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总 则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健康管理。3 术语与定义3.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3.2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3.3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
2、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3.4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而安排的查体。 4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公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公司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员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4.1各级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1.1主要负责人职业病危害防治职
3、责公司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要负责人,对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包括:(1)认真贯彻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3)审核批准公司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长远规划,保障职业健康工作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4)组织建立健全和落实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5)组织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6)定期主持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和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了
4、解公司职业病危害状况,开展隐患治理工作。(7)抓好基本建设和生产设备、设施技术改造的职业健康管理“三同时”工作。(8)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组织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考核工作。(9)组织持续改进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4.1.2职业病危害防治分管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分管领导应根据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公司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其职责包括:(1)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和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并督促落实。(2)制定、完善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5、建立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具体实施,监督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组织实施对公司全体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5)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工作,并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各级各类人员关于职业健康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时解决。4.1.3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在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参加制定公司职业健康
6、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计划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3)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4)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中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计划和方案的审查,督促实施,并参加竣工验收。(5)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做好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6)组织并参加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章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职业病的隐患,立
7、即上报,并研究立项整改。(7)负责建立和管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1.4职业健康监督员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2)建立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拟定年度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3)掌握公司职业病危害状况。(4)履行现场职业病危害检查职责,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员工防护用品、警示标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5)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督促公司执
8、行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6)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公司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7)安排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督促公司执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检查制度。(8)指导和督促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员工按规定使用。(9)认真做好公司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4.1.5车间主任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车间主任是车间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负责人,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包括:(1)认真组织车间员工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2)制定本车间年度职业健康活动计划方案
9、,上报批准后组织落实。(3)开展车间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技能。(4)组织开展车间级定期、不定期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检查,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员工按照要求佩戴各种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操作符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要求。(5)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保卫部。(6)组织本车间员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班组会,传达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计划、措施,了解车间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流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经验等。4.1.6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0、严格执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劝阻或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拒绝执行违章指挥。(2)参加职业健康活动,接受职业病危害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3)熟知本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并掌握本岗位设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本岗位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4)认真维护保养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及时上报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存在的问题。(5)为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建议和意见。(6)积极提供技术改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反馈,并及时反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4.2各职能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4.2.1安全保卫部职责安全保卫部是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履行下
11、列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研究和推广现代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方法和技术,做好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和改进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计划,保障活动资金投入,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4)编制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标准,汇总年度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5)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大检查,制定职业病隐患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6)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
12、病危害检测、评价工作。(7)负责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8)制定单位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9)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组织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0)会同工会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职业病危害防治先进经验。(11)总结和分析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工作情况,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12)建立健全并管理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4.2.2技术部职责(1)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类信息,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改善作业条
13、件。(2)对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提出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方案,并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在设计、施工和投产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3)审查公司的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确保科学和切实可行。(4)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检查,查找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个体防护用品等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技术措施。(5)建立并管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资料档案,确保技术资料的完整和详实。4.2.3生产部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公司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作业环境
14、治理工作。(2)协助安全保卫部识别、评价、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3)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正确配备防护用品。(4)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掌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动态。4.2.4人力资源部职责(1)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员工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作业场所设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2)协同安全保卫部组织新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3)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4)负责工伤待遇的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职业禁忌症的规定合理安排用工。(5)制定员工职业健康工作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考核工作。4.2.5设备管理部职责(1)贯彻国家、地方政府以及公司关
15、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保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对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管理。(2)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计划,上报安全保卫部。(3)对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开展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工作,使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保持完好状态。(4)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公司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测。(5)建立健全并管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个体防护用品的台帐和档案。4.2.6财务部职责(1)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2)保证职业病危害隐患治理、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6、等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3)保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4)保证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5)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的配置、更新和检修维护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4.2.7工会职责(1)组织员工参与公司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民主监督管理。(2)积极听取并向上级反映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3)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对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4)组织员工开展遵章
17、守纪和预防职业病危害的群众性活动,协助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奖惩工作,并做好职业病员工的救治工作。(5)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2.8其他职能部室职责(1)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岗位责任制中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落实本专业职业卫生工作。(2)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点负责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和职业卫生管理考核制度。5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5.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5.2公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
18、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5.3 禁止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向公司外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准接受外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作业。5.4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必须纳入
19、安全隐患治理计划进行治理。5.5公司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6.1公司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6.2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
20、种方式。公司通过“工作场所职业危害与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监部门。6.3公司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材料:(1)公司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6.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
21、,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7.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在可行性
22、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7.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7.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7.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7.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
23、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8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制度8.1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8.2必须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制定应急预案,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8.3具体执行公司职业卫生事故应急预案和职业卫生事故现场处置方案。9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1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使用有毒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9.2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
24、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9.3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单位应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高温和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检查等,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9.4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
