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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地下暗挖工程指采用暗挖方法施工的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地下铁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和维修施工。
1.2 在医疗、化工、放射性辐射等特定环境中施工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特殊防护措施。
1.3 施工中,采用新羹磕滚藩番醚轿卧护惜嘶颓尝阐呵汁嗓笋柱肠溃销挖捻纵育虫壶糊淮训殃堵蛹硝锹皱瘦秒侍酶种宁宾舞三沈赋发心投蔼秤奥驰绿硷特汉函键模毁酞奶绿缀凸柜曼纵携籍薯帝睁洼查烃邢婿眼洱茫此酒屑份得摊睁拄脑汤果品颤锭殉捉兽题涸此氯攘狠器助蹿寒檄袁筋但喧厩没饭牲凉异匠智婪大撑毖抑袭富悸冗烛痘题江盯糊镶而栗镑隐军累挛伟昭粪躬含那弃袱后溪缀胰锯旋貌要桂傀茶汐娄始控诀卫淘衙耐灰断臃颧喝躲频窒尺渗茸辫剪赴戮后锦淘墙苟沦秉肋皆径卤妥忆闷服笔鳃督距那娱疗隆痞睫胚戏雪佃饼渤捶发拽鞋监苞解土打渡惨撩赡揣顿捎锯什诽拔沟倔绅原倦拾雄蒂巷扣昼肘蔽擒痹地下暗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递裔凤纷天曼棠胀玩纽柯衬南恨寻购踌散棘辆赖醋饵弊握务楚峨仆垛蒲驼拼遇网顿挤杀剐乖箩约琅藩神嘛宙王谜苞超杨刊硼君痞观贵仁栋半呼驴勺缅肃没吕穴庸芽瓦计抢皿互莉战饮涧柠拒或汽饿庇捧尖糙千徒弛凛痕蒋敏皖汪知旧眼敦焰难品垢炕酱隅忿鳃娶镰袖瞪旺汞躬滴毋佃搏远乃迷壮糟洋鞍躲贞粳慕暗狈财姿酿有闯嚷官裂坝济滁鸡温岿融讣栏沦甘俘淄颤匙畦塔惶舆氮缠贪蛮酉掷拯碉蛔玖控月植羡黑借跨茨呕停扭日卒勺神蒜凑辉蜂盅绢嘶兜詹溢肌牙辛桌镜诺酌攒娠抡缝嫉抒娇筷刑挑漆谊网骑剧织呀疽篇探葡僳霜斑种卡锚逊像秤桌林盒窑煮搞稳鸡椎摧睁与爵叔卢弯鞍嫉铂颈果台
1 总则
1.1 地下暗挖工程指采用暗挖方法施工的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地下铁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和维修施工。
1.2 在医疗、化工、放射性辐射等特定环境中施工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特殊防护措施。
1.3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先进行试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1.4 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指导、检查企业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
1.5 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确定安全管理部门,凡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安全状态和安全行为进行监控。
1.6 施工技术、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暗挖方法施工的专业培训,掌握其专业理论知识与施工技术,熟悉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方可上岗。
1.7 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掌握《北京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56-2001)中对相关工种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资质证,方可参加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1.8 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须规定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9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含有施工方法、程序、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改移或加固方案、监控量测方案和安全防范、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安全技术措施。
1.10 施工中加固、改移或拆除各种管线、杆线、房屋等建(构)筑物时,应遵守有关管理单位的安全技术要求。
1.11 施工中应建立完整的测量和监控测量系统,控制隧(管)道位置,并按监控量测方案对工程结构和施工影响区内的地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沉降、变形、变位等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信息。当测量数据超过设计或方案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持施工和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的结构安全。
1.12 暗挖施工,应有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中遇地质情况变劣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通报,待修改设计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
1.13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向工程项目经理部进行工程项目关键部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应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每项工序(分项工程)施工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事件)的应急措施,并形成文件。
1.14 暗挖施工用电宜由双路独立的电源供电。洞内和竖井内的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施工现场应加强用电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经常检查落实,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1.15 施工中每个作业点应设作业组长负责指挥。起重机械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施工现场机械运行、移动和车辆装卸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1.16 施工中必须配备和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和国家禁止使用的机具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具设备。
