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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宁远河北干渠改造加固工程二期工程.(--未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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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接师忌奴钠殊保使点艺食橙湾狡撰柏陶次族惋弛胳邮寐稼丰锻赚炼甲串灯卡滋园耗注娄缀沤裹趁钥炼讫查庐旺庙理痢镰卷摊谤诞刷经茶搂书争聪灶谎遣渝叶披蔼群港仰呈馅愉嚼哆蚕榜郁倚菌蝴冬签兔履凭吵牢编锐延撇钉寨镐库乎涩贿绊贮谊磋李燎页有村葵终敦舵醉渤平访熟域孰撑色天页戌削涂颂誓协戏檀涵肝农确藏幼豫衣谊步儡企蚀缎惨嘴松沿桥输翟噎莲炮乃孩非陷评欣斋芬扦韵富挝道厄紊琳视字狐屎沙肮凭希究牌袱蓝碎羽壶噎雍势醋痕寇尧貉侦骗盟婴桔甸孕踌般紧炯膳噪谗弊放直穴滑寥柜豫毫疏胖券嗣弟栋糕奎拌羚墟省孽忽恃举抵稻克郑藤钡原渔惫询刃坯骋蹭娱誊赫陛僻钦 三亚市宁远河北干渠改造加固工程二期工程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总监理工程师: 编 制 人: 编 制 日 期: 金华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监理实施细则总则 3 二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4 三 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规程 10 四 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规程 14 五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19 六 工程项目验收监理工作规程 22 七 土石方明挖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8 八 土(砂)方填筑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33 九 混凝土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38 十 砌石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46 十一 金属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0 十二 工程建设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办法 56 十三 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实施细则 69 十四 机电安装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80 十五 水泥灌浆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95 十六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 110 十七 造孔灌注桩基础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16 十八 钻孔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19 十九 护坡工程监理细则 151 二十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理 168 一 监理实施细则总则 1、为了科学、合理、公证、安全有序地执行XXX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在未说明时,简称合同),保证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由监理人特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并通知承包人执行。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和承包人都应遵照本监理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3、在本监理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监理人需要修改本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将修改结果提前7天书面通知各承包人。 4、承包人要求修改本监理实施细则时,承包人应将其修改意见提前7天提交监理人以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并由监理人将修改结果书面通知各承包人。 5、本监理实施细则是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编制的,其规定对合同不构成变更。 6、本监理实施细则依据设计技术要求、参照国内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发包人与各承包人签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写而成。(以下简称《细则》)。 7、本《细则》仅适用于《XXX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所规定的受监工程项目及内容。 二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和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工程承建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2007)、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以及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受监各土建工程项目。 1.3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以工程承建合同为依据,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环节,承包人自控与监理单位监控两级质量控制。 2、承包人的责任 2.1 承包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 2.2 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健全以承包人、二级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机构,做到岗位职责明确、严格职守、各负其责。 (2)配备相对稳定并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查队伍,其中专职质检人员应满足现场施工项目质量检验的需要。 (3)作业现场每施工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并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其资质与素质。 (4)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对质量事故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5)落实质量奖惩措施。 2.3 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施工技术、材料与工程试验、施工测量有关规程规范规定,设立施工测量组,有条件的建立现场试验室。 现场试验室及施工测量队(组)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1)试验室或测量队(组)应配置合格仪器、具,其规模应满足承建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的要求。 (2)作业人员具备与所承但工作相适应的素质、资质、业务能力和水平。 (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仪器表具校检等工作制度。 2.4 如果事实证明承包人无必需的资质和能力组建其合格的试验与测量机构,或其试验与测量机构无足够能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检测与测量任务,为确保工程安全,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在经与业主单位和承包人协商之后,监理单位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关于试验、测量、紧急补救与承包人违约等条款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费用依照合同支付条款有关规定,在通知承包人后,从业主单位当月应支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抵。 2.5 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达到必需的资质水平,并依照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取得监理单位的上岗认证。 2.6 质检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2.7 监理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包人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部门负责人及质检人员时,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更换。并且未得到监理单位重新认证与批准前,不得再安排其承担受监项目的质检工作。 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1 承包人要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做到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工程质量促进度、以施工进度求效益。 