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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适应症管理规定-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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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输血适应症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指导临床各科室科学、合理用血、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根据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制度。    一、临床医生在输血中的职责:  1、严格掌握输血指征,能不输者坚决不输;能少输者坚决不多输,输成分血,不输全血,积极开展自体输血;   2、熟悉血液及其成分的规格、性质、适应症、剂量和用法;   3、决定输血冶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以及做输血前检查的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 4、申请输血应由主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一日送交输血科备血。 5、在输血过程中,临床医师必须严密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如有异常反应,严重者要立即停止输血,迅速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所有输血不良反应均应填写输血反应回馈单交输血科,所有输血不良反应处理经过均应在病历中作详细记录。严重输血不良反应要及时向输血科及医务科报告。 6、输血治疗后,临床医师要对输血的疗效作出评价,还应防治可能出现的迟发性溶血性输血反应。 二、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 1、原则上血红蛋白>100g/L时不予以输血;血红蛋白<80g/L时应考虑输血;血红蛋白在80—100g/L之间时,应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并在病历中做好分析评估记录。 2、手术患者术前应根据术中估计出血量决定申请备血,失血量小于总量10%(500ml),机体代偿,原则上不输血;失血量10~20%(500~1000ml),HCT无明显变化,输注晶体、胶体、代血浆。失血量20~30%(1000~1500ml),血压波动,HCT下降,加用浓缩红细胞(CRBC),失血量小于30%以下原则上不输全血。失血量大于30%,可输全血、CRBC及其它种类液体。晶体/胶体应维持适当比例。 3、积极开展手术前自体储血、术中血液稀释等技术。对估计出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者,争取手术中回收,减少或避免输同种异体血,杜绝“营养血”、“安慰血”、“人情血”等不必要的输血。积极实行成分输血,减少不必要的血液成分的补充,避免可能由此引起的不良输血反应。手术中适当采用控制性低血压等措施,减少出血。    三、各临床科室输血原则 (一)、外科输血 A、输血原则 严重的创伤或外科手术引起的急性失血都可能导致患者低血容量休克。早期的有效扩容是改善预后的关键。 1.紧急复苏:晶体液20~30ml/kg或胶体液10~20ml/kg加温后5分钟内快速输注,根据输液效果决定进一步如何输血。 2.先晶后胶:晶体液用量至少为失血量的3~4倍,失血量>30%血容量时可以考虑胶体液,晶:胶比通常为3:1。 3.红细胞输注:扩容恢复心输出量和组织血流灌注后,如果患者较年轻、心肺功能良好,未必都要输血,有明显贫血症状时可通过输注红细胞纠正组织缺氧。 B、血液品种的选择 1.悬浮红细胞 :用于需要提高血液携氧能力,血容量基本正常或低血容量已被纠正的患者。低血容量 患者可配晶体液或胶体液应用。 (1)血红蛋白>100g/L,可以不输血。 (2)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血。 (3)血红蛋白在70~100g/L 之间,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代谢情况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2.血小板:用于患者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伴有出血倾向或表现。 (1)血小板计数>100×109/L,可以不输。 (2)血小板计数<50×109/L,应考虑输注。 (3)血小板计数在(50~100)×109/L之间,应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 (4)如术中出现不可控制的渗血,确定血小板功能低下,输血小板不受上述限制。 3.新鲜冰冻血浆(FFP):用于凝血因子缺乏的患者。 (1)PT或APTT>正常1.5倍,创面弥漫性渗血。 (2)患者急性大出血输入大量库存全血或悬浮红细胞后(出血量或输血量相当于患者自身血容量)。 (3)病史或临床过程表现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 4.