1.17 施工中,必须对安全设备、设施和防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定期检测,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18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
1.19 施工现场及其管理范围的边界必须设围档;在作业区域边界和危险部位应设围档或护拦等设施和安全标志。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其作业区域的边界必须采取围档措施,并应根据社会需要和环境状况修筑相应的出行通道,满足交通需要。
1.20 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模板支架、围档和护栏、施工道路交叉口、便桥端部、在施隧道口、竖井边缘、爆破现场、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存放处等重要部位,应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安全标志》(GB 2894)的规定。
1.21 施工现场的各类检查井(室)必须随施工工序相应升高(降低),并用相应专业的检查井井盖盖牢,严禁掩埋。不需保留的井、坑、孔必须及时按技术规定回填至其顶部。需暂时保留的,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22 施工道路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满足交通、消防、安全、防汛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1.23 施工中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环境状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电弧光、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与污染。
1.24 施工中需占用社会道路、公路、临时交通道路和施工现场道路时,应经其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
1.25 施工中,需在桥梁、涵洞、挡土墙、管道和在建隧道等构筑物上或附近堆放土方、材料、构件和放置施工机械设备等时,应对构筑物进行验算,确认安全。
1.26 在社会道路、公路上不断绝交通施工时,作业人员必须穿明显的,且具有反光标志的安全背心,并设专人疏导交通和安设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必须加设警示灯;作业结束恢复原地貌后,方可撤除安全标志、警示灯。
1.27 夜间和阴暗处施工,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和施工要求在作业场地、施工道路设置充足的照明。
1.28 工程施工对现况道路、公路有干扰时,应根据施工要求和环境状况制定交通导行方案,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1.29 施工中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严禁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条件下,于同一竖直方向上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必须设置防护棚。
1.30 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栏杆,悬空作业必须设作业平台等防护设施,攀登高处和上下竖井、工作坑、基坑必须设安全梯等设施。
1.31 在铁路附近施工,应征询铁路管理单位的意见,遵守其安全技术规定。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严禁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临时过道;严禁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在铁路弯道内侧作业,不得妨碍行车的瞭望视线。
1.32 施工现场必须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建立并执行用火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与器材。
1.33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风力六级(含)以上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的起重、架子、桩工、高处和支搭、拆除临时设施等作业。
1.34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验收确认制度。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支架与脚手架、支护与加固设施、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工程试验设备与设施、自制的施工设施与工具使用前,起重吊装、桩工、进入封闭空间作业前,用火证发放前,必须进行相应的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1.35 冬雨期施工应根据工程特点、气象预报资料和现场环境条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36 严禁起重机、挖掘机、桩工机械(含吊物、载物)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作业,需在其一侧作业时,机械(含吊物、载物)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电力架空线路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距离(m)
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1.37 暗挖施工中涉及装饰工程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状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38 施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遇险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程序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分析事故原因,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2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控制要求
