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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7.1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7.2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制度
7.3放射治疗设备维修制度
7.4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7.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7.6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7.7同位素及射线装置使用制度
7.8辐射工作岗位职责
7.9放射科诊断的质量保证(QA)与质量控制(QC)大纲
胜北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2. 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
3. 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
4.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
5. 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
6. 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7. 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8.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报告医教部和相关院领导。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层层责任制,分管院长负责全院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工作,医院部负责联系、监察工作,使用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与医院签订责任书,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室必须达到安全防护标准,警示标示醒目,并采用双人双锁的管理办法。
3、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并定期向医教部汇报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情况。
4、 严格遵守放射源使用操作规程,作好防护工作,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医教部和院领导。
5、 保卫科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科室的安全保卫和巡查工作,做到放射性同位素不被盗不丢失。
6、 设备科应在放射性同位素发生转让和运输过程前通报医教部,由医教部联系省环保局,经省环保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7、 废旧放射源应及时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中方或者送交放射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在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省环保局备案。
放 射 治 疗 设 备 维 修 制 度
1.参加放射治疗设备维修工作必须为持证上岗工程师。
2.放疗设备维修工作必须两面人以上参与并佩戴个人剂量仪。
3.加速器高压检测维修时确保断电,高压部分首先使用放电棒将高压余电彻底放掉。
4.每三个月对放射设备进行一次维护,包括清理过滤器,更换干燥剂和指示灯的状态显示是否正常,对照射野灯,距离标尺和激光进行校准,各方面的批示维持在正常值,并对各种检测数据进行记录及备份。
5.在对剂量有影响的零件维修或者更换后应同志物理师进行剂量校准。在对机器位置零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后应对机器的位置读数进行校准。
▼ 对于含有天然放射源的设备(如后装机等)维修,严格执行辐射安全预防措施。
(1)必须保证放射源在安全器内才能进行维修。
(2)若出现卡源现象,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在严格况下进行处处理。
(3)定期对设备进行辐射安全性能测试,保证设备稳定性。
胜北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 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市环保局承担。
5. 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胜北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务科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 医务科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 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 人剂量监测管理
(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2) 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
(3) 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七. 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 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②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③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 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八.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有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九.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科室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管理,医教部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保健办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
十. 本规定2010年11年1日起实施。
胜北医院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
1.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到每个科室和个人。
2. 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3. 建立健全防火巡查制度。
4. 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并加强管理。
5. 明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6. 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喷水火灾系统完好、有效。
7. 确保配电线路、用电设施符合电气防火要求。
8. 确保危险化学物品、燃气装置等危险源得到有效监管。
9. 确保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与使用性质相配。
10. 建立灭火预案和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达到医护人员会操作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二、确保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
1. 医疗机构是烟花爆竹燃放禁放区,要有禁放标识、宣传标语和横幅。
2.要成立烟花爆竹燃放事故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和督察小组。
3.设立烟花爆竹燃放事故防范值班室。
4.制定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处置预案。
5.消防设备器到位并完好。
6.火灾隐患排除情况,是否进行了整改。
7.确定重点时间段值班人员巡视计划和路线。
8.建立工作情况记录。
三、其他安全
1.交通安全:对司机进行遵规守纪安全驾驶教育,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2.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食堂卫生符合要求,炊事员有健康体检证,食品进货渠道正规,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压力容器有安全检验合格证,工作人员持上岗。
4.设备安全:电梯有检验合格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5.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有专室专柜专人保管,有管理使用制度和防范措施。
6.重点部位安全:财务室、收费处有三铁一器,有管理制度;放射科、检验科、CT室、DSA室等科室有安全保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保卫机构、人员
1.明确一把手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工有主管领导抓安全工作。医院有保卫科,有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干部或保安员,卫生院和其他卫生机构有专兼职保卫人员。
2.保卫科或保卫干部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制度。
3.保安(巡逻)员、门卫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制度。
4.库房(药库)保管员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制度。
以上医疗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要点,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完美,是单位进行安全工作自查和卫生局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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