全血:用于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可能出现低血容量休克的患者,或患者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 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回输自体全血不受本指征限制,根据患者血容量决定。 C、注意事项 1.红细胞的主要功能是携带氧到组织细胞。贫血及血容量不足都会影响机体氧输送,但这两者的生理 影响不一样。失血达总血容量30%才会有明显的低血容量表现,年轻体健的患者补充足够液体(晶体液或胶体液)就可以完全纠正其失血造成的血容量不足。全血或血浆不宜用作扩容剂。血容量补足之后,输血目的是提高血液的携氧能力,首选红细胞制剂。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扩容,结合红细胞输注,也适用于大量输血。 2.无器官器质性病变的患者,只要血容量正常,红细胞压积达0.20(血红蛋白>60g/L)的贫血不影响组织氧合。急性贫血患者,动脉血氧含量的降低可以被心脏输出血量的增加及氧离曲线右移而代偿;当然,心肺功能不全和代谢率增高的患者应保持血红蛋白浓度>100g/L以保证足够的氧输送。 3. 手术患者在血小板>50×109/L时,一般不会发生出血增多。血小板功能低下(如继发于术前阿斯匹林治疗)对出血的影响比血小板计数更重要。手术类型和范围、出血速度、控制出血的能力、出血所致后果及影响血小板功能的相关因素(如体外循环、肾衰、严重肝病用药)等,都是决定是否输血小板的指征。分娩妇女血小板可能会低于 50×109/L(妊娠性血小板降低)而不一定输血小板,因输血小板后的峰值决定其效果,缓慢输入的效果较差,所以输血小板时应快速输注,并一次性足量使用。 4.只要纤维蛋白原浓度>0.8g/L,即使凝血因子只有正常的30%,凝血功能仍可能维持正常。即患者血液置换量达全身血液总量,实际上还会有三分之一自体成分(包括凝血因子)保留在体内,仍然有足够的凝血功能。   (二)、内科输血   对某些严重的或威胁生命的贫血患者,红细胞输血是一种重要的首选治疗措施。但在慢性贫血患者中很少需要输血,许多输血并不能带给患者任何益处且可能有害。有严重贫血的患者可能因输血或其他液体而促发心力衰竭,如必须输血,可2~4小时给予1个单位的红细胞,最好输悬浮红细胞,并给予速效利尿剂,不需要恢复血红蛋白至正常水平,升高到足够缓解临床症状水平即可。 1.输血原则  (1) 血红蛋白<60g/L,伴有明显贫血症状。 (2) 贫血严重,虽症状不明显,但需要手术或待产孕妇。 2.血液品种的选择 (1)红细胞:用于红细胞破坏过多、丢失或生成障碍引起的慢性贫血并伴缺氧症状。血红蛋白<60g/L或 红细胞压积<0.20 时可考虑输注。 (2)血小板:血小板计数和临床出血症状结合决定是否输注血小板,血小板输注指征: a.血小板计数>50×109/L,一般不需输注。 b.血小板(10~50)×109/L,根据临床出血情况决定,可考虑输注。 c.血小板计数<5×109/L,应立即输血小板,防止出血。预防性输注不可滥用,防止产生同种免疫导致 输注无效。 d.有出血表现时应一次足量输注并测CCI值。CCI=(输注后血小板计数-输注前血小板计数)(×109/L) ×体表面积(m2)/ 输入血小板总数(×1011) 注:输注后血小板计数为输注后一小时测定值。CCI>10者为输注有效 。 (3)新鲜冰冻血浆:用于各种原因(先天性、后天获得性、输入大量陈旧库存血等)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Ⅱ、Ⅴ、Ⅶ、Ⅸ、Ⅹ、Ⅺ或抗凝血酶Ⅲ缺乏,并伴有出血表现时输注。一般需输入(10~15)ml/kg新鲜冰冻血浆。 (4)普通冰冻血浆:主要用于补充稳定的凝血因子。 (5)洗涤红细胞:用于避免引起同种异型白细胞抗体和避免输入血浆中某些成分(如补体、凝集素、蛋 白质等),包括对血浆蛋白过敏、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高钾血症及肝肾功能障碍和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症的患者。 (6)机采浓缩白细胞悬液:主要用于中性粒细胞缺乏(中性粒细胞<0.5×109/L、并发细菌感染且抗生素 治疗难以控制者,充分权衡利弊后输注。 (7)冷沉淀:主要用于儿童及成人轻型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WD),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因子 Ⅷ缺乏症患者。严重甲型血友病需加用Ⅷ因子浓缩剂。 (8)全血:用于内科急性出血引起的血红蛋白和血容量的迅速下降并伴有缺氧症状。血红蛋白<70g/L或 红细胞压积<0.22,或出现失血性休克时考虑输注,但晶体液或并用胶体液扩容仍是治疗失血性休克的主要输血方案。 3.注意事项 (1) 代偿性贫血重点要对病因治疗,不轻易输血。 (2) 有输血指征者只能输红细胞,无须输全血。 (3) 贫血越重,输血速度要越慢 (三)、 妇产科 A、 妊娠合并慢性贫血 1.输血原则  (1) 妊娠合并慢性贫血通常采用补充铁剂、叶酸或维生素B12等辅助疗法。 (2) 产前Hb>100~110g/L,分娩时失血量小于自身血容量的20%,一般可不输血。 2.血液品种的选择 主要选择红细胞,输血指征如下: (1)Hb≤50g/L,持续时间<36周。 (2)Hb≤60g/L,持续时间>36周。 (3)Hb在50~70g/L之间,持续时间<36周,有缺氧证据(初期的心力衰竭、肺炎或其他严重的细菌感染症状); (4)Hb在60~70g/L之间,持续时间>36周,有缺氧证据。 3.注意事项 (1) 正确判断妊娠合并贫血原因。 (2) 采用对症治疗,输血指征从严掌握。 B、产妇急性失血 1.输血原则  (1) 妊娠期血液学的改变导致纤溶系统受到抑制,血栓形成变得容易,用晶体液维持血容量可以预防 DIC。 (2) 为防止产妇出现DIC意外,首先去除诱因,其次考虑用肝素等阻断凝血。 (3) DIC早期暂不考虑输注冷沉淀或浓缩血小板等血液制剂,以防加速血液的凝集速度。 (4) 一旦怀疑可能为DIC,在等待凝集试验结果的同时立即着手处置,不可拖延。 2.血液品种的选择 (1) 红细胞:急性失血应启动应急程序,直接选用与受者相同血型的红细胞,输血的同时等待交叉配型 的报告,亦可用O 型红细胞输注,最好是Rh(D)阴性血。 (2) 冷沉淀:当PT或APTT延长,及纤维蛋白原降低时,可输注冷沉淀。 (3) 新鲜冰冻血浆(FFP):可作为冷沉淀替代品。大量输血时为预防稀释性凝血因子障碍,初始剂量 可按照15ml/kg输注FFP不少于800~1000ml,或每输4~6单位的红细胞或库存全血加输1单位FFP。 (4)血小板:血小板计数<50×109/L时,可输注1个治疗量的血小板。控制产科DIC出血时很少需要血 小板,但抢救重症DIC时,一次性快速输注3个治疗量的血小板效果较好。 3.注意事项 (1)由于妊娠产生的生理改变,产科大出血的低血容量休克特征并不明显,除非失血量相当多,因此, 应该准确判断失血量。临床判断失血量的方法有三种:根据临床表现判断失血量、根据实际测量(测量丢失血量 + 估计的失血量 = 总失血量)、根据临床检测报告(血红蛋白:每下降1 g,失血量约400~450ml;红细胞计数:每下降1.0×1012/L,Hb约下降3~4 g)。 (2)恢复血容量至少要开通两条静脉通道(适配14G或16G管路),前5分钟输入量不少于1000ml晶体液。如果低血容量休克反应没有明显好转,应立即输血以提高氧灌注。 (3)输血的同时继续补充血容量,确保达到估计失血量的3倍,先晶后胶,晶体:胶体:血液=3:1:1。 (4) 大量输注库存血前要预温,必要时可加压输注。 (四)、儿科     贫血的预防和早期治疗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如发生缺氧应立即采取支持疗法,若患儿病情仍不稳定,才考虑输血。决定输血不应只依据血红蛋白水平,而应根据临床情况综合分析。 A、 小儿贫血 1.输血原则(参考2001年WHO《The Clinical Use of Blood》) (1) 血红蛋白浓度≦40g/L,或Hct<0.12,不论病人临床情况如何,都需要输血。 (2) 血红蛋白浓度为40~60g/L,或Hct 0.13~0.18,如伴有缺氧的临床特征,如酸中毒、意识障碍 等,则需输血。 2.血液品种的选择:输注红细胞。 3.注意事项 (1) 在输血过程中液体的容量可能促使心力衰竭的发生或加重。5ml/kg红细胞和10ml/kg全血对提高血 液运氧能力相同,但含增加循环负荷的液体和血浆蛋白较少,故患儿应用红细胞而不用全血。 (2) 减少细菌污染的危险。绝不可再使用已用过的血液。输血前血液应在2℃~6℃环境下保存,不可用 已离开冰箱30分钟以上的血液。输血应在4小时内完成。 B、血小板减少症 1.输血原则  (1) 血小板明显减少,临床有明显出血,特别是有颅内出血。 (2) 临床无明显出血,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 ①血小板<20×109/L; ②在下列特殊情况下,血小板输血的阈值应调为:早产儿<50×109/L;病态早产儿或需作侵入性操作 术患儿<100×109/L。 2.血液品种的选择:输注血小板。 3.注意事项   由于母体血小板与患儿体内循环的血小板抗体相容,故可输注母体血小板。若急救时,无法采集相容性血小板,可用血浆交换以减少循环中抗体和减轻出血症状。 C、小儿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 1.输血原则  (1) 血红蛋白70~90g/L,有血红蛋白尿。 (2) 血红蛋白<70g/L,无论有无血红蛋白尿。 2.血液品种的选择   输注红细胞。 3.注意事项   抢救急性溶血时,可先输入一定量的晶体液,再补充红细胞,既达到纠正损失细胞外液的目的,又有利于防止游离血红蛋白沉积于肾小管。 D、地中海贫血 1.输血原则    经常性输注足量的红细胞以抑制红细胞的生成。 2.血液品种的选择   输注红细胞 3.注意事项   在输血的危险性小并进行铁螯合剂治疗的条件下,血红蛋白升至100~120g/L即可,不要超过150g/L。 E、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 1.输血原则    血红蛋白<40g/L,或Hct<0.12。 2.血液品种的选择   输注洗涤红细胞。 3.注意事项   输血应十分慎重,可输可不输的尽量不输。病情稳定,即使血红蛋白在40g/L左右原则上不输血。 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输血管理委员会 2014-1-20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 一、目标值: 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 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 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 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 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 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 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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