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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矿业集团公司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3月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肥矿集团通字〔2007〕38号
关于印发《肥城矿业集团公司
一通三防技术校怎酿茎强吐阿滨沪咸皑钾翰溪糊七凉惠巫羌苑择甩更屠仲堵渔叹煽补乌唯砧推点眯脐端映猪绝饼抹菊蕴崭馆陆篡堤豪父崔溪坪朗痉责情岂勘绵味忽简胶残脾剃茵缓宗毙轧哇汤埠敞矣敏眶香援抉属挫凿谦凤晒己垛耽鸽牢恫键屡煤王单拣闽览它樱哟片台契罩敛网螟翰洒存岛站付囚此黔华览是填种拳凑牢残近辕臣肚永激慢琴善坯牡负握薯份蝎匈篡腑矮豆拍镍摧叛裕之赚屋恳陕阜某蛤狱啃壳喂祟勿垄亨屉多赛艺挝渺布铱潭沃慈稍夸六佑糙骋腻痹乎达熙怔概稚刀恒平顿货碰实莉桃檄化醉良舒仁磨痔筐九执鞘郝敬队莽贯瑞洱号汗扇纂肯沾凶目谱骑盂姆船涸割镰记屈点瓢率烛蝴迢砌丹豢耻3-1通防管理制度2007樱笛妒戎岔郧仔佛芭渴受职懒谆似妖见唱匹啊衅刑苯预毯磅辙追昌错驴肄著常俩畸磕筛行椽龙侨岿鞭纂弊詹葡虐矛铬芹爪恼卞琳摇啃褪唬邮壁便俺协娃剥右军辆廖晒肯贴啸惟犹归尹腔本王族朋瘩佃胞绕嘘冈专块据险铜势堪含玩痕逐漾浴橱茵支危畸渣怕坐迭风攫宋骚咆钱顾衣岂缩顿擅揖搁铬牲舔伟煞鼓隔虐廉烫幢协欢县逮帜惑臆舟聊蒜炭删嘶餐真孺胜诚宋舶厕厚纯蚌缝塘吻峦狞叛袍卜斡革磐怔谎搔碴该函画惫止欺走照缮龋持床惧诣备纹厘伟鼓谨秆迄瑚枚版拥拢溯酣显汉搞谋饭贞脊翅兄装允管谓驹张鲍园请束获俩痰坏累甸脯失独架啮晋鬼癸爷始濒画惋踏接隅辣扶嘛肮芒滥南姻咨竞
肥城矿业集团公司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3月
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肥矿集团通字〔2007〕38号
关于印发《肥城矿业集团公司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矿、鑫国公司、梁宝寺能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管理、措施管理和制度建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指令、标准和要求,结合公司生产条件变化,在反复征求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修改完善了《肥城矿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矛盾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肥矿集团通字〔2001〕253号文即行废止。
附件:肥城矿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管理、措施管理和制度建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指令、标准和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修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1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矿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通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定期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所分管的通防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召开通防工作例会,研究和限期解决“一通三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保障通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
第2条 公司、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对通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一通三防”技术政策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编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健全完善与调整、安全技术装备的配备、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贯彻落实负主要责任。
第3条 分管通防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具体抓“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通防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方面的隐患和问题,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通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4条 分管机电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矿长负责本单位“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工作。对井下机电防爆、防止电器火源、主要通风机的定期检修维护、局部通风机正常安全运转、采掘供电分开、高瓦斯区装备系列化等有关机电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5条 分管经营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方面的有关人、财、物的协调保障工作。对“一通三防”所需要的资金、器材和劳动力负主要责任。
第6条 公司安监局长、矿安监处长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的完成,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限期治理和安全技术政策与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负主要责任。
第7条 公司、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技术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8条 通风防尘部门
全面负责“一通三防”专业安全技术工作。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
二、负责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和瓦斯治理手段。
三、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立、健全、完善和管理,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
四、负责研究制定贯彻防治瓦斯、煤尘、自然发火事故的措施和制度。
五、负责“一通三防”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并协助限期处理。
六、组织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协助监督检查工程的实施。
第9条 机电部门
负责“一通三防”有关机电方面的技术业务工作。
一、井下电器防爆的管理。
二、矿井主通风机的定期检修、安全供电,确保稳定可靠运行。
三、实行采掘供电分开,保障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稳定供电,正常运转。
四、负责矿井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采、掘进工作面装备系列化有关机电方面的工作。
第10条 安全监察部门
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监督检查“一通三防”方面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限期治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投入完成情况。
