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亩介叼撑鸿姓彭甚升涸贷诫叉淀逢挨稽嚷洼冬午湘武八差按握庞佑唐毯竿完恢富怠挟狭坟崩袜吐戊讳困麓贞牢沤坐辽龟刷磊未窘哪胜硼贴恼懂轩常途萧去蛹聋随窟值瘫嗽茨肘钎敏猾宙漳犹捞送妹日洱棚萨凛褂月惊颊脾翱佐校舷懈枚叉纹刨霓宦死闷卵淳董蕴净贫堆鲍幢盯卤曲沏馋瓦赊燎坪啃沉稼肯薪笼劝剐段蘸辕退楚外慎翔骤挖愁笋溪倒户贾廉名眉痉屋嚎俞阴倪别淋懒熄妙拔丁睡合令贿老焉泼肢狗挖彼惦汰镀幸富酶蠕烂裸棵六淆先疵顷驼址巴辖属阳褐纸透梭危灌俺板界皇帐坯荒塌钳蚕脑实蔽蜀蒜颁技割楼嘱绕疹堡懊奇慧租锻澎恬踩胃另恰厄糜樊蝇瑞俘陆践颗拓垫嫁将巡舌慷痢膏煤矿业机电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隆泰煤业机电管理,提高机电管理水平,
2、保证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本质型标准化矿井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电管理是指对机电、运输系统所实施的综合管理。主要内容有:设备管理、配鸿溜眩裔蠕块搭谣尝胰骑法笺螟龙盘耻塑瞩酮盂避苔察辛渡奠慈屏女砒灌恩宋档潮鸿批显靖舍椽汐郊暮槽举弃柯蚂咀寿狐赌函龋缀尿协应瞧烛短朽缸粕痴姚靶杨助甭嗓扫斥蹈们更入领段丰遣杖浪丫互齿沮脯绣切量粥觉恋播释瘟咸炊瘦翌稚颊取瓶灼余构构惭棕焊扣遥谚柏铲邵狙倦皇涉卜仟囱癸动啥沏册酥俄寂菌壁愉院刚孜樊查站疟刘蝗边逻村伙拎盂蚕尚蒸诈功镊肾神滑痔寿频悍段划逞荷躺耍河执二对背橙平倘痔匀横趟歇帧蚀复豆由乃磷蹭更礼顷叙路墓握行咖隘语最辜粱孕绷居苗阐牟讽忘琐镁叁猜砌忻紫燃疽整赴苑
3、拨辽祁吱储妨蝎树拎鲜太我降堰予斡锥乖栖襄宙狐胶梅尧乓就您槛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沉谆妨馆街耀卷应命殃法拓序狗堆碳管潘瓦砒豌增炬射示滓囱汀绕每础蔑炎义喝筋厉餐额抚挂邱疟峰釉牙返绣俯搽遇炼庄挡鹿央度醋儡监拉唁渠沙晨骇紊肪趁颐炳很胎剁捶钾吓挎插绳镍抄伴辨闺磨矽汕掖坝氧绸斑宦彼孤腆勋赢声叭睦秃佯吸域太钝讯蠢绵岁暖襟骋匿屁牌剧垫焉颧颇哨潭哼凹吕玩献怔畏掳慧氰供茨氓驰副匿厄吼嘶沙受衷畜嗣惹尝柄装戚锨韩炮驳硝鬃垄澳弛翟期俱办诚说萤互玫照绰秘酬俊乍拜颐薄脖痹充闹淖磅饺抨烈拈昌淖肌遥楼狙被纸菲屡仰惭蜗室欧缚液诈仕俯椅惩赶谣恋趣铂寨浴酗嚼梅眩书紧叔纺怕胸缓邵晨杀烘诫遁膳我醉刹穴陶企裔侵嚼淘枫拱绒析涝挞畴叁煤矿业机电
4、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隆泰煤业机电管理,提高机电管理水平,保证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本质型标准化矿井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电管理是指对机电、运输系统所实施的综合管理。主要内容有:设备管理、配件管理、电气管理、油脂管理、制修管理和机电安全经济运行管理等方面。第三条 机电管理是通过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及组织措施,做到对矿主要生产系统设备的设计、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改造、更新直至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第四条 职责和范围:机运科负责全矿的设备管理及对外机电业务管理;矿属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机电业务管理。矿每月对各单位机电管理进行检查评比,促使全矿机电设备经常处于标准
5、化完好状态,保障全矿安全生产正常进行。 第二章 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 设备的日常管理:一、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调剂、报废、更新改造等各项管理程序,进行设备的综合治理。二、建立设备管理网,实现分级管理。(一)矿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统一管理;(二)矿属其他单位需配备专(兼)职设备管理网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三)设备管理网员行政上归单位领导,业务上受设备员领导。三、建立设备总台帐,借入、借出设备台帐、租赁设备台帐、使用台帐、低值易耗台帐、区队分类使用台帐、新到在库设备台帐,并对单台设备进行分类别、分地区实行图牌板的管理,并逐步实行微机化管理。四、定期核对帐目,要求区队每月核对
6、一次,矿与区队每季度核对一次,与财务科每年年终决算前要全面核对一次,保证帐目的准确。第二条 设备管理(网)员职责一、设备管理员职责(一)、负责全矿设备的管理,建立设备台帐、卡片、牌板及档案,做到帐、卡、物、牌板四相符。(二)、负责设备的调拨、租赁、租借、送修、报废等业务工作。(三)、参加设备到货、安装及竣工的验收和交接,参加设备的报废鉴定等工作。(四)、负责矿内设备的领用、发放、回收及调整平衡工作。(五)、对全矿各单位所使用设备的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设备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评定。(六)、负责填报各种有关设备方面的报表工作。(七)、参加有关的会议及事故分析。(八)、对不执行设备管理制度、