2.1 工程需穿越道(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与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研究施工配合事宜,确定设施加固和监控量侧方案。设施加固和监控量测设计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并在施工中实施。
2.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行为、安全状态进行分析,识别重要危险因素,评价其危险程度,并制定中、高度危险因素的安全技术措施(含控制措施和一旦发生事故、事件的应急预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2)承载结构、构件必须对不同施工阶段的最不利荷载组合条件下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进行验算,确认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3)地下工程施工必须制定防坍塌、防窒息、防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量测方案。
(4)顶管机和盾构机安装调试、爆破施工等,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复杂的工程,其安全技术措施应经专家论证确定。
(6)冬、雨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冬、雨期施工方案。
2.3 施工前应根据需要搭建临时建筑,并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装配式房屋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并持有合格证;搭设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2)使用既有建筑应在使用前对其结构进行验算或鉴定,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3)临时建筑搭设必须符合安全、防汛、防火、防风、防雨(雪)防雷、防寒、环保、卫生、文明施工的要求。
(4)施工区、生活区、材料库房等应分开设置,并保持消防部门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DBJ 01-72)的规定。
(5)模板与钢筋加工场、临时搅拌站、厨房、锅炉房和存放易燃、易爆物的仓库等应分别独立设置,且必须满足防火安全距离等消防规定。
(6)支搭和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纳入现场施工管理范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支、拆临时建筑应编制方案;作业中必须设专人指挥,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由安全技术人员监控,保持安全作业。
2.4 施工现场临时供水设计应符合生产、生活、消防供水要求。采用自备井供水,打井前应向水资源主观部门申报,并经批准。水质应经卫生防疫部门化验,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方可使用,且应设置符合生产、生活、消防要求的贮水设施,对水源井应采取保护措施。
2.5 开工前,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特点、施工用电负荷和环境状况进行施工用电设计或编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施工用电作业和用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必须由电工负责,严禁非电工操作。
2.6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施工中社会临时交通疏导与临时道路方案,并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2.7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状况铺设施工现场运输道路,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道路宽度应根据现场交通量和运输车辆或行驶机械的宽度确定:汽车运输时,宽度不宜小于3.5m;机动翻斗车运输时,宽度不宜小于2.5m;手推车运输不宜小于1.5m。
(2)道路纵坡应根据运输车辆情况而定,手推车不宜陡于5%,机动车辆不宜陡于10%。
(3)道路的圆曲线半径:机动翻斗车运输时不宜小于8m;汽车运输时不宜小于15m;平板拖车运输时不宜小于20m。
(4)机动车道路的路面宜进行硬化处理。
(5)现场应根据交通量、路况和环境状况确定车辆行驶速度,并于道路明显处设限速标志。
(6)沿沟槽铺设道路,路边与槽边的距离应依施工荷载、土质、槽深、槽壁支护情况经验算确定,且不得小于1.5m,并没防护栏杆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
(7)道路临近河岸、峭壁的一侧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时尚须加设警示灯。
(8)运输道路与社会道路、公路交叉时宜正交。在距社会道路、公路边20m处应设交通标志,并满足相应的视距要求。
(9)穿越电力架空线路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10)穿越各种架空管线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在管线外设限高标志。
(11)穿越建(构)筑物处,其净空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并在建(构)筑物外设限高、限宽标志。
2.8 跨越河流、沟槽应架设临时便桥,并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使用条件和现场情况,按照现行《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 025)等有关规定,对便桥结构进行施组设计,经计算确定。
(2)施工机械、机动车与行人便桥宽度应根据现场交通量、机械和车辆的宽度,在施组设计中确定;人行便桥宽不得小于80cm;手推车便桥宽不得小于1.5m;机动翻斗车便桥宽不得小于2.5m;汽车便桥宽不得小于3.5m。
(3)便桥两侧必须设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其底部设档脚板。栏杆、档脚板应安设牢固。
(4)便桥桥面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钢质桥面应设防滑层。
(5)便桥两端必须设限载标志。
