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广高速龙杨段A3标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预防及控制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公投公司《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处罚规定(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安全生产奖惩的基本原则:
(一)重奖重罚,奖罚结合;
(二)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及各协作施工队。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每年年底项目部对实现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及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条件: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考核期内无任何生产性事故(包括未遂事故);
(三)在各级安全检查中积极协助,及时完成隐患整改;
(四)与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交纳安全保证金),并认真履行职责;
(五)坚持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活动,职工安全意识普遍增强。
第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在考核期内无任何生产性事故(包括未遂事故);
(三)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职责;
(四)积极学习安全知识,参加安全活动;
(五)出色完成生产任务和安全工作。
第七条 优秀安全员条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且认真履行安全员职责。
第八条 被评为项目部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安全员的,由项目部统一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1000元一3000元
安全先进个人:200元-500元
优秀安全员:500元-1000元
第九条 凡在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评、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中贡献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项目部可按工作实绩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集体1000元-3000元,个人200元-5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被评为公投公司或上海市先进集体的单位,项目部给予1000元-3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了下列贡献,由所在单位申报,经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考核属实者,各单位可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一)及时检查发现、排除事故隐患,或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大事故及以上事故者,奖500-5000元;
(二)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500-5000元;
第十二条 对每月安全管理工作特别出色的队伍,经考核评比项目部给予安全文明流动红旗一面,并给予5000元的奖励。获得安全文明流动红旗的要求:
1. 出色完成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无各类安全事故,并无不良投诉;
2. 安全管理到位,积极完成项目部的各项安全要求(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班组安全活动、设备验收、各项安全报表等)。
第十三条 其他应予以奖励的情形,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无年度、季度计划;无季度使用清单及相关凭证,且无监理确认的,当季度该项费用不予结算。挪作他用的,处挪用费用的5%以上20%以下的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最终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本规定进行追究,实行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并用。
第十六条 发生生产性责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实行经济罚款,其标准为:
有人员伤亡的,按伤亡人数计算;无人员伤亡的,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有人员伤亡又有财产损失的,则按伤亡人数、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计算。
(一)死亡事故(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一次事故中死亡一人罚25万元,死亡二人罚50万元,死亡三人及以上每死亡一人加罚 20万元;
(二)重伤(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事故:一次事故中重伤一人罚10万元,重伤二人及以上,每重伤一人罚10万元;
(三)轻伤事故:每伤一人罚款5万元;
(四)群伤事故:按实际伤亡人数及伤害程度,分别按上述标准计算。
(五)财产损失(无人身伤害的事故):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的20~50%计算。
(六)性质恶劣的未遂事故:每起罚款2~5万元。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对事故单位的罚款,按本文规定标准的两倍处罚:
(一)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发生重复性生产性事故的;
(二)私招滥雇人员发生生产性事故的;
(三)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十八条 在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赔偿数额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30%计算,赔偿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罚款2000-50000元。对于因“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的责任事故,要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性质恶劣的未遂事故,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施工工地未按规定建立绿色急救通道或绿色急救通道未能正常发挥效用的,处罚违约金2万元。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管线事故、食物中毒事故、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及发生有责投诉、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处罚违约金2~5万元。
第二十二条 一起事故中涉及二个以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个人的经济赔偿按责任大小分摊:主要责任承担60-80%,同等责任承担50%,次要责任承担40-20%。
第二十三条 事故责任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经济处罚标准:
(一)死亡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各罚5000-50000元。
性质恶劣的未遂事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各罚1000-5000元;
(二)轻伤事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各罚1000-5000元;
(三)重伤一至二人事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各罚1000-10000元;
(四)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各罚2000-5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500-2000元。
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在10~30万元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各罚500-5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5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款500-8000元。
第二十四条 瞒报、谎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经查实后,每起事故加罚50万元。发生大事故及重、特大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非责任事故,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项目部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100~10000元的罚款。具体详见《施工现场安全处罚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而进行施工的,每项处罚违约金1万以上10万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和对作业人员交底的,每项处罚违约金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个人,安全部门有权给予安全警告和2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作单位,责令停产整顿,并处10000元的罚款;
1、违反有关规定私招乱雇民工的;
2、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3、现场管理严重混乱,严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
4、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作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00元罚款;
1、未按项目部要求及时上报或填写有关资料的(如:特种操作证、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三级安全教育卡等);
2、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经指出后,拒不整改的;
3、未按规定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4、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5、每发生一处施工机械设备、起重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遇有恶劣天气或台风季节,不听从项目部调度指令,冒险进行吊装作业等。
7、其他明显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作单位,处1000元罚款;处罚责任者500元,处罚未对此行为进行管理的责任人(包括项目部职工及协作单位负责人)各500元罚款。
1、施工废水、废油及生活垃圾随意向河道内排放的;
2、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污水随意排放的;
3、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物料的存放混乱的;
4、每发生一人次未接受入场三级安全教育或未填签三级安全教育卡的;
5、每发生一人次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作业或野蛮施工的;
6、临边处未设置护栏,洞口不加防护盖,夜间施工照明不充足的;
7、对项目部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没有按期整改并回复的;
第三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 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拨专款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专项基金的启动基金,奖励和处罚均纳入安全文明施工专项基金,当剩余安全文明施工专项基金不足10万元时,项目部及时进行补充,确保安全奖罚制度的运行,该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安全奖励由安全保证部提请报告,安全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商务部负责办理奖励手续。安全奖励所用资金从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基金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 经济处罚由项目部按处罚权限实施。由项目部安全保证部下达安全文明违规罚款单,项目部商务部负责办理扣罚手续。安全处罚所得资金一并纳入安全文明施工专项基金当中。
第三十六条 事故赔偿、罚款实行分级管理,同一事故不得重复处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不属于此类)。
第三十七条 与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经公司安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奖惩一并实施,奖励资金来源均为安全奖罚专项资金,处罚所得资金亦充填到安全奖罚专项资金当中。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安全处罚条例》是本制度的一部分,执行依据为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如有违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以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7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