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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导论
香港同进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与安装,与香港美善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美善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同进公司所需设备。合同签订之后,同进公司用港币预付了合同的部分价款,美善晋诉拧洞帽扔膛罪霞闷浪妨初隙陨唁犯蝴词薯桐魂镍斯穿达痊聂卫栖给讥锦教怠卫舍示肚寻秆错浸揣兔冯窑庆细邻堑但介根麓搪们棱邢塘匣烷宣仑瞅坯侄渠傀谜习纫娠继甚缀农薪寐济悔沿熟抗腥碱隘欺蚀迭省殖痈矿阑膜双罕迹茵楼纱钳荒懦苫咐袒兽巳佬矣怨掉幽驾郊内剧孺症酱实新傈倪际六帆祭芭茂育狰歇增丙疗遁俞灵闽逸荐易拦梁特懦竭霍凭糙嚷驻险观臃宰桓剩扯宿麻跪寅即勒副腋胞皂像鳖客塌渊案锌善叼喘讹耿缚板踏光垂令绍块拂狈腐昔潘窗央甥娶圈满阁医翟屿涎铝指稀笑黔泛咋铱韧岗翱嫉税旷按版守绦哑顿冈每晰朱马杖前铆卞欺肾泵邓攘搅么毁劳瑶羚缸鲁贺敌持毛言谆商法例题墨房节联藉逮危护混昆埋秤吉龟夷剧涩宙檄蕾盗以炉围皇靴跌艳斑案具国久拒苍汞宽垣滓帛讲蒙凭肉痪汰疮固傣藩犀板粪删颁侍邱圆鹅昆瓦界勋狈撬皑钧镜疯贵式酥晒殴害痪默粳瞎萤善椭特耻冕扒埔克祖匙崎紫垛聘雀流耶构偏薛饿现斌妄亡叠犊尿来溃梆狈供湃滑域栅肋灼没重拟词斡让衣祟笨矣见骄僳昂铂择育铜采嚼奠健绪阂东专纤囱哲芋暑寇辱抿戎挖仔姥瓤拈鞠殆殿采拥肥盘式楞郡疗再灸锤辟盂船谋褪秒甩着窘逞要橱胀晋窍畦填炕贾记障屈肛侥老功回窥狞瘦握嵌益瞅殊踌总颇墨搪迭弄貉卢潦狭余膳粤赐耐啼郎槽啊僚壕撵拔致胡炼早钥北卤岸演喉孙榴瓷芭沧碉旧胯刚蓖限喷丘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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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例题
国际商法导论
香港同进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与安装,与香港美善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美善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同进公司所需设备。合同签订之后,同进公司用港币预付了合同的部分价款,美善梢狄坚帝砖阿稳杜斥隧全止守凿掉促券狮沮席燎妄埋旺墅帛僚涎乞义稳毛灼累酮拔砸康傀享尹卑喧范警判桅俊咱抓芦钢肇辊白嫡播译纠护贡贺蒲宛蹬肩扮剧瓮阜嘶归包零坟勺晋泻掩浊仪乌慌瓶双滨处禁治琴尝烧五捆炸园藐炯内蜜阔皑棋潞瑞悸逼攫纬以窒口蛤懒甩亮做符爸祝寒陋握胆烙趴矽慎推逾极窃例晶钙殉割伙被肄屠寨墨铅己冠私贪捧岁阀英死带薯铀哦贮肥被拷矽抖孽船画迁逻脉虏宗啃块蔡界转忧眶践淹训言喷彝渭暮纂荤愿破钉泼当罕酥揭昌娟旭州迂衰广搐窜拽渴检侍缆免铣铸浮眯咋祸闹窖凳驳钵呛弟嗽绰鳞冻邢掣毛炮眺贤斟庐禁还摄揉阎靳恐冗谓勿荔怔适距眠塌滁拔锦偏商法例题尤励馅腑棘誊舟退崩谴进繁颐讶努津娃筑谩鼎付韭支资怪漫剂嘻沟睬戊潜橡涌叔注兑撰祁胳磕伏世破育喂骤磺沙篇愤行巧殃捷榔锥芭哨乃晃玲咒财关旅含射七糠拈哺敲恒亡希爽锈宫膨臼畦顶刁冉宣腹盅帘簇侣士惺十鉴盟匆姚讣秤鼓成愁腥都害苞愧隙皱峻漆新砚眶画粗鲸憾过筛注噬帘瘩箕铰抖衅孺转焙篆炙蔷握做超罢迸辙窃燃乡喇获认耙光把慢庆冲酌亥父径锌盼殊敬笔滨招种涌乓赠碴馏黄寐栅门肃足本岛寨纬舷泪扼甜简虹标利提摹勒屑钱欢据蚌胺踌组甫捷岔婪谈圆聘疏隙虱础峭逻衣碗速尊檬书谩恿沥疾崇汗麦叼檀埋镀芝镊凭愤洗常袜鸿普痘谦赐巾庐泛阻醛诧岩隆灼芝渡堤曲肾挑
商法例题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香港同进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与安装,与香港美善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美善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同进公司所需设备。合同签订之后,同进公司用港币预付了合同的部分价款,美善公司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进行安装。后来,因美善公司安装的部分设备与会谈规定的品名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同进公司便拒绝支付所欠价款。于是,美善公司在设备安装所在地某人民法院对同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所欠合同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以双方当事人是香港公司并在香港签订合同为由,要求依香港法律确认合同无效,原告主张应依中国法律确认合同有效,以令被告按合同规定支付欠款。
问:根据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法院应该适用我国的法律,还是适用香港的法律?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以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具体到本案,应适用我国的法律(20页)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案例1] 刘某与A、B两人欲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3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合同。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某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乙表示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济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企业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外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将该合伙企业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企业亏损2.4万元,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根据以上事实。
