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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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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

2、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

3、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

4、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

5、,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第二十

6、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度;(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决

7、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日

8、常教学管理工作;(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

9、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

10、施表彰和奖励制度。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

11、持的终止程序。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三)修改后的学校(或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

12、关核准,学校(或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XXXXX学校(或学院)董事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

13、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第三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第四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第五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第六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第七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14、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第九条 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第十条 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第三章 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第十二条 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第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第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

15、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第十八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

16、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或者“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或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二十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第二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 3人,校长1 人,教职工代表1 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 2人。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推荐产生。董事会每届

17、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或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

18、校长;(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三)修改学校(或学院)章程和制定学校(或学院)的规章制度;(四)决定学校(或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五)制定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或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或学院)资金正常运转;(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决定学校(或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或学院)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或学院)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或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或学院)董事会

19、的决定;(二)拟订学校(或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批;(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或学院)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四)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或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或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或学院)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第三十条 学校(或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

20、、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二)学校(或学院)对外公文的签署;(三)代表学校(或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第三十四条 学校(或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

21、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或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或学院)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第三十六条 学校(或学院)积极开辟就业渠道,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和择优推荐,鼓励学员自主择业。第七章 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学校(或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一)因不可抗力

22、迫使学校停办的;(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三)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第三十八条 学校(或学院)自行终止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有关条文进入终止程序。第三十九条 学校(或学院)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第四十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学校(或学院)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学校(或学院)章程修改一般

23、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一)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讨论;(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三)修改后的学校(或学院)章程应在董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或学院)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或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

24、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XXXXX学校(或学院)董事会会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一、目标值: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二、本单

25、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

26、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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