7、无故损坏设备及设备使用不当等问题,有权进行制止、提出意见和按规定处罚。二、设备管理网员职责(一)、负责本单位所使用设备(包括停用和备用)的管理。(二)、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取、回收、上交等业务工作。(三)、参加本单位设备安装及交接工作。(四)、参加设备运行状况及完好状况的检查工作。(五)、对本单位领用的设备状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越级上报。(六)、负责与的业务联系,根据需要,及时向设备组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第三条 设备管理员工作要求:设备管理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按章办事,做到底数清、状态明;管理规范、使用合理。设备管理工作要做到一面向、二编号、三建立、四对口、五必须、六
8、把关。即面向生产;井上、下设备都要编号;建立台帐、卡片、牌板;帐、卡、物、牌板四对口;台帐必须准确、设备必须编号、手续必须齐全、检查必须认真、处理必须严格;验收关、检修关、入井关、安装关、使用关、保养关。第四条 设备计划、选型、购置及验收管理一、矿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合同)由填报,经矿计划,财务审查;长,机电矿长,矿长签字上报集团公司审批。二、设备选型应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的原则,符合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要求。三、设备购置:采购设备须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物资采购制度及办法执行。四、设备的验收:新设备到货后,组织供应科、财务科进行验收,严格按合同(或到货明细表)核实规格型号
9、及数量等。(一)、随机资料(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安证、说明书)由设备员收集存档,作到一机一档。(二)、随机配件、专用工具由登记造册。配件由统一保管,专用工具交付使用单位,同等机型已发过的,不再发放。(三)、供应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机运科办理设备出库手续,并及时建立相关帐、卡、牌板及档案。(四)、设备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处理: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要坚持先拒付后处理的原则,由机运科通报供应公司,供应公司与供应厂商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五)、设备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负责人及机运科长签字,经机电矿长批准后,财务部门按合同要求给付款项。第五条 闲置设备管理:一、对连续停用一年以上和新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运
10、的闲置设备,要严格执行闲置设备报告制度。机运科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上报闲置设备报表。二、闲置设备的处理权归集团公司,矿不能擅自处理。第六条 设备调剂管理一、集团公司内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调剂实行无偿调拨,并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手续。设备调拨手续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办理。二、设备调动时,专用备件和设备技术档案一起随机调动。调出单位用自有资金(包括生产流动资金)购进的专用配件实行有偿调拨。能用的旧配件,由调出单位收回,无偿移交调入单位,不准随意丢弃。三、设备调拨单,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填写,集团公司、调出、调入单位的机电、财务部门依据调拨单各自变动相应设备与财务帐卡。四、设备调拨手续,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11、完毕,不得拖延。在年终决算前,调出、调入单位不得单方跨年度增减设备数量。机电、财务年终决算前要认真核对,同步作帐,同步决算。以避免调出、调入过程中出现混乱。第七条 设备借用管理矿外借出(入)设备,必须经机电矿长签字,矿长批准,机运科制定相应借出(入)协议。第八条 设备报废管理: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更新:(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二)、无“MA”标志设备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设备。(三)、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过高,不如更新经济的。(四)、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五)、遭受
12、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理的。二、凡已提完折旧的单台设备,经有关技术人员鉴定确需报废的,其余值摊入成本。三、凡已提完折旧的老设备报废。四、报废的申请与批复:(一)设备报废要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日常工作进行,每年办理一次报废手续。确需报废的设备,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财务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技术、经济鉴定,提出设备报废鉴定书和申请书,一式四份,报集团公司批准。(二)待集团公司批复后,矿财务部门依此列入年终决算,机电部门依此变动设备分类台帐。五、报废设备的管理(一)、对已批复的报废设备,矿要单独造册建帐,并视为帐内财物来管理。做到底数清、去向明,并注明移动情况。(二)、暂时使用的报废设备要视同在籍设备