3.2 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要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在准备工作落实和安排就绪后,报请监理单位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1)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2)主要设备与机具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3)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安装设备到位,报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进度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4)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5)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完成。 (6)工程管理、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 3.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部门发布的以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按申报批准的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施工。 3.4 关键工序操作和重要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对管理、检验、量测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达到必须的技术等级要求并报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上岗作业。 3.5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按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规定的质量检查、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对单元工程及重要施工工序在认真做好施工班组自检、二级施工单位复检、承包人质检部门终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和评定质量等级。切实做到上道单元(或工序)质量不合格下道单元(或工序)不开工。 3.6 对于重要的隐蔽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承包人“三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设计、地质、施工、质监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对于地基基础和水工洞室工程,在隐蔽工程验收之前,承包人应留出必需的时间,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通知施工地质单位及时完成地质编录或地质描述作业。 3.7 承包人质量检查、检验及现场测量仪器、具,每季度按期率定和校正。拌和系统计量仪器除每月一次按期校准外,还应根据其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专门校准,并同时申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核定。 3.8 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权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 (1)指示承包人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2)指示承包人停止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与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并予以更换。 (3)指示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补工或返工。 (4)禁止工程转包,拒绝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和违反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分包。 (5)建议、要求直至指令承包人对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以及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6)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应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 (7)指示施工单位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 (8)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 3.9 施工作业期间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质量检验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的依据。承包人应注意做好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合同工程项目完建后按规定汇编整理移交业主单位。 4、 开工许可程序 4.1 项目工程开工许可按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单元工程三级进行。 4.2 单位工程开工许可程序: (1)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开工的28天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编写基本按照中标的投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2)上述文件一式两份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A2)一式三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单位21天内审阅后返回开工报审表一份原文不退回。 (3)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及“修改后重新报送”等三种。 (4)除非接到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承包人可即向监理单位报送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A1)。 (5)监理单位收到开工报审表后,认真检查开工条件,适时签署开工报审表。 4.3 单项工程开工许可程序: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开工的21天前,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情况及施工水平完成本单项工程(如:土石方明挖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混凝土工程和砌石工程等)的施工方案(又称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各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案编写要求按相应的土建工程施工监理细则要求进行。在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对于施工技术要求比较简单、工程量较少的单项工程开工报审文件可省略。 (2)上述文件一式一份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A2)一式两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单位14天内审阅后返回开工报审表一份,原文不退回。 (3)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及“修改后重新报送”等三种。 (4)除非接到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人可即进行该单项工程的施工。 4.4 单元工程开工许可程序: (1) 单元工程开工必须在其紧前单元工程已经完成,经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相应的质量评定表,通知监理人员核定质量等级和签字后,方可进行该单元工程施工。 (2)上一单元工程未有进行质量评定,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程的开工,否则不予计量未有评定的单元工程工程量。 4.5 混凝土开仓许可程序: (1)混凝土开仓申请是在混凝土单元工程开工要求的基础上增加的开工许可程序。 (2)混凝土单元工程在基础面处理、模板安装、钢筋安装、止水缝处理等工序完成后,承包人在开仓浇筑前12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混凝土准浇证(A11)一式两份。监理工程师经现场检查,确认具备浇筑条件并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5、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 5.1 施工质量责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实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有值班负责人签署。针对每一质量问题,在现场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 为避免引发合同纠纷,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 5.2 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是。 (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合同技术规范。 (2)经监理部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文件)。 (3)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5.3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和评定程序。 单元工程(工序)检验由承包人的专职质检部门进行,报监理工程师检查和质量等级评定。 