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件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项目部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条 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职工人数;
(二)由鑫曼公司保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五)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六)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等内容;
(七)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工作决策、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九)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 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向上级职防所报送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工作场所工种及其接触危害因素目录、职业病危害检测点分布、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卫生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卫生档案的准确性;
(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每年定期将更新后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送交职防卫生部门;
(四)及时将职业卫生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信息管理;
(五)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第六条 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对职业卫生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矿区卫生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八条 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应当将档案信息定期抄送上级职防部门。
第九条 接受上级职防部门对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条 公司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