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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 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 2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范围内的单位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外所签订的一切书面的合同及协议;合同管理是指对上述所有合同的商务谈判、签订、履行、解除以及处理合同纠纷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实施、控制、调解、诉讼和监督审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 合同经办、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3 条 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职责为:
(1)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报相关部门审核;
(2)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3)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4)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5)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以及合同有关的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6)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7)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8)订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由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经办部门的,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部门负责,或由与该项业务最相近的上级主管领导确定哪个部门作为合同的经办部门。
第4 条 法务部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协助法律顾问统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职责为:
(1)负责接受上报合同的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3)参与公司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4)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5)负责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负责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7)负责公司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8)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9)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合同的主体
第5 条 各公司为合同签订主体,在本制度规定范围内可自主签订合同;公司非法人单位在
公司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合同的签订主体,非法人单位和各部门未经授权一律不得作为合同签订主体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
第6条 各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超出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范围的,必须报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方能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编制
第 7条 承办部门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拟订合同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6个方面:
(1)标的(指货物、工程、服务等);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和酬金;
(4)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的承担及纠纷的解决方式;
(6)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事项。
第 8条 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应当由公司法务部协同参与起草。
第 9条 由对方起草的合同文本,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文本内容准确反映公司的诉求。
第10条 对于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
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第五章 合同的审核
第11条 财务部和法务部负责合同的审核工作,合同审核人员对合同中所涉的情报资料应
注意保密。
第12条 合同审核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重大合同4~6天;非重大合同2~4天;如有特
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13条 合同承办人应视合同性质预留合同审核时间,如承办人压缩审查工作时间造成的损失,后果由承办人自己承担。
第14条 合同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除合同审批单外,其余材料的复印件应在法务部和财务部存档):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批单;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项目简要说明及可行性论证材料;
(4)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15条 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合同审核的重点包括以下4点:
(1)经济性:合同内容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
(2)可行性:签约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具备签约资格;资金来源合法,担保方式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明确;
(3)严密性:合同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合同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
(4)合法性: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订立的程序符合规定,会审
意见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
第16条 合同审核的程序:
(1)合同承办人准备资料,由部门经理审批并签署意见;
(2)合同承办人将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的合同及审批单送交财务部审查评估,财务部签署意见,提交法务部审查;
(3)法务部接到待审合同材料后,填写本部门法律意见处理单,审查合同及相关材料,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法律顾问审批;
(4)审核通过的法务部通知承办人签署合同;
(5)合同审核表见附件1.
第17条 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合同审核时可要求查阅有关文件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参加有关谈判或会议,合同承办人应予配合。
第18条 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审查意见或出具意见书。
第19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材料不全等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
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第20条 合同如未按照合同审核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出具体理由,
与合同审核部门共同协商,必要时公司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查。经专门会议
作出的审核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必须采纳。
第21条 已经审核的合同,如需变更或未履行完毕而解除,需重新履行审核的程序。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
第22条 签订合同时,如对方授权签订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应要求其提
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总经理或其
他权力机构批注签署和履行合同的决议或授权书。
第23条 订立合同双方必须使用合格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或同意对方当事人使用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不合格印章。
第24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只能在其法定营业范围内或经授权的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如需
签署超过其营业范围或经授权范围以外的合同,必须报公司领导批准,由有权签
署该合同的领导签署,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或申请办理专项特别授权。
第25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由法务部负责保管,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应交由法务
部归档,合同经办部门可保留合同复印件。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26条 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义务,维护合同的法律严肃性。
第27条 合同经办人应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及细节并作好笔录,完整保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信函,建立专项合同档案。
第28条 法务部应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助经办人员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29条 如遇我方当事人不履行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经办人应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之前,将有关情况和初步解决方案及时向主管领导、合同审核部门报告。
第30条 如发现对方当事人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经办人应立即查明有关原因,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继续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初步解决方案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合同审核部门,必要时应及时通知合同其他当事人。
第31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下,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提交书面报告;
(2)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收到对方文件、信函、传真后及时请示领导处理,在法律规定有效期限内答复。逾期答复或未作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双方来往信函、电报、传真等),其授权委托范围权限与原签订合同授权委托范围权限相同;
(4)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尚未达成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
第32条 对于我方拥有债权的合同,如对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合同经办人应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追讨,确保公司财务不受损失。
第八章 合同违约处理及纠纷处理
第33条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或可能发生合同纠纷时,经办人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及公司相关主管部门,以便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必要时应通知合同其他当事人。
(1)对方违约的,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时,
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必要时需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2)本公司因特殊原因等情况违约的,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领导,经批准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4条 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后,经办人应在法务部协助下共同解决纠纷,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2)合同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判决或裁决。具体处理方案应根据法务部意见拟定,并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3)对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裁决等,我方当事人应予以主动执行;我方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决仍有异议时,应根据公司法务部的意见,依法进行申诉。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决,若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应经公司法务部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九章 合同档案管理及检查
第35条 合同有效期间内的进展情况,相关负责人员应及时跟踪。
第36条 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合同资料应包括以下文件:
(1)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2)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3)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4)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5)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6)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7)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8)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9)其它有关材料。
第37条 法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
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
第38条 送交人在移交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同时,应附所交资料清单两份,送交人
和接收人在资料清单上签名确认,移交清单由送交部门和法务部各执一份。
第39条 法务部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40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务部以及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41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写明以下内容:
(1)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
(2)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
(3)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
第42条 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泄漏。
第43条 行政部对公司入档合同每半年组织一次合同管理检查,根据合同管理台账、合同资料、存档、履行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6章 附则
第44条 本制度由集团行政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45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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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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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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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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