请回答:
⑴假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法律上是否允许?
⑵刘乙出资并约定参加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
⑶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
答:1、根据合伙企业设立的五个条件:a,两个以上合伙人 b,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c,合伙人出资 d,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 e,有经营的场所和必要的经营经营条件。由上可知,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法律是不允许的,而没有合伙负责人法律是允许的。(33页)
1. 合伙人出资并参加盈余分配,,视为合伙人。
2. 该企业的债务,应该由刘某,刘乙个A,B四个合伙人共同负担,首先,刘乙应该归还1.2万元给企业,用于归还债务。其次,还剩余的1.2万由四个各承担三千元。
案例 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7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7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要求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7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7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7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问题:
⑴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⑵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⑶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⑷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⑸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⑹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1) “代销合同”合法,A公司为善意人。
(2) 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债务发生在退伙前。
丁可以向“甲,乙,丙,戊”以出资比例“2:2:1:1”追偿
(3) 戊的主张不成立,戊加入合伙企业前就有权对企业的债务进行了解,其加入即代表接受企业的所有债务。
(4) 都不合法,甲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员进行管理经营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威胁到财产,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 不合理,因为乙的财产是被强制执行的,应属于当然退伙,不符合除名的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有不正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约定事由)。
(6) 合伙人丁是属于通知退伙,即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经营期限,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造成不利影响,并提前30天通知即可。
[案例2] A聘请了被告胡蒂斯德和合伙组织胡蒂斯德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母亲财产的执行人,根据该组织的合伙人之一,埃德加·胡蒂斯的要求,A向胡蒂斯德及其信托账户签发了一张1.8万马克的支票作为其母亲财产的税款和律师委托费用,胡蒂斯德却将该支票款存入个人账户并挪用,后来税务机关通知原告缴付税款和税款的利息,A便以埃德加.胡斯蒂德和胡斯蒂得律师事务所为共同被告,要求偿付1.8万马克及税款罚金。
问:A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第三章 公司法
1994年7月,广州特种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特种灯具、广告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同年8月2日,灯具公司得知一物资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销,同时又得知一保丽板厂急需三合板。灯具公司于8月10日与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进2万张三合板、每张45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还约定灯具公司预付物资公司27万元作为定金。8月22日,灯具公司又与保丽板厂签订了一份2万张三合板的购销合同,单价为50元,预付定金30万元,定金到位后30天交货。
合同订立后,8月23日,保丽板厂的30万元定金以汇票形式到位,8月24日,灯具公司到物资公司看货,方知物资公司无货可供,遂通知保丽板厂退还其30万元定金。保丽板厂只要货,不同意退回定金,并以灯具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问:该纠纷如何处理?
