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T∕ASFC 1002-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 管理要求.docx

上传人:fangha****n2009 文档编号:197295 上传时间:2022-12-24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77.33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T∕ASFC 1002-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 管理要求.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T∕ASFC 1002-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 管理要求.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ICS 97.220 Y 55 团体标准 T/ASFC 1002—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 管理要求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powered hangglider sport flight personnel 2020-06-16实施 2020-06-16发布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发布 目  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3 5 飞行驾驶员管理 4 6 教练员管理 6 7 检查员管理 7 8 维修员管理 8 9 文件与档案管理 9 10 罚则 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宇心、韩兆方、张西岭、刘峰、马亚明、李建明、裴国庆、司凤银、赵永革、许宏、陈露君、赵英魁、付晋、龙荣。 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 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的一般规定、飞行驾驶员管理、教练员管理、检查员管理、维修员管理、文件与档案管理、罚则。 本标准适用于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ASFC 1003—2020 动力三角翼运动培训单位 管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T/ASFC 1003—20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力三角翼 powered hangglider 动力悬挂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翼 weight-shift-control aircraft 由骨架式可绕轴转动的三角形悬挂翼、座舱机身和动力装置组成的飞行器。 3.2  飞行人员 flight personnel 对从事动力三角翼运动的飞行学员、飞行驾驶员、教练员、检查员的统称。 3.3  飞行学员 pilot trainer 在教练员指导下学习驾驶动力三角翼的人员。 3.4  飞行驾驶员 pilot 能够独立驾驶动力三角翼飞行并取得飞行执照的人员。 3.5  教练员 coach 具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飞行驾驶技术水平,并有教学资质,能够指导动力三角翼飞行学员及飞行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学习理论知识与飞行驾驶技术的人员。 3.6  检查员 inspector 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进行委任,对动力三角翼飞行驾驶员进行技术监督、检查、考核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 3.7  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 pilot license 证明飞行驾驶员具备从事动力三角翼运动理论知识及实际驾驶能力的证件。 注1: 本标准中,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简称飞行执照。 注2: 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运动项目代码为动力三角翼(WS)的航空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并统一管理。 3.8  申请人 applicant 申请飞行执照或技术等级的自然人。 3.9  单飞 solo flight 飞行学员作为动力三角翼唯一乘员独立完成飞行操纵的过程。 3.10  飞行时间 flight time 动力三角翼从起飞(后轮离地)时起,到飞行着陆(后轮接地)时止的一段时间。 3.11  飞行经历记录本 pilot logbook 记录飞行经历时间和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3.12  吊扣飞行执照 suspend license 因飞行执照持有者出现违规行为,将其飞行执照收回,并扣留一段时间的处罚。 3.13  吊销飞行执照 revoke license 因飞行执照持有者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将其飞行执照注销的处罚。 3.14  撤销飞行执照 cancel license 取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飞行执照的处罚。 4  一般规定 4.1  管理机构与职责 4.1.1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飞行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国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驾驶员、教练员、检查员的合格审定、飞行执照颁发与管理,并负责全国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驾驶员、教练员、检查员与维修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4.1.2  各省(区、市)航空运动协会或体育行政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对本地区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进行管理。 4.1.3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各省(区、市)航空运动协会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人员管理工作。 4.2  飞行执照技术等级 飞行执照的技术等级分为初级飞行驾驶员(B)、中级飞行驾驶员(M)、高级飞行驾驶员(S)、教练员(I)以及检查员(E)。 4.3  飞行执照类别 飞行执照的类别分为轮式(L)、水上(S)、两栖(M)和其他(X)。