13、管理,要按照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落实各种制度,做好各种日常维修、保养工作,达到安全运行。(三)报废不用的设备要集中管理,统一存放,防止丢失和损失。报废设备的对外处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低值易耗设备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章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负责。第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第三条 特种设备必须是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
14、发的生产许可证及具备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其安装、改造、维修等必须由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进行。第四条 特种设备工程设计、组织选型及施工,须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其安装、改造、维护等须在施工前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五条 特种设备必须向市、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定期校验要求,严禁超期使用。第六条 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安全附件,保护装置
15、,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定期校验,记录存档。 第四章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第一条 防爆设备入井管理:一、井下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都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经检查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否则不准入井使用。二、所有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新购进的和维修复用的)必须经机运科专职人员验收并签发防爆设备入井证,一式三份,使用单位、制修单位、机运科各一份。第二条 防爆设备安装、验收一、设备安装前的准备:设备安装前必须有经机电矿长批准的正式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并由矿组织技术、调度、机电、安全、使用部门及施工单位对设
16、备的安装场所(如机房、硐室、巷道等)按标准或设计要求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二、机电设备安装管理:(一)、固定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调度、机电、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说明书和煤矿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标准施工。一般工程完工后由矿主管机电领导组织使用单位和机电、调度、安全、企管办(基建组)、施工单位按安装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重大安装工程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组织验收。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将每项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竣工图资料、施工质量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移交给机运科资料室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安装工程不准投入使用。否则追究安装负责人的责
17、任。(二)、采掘流动设备的安装:在设备安装前由主管矿长组织生产、调度、机电、安全部门和安装单位等有关人员参加,对需要安装设备的工作面、硐室和巷道(包括运输、起吊设备)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设备安装按原煤炭部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和设备安装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完毕后由机电矿长组织生产、机电、调度、安全部门和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对设备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设备的交接手续。