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考勤管理制度
编制:人事部
审核:
批准:
编制时间:2014.2.12
审核时间:
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保障员工福利待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店长对本店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二章 出勤规定
第五条
上下班时间为 早班9:30-16:00 中1班 13:00-19:30 中2班 13:30-20:00
晚班 15:30-22:00。
第六条
公司实行打指纹做为出勤证明,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指纹。
第七条
职工上下班出勤如有未打指纹者,视为迟到/早退,未打指纹或者迟到、早退月累计超过3次以上者取消当月全勤奖,情况严重者视为旷工。
第八条
每周四店长开始准备下一周的排班表,周五把排班表发送至人事部邮箱,店内员工按排班表上下班。员工不得私自调、换班次,一经查实,直属店长将与当事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月调、换班次每人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取消当月全勤奖(因参加公司会议的换班除外)主、被动调换班次均计算在内,调换班必须提前一天告知店长并上报至人事部得到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因事需要早退或外出的,需要离开公司且不再返回者,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应打退勤指纹后方可离开公司。
第十条
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 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劝退处理。
第十一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缺勤规定
第十二条
迟到:上班时间未到岗者视为迟到。
1、上班时间后10分钟内打指纹到职者,迟到每次扣费10元,从当月基本工资中扣除。
2、上班时间后10分钟以后1小时内打卡到职者,按每15分钟20元扣费。超过1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
第十三条
早退:未到下班时间,私自下班视为早退。
1、下班时间前10分钟内无故退勤者,每次扣费10元,从当月基本工资中扣除。
2、下班时间前10分钟至一小时内无故退勤者,按每分钟2元扣费。超过一小时者视为旷工半天。
第十四条
旷工:无请假且未以任何形式通知部门负责人私自不到岗者或离岗者,均视为旷工。
1、职工旷工应按日不发当日薪资,并扣除当月全勤奖。
2、连续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不计发任何工资。
3、假期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均视为旷工。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以及旷工以月为计算单位,以当月为限。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四章 事假和病假规定
第十六条
事假: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
1、请假在1小时内,不扣发工资;请假1-4小时的,当日工资以半日计;请假1天的扣除当日工资和当月全勤奖。
2、员工因事请假1天的,必须提前1天向店长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单;请假1天以上的由当事人填写请假单,经店长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病假: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必须取得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
1、职工因病请假者,应事先请病假(急诊除外)申请店长后,次日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补充病假申请、填写请假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店长审核后签字上报公司。员工因病休假的,一医院开出的出诊时间及日期为依据,无病例证明的视情况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2、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可以年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即予停薪留职。
3、病假期间无全勤奖。
第五章 法定休假日和年假规定
第十八条
法定休假日规定。
1、由于公司经营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元旦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不得安排休息,如有事必须休息则提前向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上报总经理批准方可。2、法定节假日(元旦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工资为双薪。
第十九条
年假规定。
1、公司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的,年休假4天;已满2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3年以上的,年休假6天。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请事假可用年假充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员工休年假应按照公司请假规定,提前10天向店长申请后报人事部审批,以便进行工作安排。
4、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当年假期不可累计于下一年度使用。
5、休年假期间按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发放补助。
第六章 婚假规定
第二十条
婚假天数规定
1、公司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按法律规定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在公司工作满两年或以上的正式员工结婚的,可在原来婚假基础上加2天。
4、再婚员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待遇。
第二十一条
结婚时男女双方异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二条
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在婚假期间探亲的,不另给假期。
第二十三条
员工休婚假期间以及核准的路程假期间按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发放补助。
第七章 丧假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丧假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在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员工可以申请1-3天的丧假。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外地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规定的丧假期间以及核准的路程假期间按岗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发放补助。
第八章 产假规定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第二十九条
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店长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条
在公司未满1年的男员工,妻子生育期间享受5天护理假(含法定休假日);在公司满1年及以上的男员工,妻子生育期间享受7天护理假(含法定休假日)。
第三十一条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薪资按岗位工资发放,不发补助和福利,请假超过公司规定的,超出时间不发工资。男员工请护理假时薪资按岗位工资发放,不发补助和福利,超出规定天数的,不发工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制定,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归由人事部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自本制度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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