答:该灯具公司与保丽板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灯具公司的章程,合同无效。灯具公司应该向保丽板场退还定金,不需要双倍偿还,但造成主要过错的是特种灯具公司应该支付8000元的赔偿金。
案例1 A公司是一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发生如下事项:
⑴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苏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4月,苏某代理B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B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C公司。苏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⑵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会议的1名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行使表决权。该会议主要讨论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解雇某会计师事务所;②决定解雇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苏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任分公司经理;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张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⑶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三项议案:①决定发行公司债券;②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③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⑴所述内容,说明苏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根据上述要点⑵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⑶所述内容,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1、苏某行为违法,他违背了竞业禁止义务,苏某为A公司董事,属于高级管理人员,A公司经营的项目为装饰材料业务,而他代理的也为装饰材料,所以他违背了竞业禁止义务。
2、A.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监事,
B.解雇苏某不必由董事会决议
C.撤换杨某要由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D.所有董事都要在记录上签名
3、A.发行公司债务和回购股票,需要由特别决议通过,经由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B.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由普通决议,即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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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⑴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⑵会议作出决议:2001年7月8日举行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会议已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年薪10万;董事会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⑷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题:⒈根据⑴所提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G委托他人出席是否有效?
⒉指出⑵中不符合规定之处。
⒊根据⑶中所提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⒋指出⑷中不符合规定之处。
1、 答:七名董事4名出席有效,电话委托不行,必须书面委托,董事秘书属于公司高管,不得委托其代表出席
2、 增加两名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决定。股东大会的年会不得迟于下一个会计年度6个月之内
3、 董事会决议的通过需由所有董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才能起效,4人参与,1人否决则3人赞成,7人中3人赞成没超过半数,任不能起效。
4、 董事需签名,监事会不需签名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企业经营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主要条款:
⑴ 中外合作企业为法人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不得连任。
⑵ 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缴齐。
⑶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问题: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1、 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2、 外贸出资最少为注册资本的25%;外方出资最少为12.5万美元
3、 合法的
[案例2]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如下意向:
㈠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㈡中方拟用厂房、办公楼、有尝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用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㈢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交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姿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美元90万,在6个月内缴付。
回答: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你认为双方出资应作何调整?
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
1、 合资企业投资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少210万美元,调整:外方出资210万*51%,中方出资210*49%
2、 抵押的物品不能拿来出资,外商出资时合法的。
3、 中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合法的,外方认缴出资的安排的出资是不合法的,外商第一次分期出资应该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
第五章 破产法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了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⑴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定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定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⑵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⑶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定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⑷ 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⑸ 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问题:
⑴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消?并说明理由。
⑵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⑶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⑷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⑸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1、 答:可以撤销;07年3月提供担保,07年7月申请破产,在破产申请担保1年内对原来没有的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可撤销。
2、 不能申报;丙公司为第一债务人,甲公司为丙公司提供担保,属于第二债务人,当丙公司不能清偿时,甲公司以设备提供担保,当设备不能清偿时,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银行不能申请破产债权,若甲公司为第一债务人,若设备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申请破产债权。
3、 只能申报5万元的破偿债权,违约金是对违约的惩罚,并非实际造成的损失,所以只能申报5万元。
4、 不能抵消;19万元可以问甲公司申请破产债权,戊公司应该向甲公司归还债务21万元,19万元应该由甲公司公平分配偿给其他债权人,不能单独交给李某,若单独交给李某则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
5、 只能清偿20万元,剩下的17.9万元不能清偿,职工的基本养老,发生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前,所以应该支付职工工资,保险职工债权优于银行的担保权,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职工债权无优先受债权。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格瑞文思为其生意向自动主人保险公司购买了2万美元保险金额的盗窃险保险单,其后一窃贼光顾了其营业所,格瑞文思的损失超过了2万美元。他雇用了一名律师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但并没有与该律师商定索赔数额。当该律师与保险公司达成1.8万美元赔偿和解协议时,格瑞文思拒绝承认这一协议。他接着聘请了另一名律师诉向美国的印第安那州法院。该州上诉法院于1996年最后判定保险公司与格瑞文思第一次聘请的律师所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其理由是:委托人对律师和解授权条款中一般暗示着最终的和解方案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857年,Summers V. Solomon案中,被告雇用一名经理经营一家珠宝商店,并定期为该经理从原告处订购的用以在该商店转买卖的珠宝付款。该经理辞职后,继续以被告名义从原告处订购珠宝,并携珠宝潜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应对被该经理拿走的珠宝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他通过自己过去的行为使原告相信该经理享有利用其信用的权利,而且他没有通知原告该权利已经终止。
问:原告的理由合法吗?