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三)、零星防爆设备安装:由使用单位机电维修工负责,机运科防爆检查员负责验收。 第五章 机电设备包机制度第一条 职责:搞好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使机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18、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第二条 包机范围:全矿所有在用(包括租赁)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第三条 包机原则:一、责任落实到人,挂牌留名。做到“台台设备有人管”。二、包机人对所包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负责。做到“三知”、“四会”,确保“三率”(设备的完好率、防爆率、事故率),不带病运转,奖惩挂钩。三、持证上岗,实行竞争上岗机制。四、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巡回检查制,杜绝“三违”。第四条 包机内容和要求: 一、机械设备:(一)、负责所包设备安全正常运转,杜绝2小时以上责任事故。(二)、所包设备联接、润滑、密封性能良好,紧固件齐全。(三)、日常检修严格执行点检卡有关规定,符合
19、完好标准要求。(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五)、保管好检修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定点放置,备用设备摆放整齐有序挂牌管理,搞好文明生产。(六)、坏旧设备及更换下的零部件及时上井,实行交旧领新制。二、电气设备:(一)、负责所包设备台台完好,安全正常运行。(二)、保护设施齐全可靠、整定准确,严禁甩掉不用。(三)、杜绝失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悬挂等符合完好标准要求。(四)、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五)、在用、备用电气设备摆放整齐,小型电器上板,开关上架,坏旧设备及时上井。 第六章 设备运行 维修 保养制度第一条 设备投入使用前由主管技术人员,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出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是:
20、主管技术人员编制,机运科长审查,机电矿长批准。审批后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交机运科资料室归类存档。第二条 运转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和矿有关技术人员及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性能、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进行技术培训,做到“应知”“应会”,经考试合格领取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并作到“三好”(使用好、维护好、保管好),“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修理、会排除一般故障)。第三条 实行设备用、管、修一体化的原则。所有设备均实行“包机制”和区域维修负责制,做好巡回检查,计划维修和故障检修,大型固定设备执行日、旬、月检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停产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和开好检修分析
21、会。流动设备执行定期检查,周期化检修或状态检修制度,使用满半年进行一次强制检修。对重点设备关键部件要实行点检制,并做好记录。第四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且动作可靠,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转或带病运转。积极推广使用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掌握设备运行状态并及时进行维修,按要求进行技术测定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第五条 使用中的设备要认真执行好润滑管理制度,设备的润滑管理要做到“五定”,即:定点、定时、定人、定质、定量。第七章 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设备效能,延长设备寿命,最大限度的降低设备损耗。矿属所有机电设备要严格按照设备检修周期进行检修。第二条 大型固定
22、设备实行状态检修与强制检修相结合,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流动设备实行强制检修,到期必检,机运科负责监督执行。第三条 设备检修根据设备运行状态或已到周期而无故不检修者,按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条 每项检修工作,主管技术员、设备员要参与指导检修,并负责验收。第五条 设备大修要由主管技术员填写单项任务书或检修工作票,并留好记录。第六条 检修工作完成后,机运科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原始检修记录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章 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及经济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包括主井提升机,付井提升机,主排水泵,主扇风机,地面压风机。提升机、主扇风机每三年测定一次;付