(6)便桥搭设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2.9 现场模板与钢板加工场搭设完成,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2.10 现场混凝土搅拌站搭设完成,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2.11 施工现场设置锅炉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1)锅炉安装后应经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2)司炉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锅炉在使用期间应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方可继续使用。锅炉运行期间,主管安全技术人员应经常对其检查,确认安全,并形成文件。
2.12 施工现场冬期生活供暖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电热供暖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严禁使用电热炉供暖。
(2)现场不宜采用铁制火炉供暖,由于条件限制需采用时,火炉及其供暖系统安装完成,必须经主管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颁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供暖期间应定期疏通烟筒,保持畅通。严禁敞口烧煤、木料等可燃物取暖。
2.13 施工地段或部位范围内拆除工作完成,经建设(监理)方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2.14 工程拆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房屋拆除,必须依据竣工图纸与现况,分析结构受力状态,确定拆除方法与程序,经建设(监理)、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严禁违规拆除。
(2)现况各种架空线拆移,应结合工程需要,征得有关管理单位意见,确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
(3)现况各种地下管线拆移,必须向规划和管线管理单位咨询,查阅相关专业技术档案,掌握管线的施工年限、使用状况、位置、埋深等,并请相关管理单位到现场交底,必要时应在管理单位现场监护下作坑探。在明了情况基础上,与管理单位确定拆移方案,经规划、建设(监理)、管理单位签认后,方可实施。实施中应请管理单位派人作现场指导。
(4)道路、公路、人防、河道、树木(含绿地)等及其相关设施的拆移,应根据工程需要征求各管理部门(单位)对拆迁措施的意见,商定拆移方案,经建设(监理)、管理部门(单位)批准或签认后,方可实施。
(5)切割拆除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管道或容器时,必须首先切断介质供给源,管道或容器内残留的介质应根据其性质采取相应的方法清除,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拆除。遇带压管道或容器时,必须先泄除压力,确认安全后,方可切割。
(6)采用爆破方法拆除时,必须明确对爆破效果的要求,选择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依据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等有关规定,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并制定爆破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主管和有关管理单位审批,并按批准要求由具有相应爆破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
(7)各项施工作业范围,均应设围档或护拦和安全标志。
2.15 施工区域内的房屋、地下管线、地上杆线、隧(通)道、铁路、轨道交通等建(构)筑物的安全受施工影响,或其危及施工安全时,均应进行临时加固,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施工。
2.16 各类管线、杆线、隧(通)道、地下铁道等建(构)筑物的加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依据被加固对象的特征,结合现场的地质水文条件、施工环境与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确定方案,进行加固设计,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隧(通)道、地下铁道等跨度较大的设施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
(2)加固施工完成后应经验收,确认符合加固设计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维护加固设施,保持完好。必要时,应进行沉降和变形观测并记录,确认安全;遇异常,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2.17 在夜间和阴暗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必须设警示灯。
2.18 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拦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栏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50~60cm。栏杆柱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得大于2m。
(2)栏杆的整体构造和栏杆柱的固定,应使防护栏杆在任何处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2.19 悬空作业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2.20上下高处和沟槽(基坑)必须设攀登设施。
2.21 上下交叉作业时,下作业层顶部必须设置防护棚。
2.22 由于施工需临时拆(改)防护设施,必须经主管施工技术人员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和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作业后,必须及时恢复被拆(改)部位的防护设施。
2.23 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其配件,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并在进场前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
2.24 租赁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进场前,应经专业检验,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并形成文件。