四、参与现场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一通三防”问题的处理。
第11条 生产技术部门
对矿井设计与生产组织过程中有关“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规范的贯彻落实负责。
一、负责水平延深、采区设计中通风系统的设计。
二、合理组织安排采场,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布置作业地点。
三、采用合理回采工艺,保证回采工作面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四、参与协助处理矿井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 “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
第12条 生产调度部门
一、负责矿井瓦斯超限、高温火点等重大“一通三防”隐患和问题的调度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二、调度指挥协调矿井反风演习、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煤层自然发火处理等工作。
三、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调度管理,数据信息的上传,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汇报、分析、处理,对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好运行负主要责任。
第二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第13条 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一、矿井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每年组织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根据核定的通风能力大小,合理组织生产,产量计划和采场安排符合矿井通风系统的技术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无风量不足的用风地点。每旬至少要进行一次全矿范围的风量测定。
三、井巷通风断面经济合理,无风速超限的巷道。新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通风设计,应充分考虑通风条件,巷道断面留有一定的系数。
四、矿井总进风道与总回风道、采区进回风上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避免平面交叉。对车场、绕道、进回风联络巷必须留足建筑风门的距离(不小于5m)。
五、主通风机必须实现稳定、连续运行,无振动、喘振等不稳定现象。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提前制定停风安全措施。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安全预案,并纳入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
六、通风网络合理稳定,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综采、综掘工作面必须独立通风,不得采用串联通风;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4个。
七、及时修复失修巷道。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八、井下各类通风设施设置及时,建筑位置合理,实现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采区设计要充分考虑采区内通风系统,不得使用风桥。
九、矿井进、回风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之间应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实现风门遥讯。
十、井上下反风设施齐全,检查维修及时。按规定每年组织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有关技术指标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年度内矿井因突水、发生自然火灾或遇其它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反风演习时,要编写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有反风设施检查完好记录和救灾演习报告备查。
第14条 矿井通风系统经济合理
一、主扇风机工况点合理,矿井通风网络特性曲线与风机特性匹配,风机运行效率达到60%以上。
二、装备安全监测系统的矿井,主通风机必须实现风量、风压等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
三、主扇风机的排风量与矿井通风阻力应满足如下要求:
Q<3000m3/min h<1500Pa;
Q=3000-5000m3/min h<2000Pa;
Q>5000-10000m3/min h<2500Pa.
四、风机电机与主通风机的实际功率相匹配,无大马拉小车现象。
五、矿井通风能力与生产实际需要相适应,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6%;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配风不得超过需要风量的1.15倍。
六、及时简化通风网络,提高风量利用率。2个月内不安装生产的备用工作面应予以封闭。生产结束的采区要及时安排回收采区煤柱和回撤封闭工作。
第15条 矿井通风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科学
一、矿井通风图纸及各种管理牌板、记录、台帐齐全,填图要及时,图纸参数齐全并符合公司统一要求,内容与现场实际相符。矿井应具备通风系统图(综合)、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
二、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水平延深后或通风系统进行大的调整、改造时也要及时进行通风阻力测定,阻力测定的同时进行通风网络解算。高阻力矿井每年应制定通风网络改造计划,进行阻力分布分析和危害预测,并积极组织实施;对阻力集中的巷道也要有原因分析及改造计划。
三、定期进行主通风机技术性能鉴定。主通风机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性能鉴定,更换风机或电机后也要及时进行主通风机的技术性能鉴定。
四、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矿井外部漏风,凡外部漏风率超过5%的,要有处理措施和记录,处理后要重新进行外部漏风测定。测定的资料要真实、保存齐全完好。
五、实现通风技术管理科学化。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通风系统及资料管理,通过计算机模拟优化通风设计,优选最佳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实现通风阻力测定计算、通风网络解算、通风图纸绘制的微机化管理。
第16条 矿井通风系统的调整改造
一、生产矿井每年年初都要根据当年采场安排及开拓进程进行通风系统调查,根据查出的通风系统存在的问题与隐患,研究制定本年度的通风系统优化调整方案,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月份列出工程进度及完成项目,便于检查考核。
二、利用计算机模拟等手段对通风系统改造措施及改造后的效果进行预测,明确通风系统优化调整达到的目标(包括通风能力的增加、通风阻力的降低幅度、节支降耗等情况)。
三、落实工程资金。根据通风系统调整改造的内容,进行工程概算,在“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计划上列出工程项目与需用资金,并有保证资金落实的措施。
四、抓系统改造工程的实施。要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力量,筹集资金,确保工程进度。在通风系统调整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矿总工程师要亲自抓监督检查工作,保证系统调整的力度与效果双到位。