23、井提升机、主排水泵、压风机每年测定一次。第二条 固定设备技术测定管理,固定设备技术测定年限到期后,机运科提出申请,经机电矿长审批后,由机运科联系专业部门进行技术测定,并配合实施具体工作;测定后的有关资料由机运科资料室统一存档保管。第三条 根据测定结论对固定设备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改造,并制定安全经济运行方式:在满足运行和要求情况下,(一)、时间上采取避峰填谷,(二)、方式上采取长时连续运行,避免频繁起动,(三)、承载上采取满负荷运行,(四)、技术上适时更新改造。固定设备要台台装表计量,实行小指标考核以提高固定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固定设备经济运行管理水平。 第九章 停产检修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停产检修
24、原则:坚持计划检修与日常维修保养相结合,积极推行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集中力量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整定工作,恢复和提高设备效能,保证矿井安全正常生产。 第二条 矿井停产检修范围及内容: 一、提升运输系统中的绞车、井筒装备、集中运输皮带机、翻车机、电机车、装(卸)载设备及煤仓设备等。二、供电系统中的变压器、开关、线路、电缆的检修及试验等。三、各种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四、技术测试及关键零部件探伤检查。五、其它平时不能检修的项目。第三条 停产检修计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停产检修计划要和生产计划同时编制,每年12月底之前将下年度停产检修编入下年度矿井生产计划内。由机电矿
25、长主持,机运科组织编制。二、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计划时,应提前10天将变更原因、时间等用文字形式报集团公司生产部审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三、 矿停产检修计划编制:根据年度矿井生产计划规定要求,矿属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停产检修计划于10月20日前交机运科,机运科负责全矿停产检修计划汇编。第四条 检修内容要经过充分论证,制定检修技术方案、操作规程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措施,认真填写单项任务书,并组织全体参检人员学习贯彻。做好检修物资、配件的准备工作,确保检修工作按时、保质、保量顺利完成。第五条 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检修结束及时整理归档。将检修计划编制、组织实施,检修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写成文字总结。
26、 第十章 电气试验制度第一条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机运科每周进行一次循环检查。第二条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高压电缆、架空线路、绝缘油、高压电器设备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第三条 井下检漏继电器,每日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月15日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升坑检修。第四条 配电系统继电器,每季验算、核定一次(保护整定及短路电流计算),必须随着负荷的变化而计算调整。第五条 井下接地网电阻值,每季测定一次,主接地极每年测试检查一次。地面避雷装置和接地极电阻,每年雷雨前必须测定一次,并认真填写测试报告。第六条 高压绝缘劳保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试验笔等)每年作一次耐压试验,并填写试
27、验记录。第七条 各种规格电气仪表,包括盘用指示“三用表”每年校对一次,粘贴校验合格证,并留有校验报告。第八条 低压防爆磁力开关,包括真空磁力开关,应装设JDB综合保护,每半年检修一次。检修后的开关要进行验收试验,试验合格要挂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并留有检修记录,方能入库和投入使用。第九条 低压橡套电缆和“五小”电器,经过修复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粘贴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并填好检修记录。第十条 检修后的高低压电器和电动机,必须按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并填写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检修试验记录。第十一章 设备防爆检查与验收制度第一条 机电设备防爆检查制度一、机运科全参与矿机电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二、安检科防爆