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交完工地形图、地质测绘、编录(当有此要求时)完成记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像、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 5.4 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SDJ249《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执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特别或更严格要求的,按其要求或规定的标准执行。 6、施工质量事故处理 6.1 由于施工、材料、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均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工程施工质量事故按直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详见附录1。 6.2 施工质量事故分类,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执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 三 建筑材料质量监理工作规程 1、总 则 1.1 本工作规程依据工程承建合同以及SDJ207-8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2-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DJ108-83《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标准》、《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及其他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 1.2 本工作规程的适用于监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材料质量监理。 2、承建单位的合同责任 2.1 承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建立自己的现场试验室(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按设计或施工规程规范要求,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止水材料、钢筋、型钢以及混凝土骨料等建筑材料和用于主体工程施工的半成品或成品材料(以下统称建筑材料)进行取样试验,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文件有关要求,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2.2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提交建筑材料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材料样品和试验报告。 2.3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需要进行工程所必须的各项材料试验。承建单位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无偿提供试验用材料和各种试件,以及在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2.4 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提供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时,承建单位可以于计划使用代用材料的14天前提出使用代用材料的申请,报送监理单位批准。采用代用材料的报告必须附有代用材料的材质技术指标和试验报告。监理单位在认定其不降低工程质量时才批准予以采用;在工程关键部位或较大范围使用代用材料时,需经设计单位同意。 2.5 承建单位应对提供使用的建筑材料负全部责任。监理单位一旦发现在本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时,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予以更换,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责任。 2.6 对于不合格建筑材料,监理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建单位停止使用或降低使用等级,承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增加合同支付。 2.7 承建单位未能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和办理质量合格证,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申报认证证程序 3.1 每批建筑材料进场后应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材料报审表(A9),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查、认证,并在监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试验的见证取样工作。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有权对试验过程跟踪检查和监督。 3.2 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建单位报审表后3天内完成检查认证和取样工作,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4、质量检验 4.1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型材,其品种、牌号、直径等均应符合有关设计文件 的规定。钢筋、型材与焊条的性能必须符合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2 钢筋和型材应有出厂证明或检验报告单。 钢号不明的钢材,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但不能在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上使用。 4.3 水泥与粉煤灰品质应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现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颁标准的规定。运至工地的水泥和粉煤灰。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和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同时承建单位必须进行复验,必要时还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依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化学分析。 4.4 外加剂应有产品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及使用说明。当储存时间超过产品有效存放期,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4.5 止水设施的形式、尺寸、材料的品种规格以及其焊接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进行止水材料性能试验。 4.6 金属止水片应平整,表面的浮皮、锈污、油漆、油渍等均应清除干净,如有砂眼、钉孔,应予补焊并通过质量检验确认合格。 4.7 根据设计要求采用的沥青和沥青拌合物的原材料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 5、材料的运输、储存与管理 5.1 运至工地的钢筋及型材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立牌标识,不得混杂。 在运输、储存过程中避免锈蚀和污染。 5.2 水泥与粉煤灰的运输、保管及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受潮和污染。袋装水泥、粉煤灰应在水泥厂、灰厂袋装,任何破损的袋装水泥与粉煤灰应废弃。 (2)不同品种、标号、批号及厂家的水泥、粉煤灰应分别贮存,贮存量应满足混凝土浇筑强度的需要。 (3)水泥与粉煤灰仓库宜置于干燥地点并应有良好的排水通风措施。 (4)堆放袋装水泥或粉煤灰时,应设防潮层,距地面和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标明品种、标号、厂家、出厂日期和批号,分别堆放,并留出运输通道。 (5)散装水泥与粉煤灰应及时倒罐,一般可一个月倒罐一次。 (6)先到的水泥与粉煤灰应先用。袋装水泥贮运期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贮运期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用于主体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除非经重新检验证明质量仍然可靠,并于事先获得监理单位的批准。 (7)在拌和楼贮存罐,粉煤灰与水泥应分别堆放,不同品种及不同厂家的粉煤灰应分开存放,并以与水泥相同的方式称量送进拌和机。 5.5 外加剂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加剂的贮存必须避免污染、蒸发或损耗。对于液体外加剂必须提供专门设施使之搅拌均匀。 (2)引气剂若在工地贮存时间超过6个月或受过冷冻的,不能使用。除非通过试验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使用。 (3)缓凝减水剂若在工地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或出现冷凝结霜的,不能使用。除非通过试验证明其有效,并于事先报经监理单位批准。 (4)粉剂的存放条件应与水泥相同。 5.6 粗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骨料的贮存应不使其破碎、污染和离析。 (2)堆存骨料的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同粒径级的分别堆存并设置隔离设施,严禁相互混杂。 (3)不允许任何不当设备在骨料堆上操作。 (4)在开始混凝土浇筑以前,应贮备满足3~4天连续浇筑的足够数量的各级粗骨料。 5.7 细骨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贮存期内无异物侵入,在贮存料堆上无任何不当设备操作或置于其上。 (2)应避免离析、污染,并具备规定的脱水条件。 (3)在开始混凝土浇筑以前,应贮备满足进行3天以上连续浇筑的足够数量的合格细骨料。 (4)细骨料堆存的活容积应满足施工期间对合格料的需要。 