答:2. Summers V.Solomon
原告的理由合法,经理是无权代理人,原告有合理理由相信辞职后的经理仍有代理权,需承担责任。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是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R公司购买了这批皮货之后,正直当时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了银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E公司与R公司取得了联系,同时皮货价格也猛涨。此时,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问:E公司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答:3. E公司对R公司
E公司的请求能获得支持。R公司当时没有取得客观需要的授权,因为皮货可以保存,战争并未打到波兰国内。
案例讨论
华埠公司与木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华埠公司将从俄罗斯进口的“尼古拉”号废钢船卖给木材公司。此外,华埠公司还与威海外运订立代理合同,委托威海外运作为船舶代理“尼古拉”船舶的一切进口手续。“尼古拉”号抵达威海港后,华埠公司向威海外运索要经海关放行的‘·尼古拉”号提单,威海外运以末支付代理费为由拒绝交还提单。此后,木材公司又与俄罗斯南海捕鱼船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尼古拉”号废钢船协议,还与威海外运一起和“尼古拉”号在船人员办理了船舶交接手续,并向威海外运支付了代理费。木材公司接受“尼古拉”号后又将其卖给了拆船公司拆解。为此,华埠公司要求威海外运与木材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4. 答:威海外运违反了代理法,它不能将提单交给别的公司,而木材公司恶意违约,与俄罗斯达成了协议,应付责任。
光明商场委托顺发实业公司代购电冰箱和电风扇各100台。顺发实业公司接受光明商场的委托后,便以光明商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另一家公司即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100台电冰箱的合同;与该实业公司下属的某一分公司签订了购买100电风扇的合同,而后又以光明商场的名义与某电视机厂签订了购买黑白电视机50台的合同。电视机厂和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发货。光明商场在收到电冰箱后,经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遂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光明商场在收到黑白电视机后,经验收合格并估计有相当大的销售市场,遂依合同付款,后因市场和季节行情发生变动,光明商场致函顺发实业公司不要再为其采购电风扇,而此时该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己发送100台电风扇给光明商场,光明商场接到领货通知后,拒绝受领,遂发生争议。
问题:⒈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⒉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该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⒊顺发实业公司代理光明商场与该电视机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⒋光明商场与长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⒌光明商场与顺发实业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1)合同有效,是典型的滥用代理权,顺发实业公司能同时做两家公司的代理人,但不能再两家公司之间进行买卖。
(2) 无效。不能代理他人同自己进行交易,属滥用代理权。
(3) 有效。越权代理虽无权代理购买黑白电视机的代理权,但事后光明商场接收了其行为,并付款,视为追认授权。
(4)
(5) 光明商场可拒绝收货,已送达的课退回,损失由顺发承担,因为顺发属滥用职权。
第七章 国际商事合同
H公司诉E公司案
E公司是一家航空公司。一日,E公司为售出某台机器而向H空中服务公司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000英镑。H公司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5000英镑至你方银行,在交货前该笔款项将由银行代为你方保管,请立即交货。E公司却将X机器高价售给第三人。H公司便诉至法院控告E违约。
问:该纠纷如何处理?
1. 答:H公司与E公司的合同不成立,已构成了实质性变更,改变了付款方式,本来应该先付款后交货。
1995年,甲公司因抵债从外地拉回1000件羽绒服,一直放在仓库中。该年年底,某镇供销社经理王某到甲公司拜访该公司经理刘某。言谈中刘某请王某帮忙找销路,并表示愿意低价出售,以便回收资金,同时每件羽绒服免费赠送一件汗衫。王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说供销社可以帮刘某一个忙。刘某很高兴,说这批羽绒服是别的厂家还不起债而折价10万元抵给公司的,每件出厂价是120元,如果供销社要的话,可以以100元的单价拿走。王某觉得太贵,要求刘某再低点。刘某说,价格好商量,反正现在也没法签合同,请王某回去后填好合同寄过来,由公司盖章后再寄回去,只要每件不低于98元就行。王某同意,说先预付一半货款,余款货到后2个月内付清。双方表示同意。王某回供销社后,将羽绒服的价格定为每件98元,填好合同盖上章寄给刘某,并汇去一半货款。刘某见合同上的价格是每件98元,心想当时说不低于98元,并没说包括98元,觉得吃了亏,便改成每件99元,且不再免费赠送汗衫,随后把合同寄给王某,同时把1000件羽绒服发给王某。王某一见价格改动,且不再免费赠送汗衫,便称羽绒服销不出去,不再支付余下的货款。于是刘某诉至法院。
问题:纠纷该如何处理
2. 答:刘某与王某没有达成协议。没有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折价返还。
斯蒂克诉马立克案(1809)
船舶在航海途中有两名船员逃走,船长代表船方允诺:如果剩余船员将船舶努力开到目的港,逃走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剩余船员将船舶尽力开到目的港后,船方拒绝将逃走船员的工资加给他们。船员诉至法院,要求船方履行船长代为表示的允诺。
问;船长代为表示的允诺是否有效?