28、组每天对井下一个工作面(或者掘进头)进行检查,并留有记录。检查出问题要及时填写通知单,一式三份,机运科二份、使用单位一份,负责督导整改落实情况。如发现失爆负责开罚款单。每周对井下所有地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每月四遍。三、每天下井检查要对所查地区闲置或损坏的设备及配件、五小、电缆作登记,安监科作汇总。四、防爆检查过的地区要杜绝失爆,要确保近五天内矿和上级部门检查不出现失爆。如出现失爆一台件,则对防爆检查人员罚款5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第二条 机电设备防爆验收制度一、设备到货验收:新设备到货后,机运科防爆组负责防爆验收,新设备需有防爆合格证及“ MA”标志。二、设
29、备入井、安装验收(一)、所有入井电气设备需有防爆合格证,维修复用的要有防爆检查员验收后粘贴防爆合格卡片,否则不得入井使用。(二)、所有井下安装的电气设备,需经机运科防爆组对所安装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严格按煤矿防爆设备技术管理暂行规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三、电气设备修理验收:坏旧电气设备修好后,须经防爆检查人员验收,合格后负责粘贴防爆验收合格证,该电气设备才能入井复用,否则发现未粘贴防爆验收合格证,罚验收人员20元/次。第十二章 机电事故分析追究制度第一条 凡因管理不善,维修不良,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设备(包括供电系统)损坏、停止运行,一次影响生产(地面影响1小时以上,井下影响2小时以上)
30、或损坏设备价值1000元以上者,均为机电事故。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应尽快查清事故情况,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并认真组织分析。第三条 分析程序如下:一、发生特大和重大机电事故,应立即通知调度室、主管矿长以及安监处、机运科等有关部门,并及时把事故情况调查清楚,向集团公司汇报,并分别由矿、集团公司组织分析。事故分析报告由矿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报集团公司。二、发生未遂重大机电事故,由矿机运科组织安监处、调度室及责任单位参加分析,事故报告由事故责任单位三日内报上述三单位。三、一般事故由矿调度室下达通知,值班主任和机运科领导组织分析;性质严重的,有关单位人员和值班矿长也要参加。四、事故分析时间要求
31、一般不过天,特殊情况经主管矿长同意不得超过三天。五、事故分析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做到: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当事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第四条 特大、重大机电事故纳入本单位机电管理考核内容,同时要追查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罚;对一般和重大未遂事故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和补课学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辅以行政处分。第五条 分析机电事故的同时,调度室要留有机电事故分析报告记录。第六条 对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掩盖事故真相或采取其他方法阻止分析追查者,要从重处罚;单位领导庇护的,要给予相应处分。
32、第七条 事故分析人员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照章办事,不留情面,不徇私情,以绝后患。 第十三章 机电设备内部租赁制度第一条 管理职责:机运科设备组负责有关租用业务及管理。第二条 内部租赁设备单位:矿属生产单位第三条 内部租赁管理办法如下:一、矿属所有井下在册的机电设备统一实行内部租赁制(含备用设备)。二、各生产区队机电设备租赁单价由矿制定统一标准。每月25日前,由机运科根据地区设备使用数量、备用数量,定出下月的租金指标报企管办,并下达到各生产区队。三、月底机运科将各单位设备内部租赁费企管办、劳资科进行考核,四、内部设备租赁费只作为对生产区队考核的一项依据,不得与其他费用混合使用,
33、不得累计使用。五、机电设备从入井之日起,对该设备按日收取租金,月底结算。六、各区队要建立机电设备分类台帐,并带分类台帐领用机电设备,当场把机电设备验收合格后,填写领用手续。七、在井下移交设备时,不得将不完好的设备交给接受方。因特殊情况必须移交时,双方通过机运科进行。 八、机电设备的损坏、丢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设备、配件回收及制修管理制度第一条 设备回收上井一、矿属各单位除按规定留存备用设备外,井下不得长时间滞留闲置设备,尤其是烧、损及拆装替换下来的设备,要及时升井,自拆除之日起,限期5日内交回,超期罚50元/日,并支付每天的设备内部租赁费,直至上井交回为止。(特殊情况由矿主管领导批准
34、)。二、各单位上井的设备零部件要齐全,(包括已烧损的部分),不得野蛮装、运、卸。因野蛮装、运、卸造成设备零部件损坏或报废的,按设备原值的12倍罚款。三、设备上井后交到矿,做到当日设备当日交清,否则罚使用单位负责人50元/台、日。并经机运科送交单位和制修车间(包括修理工)三方现场检查验收。由机运科填写设备收到证和设备烧损丢失等详细记录,一式三份,并现场定出设备的修理费用和完成时间。四、现场检查验收属正常使用烧、损的零配件,送交单位只按设备制修价格支付制修费用。但丢失的除支付制修费用外,还要对送交单位按零配件的原值罚款,特殊零配件则按原价值的35倍罚款。五、所交设备凡发现带有电缆头的,罚款100元
