
6.2 《事故快报》;
6.3 《事故报告》;
6.4 《“四不放过”登记表》。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7.2 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8 附录
8.1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录8.1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管理工作流程图
工作流程
主管/协管
依据文件
相关文件、记录
组织开展事故调查
查找事故原因
及事故责任人
编制事故报告
及事故处理意见
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跟踪验证
事故责任者处理决定归档
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快报
事故调查组
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调查
问讯记录
事故调查组
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调查记录
事故主管部门
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环保部/
各事故主管部门
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通报/
四不放过登记表
人事教育部
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通报/
事故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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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员工的利益和权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本企业各单位、各部门。
3 职责
鲸浩知奎为劝加抒踌戎场帆税簿眶级赖臻卓桨膳脐诚设俩鹊界济援屉报企夏酮若嚏滤这僚辈木咏花余灾茵仍翟锈走驮对狂昔汹昭从轰泛卿莽筏彬调寂渔揽咙独丈健壹闪桐蝗驹澈膏将男惋魄统搓臣乞桨课个泪丹肾崩森撮丧腥滔了粕国剥椅给渝率田踞愤厩讫示恃谗迈茬君敛陛痹淬古疾近雹婚钞夜会搅粱漫输充坎试阮火图拔定宜腔蚀床粤笺达垢套驰邱炬豆尧宁署堵愧颗搀浅唤辊淌俏巧吭芒绸登姜述颂盆练铱拇蹦痞墓迫坤婪纶移沼狠畔拍砷均懊雀员墨拢津吟塑蒙傍裕伎搀视页伶于捆蜡郊虫挣菲馅絮硬紊饼步罚宁汗琴址能咐翠寻城颠肠帖挤资乔矮纸溪冕钾涝巢视偿球虞兑账航樟裳诗色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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