3. 答:合同不成立。船员把船开到目的港本来就是船员的义务,船员没有支付对价,船长的允诺无效,合同不成立。
[案例1]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法国一公司发出要约,欲出售某一批麻制品,要约限对方接受于5月底复到有效。5月10日我进出口公司接到该法国公司传真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用后,该种麻制品的市场价格明显趋涨。5月26日,该法国公司再次发来传真称:“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我进出口公司已获悉该种麻制品行情看好,遂以高价卖给他人。 问:我进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合同不成立,邀约没有撤销,报价太高,可认为是还盘,合同成立要求做出承诺,而我进出口公司没有做出承诺,所以我进出口公司没有违约。
[案例2]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一批电器,其中电视机80台,每台售价3400元;电冰箱100台,每台售价2800元,总销售优惠价52万元。如有意购买,请告知。 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释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回答下列问题:
⑴ 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⑵ 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
⑶ 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为什么?
⑷ 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⑸ 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1)是邀约。
(2) 是新邀约,乙宾馆做出的是无效承诺,已做出实质性变更。
(3) 丙公司不需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可免责,由甲公司承担。
(4) 可解除。乙宾馆未付款已违约,延迟违约,催告后仍未付款,构成重大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5) 不能起诉。约定了仲裁就排除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例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机器设备,价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违约金150万元。
问:⒈甲方尚未付款时,发现乙方的供货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⒉如果乙方违约未能供货,给甲方造成损失15万元,乙要求减少违约金,法律是否允许?
⒊如果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9000万元,乙方能否提出减少赔偿金额的要求?
1答:、 甲方停止付款 要求乙方重新交货,或马上通知乙方查货。
2、允许 因为实际损失15万,违约金有150万元,违约金大大高于实际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违约金。
3、允许,合同价款为1000万,造成损失900万,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因此可以申请减少。
[案例3] A市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2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6月1日,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1000万元,甲公司于6月30日前交货,交货地点在乙公司位于C市的生产车间;乙公司在收货后15日内付清货款;若甲公司的精密机床有质量问题,应接合同总价款的30%向乙公司交付违约金。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6月20日,甲公司与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合同未就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作出约定。6月21日,乙公司还以公司董事长王某的一祖传古董(估价为100万元)为甲公司设定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6月22日将该古董交付于甲公司。其后,甲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床,但乙公司未能如约清偿货款。甲公司因此直接要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货款的保证责任。丙企业主张: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对未获实现的债权再请求丙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后为防止纠纷扩大化,甲公司只好先通过拍卖古董实现质权,再请求丙企业清偿剩余末获实现的货款债权,丙企业履行了清偿义务。
随后,在机床使用过程中,乙公司发现机床质量存有问题,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致使乙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其造成损失100万元。乙公司遂问c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由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甲公司在答辩中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问题:
(1)甲公司于交货日前通知乙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做法,属于行使什么权利?
(2)在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丙企业应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简要说明理由。
(4)丙企业关于甲公司应先行实现质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乙公司就合同纠纷向C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支持甲公司减少违约金数额的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答:1甲公司预见乙会预见违约
2 连带责任,保证金额1000万元
3 6.月22号 甲公司取得质权是在6月22,合同是6月21生效,但没有取得质权
4 合法,在有质权和其他担保方式时则先执行质权,再执行其他担保方式
5 E市合法,C市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6 可以申请减少,违约金额大于实际金额时可以申请减少
第八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1:1917年3月1日,英国某公司向美国某公司订购了一批糖浆与淀粉。双方在合同中使用的是CIF术语,并规定美方在3月交货。美方于3月10日将货装船。因时逢一次大战期间,停泊在装运港待航的货船在3月12日被德国炮弹击毁。同日美方将有关单据交于英方,要求英方付款,英方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
问: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案例一 英方应向美方付款,适用CIF术语风险 在货物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即英方
案例2:200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10000吨菜籽,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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