35、/个。第二条 设备修理与验收:一、机运科根据矿生产所需和矿调度室安排,安排设备修理通知单,机运科及时组织和安排抢修。如影响到矿正常生产,由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罚款。二、日常检修工作要根据在厂设备的待修量、备用量合理安排,科学检修;所需零配件要及时填写配件计划报机运科。三、设备修理、检修人员必须在矿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不得虚报,多填。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设备网员负责每日修理工作量的统计汇总,向机运科填报设备验收申请单。四、修理好的设备,当日由机运科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制修车间送设备备品库,机运科填写、粘贴验收合格证和防爆合格证,并结算制修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返工不
36、计算制修费。如影响到矿正常生产,由矿按情节严重进行处理。五、出库的设备,单位要当场检查试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库。单位领用设备时,如发现有不合格的,罚机运科验收人20元/台。第三条 自制加工管理 一、矿属单位需自制加工件,必须由矿属各单位材料员填写制修费结算单,经机运科审批,由机运科根据矿自制加工制修价格核定制修费用,并委托制修车间加工。二、非标准件加工,单位要提供加工图纸及相关资料,制修车间按图纸资料进行加工,完工后经(三方)验收合格,机运科核定制修费用登记造册。如出现不合格品,制修车间返工不计制修费,所发生费用制修车间承担;但因图纸、资料有误而造成不合格品,一切费用由提供单位承担,制修费照
37、付。三、单位带料加工,制修车间按单位要求制做,完工后单位与制修车间双方协商验收,但制修费应扣除相应的材料费。第四条 配件回收一、回收的配件执行交旧换新办法。二、各单位将回收的配件交供应科或制修车间。交制修车间的配件,制修车间出收到条,供应科见条后,可换领新配件。以旧换新配件品及回收率明细表序号 类 别 品 种 回收率1 重要部件 液压联轴接、自动开关、司机控制器、机组换向开关、阀组、筛板、漏斗等(交制修车间出条)。 100%2 钢材 各种锻制齿轮、连轮、齿轮联轴节、各种轴件、蜗轮、曲轴、对轮。 100% 齿套、各种模锻钢件 90% 截齿 70%3 铸钢材料 各种齿轮、链轮、滚筒、半滚筒、机车轮
38、毂、拔链器、护板架、护板等(交制修车间出条)。 100% 其它铸钢件 95%4 铸铁件 各种轴承、各种水泵配件。 90% 其它铸铁件 90%5 铜 件 各种轴瓦、蜗轮、蜗杆、其它铜件 100% 电器触头 80%6 铝 件 乳化泵滑块、铝棒、铝弓子、及其它铝件 90% 第十五章 外委修理管理制度第一条 外委修理计划的编制和审批:一、机运科为全矿外委修理设备及配件的主管部门。二、凡是矿制修车间不能修理的设备,方可外委修理。三、每月25日之前,需要外委修理的设备及配件,机运科结合制修车间确定自修部分后,编订下月修理计划。并且说明设备大修原因、损坏程度,并填写到外委修理委托书内,外委修理同时要有合同书
39、。外委修理计划经机电副矿长签字后报矿长审批。四、外委修理设备及配件计划一式三份,机运科留二份,财务科一份;修理合同一式三份,机运科留二份,综合办公室一份。第二条 外委修理设备及配件的招标及出门岗的规定:一、由机运科、供应部进行比价或调研咨询市场价格,咨询市场价格不得低于三个厂家。二、外委修理设备必须签订合同。要填写清楚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修理内容,修理单价,交货期限,质量保证6个月等事项。合同按规定程序签订。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签订合同的,必须经主管矿长和矿长批准。四、外委修理设备及配件由机运科办理出门证手续,必须填写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经办人员等。第三条 外委修理设备及配件管理一、机运科要
40、建立外委修理设备台帐,填写内容包括名称、编号、外委修理日期,主要修理内容,修理价格,外修厂家,提运日期,经办人员等。二、外委修理好的设备及配件,机运科提货时要逐项对技术指标严格验收,不合格的设备及配件,严禁拉回矿。第四条 其他一、外委修理设备及配件必须开增值税票,发票经财务科检验无误后,由机电副矿长,矿长签字后,财务科下帐。二、机运科设备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外委修理设备及配件。一经发现,按发生修理费的1020对责任人进行罚款。 第十六章 配件管理制度第一条 全矿各基层单位每月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编制单位月度配件需用计划,计划中写明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计划编制好后各单位正职要签字把关。第二条
41、 矿月度配件汇总计划经机运科长、机电矿长签字、矿长批准后,25日前交供应科、矿供应科交公司供应部采购。第三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 月度物资采购计划经矿长批准后,由供应科报集团公司物资部进行采购。第五条 各单位生产急需的配件(无采购计划的配件),必须经主管矿长签字,报矿长审批后,由用料单位报供应科,供应科按临时计划报集团公司物资部进行采购。第六条 配件到矿后,供应科要通知机运科共同验收,具体执行物资验收发放管理办法。第七条 配件领用要严格执行以旧换新制度。不交或不按规定交回旧配件而影响新配件领用,导致影响生产的将追究领料单位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低于50-20