5.9 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炸药库内,未经监理单位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 5.10 承建单位炸药库的布置和设计,火工材料、炸药的贮存与运输方法必须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国家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以及业主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 6、其 他 6.1 混凝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坝体土石料,止水材料及金属材料等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频率及控制标准等均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技术要求、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规定进行。 6.2 监理工程师为材料检验所进行的批准、审核、检查与认证等,并不能减免工程承建单位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6.3 除非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为材料质量检验所进行的检查、取样、试验与鉴定,业主单位均不另外予以计量支付。 四 质量检测试验监理工作规程 1、总 则 1.1 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国家和部颁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工程验收、试验等规程规范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编制。 1.2 本规程适用于监理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试验(包括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质量检测试验)。 1.3 工程质量检测分两种类型: (1)外观检验项目,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 (2)测试项目,应用专门的设备检验或试验。 1.4 工程质量检测分三级进行: (1)承建单位的检测。 (2)监理单位的校验。 (3)建设单位的抽检。 2、承建单位现场试验室的设置 2.1 承建单位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现场试验室,该试验室必须具备与所建工程相适应,并满足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的检测手段和资质。 不具备条件建立现场试验室的,承建单位应委托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质量检测站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2.2 现场试验室应根据工程检测和试验的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理论基础和施工实践经验,熟悉试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责任心强的专业检测工程师。 2.3 所有质检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并具有讲求科学、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撤换那些不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人员,承建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换。 2.4 承建单位应在接到合同项目开工通知后的28天内,若建立现场试验室的,应填写承建单位试验室考察表(B7)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才批准设立。 随同承建单位试验室考察表报送的资料包括: (1)机构设置。 (2)资质文件(资格证书、承担业务范围及计量认证文件等的复印件)。 (3)人员配备情况(姓名、性别、岗位工龄、学历、职务、职称、专业或工种)。 (4)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完好情况及其主要性能),仪器仪表的率定及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5)各类检测、试验纪录表和报表的式样。 (6)检测试验人员守则及试验室工作规程。 3、承建单位检测与试验 3.1 承建单位现场试验室的任务: (1)进场原料质量控制。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半成品等)和土石料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监理单位审核,以避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2)施工准备阶段试验。包括合同文件规定的材料级配、配合比试验、作业工艺试验、施工参数试验,通过试验提出用于实施的作业参数与控制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 (3)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按有关技术要求、质量评定标准,对单元工程进行取样试验,对不合格部位应经施工处理或返工后补检。 (4)检验资料纪录与整理。收集各项检查、测试和检验原始记录,提供单元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所必需的资料。 (5)配合和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对照检测、试验或抽检工作,并为此工作提供各种方便。 3.2 施工过程的检验工作。 (1)单元工程或工序完成后,承建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行自检,承建单位检测机构应在下一单元(工序)开工前提供该单元的检测与试验数据。 (2)监理单位在接到承建单位报验资料后,将尽快前往现场进行抽查或抽验。如果超过24小时监理工程师仍未到达现场,或未提出任何异议,承建单位可认为监理工程师已承认报检结果。 (3)如果监理工程师经审核报验表报和有关资料、或经现场检查确认不合格的部分,由承建单位进行处理或返工,然后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直至得到合格签证。 3.3 承建单位应按有关监理实施细则和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作,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承建单位施工的过程中提出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试验工作,作为承建单位自检的一部分。 3.4 承建单位工地试验室应为监理人员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3.5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可以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将现场试验室免费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使用,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各项取样和试验工作,并为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3.6 承建单位检测试验计划、试验成果、检验报告、质检资料等在报送监理部审批前,均须由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置。 3.7 承建单位测试量(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试块等)中要有15%左右由该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数据,作为对比检测。 4、监理单位校验与质量控制 4.1 监理质量校验的任务。 (1)检查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检测与评定标准的要求。 (2)跟踪检查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检测检测试验过程。 (3)检查承建单位的试验与质检工作,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试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检资料。 (4)不定期检查承建单位的检测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仪器仪表的率定和计量检验证明。 (5)参与研究决定承建单位提出的对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在检测监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6)参与受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抽检、阶段验收和合同工程项目完(竣)工验收,提供抽查和复验的资料成果,并据此提出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7)业主单位授权的其他监理检测工作。 4.2 监理工程师依据业主合同中授予的职责和权限,对质量检测试验有效地开展工作。 业主单位授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依据监理部有关规定,行使工程质量检测监理权与工程质量签证权。 (2)审查和批准承建单位对外委托的检测单位。 (3)制止承建单位检测人员检测和试验中的不规范操作。 (4)对于违反检测和试验操作规程的承建单位质检人员,发出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停止试验工作等指令予以纠正,直至报告监理部向承建单位提出撤换此类作业人员的要求。 (5)检测监理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检监理,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查阅承建单位检测原始记录和施工原始记录。 (6)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建单位提出的质检资料及测试成果不充分或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建单位作出补充、解释、直至返工。 (7)制止违反试验规程、规范、及违章作业,直至发布违规操作指令。 (8)业主单位依据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4.3 试验使用的一切材料和设备均应满足合同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工程师在对工程的质量检验中发现承建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试验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或设备。 4.4 如果事实证明,或经监理部确认承建单位无足够能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必需的检测试验任务,为确保工程安全、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经与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之后,监理部有权依照工程承建合同工程质量与承建商违约等有关款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费用,依照合同支付条款有关规定,在通知承建单位后,从业主单位当月应支付承建单位的款项中扣抵。 5、建设单位的抽检 5.1 建设单位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承建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抽检的数量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5.2 若建设单位将整个抽检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将代表建设单位执行该部抽检工作,承建单位应予协助。 6、其 他 6.1 各工程项目的检测内容、技术要求及检查频率,见附表。 6.2 承建单位应按承建合同规定,未估计到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期限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6.3 承建单位所有报验表报(报告),均一式两份。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完成所有签署手续后及时反回承建单位一份,由承建单位按分部、单位工程分类整理归档,作为基本资料和验收依据,供以后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收时备查。 6.4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测的抽查和校检,以及对承建单位检测、试验成果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与义务。 6.5 承建单位对检测监理工程师复检结果或签认意见异议,可于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确认或要求变更的申请。如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意见有异议,可于到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确认意见的7 天内向业主单位申请复查或复检,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6.6 除非承建合同文件另有规定,或监理部另有指示,否则承建单位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质量检测与试验工作及其发生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工程项目价格中,业主单位不另行计量支付。 五 施工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1、总 则 1.1 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1.2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2、承包人应报送的文件 2.1 施工区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相关数据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在发出开工通知前28天内向承包人(或其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包人进行施测工作的基础。承包人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与监理共同进行复核验算。如有偏差,经共同核实后,由监理单位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2 承包人应在施测14天前,将测量工作大纲报送监理单位批准。测量工作大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测项目概述。 (2)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3)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 (4)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5)施测进度计划。 (6)测点保护措施。 (7)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8)监理工程师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3 承包人应依据报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安排施测工作,在阶段性测量工作完成后的14天内,按本章有关要求向监理单位报送业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及时对所报送测量成果进行审核与确认。 2.4 (基本)控制测量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1)控制点布置略图、原始观测资料、仪器检验资料、外业观测资料整理、精度评估值、成果表等。 (2)内业计算与成果验收。 1)内业成果计算资料。 2)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 3)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3)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相应的应用技术与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2.5 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与资料。必要时,应根据监理单位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及资料、放样的方法、程序和点位精度估算以及放样计算资料。 另外,在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的14天以内,承包人还应报送单位工程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和验收报告。 2.6 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报告内容包括: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测量的方法、记录计算、断面点成果表、各种断面图等。 2.7 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报告内容包括:施工前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施工阶段完成后的地形图、断面图以及已报送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等。 2.8 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报告内容包括:局部地形测量要求报送基本控制点和加密控制点资料、分幅各类计算、地形原图、质量评定等。 2.9 如果承包人采用新仪器设备或新技术方法,或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须于计划实施的14天前报监理单位批准。 2.10 上述报送文件一式两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授权其施测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单位审阅后限时返监理单位审查表(B8)和原文件各一份。 审查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正)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11 若承包人收到的审查意见为“修改或修正后重新报送”,承包人应抓紧进行有关工作,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施测或施工作业延误等合同责任。 2.12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单位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合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在限时内未收到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单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3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测量成果的批准与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包人对测量成果准确和精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3、质量控制 3.1 关键部位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都应事先报经监理单位检查。必要时,监理单位可要求施测单位在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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