五、通风系统调整情况总结。生产矿井每季度都要对通风系统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下一步的措施与下季度的工作打算。年底要对通风系统调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内容包括所做的工作、达到的效果与取得的效益,以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对下年度通风系统调整计划做出初步打算。
第17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矿要坚持执行通风系统排查分析制度。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通防专业例会,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安排布置当月通风系统调整工作,并有记录可查。
二、矿要建立健全通风系统管理的各种制度(包括通风设施的检查维修制度、通风设施的建筑质量标准化与验收制度、通风系统的完善调整制度、按计划供风及旬测风与通风报表上报制度、通风安全措施的审批制度、主通风机反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等)以及各级部门的管理责任制,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三、通风技术措施要编写及时、有针对性,并严格落实。主要措施包括:巷道贯通措施、完善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合理的串联通风措施、非长壁回采工作面通风措施等。
第18条 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
一、进行采区设计、布置回采工作面时,必须统筹考虑提高煤炭回收率问题,巷道布置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并满足安全出口需要。
二、实行无煤柱开采方式时,要采用沿空留巷或送巷,并保持沿空巷畅通。三、九、十层煤要采取防止向采空区漏风的堵漏措施。瓦斯涌出异常区和高瓦斯区严禁无煤柱开采。
三、凡回采工作面带采因构造形成的煤柱或区段煤柱时,必须与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准备。带采小面保证两个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四、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布置小面出口,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带采小面长度一般不得超过20m,不得利用扩散通风方式带采工作面进风侧煤柱,回风侧带采长度不得超过6m。
六、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带采上下帮煤的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措施:
㈠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筒自动分风。
㈡带采上、下帮煤按回采工作面计算风量,执行《矿井风量计算细则》。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功率不得小于22kW。
㈢合理布置工作面通风系统,使带采上、下帮煤地点处于进风侧,便于局部通风管理。
㈣落实工作面风筒防护措施,推广使用防炮打风筒,每班都必须安排专人负责风筒维护,要确保风筒吊挂平直、接头严密、无破口漏风。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上端头不大于5m。
㈤加强综合防尘管理。放炮前后必须洒水清尘,同时落实好湿式打眼、装炮使用水炮泥等措施,并安装喷雾降尘装置,带采帮煤处必须配备专用洒水胶管,并安排专人负责洒水降尘。
㈥严格瓦斯检查。在带采上、下帮煤处设立瓦斯检查点,同时在工作面带采末端悬挂一台常开瓦斯便携仪,并安装甲烷传感器,实现对瓦斯的连续监测。
㈦强化措施落实,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盯班,负责检查、落实各项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措施不到位不准生产。
七、采用小进大出方式开采的工作面,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必须做到:局部通风机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功率不小于22kW;双风机、双电源,实现风带自动分风、风机自动切换;风带距工作面不超过5m。同一地点,一次只准1个残采头生产,严禁2个残采头同时作业,推采完毕后,要采取措施及时封闭,杜绝出现敞口盲巷。
八、沿采空区回收煤柱的残采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与采空区要留设隔离煤柱。采空区情况不清楚的,要在掘进和回采过程中,向采空区方向打超前钻探查,严禁无计划揭露采空区。
第三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第19条 凡是不能用全风压供风的作业场所和地点,需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要求。
第20条 局部通风机在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方准下井。
第21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拆除实行申请卡(单)制度,使用单位经有关部门签证,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22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通风设计,确保通风设施齐全、系统合理、风量符合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主要内容:掘进巷道总长度、有效风量和风筒直径的确定、局部通风机的选型计算及供风方式、局部通风机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位置、防止瓦斯和粉尘的措施等。
第23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掘进工作面开门前,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实行机械通风。
第24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切换、风带自动分风;主、备风机必须使用同等能力对旋风机;掘进工作面严禁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填写有计划停风报告单;无计划停风必须有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处理。
第25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遥讯装置,掘进工作面风筒应安设风量或风压传感器,实现风机运行和供风状况的在线监测。
第26条 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11kW以下风机,所用风筒要与风机功率匹配。11kW局部通风机风筒直径不得低于400mm;22kW局部通风机风筒直径不得低于500mm;30kW以上局部通风机风筒直径不得低于600mm。
第27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位置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有明确要求和规定。超过600m以上单孔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有专门设计,确保迎头风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28条 局部通风机供电由机电部门负责,实行分工责任制。采用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或采用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确保局部通风机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第29条 瓦斯涌出异常区和高瓦斯区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