对完成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类别要求的申请人,应在飞行执照上签注相应的类别。 4.4  飞行执照颁发要求 对符合飞行执照及相应技术等级申请要求,并完成相应训练,且通过理论考试及飞行驾驶技术考核的申请人可颁发相应技术等级和类别的飞行执照。 4.5  身体检查 4.5.1  申请飞行执照的人员,应在提出申请的前1年内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提供由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应至少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血压、心率。 4.5.2  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除外),且持续符合机动车驾驶证体检合格要求的,可代替本标准4.5.1项所要求的身体检查。 4.6  飞行执照与技术等级办理程序 4.6.1  飞行执照办理程序包括飞行执照申请、飞行执照办理以及飞行执照定期检查。 4.6.2  已有飞行执照后申请其他技术等级与类别,仅需在原飞行执照上进行技术等级与类别的签注,不需再次办理飞行执照。 4.7  飞行执照补发 4.7.1  飞行执照遗失或损坏后,飞行人员应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申请补发。 4.7.2  补发飞行执照的填写内容应与原飞行执照一致。 4.8  理论考试与飞行驾驶技术考核 4.8.1  概述 按本标准要求进行的各类理论考试与飞行驾驶技术考核,均应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委任的检查员执行。理论考试与飞行驾驶技术考核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 4.8.2  理论考试 4.8.2.1  参加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通过辅导性学习或自学完成《动力三角翼运动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课程。 4.8.2.2  理论考试采取百分制,成绩达到 80 分为合格。 4.8.2.3  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4.8.3  飞行驾驶技术考核 4.8.3.1  申请飞行驾驶技术考核的申请人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最低飞行经历要求。 4.8.3.2  检查员应按照相应技术等级的《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驾驶技术考核大纲》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飞行驾驶技术考核。 4.8.3.3  飞行驾驶技术考核以正确完成相应技术等级规定的考核科目为合格。 4.8.4  补考条件 理论考试或飞行驾驶技术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申请再次考试或考核时,应出示带飞教练员的书面记录,证明申请人已进行了理论复习或补充训练。 4.9  境外飞行执照与人员管理 4.9.1  持有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会员单位或国际民航组织会员单位颁发的有效飞行执照人员,应按要求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备案后,才可在中国境内驾驶动力三角翼。 4.9.2  在境外取得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执照的,换取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飞行执照,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理论考试与飞行驾驶技术考核,合格后转换为相应技术等级与类别的飞行执照。 4.9.3  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动力三角翼运动飞行执照,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培训、理论考试与飞行驾驶技术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技术等级与类别的飞行执照。 5  飞行驾驶员管理 5.1  飞行驾驶员类别 飞行驾驶员包括初级飞行驾驶员、中级飞行驾驶员以及高级飞行驾驶员。 5.2  初级飞行驾驶员 5.2.1  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初级飞行驾驶员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年满16周岁; b)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犯罪记录; c) 能听、说汉语,无线电通话口齿清楚; d) 具有正常驾驶动力三角翼的身体条件; e) 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f) 完成《动力三角翼运动训练大纲》所要求的初级飞行驾驶员理论学习和飞行驾驶技术训练,并经理论考试和飞行驾驶技术考核合格; g) 驾驶动力三角翼的累计飞行时间在20小时(含)以上,其中至少包括30次标准起落航线的单飞。 5.2.2  考核与飞行执照办理 5.2.2.1  初级飞行驾驶员的理论考试与飞行驾驶技术考核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批准的培训单位组织,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委派的检查员实施。 5.2.2.2  飞行学员通过理论学习与飞行驾驶技术训练,具备初级飞行驾驶员的申请条件后,可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申请考核。 5.2.2.3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委派检查员对申请人进行理论考试与飞行驾驶技术考核。 5.2.2.4  通过理论考试与飞行驾驶技术考核的飞行学员可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申请办理飞行执照,成为初级飞行驾驶员。 5.2.2.5  飞行学员申请办理飞行执照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身份证(复印件); b) 学历证明(复印件); c) 体检报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执照(复印件); d) 2张一寸免冠照; e) 《飞行驾驶员执照申请表》; f) 《理论考试试卷》; g) 《飞行员飞行驾驶技术考核报告》; h) 有效期内的飞行员意外保险证明(人身险保额不低于80万、医疗保额不低于10万); i) 飞行经历记录本(复印件)。 5.2.2.6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办理飞行执照,该飞行执照中签注初级飞行驾驶员(B)技术等级。 