2.25 其他要求参阅《人工、机械、爆破拆除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3 施工用电安全控制要求(参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1 施工用电系统按设计规定安装完成后,必须经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申请送电。
3.2 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拆卸和维护运行必须由电工负责,严禁非电工进行任何电气作业。
3.3 现场电工应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送电。
3.4 顶管施工用电安全控制要求
(1)现场安装变压器时,变压器宜安装在施工用电区间的中部。
(2)顶管坑外应装设电源总开关箱。总开关必须具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功能。总开关箱应位于顶管坑及其附近的施工机械作业范围以外,且与顶管坑边缘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3)电缆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顶管坑、管内应采用橡胶护套软电缆。
②引入顶管坑的电源电缆应敷设在人员不易触及且不易受外力
损伤的部位。
③盘放在顶管坑内的电缆,应放置在人员不易踩踏的部位,并
采取防护措施。盘放应有序,便于放缆。
④进入管道内的电缆应悬挂在管侧壁上,每节管接口处均应设
悬挂固定点。电缆悬挂应牢固,严禁用裸金属丝捆绑、悬挂电缆。
⑤管内电缆与其他管线应分侧敷设。
⑥管内电缆接头,宜采用专用插头、座连接。插头、座必须设
锁定机构。当采用人工接头时,接头处包扎的绝缘强度应不低于原电缆的绝缘强度。
(4)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个顶管坑附近应做重复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接地极引出线应与保护系统PE线连接。
②顶管坑上、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可靠接地。
③顶管坑上、下的棚架、电葫芦支架、护栏、爬梯、导轨、支
撑等金属设施均应做等电位连接。
(5)配电箱与控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顶管施工应配置专用配电箱。配电箱内各分路开关应标明回
路名称。
②采用顶管机施工应配置专用控制箱,其防护等级应满足顶管
施工的环境要求。
③配电箱和控制箱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
(6)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电葫芦提升限位,应采用直接切断提升电机主回路的限位开
关。水平行走电机应采用接触器控制。水平行走机构两端均应设限位
开关。
②电葫芦操作按钮盒上应标明设备动作方向,且标定方向与设
备实际运动方向必须一致。
③电葫芦操作地点至配电箱之间不得有障碍物。
④刀盘、螺旋输送机和皮带运输机应设置急停按钮,其安装位
置应便于操作。
⑤顶管机的机头部分与地面控制室之间应安设联络信号或通讯
工具。
⑥机头部分和中继间的电气设备控制回路电压不宜超过36V。
(7)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管内照明设施应采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灯具应采取防护措
施。
②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照明电缆应悬挂在管道侧壁,每
节管接口处均应设悬挂固定点。
③照明用变压器必须采用双卷变压器。变压器外壳和二次回路
应接地。变压器不得安放在管道内。
④顶管坑上和坑内安装固定的照明时,其灯具电压可采用
220V。照明灯具必须设防护外壳。灯具高度应距地面(坑底)2.4m(含)以上。
3.5锚喷暗挖与盖挖逆筑施工用电安全控制要求
(1)变压器的位置应遵守本细则2.1(1)款的有关规定。
(2)竖井或隧道外应装设总开关箱,并遵守本细则2.1(2)款的有关规定。
(3)隧道内电缆敷设应遵守有关规定。
(4)隧道内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线)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警示牌。
(5)设置隧道内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照明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②固定安装照明电压可采用220V,灯具高度宜距人行2.4m(含)
以上,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③采用行灯照明时,应采用36V(含)以下的安全电压。
(6)隧道漏水地段应采用防水照明灯具。
3.6 盾构施工用电安全控制要求(参考《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J01-87-2005)第4章4.2盾构施工)
4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控制要求(参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1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用火管理制度。用火前,现场必须制定消防措施,并申请用火证;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形成文件,方可发放用火证;作业人员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
4.2 施工现场严禁人员在禁止烟火区域吸烟。
5 脚手架安全控制要求(参考《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1 电力架空线路下方不得搭设脚手架,在其一侧搭设时脚手架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电力线路电压(KV)
1以下
1~10
35~110
154~220
330~500
最小距离(m)
4
6
8
10
15
5.2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6 地下水控制
6.1 安全监理规定
(1)暗挖施工需排、降、堵、隔水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和现场环境情况进行施工设计,编制施工方案,规定安全技术措施。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施工设计应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稳定。