25、措施。产生粉尘、毒物等有害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9.5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9.6对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具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维护和检修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9.7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2)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配带检测仪表,及时检测和统计、建档,以控制其接受剂量不超标。10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0.1在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
26、职业卫生管理规章、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0.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设置警示线和警示标识,存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10.3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在高毒作业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10.4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适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台账。10.5设立防毒面具、防尘口罩、耳塞、耳罩等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佩戴区域,明确应当佩戴防护用品的有毒有害作业。加
27、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0.6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10.7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11 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11.1安全保卫部负责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11.2安全保卫部根据
28、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监测的具体要求,包括监测点分布、监测周期及监测结果的登记报告等。11.3安全保卫部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11.4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单位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日常监测结果、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及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员工公布。11.5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
29、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11.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与检测、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检测方法和评价规范。12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2.1职业健康监护12.1.1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2.1.2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承担维护公司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
30、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2.1.3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2.1.4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
31、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章,及时安排女工进行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对妇女生理机能有害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有害作业。12.1.5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特殊作业员工(如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高处作业和机动车驾驶作业等)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可比照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进行。12.1.6人力资源部应在安排员工上岗(转岗)前或离岗前将员工名单和工作岗位书面通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应组织
32、上岗(转岗)或离岗前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查体结果负责存在职业禁忌、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和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的岗位调整工作。各单位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12.1.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证、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和疑似职业病患者,安全保卫部应及时安排其复查、医学观察、诊断和治疗。12.1.8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应执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公司接触有害因素人员定期体检的周期规定如下:(一)电焊工、旋压工、铆工、热处理工、退火炉操作工、专职电瓶车和叉车司机等1
33、年1次;(二)金属机械加工、气焊工、维修电工、维修钳工、变电工、起重工、行车工、检查工、下料工等2年1次;(三)压缩机工3年1次;(四)车间管理人员和其他接触有害因素的员工4年1次;(五)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1次。12.1.9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查体项目应包括所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所有查体项目,以查体周期最短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规定的周期为查体周期。12.1.10职业病危害因素经常超标岗位的员工和已经产生可能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健康损害患者,应适当缩短查体周期,增加查体项目。12.1.11安全保卫部组织审核职业健康检查医疗机构,确保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
34、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各单位应做好职业健康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确保查体质量。12.1.12安全保卫部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如实存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体检者本人,并由体检者本人签字确认。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查体项目,并对体检者本人身体健康影响较大的,必须在查体结果确定后,立即告知体检者本人。12.1.13在生产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2.1.14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可能与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患者,必须及时组织医学观察,给予相应治疗。员工参加由单位安排的职
35、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治疗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12.1.15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时,安全保卫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12.2职业病诊断12.2.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管理。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向安全保卫部提交职业史证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到职业病诊断机构予以诊断。12.2.2 在疑似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2.2.3公司实行职业病人登记报告制度。诊断确认的疑似职业病人和职
36、业病人,必须及时上报安全保卫部,由安全保卫部汇总后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2.2.4安全保卫部应按照职业病患者病情,安排治疗和康复,并每年复查1次。在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保卫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进行岗位调整。12.2.5员工接受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的诊断、复查、治疗所占用的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出勤。12.2.6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12.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2.3.1公司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2.3.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7、(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及评价报告;(3)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4)劳动者的职业病诊疗健康资料;(5)与职业健康监护相关的资料,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诊断、职业病报告卡、对本单位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文件。12.3.3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反馈给体检者本人。12.3.4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12.3.5公司设置
38、专人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进行保管,保证档案的持续性和完整性。1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3.1 公司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13.2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危害的员工,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13.3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13.4公司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做好遭受职业危害的员工医疗救治工作。13.5公司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14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39、14.1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考核工作。14.2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的对象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新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在内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14.3公司各级负责人和员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与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14.4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14.5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
40、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14.6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14.7新录用员工、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应当接受上岗前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14.8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作业时不受到危害。14.9新项目投产前,公司应对员工开展针对性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考核。14.10所有的培训、教育、考核均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地点、
41、内容、教师、学员及参会人员的签名。培训资料应设立专项台帐,妥善保管。15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15.1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文件,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任命与资质文件;(2)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作业规程;(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 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记录与结论;(6)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检修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
42、动者等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等 相关资料;(8)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验收等的回执或批复文件;(11)职业健康许可证申领、职业危害申报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12)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的有关记录或文件;(13)其他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资料或文件。15.2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由安全保卫部统一保存管理,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5.3员工职业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公司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
43、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15.4职业健康管理档案由安全保卫部建立和管理,并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保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5.5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应有专人严格管理。15.6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健康检查个人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相关文书资料。下列资料必须包括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1)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总结及签发报告的文件;(3)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及及签发报告的文件;(4)职业病报告卡及送达的相关记录;(5)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记 录;(6)用人单位落实
44、健康监护评价报告意见、建议和干预措施的情况; (7)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8)其它资料。16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6.1设备管理部门是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检修管理。16.2设备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末时制定下一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以及更新计划,获批后积极组织落实。16.3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16.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不可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
45、员工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原状。16.5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1)防护设备设施的技术文件,如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及各种技术参数等。(2)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检查和日常维护、检修及报废记录等。17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7.1安全保卫部是个体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保管、使用、报废等。17.2公司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
46、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17.3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应定点存放在洁净、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17.4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检查和清洁,并定期校验、维护,一旦失效立即停止使用。17.5建立防护用品配备和发放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1)防护用品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技术说明书、校验记录等;(2)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及日常检查、维护、报废记录等。17.6安全保卫部对员工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17.7安全保卫部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18岗位职业健
47、康操作规程18.1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是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的性质和特点,规范员工操作行为,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具体规定。18.2操作规程应当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含有职业健康防护的内容,并张贴在操作岗位上。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具体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18.3制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本岗位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2)明确本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本岗位工作中所涉及的材料、设备、仪器等相关安全技术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3)明确本岗位必须具备的工作条件(包括人员资质、工作环境、工作场所、个体防护等)。(4)明确本岗位工作程序(包括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应急处理程序)。(5)操作者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拆除、损坏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18.4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个体防护用品包括以下内容:(1)接触粉尘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防尘口罩等呼吸防护用品。(2)接触毒物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呼吸防护用品,必要时使用空气呼吸器和全身防护服。(3)接触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