5.2.3  执照定期检查 5.2.3.1  初级飞行驾驶员飞行执照应每2年内完成1次由检查员实施的定期检查,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的飞行执照失效。 5.2.3.2  定期检查应以检查初级飞行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飞行驾驶技术为目的。 5.2.3.3  定期检查完成后,应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飞行委员会提交《飞行驾驶员定期检查考核报告》。 5.2.4  其他要求 初级飞行驾驶员不应搭载无飞行执照的人员飞行。 5.3  中级飞行驾驶员 5.3.1  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中级飞行驾驶员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 b) 持有有效初级飞行驾驶员飞行执照; c) 完成中级飞行驾驶员所要求的理论学习和飞行驾驶技术训练,并经理论考试和飞行驾驶技术考核合格; d) 驾驶动力三角翼的累计飞行时间在100小时(含)以上。 5.3.2  考核与技术等级办理 5.3.2.1  中级飞行驾驶员的理论考试与飞行驾驶技术考核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5.3.2.2  初级飞行驾驶员申请成为中级飞行驾驶员应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a) 初级飞行驾驶员飞行执照(复印件); b) 《飞行驾驶员执照申请表》; c) 有效期内的飞行员意外保险证明(人身险保额不低于80万、医疗保额不低于10万); d) 飞行经历记录本(复印件)。 5.3.2.3  对已通过中级理论考试与中级飞行驾驶技术考核的申请人,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在20个工作日内为其飞行执照签注中级飞行驾驶员(M)技术等级。 5.3.3  执照定期检查 5.3.3.1  中级飞行驾驶员飞行执照应每2年内完成1次由检查员实施的定期检查,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的飞行执照失效。 5.3.3.2  定期检查应以检查中级飞行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飞行驾驶技术为目的。 5.3.3.3  定期检查完成后,应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飞行委员会提交《飞行员定期检查考核报告》。 5.4  高级飞行驾驶员 5.4.1  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高级飞行驾驶员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取得中级飞行驾驶员飞行执照6年(含)以上; b) 驾驶动力三角翼的累计飞行时间在1500小时(含)以上; c) 从未发生过飞行安全责任事故。 5.4.2  申请与技术等级办理 5.4.2.1  具备高级飞行驾驶员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申请提高技术等级,成为高级飞行驾驶员。 5.4.2.2  中级飞行驾驶员申请高级飞行驾驶员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有效中级飞行驾驶员执照; b) 《飞行驾驶员执照申请表》; c) 有效期内的飞行员意外保险证明(人身险保额不低于80万、医疗保额不低于10万); d) 飞行经历记录本(复印件)。 5.4.2.3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的飞行执照签注高级飞行驾驶员(S)技术等级。 6  教练员管理 6.1  申请条件 申请教练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 b) 持有有效中级飞行驾驶员执照; c) 完成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的教练员培训,并具备相应理论知识教学能力、飞行驾驶技术教学能力及后舱飞行驾驶技术; d) 完成相应理论学习和飞行驾驶技术训练,并经理论考试、飞行驾驶技术考核和教学能力考核合格; e) 办理有飞行员意外保险(人身险保额不低于80万、医疗保额不低于10万); f) 累计飞行时间在300小时(含)以上; g) 从未发生过飞行安全责任事故。 6.2  技术等级办理 6.2.1  中级飞行驾驶员完成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的教练员培训,并通过理论考试、飞行驾驶技术考核与教学能力考核,具备教练员申请条件后,可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申请成为教练员。 6.2.2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的飞行执照签注教练员(I)技术等级。 6.3  权利与职责 6.3.1  教练员应按照《动力三角翼运动训练大纲》为飞行学员、飞行驾驶员提供理论和飞行驾驶技术的教学。 6.3.2  教练员应控制教学条件并承担教学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6.3.3  教练员应确认飞行学员、飞行驾驶员的飞行经历,并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中证明培训地点、培训日期、使用机型、飞行科目、带飞时间、单飞时间和技术评语等内容。 6.3.4  教练员有权批准飞行学员的场内单飞。 6.3.5  教练员应在飞行学员申请领取飞行执照的相关材料上签署教练员意见。 6.4  教练员资格定期检查 6.4.1  教练员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 6.4.2  教练员资格每2年应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逾期未经检查的教练员暂停行使教练员权利。 6.4.3  申请定期检查的教练员在申请日期的前1年内的教学飞行时间若少于20小时,应先经过飞行驾驶技术考核合格,才可通过定期检查。 7  检查员管理 7.1  申请条件 申请检查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取得动力三角翼教练员执照4年(含)以上; b) 连续5年内未发生飞行安全责任事故。 7.2  技术等级办理 检查员应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委任,任期为2年。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为检查员的飞行执照签注检查员(E)技术等级。 7.3  权利与职责 7.3.1  检查员应监督检查培训单位相关安全情况。 7.3.2  检查员应监督检查教练员对飞行学员及飞行驾驶员的有关培训记录。 7.3.3  检查员应对申请人的理论知识与飞行驾驶技术进行考核。 7.3.4  检查员应在相关考试试卷、考核报告及《飞行员定期检查考核报告》上签署意见。 8  维修员管理 8.1  等级划分 8.1.1  维修员的等级分为初级维修员和高级维修员。 8.1.2  中级飞行员应具备初级维修员资质。 8.2  初级维修员 8.2.1  工作范围 按照动力三角翼使用手册,对动力三角翼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较简单的维修工作。 