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局为配合州调研组抓好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专题调研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一、“十一五”期末全市林业土地现状兴义市地处云贵高原向广西低山丘陵过渡地带,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地形崎岖起伏较大,一般海拔1300米1400米,最高海拔2207.2米,最低海拔780米(不含淹没区),相对高差1427.2米,属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全市地貌基本骨架为西部中山山地,北部和东部低中山丘陵盆地,东南部峰丛峰林山地和南部低山河谷类型。全市30个乡镇(办)中除南盘江沿线的洛万、沧江外,各乡镇的石漠化严重区域大,生态脆弱,水土流失和石漠化趋势严重。兴义市国土总面积291110公顷,其中林业用地118075.24,占国土总面积的4
2、0.56%;非林业用地173034.76,占59.44%。权属为国有的林地面积2373.7公顷,占林地面积的2.01%。权属为集体的林地面积115701.54公顷,占林地面积的97.99%。全市森林面积105486.8公顷(有林地55860.17公顷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49626.63公顷=105486.8公顷),林地森林覆盖率36.24%,加上非林业用地上现状为林分的1246.24公顷,四旁树折算占地面积26.1公顷,两项纳入林木绿化率计算,林木绿化率36.67%。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57986.67公顷,占林地面积的49.11%;地方公益林地17333.33公顷,占林地面积的9.4%。据此,
3、我市现有林地资源中,林地和灌木林地面积占的比例大,宜林地面积不多,可发展空间小,应加强中、幼林抚育管理,确保未成林造林地在规定年限成为有林地或灌木林地,同时对宜林地、无立木林地采取封山育林(灌)和人工造林措施,提高林地生产力。二、林地、果园、荒山荒地等三资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当前群众最关心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难题之一。切实有效地加强“三资”管理,事关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1.资源管理混乱。一是资产产权不明。个别村组山林、荒山、荒地、矿产等资源的界限不清,存在权属争议,难以界定。二是资产资源承包不规范。山林、池塘、库房等资
4、产资源发包经营签订的时间过长,承包金低,甚至一次性地收取承包金,有的承包方私自转包获取差额租金,给管理上造成较大麻烦。2.资产流失严重。有的在集体资产、资源对外出售和发包过程中,不按照民主程序,不张榜公示,不招投标,只凭个别人说了算,让少数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获得承包权和所有权,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严重;有的签订合同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完善,集体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为缓解资金欠缺,寅吃卯粮,发包期限过长,指标降低,为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留下了隐患。3.民主决策难实行。部分村仍存在在集体山林、荒山荒地、果园等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时,不按照民主程序,搞暗箱操作,不公开,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由村支书或个别人说了算,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4.农村组级“三资”监管成盲点。由于各村资源状况不一,一个行政村中各组资源分布也不同。有的资源较丰富的组往往自行处置本组“三资”,村里没有处置权。有的组里组长缺乏监督,一个人说了算,往往出现侵吞、霸占组集体资源,造成集体资源的流失。三、对我市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林权制度改革涉及的主要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和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林木资源总量有效增长、农民持续增收、生态明显改善、林区和谐安全的目标。但这项改
6、革也是一项异常复杂的工作。从外省市和我市试点的情况看,既要积极推进,又要从各地实际出发,遵照基本改革原则,遵循林业内在发展规律,尊重广大农民意愿,特别是要深刻吸取过去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一些教训,扎扎实实地稳妥推进,避免改革造成对现有绿化成果和林业生产力的破坏。1明晰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均股均利的方式落实产权。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对商品林,适宜分户
7、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对公益林,原则上采取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通过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对宜林“四荒”、“四旁”林木和农田林网,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已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和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凡手续完备、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完善;明显不合理的要依法妥善处理。无论采取以上哪种方式,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集体林地承包到农户经营的承包期为70年,以其他方式经营的承
8、包期为20年,“四旁”林木的承包期不少于2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公路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沿海基干林带、公路绿化带内的用材林、经济林,参照公益林落实经营主体。鼓励兴办各种类型的生态公益型林场。2.依法勘界发证。对产权已经明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逐地块实地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书,确保程序合法、手续齐备、四至清楚、权属明确、数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权属不清、林权有纠纷的要在确定权属、解决纠纷之后,予以发证。3.放活经营权
9、。实行商品林和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要放宽搞活,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果品等自主销售;对公益林要严格保护、加强管理,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4.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人可依法对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可依法确定林权流转方式、流转对象和流转价格,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5.保障收益权。承包人经营林地、林木和通过林权流转获得的收益,按合同规定分配。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发包林地、林木获得的收益,
10、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原则上均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征收承包人经营的林地,要依法安排承包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因征用集体所有林地获得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照法律规定分配和使用。6.严格落实责任。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和落实植树造林、林地林木保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承包方不能改变林地用途,不能损毁林地。把森林资源管护与农民自身利益相结合,加快实现林地由少数人管理到多数人护林的转变。各乡镇(街道办)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
11、规定。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
12、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