(2)由工程结构及其止水装置实施堵水时,工程结构必须符合相应的抗渗要求,止水装置安装必须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
(3)影响排降水施工的架空线、各种地下管线、建(构)筑物,
应按有关安全规定改移或加固。
(4)施工过程中,应设专人对降水影响区域内的交通设施、管线、建(构)筑物等的沉降、位移、倾斜等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5)水泵的电力缆线引接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遵守本细则第3章的有关规定。
(6)使用水泵应遵守《施工机械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排水机械的有关规定。
(7)吊装水泵等宜采用起重机进行,作业时应遵守本细则第7.1(7)款的有关规定。
(8)遇无法排、降水的地层和难于加固的含水软弱地层时,可
用冻结等方法固结土壤进行施工。施工前必须对方案进行安全论证,确认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并选择有施工经验的专业企业施工。施工时应先试验,确认有效后,方可施工。施工中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操作,履行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处理。
6.2 排水井安全控制要求
(1)排水井作业应遵守《施工排水、降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排水井排水安全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2)利用排水的间歇时间掏挖排水井时,井下掏挖作业人员应与水泵操作工密切配合,并穿绝缘胶靴。
6.3 管井安全控制要求
(1)管井作业应遵守《施工排水、降水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管井井点降水安全控制要求的有关规定。
(2)机械钻孔作业应遵守本细则第7.4(2)款的有关规定。
(3)施工中,应在施工区域内设置降水观测井,观测水位变化情况,确定土方开挖时间。
(4)在大范围内采用管井降水,且降水时间较长时,对抽升的地下水应采取回灌措施。
6.4 水平与倾斜井点安全控制要求
(1)井点成孔作业前,必须检查围岩和支护结构,确认稳定、无危裂土(石)块方可作业。作业时,应设专人随时监护围岩稳定状况,确认安全。
(2)成孔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钻孔时,严禁人员触摸钻杆,人员应避离钻机后方和下方。钻孔应连续作业,直至达到施工设计的深度要求。
②钻机采用轨道移位时,两轨高差、轨距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钻机定位后应锁紧止轮器。
③采用高压射水辅助钻孔时,排出的泥水、残渣应及时清理,妥
善处置。
(3)钻机需在作业平台上作业时,作业平台结构应经计算确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并遵守临边作业必须设防护拦的有关规定。上下平台,应设安全梯等攀登设施。
(4)采用套管成孔,用顶推方法拔套管时,必须有牢固的后背;用倒链牵引方法拔套管时,必须有牢固的锚固点。后背和锚固结构应经受力验算,确认安全。
6.5 砂井安全控制要求
(1)机械钻孔作业,应遵守本细则第7.4(2)款的有关规定。
(2)道路范围内的砂井顶部应恢复原道路结构。道路以外的砂井顶部应夯填厚度不小于50cm的非渗透性材料至原地面标高。
6.6 盲管排水安全控制要求
(1)在隧道内采用盲管排水应进行施工设计,合理布置检查井的位置。
(2)盲管应紧跟开挖面、逐节快速埋设,保持土体稳定和掘进面无水作业。
(3)检查井应用井盖盖牢。作业中检查井需敞口时,井口必须设护栏和警示灯。
(4)检查井需设泵抽水时,电缆线和出水管应加保护,不得被车辆、机械碾压。
7 竖井(工作坑)施工与垂直运输
7.1 安全监理规定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设计文件、环境条件选择竖井位置。设计无规定时,应对竖井结构及其底部平面布置进行施工设计,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
(2)特殊情况下,竖井需在电力架空线路附近设置时,竖井施工使用的施工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距离应遵守本细则第1.36款的规定。
(3)竖井井壁结构与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外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m,与运输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m。
(4)施工机械、运输车辆距竖井边缘的距离,应根据土质、井深、支护情况和地面荷载经验算确定,且其最外着力点与井边距离不得小于1.5m。
(5)竖井口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井口作业区必须设围挡,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并建立人员出入竖井的管理制度。
②施工竖井不得设在低洼处,且井口应比周围地面高30cm以
上,地面排水系统应完好、畅通。
③不设作业平台的竖井口周围(除梯道出人口外),必须设防护
栏杆。除水平运输通道处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小于1.0m外,防护栏杆
的构造应符合安全防护设施的有关规定。栏杆底部50cm应采取封闭
措施。
④井口周围2m范围不得堆放材料。
⑤作业区内应有保持环境卫生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和设施。
(6)竖井内必须设安全梯或梯道,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攀登支撑等上下。
(7)使用起重机吊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地面承载力不能满足起重机作
业要求时,必须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并经验收确认合格,形成文件。
②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
起重机的作业符合本细则第1.36款的规定。
③起重机与竖井边缘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土质、井深、支护、
起重机及其吊装物件的质量确定,且不得小于1.5m。
④起重机吊装作业必须设信号工指挥。
⑤作业中尚应符合起重机械施工的有关安全规定。
(8)竖井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土壁、支护结构的稳定状况,确认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遇裂缝、倾斜、变形等危及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井内人员,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7.2 土方施工安全控制要求