8.2.2  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初级维修员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取得中级(含)以上技术等级飞行驾驶员飞行执照或从事动力三角翼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 b) 完成初级维修员相关理论学习和维修技能训练,并经理论考试、维修技能考核合格。 8.2.3  考核与资质取得 8.2.3.1  初级维修员的理论考试与维修技能考核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8.2.3.2  取得初级维修员资质应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a) 中级(含)以上技术等级飞行驾驶员飞行执照(复印件)或维修经历证明材料; b) 身份证(复印件); c) 2张一寸免冠照; d) 《初级维修员资质申请表》; e) 《理论考试试卷》; f) 《维修技能考核报告》。 8.2.3.3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人取得初级维修员资质。 8.2.3.4  初级维修员应定期参加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的培训。 8.3  高级维修员 8.3.1  工作范围 按照动力三角翼使用手册,对动力三角翼进行较复杂的维修工作。 8.3.2  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高级维修员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 取得初级维修员资质; b) 完成高级维修员相关理论学习和维修技能训练,并经理论考试、维修技能考核合格。 8.3.3  考核与资质取得 8.3.3.1  高级维修员的理论考试与维修技能考核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统一组织实施。 8.3.3.2  取得高级维修员资质应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a) 初级维修员资质证明; b) 《高级维修员资质申请表》; c) 《理论考试试卷》; d) 《维修技能考核报告》。 8.3.3.3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人取得高级维修员资质。 8.3.3.4  高级维修员应定期参加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的培训。 9  文件与档案管理 9.1  飞行经历记录 9.1.1  飞行学员的飞行经历记录本应由带飞教练员签字及培训单位确认,并由本人保存。 9.1.2  飞行经历记录本应按规定如实填写。 9.1.3  飞行经历记录本的技术评语和飞行检查应由教练员或检查员填写。 9.1.4  飞行人员应及时提交本人的相关飞行信息。 9.2  飞行档案 9.2.1  档案建立 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注册的飞行人员应建立个人飞行档案。 9.2.2  档案内容及要求 9.2.2.1  飞行档案内容应包括:初次申请时间、考试情况记录、主要飞行活动经历(参加省级以上竞赛、训练、表演)、飞行情况记录、年度飞行时间统计、事故或事故征候、违反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相关管理规定的记录、考试成绩等。 9.2.2.2  教练员教学飞行时间应与带飞学员时间相符。 9.2.3  存档要求 9.2.3.1  飞行档案应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和个人分别存档。 9.2.3.2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留存飞行人员档案的期限应为15年,个人飞行档案应长期保存。 9.2.3.3  个人飞行档案应定期提交至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10  罚则 10.1  概述 10.1.1  飞行执照被吊扣后,在吊扣期内不应行使原飞行执照上相应技术等级的权利、不应申请更变任何类别飞行执照。 10.1.2  飞行执照被吊销后,自吊销之日起1年内不应申请任何类别飞行执照。 10.2  考试、考核作弊行为的处罚 10.2.1  参加理论考试或飞行驾驶技术考核的申请者有任何作弊行为,本次考试应按无效处理。 10.2.2  作弊行为发生后的1年内,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不应接受此申请人任何飞行执照的申请。 10.2.3  有作弊行为的申请人已通过考试及考核并取得飞行执照的,应撤销其飞行执照。 10.3  涉及酒精或药物的违禁行为及相关处罚 10.3.1  飞行执照持有者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后的 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或受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均不应驾驶动力三角翼。 10.3.2  违反本标准10.3.1项要求的飞行执照持有人应被给予警告或吊扣飞行执照半年的处罚,导致飞行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者应被吊销飞行执照。 10.4  无证飞行行为及相关处罚 10.4.1  以下行为应被视为无证飞行行为: a) 无飞行执照; b) 使用伪造飞行执照; c) 通过欺骗、虚假等非法手段取得飞行执照; d) 飞行执照被吊扣、吊销; e) 飞行执照失效; f) 超出飞行执照类别和等级范围; g) 私自涂改飞行执照内容。 h) 对无证飞行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扣飞行执照半年或吊销飞行执照的处罚。 10.5  违规行为及相关处罚 10.5.1  飞行执照持有者有以下行为,应视为飞行人员违规行为: a) 未随身携带飞行执照; b) 违反相关条例,危及飞行安全和公众安全; c) 未按要求申请空域、飞行计划; d) 驾驶无动力三角翼登记证的动力三角翼开展航空体育运动; e) 违反本标准其他要求的行为。 10.5.2  教练员如有以下行为,应视为教练员违规行为: a) 教练员资格失效后仍从事教学工作; b) 给未经培训的飞行学员伪造培训证明; c) 授予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飞行学员飞行许可; d) 因在教学工作中未尽职责或违反规定,导致飞行事故; e) 因教学失误导致其培训的飞行学员在单飞期间出现严重技术问题。 10.5.3  对10.5.1及10.5.2出现的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扣飞行执照半年或吊销飞行执照的处罚。 10.6  受刑事处罚后飞行执照的处理 飞行执照持有人在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具备行使所持飞行执照相应技术等级的权利。若处罚期超出飞行执照有效期,飞行执照作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能源/动力工程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