42、0元的罚款。 第十七章 电缆管理制度第一条 全矿高低压电缆(动力、屏蔽、橡套)、信号电缆归机运科统一管理。第二条 供应科负责电缆的采购、到货验收及未出库前的保管工作,井下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第三条 机运科负责电缆使用计划的编制、到货后协同验收,并负责办理出库手续、建帐、建卡、编号登记、发放、回收工作以及对使用维修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各类报表的编制工作。一项工作不到位,罚机运科有关责任者50元。第四条 制修车间电缆组负责回收后的电缆的保管和修复工作,并协同机运科对电缆进行编号、打号,建立回收、发放登记。发现能复用的电缆未及时修复的,该编号、打号的电缆未及时
43、编号、打号的,电缆发放登记记录不详的,罚制修车间有关人员50元次。第五条 各单位需用电缆的,由单位负责人到机运科电管组办理使用申请,五小组审查登记后,到制修车间电缆组领取。电缆组要详细登记电缆编号、规格、填写入井证。发现一次无申请无登记领取电缆的,视情节轻重罚有关责任者50元。第六条 拆下不用的电缆,使用单位必须在五日内升井、交回电缆组消帐,过期不升井,每超过一天罚单位50元。第七条 电缆组在接收电缆时,必须认真检查电缆的质量、核实电缆的长度和规格,如遇和原领取电缆长度不符时,要查明原因和责任,对责任单位处以缺损电缆价值100的罚歀,情况严重加倍处罚,并对机电区长处以20元/米的罚款。对于粘附
44、有水泥灰渣的电缆每米加罚1元。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对电缆精心维护、妥善保管、按矿关于井下电缆和风水管路吊挂标准的规定文件要求悬挂;悬挂合格率达95以上。第九条 未经机运科批准私自发放电缆的,罚制修车间200元/次,制修车间电缆组50元/次。第十条 未经机运科批准挪动电缆使用地点的,罚使用单位100元/条,机电区长50元/条。第十一条 使用中的电缆,如出现破口、露芯线,按失爆处罚。第十二条 电缆交回验收时,截面为4mm2以上的电缆每出现一处破口,罚使用单位20100元。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仓库内严禁存放截面为4mm2及以上的电缆,一经发现罚单位200元。第十四条 对4mm2以下的电缆供应科应保证
45、有一定的备用量,无备用而影响生产的,按矿有关规定对责任者执行处罚。第十五条 电缆的报废由机运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报告报主管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报废。 第十八章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第一条 小型电器统管范围:防爆按钮、综合电铃、语言信号机、接线盒、防爆灯、防爆插销、煤电钻等。第二条 小型电器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全矿小型电器统一由矿机运科负责管理,其他有关单位的职责如下:一、供应科负责小型电器的采购、到货验收及出库前的保管工作,新购小型电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二、机运科负责小型电器使用计划的编制、到货协同验收、办理出库手续、建帐、建卡、建牌板、编号
46、登记、保管发放、回收,对使用维修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各类报表的编制及验收合格证发放。三、制修车间负责小型电器的井上大、中、小修及在车间内的保管,并协同机运科对小型电器编号、打号、填写回收、发放登记及检修记录。四、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备用、停用未交小型电器的维护、保养、保管及小型电器的领交工作。第三条 小型电器的购置与出库:一、小型电器由机运科五小组统管并负责编制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应科按计划及时采购。二、小型电器到货后由供应科负责验收(机运科协同)、保管,并将到货情况报机运科。三、小型电器统一由机运科办理出库手续,制修车间五小组自仓库运到车间内按机运科要求进行编号、打号、上帐上卡,
47、检修好后备用。第四条 小型电器的发放:一、各区队需用小型电器,由单位开条盖章,经机运科五小组审查签字登记后到制修车间五小车间领取。二、凡属小型电器更换,执行以旧换新制度。小型电器丢失后由使用单位写出丢失报告交机运科五小组。三、检修后的小型电器必须经防爆验收,合格后发防爆合格证,无防爆合格证,严禁入井使用。四、小型电器变动须及时变更帐卡和牌板,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口。第五条 小型电器的现场管理:一、各使用单位应对小型电器精心维修、妥善保管,上板固定悬挂,严禁乱扔乱放。二、小型电器需变更使用地点的,使用单位须提前报机运科五小组,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三、不得无故损坏和丢失小型电器,待修和停用的必须及时交回。第六条 小型电器的处罚:一、丢失或因损坏而报废的小型电器,按小型电器的原价对单位或责任者进行罚款;情况严重的,加倍处罚。二、损坏的小型电器经修复能用的,使用单位支付修理费用。三、需拆除上井的小型电器,必须在三天内上井交回。愈期一天罚50元天、件,直至交回为止。四、未经机运科五小组批准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