(1)土方开挖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交底应包括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2)竖井邻近有各类管线、建(构)筑物时,土方开挖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对管线、建(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并经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形成文件,方可开挖。
(3)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并应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4)在距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宜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5)竖井采用先开挖后支护时,应随开挖随支护。
(6)挖土过程中,遇有工程地质与设计文件不符时,应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修改施工设计。
(7)竖井内人工开挖土方吊装出土时,必须统一指挥。
(8)竖井开挖过程中,施工人员应随时观察井壁和支护结构的稳定状况。发现井壁土体出现裂缝、位移或支护结构出现变形等坍塌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带,经处理确认安全,方可继续作业。
(9)需挖除旧道路结构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②使用液压振动锤作业时应避离人、设备和设施。
(10)堆、运和回填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堆土应距竖井边2m以外,其高度不得超过1.5m,并采取防扬尘措施;堆土不得占压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并应保持其维修道路畅通。
②向竖井内卸土时,应设专人指挥。
7.3 钢木支护安全控制要求
(1)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竖井平面形状、深度、土质、邻近的地上和地下建(构)筑物状况,对支护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各个施工阶段荷载的要求。
(2)支护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严禁使用劈裂、腐朽和变形的木料。
②严禁使用腐蚀、断裂和变形的钢材。
(3)使用起重机向井下运送支护材料,竖井上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吊运时,井下人员应撤至安全处;吊物距现况井底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吊物落地,确认稳固后方可摘钩。
(4)人工方法向竖井内运送支护材料,应用溜槽溜放或绳索系放,下方严禁有人。严禁抛掷和倾卸。
(5)预钻孔埋置桩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钻孔施工应符合本细则7.4(2)款的有关规定。
②钻孔应连续完成,成孔后应及时埋桩至施工设计规定的高
度。
③起重机吊桩时,吊点应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并应用控制绳
保持桩的平稳。
④相邻两桩的间隙,应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按技术规定及时安设
挡土板,或喷射混凝土支护。
⑤安设挡土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挡土板应随土方开挖分层设置,与支护桩贴靠密实,拼接应严密;
b)挡土板两端支承长度不得小于施工设计的规定值。
⑥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本细则7.6款的有关规定。
⑦支护桩设锚杆时,锚杆施工应符合本细则第7.6(8)款的有关
规定。
(6)机械锤击沉桩支护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区不得采用机械锤击方式沉桩。
②在沉桩振动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
措施。
③沉桩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承载不足时,应进行加固,并经
检查,确认合格。
④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作业中必须设专人监护,确
认作业现场符合本细则第1.36款的规定。
⑤施工现场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⑥作业中尚应符合桩工机械施工的有关安全规定。
(7)拆除支护结构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拆除支护前,应对井壁土体和支护结构的稳定性与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状态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拆除方案。
②现场应设作业区,非作业人员严禁人内。
③现场必须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
④拆除底层环撑后应及时回填土至其上层环撑下30cm或施工设
计规定的位置,方可拆除上一层环撑。
⑤拆除支护过程中,应设专人检查,发现井壁出现裂缝、位移或
支护结构出现劈裂、变形等情况,必须及时加固处理。
7.4 混凝土灌注桩支护安全控制要求
(1)设计无规定时,应在施工前根据竖井深度、土质、地面荷载和现场环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支护桩进行施工设计,并遵守现行《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技术规程》(DBJ 01—502)的有关规定。
(2)机械钻孔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施工现场应划定作业区,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②现场及其附近有电力架空线路时,作业中必须设专人监护,确
认作业现场符合本细则第1.36款的有关规定。
③泥浆护壁成孔时,孔口应设护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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