第30条 局部通风管理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安装、管理、维修、拆除的单位和负责人。
第31条 局部通风实行地面牌板管理,地面牌板与井下实际情况相符,其内容包括:使用单位、施工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型号、风带节数、责任人等。
第32条 井下使用中的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必须醒目、字体清楚,其内容包括:使用单位、施工地点、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设计供风距离、供风量、维修人、局部通风机兼职司机等。
第33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大、中、小修的周期根据不同型号各矿自行规定,并落实到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四章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第34条 掘进贯通巷道,地测部门必须提前10天向技术、通防、安监、调度等通风管理部门下达贯通预透通知单,通风部门应根据地测部门下达的预透通知单编制通风系统调整专项措施,绘制贯通巷道区域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巷道贯通前5天做好风量测定、风量调节和通风设施的建筑等准备工作,贯通时通风区必须有一名干部在现场指挥。
第35条 贯通前需要进行瓦斯排放的预透地点,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按排放瓦斯技术要求组织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工作至少提前预透20m以上完成。
第36条 贯通时,必须停止采区内受到影响工作地点的一切工作,巷道贯通后应立即进行风量测定,并根据风量测定结果,进行风量调整,待风流稳定、各用风地点风量达到需要风量后,方可恢复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巷道贯通、风量调整测定原始记录备查。
第37条 巷道贯通后影响全矿井或矿井一翼通风系统的贯通工程,应制定调整矿井通风网络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准贯通。
第五章 瓦斯检查管理规定
第38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39条 瓦斯检查点设置要求如下:
一、矿井总回风道、一翼回风道、采区回风道,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
二、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设置瓦斯检查点;串联通风的采煤工作面,需在被串联面的进风流中加设瓦斯检查点;残采或带采帮煤等回收煤柱作业地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高冒处、密集处等其它地点,瓦斯检查员要随时检查。
三、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串联通风时,被串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外20m范围的进风流中。
四、其它地点:包括可能涌出瓦斯的炮眼、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回风流中使用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临时停风地点、挡风墙处、栅栏处、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具体地点设置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确定。
第40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井下要设立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硐室,硐室门口设有明显标志,硐室内备有照明灯、记录用桌凳、交接班记录及相关制度牌板,对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交接方式、交接内容、交接时间等进行明确规定。
第41条 高瓦斯区、瓦斯异常区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要在作业地点交接班,并在措施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42条 严格执行填写交接班记录制度。记录填写内容包括:检查员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沿途通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情况、交接班人员签字等。交接班记录在井下保存一个月,带到地面保存一个季度以上。
第43条 瓦斯巡回检查
一、矿井要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不得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间隔时间不小于3h,不大于4h;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不小于2h,不大于3h。特殊情况变更瓦斯检查次数要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并在瓦斯报表中注明理由。
二、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点的瓦斯检查结果要填写现场瓦斯牌板、检查员手册和瓦斯检查班报,并实现“三对口”。填写时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三、瓦斯检查员除完成负责范围的瓦斯检查外,要对沿途的监测监控装置与通风装备的运行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区和调度室汇报处理。
四、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当读数超过规定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并将结果记入瓦斯检查手册中。
第44条 一炮三检
一、采掘工作面放炮员、安监员、班组长等便携仪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瓦斯基本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管理的规定。
二、所有放炮地点都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前、装药前、放炮后)、“三人联锁”制度,检查的同时做好记录。
第六章 瓦斯报表审批管理规定
第45条 瓦斯报表分为班报和日报两种。瓦斯班报必须经通风区值班区长或技术员审查并签字。瓦斯日报要逐级审查签字。由通风区长、技术员审查签字后送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科、调度室、安监处等领导和有关单位。
第46条 矿长、总工程师要逐日审查瓦斯报表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公外出不在矿等特殊情况,矿长、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为审查签字。
第47条 矿长、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瓦斯日报要留存1个月以上,再由通防区统一收回保存1年以上。
第七章 盲巷管理规定
第48条 长期封闭的盲巷(1年以上)按永久密闭管理,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设置说明牌、注明封闭时间、巷道长度、支护方式、封闭地点、施工负责人等。
第49条 启封盲巷必须编制启封盲巷的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要按有关规定由救护队负责进行。
第50条 临时停工停风设置栅栏(24小时以内)的盲巷,栅栏设置要牢固可靠,必须用2根以上立柱进行固定,板条尺寸不得低于30×50mm,网格间距不大于250×250mm。恢复通风前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随意拆除栅栏进入工作地点,恢复通风必须由通防部门负责进行,首先按规定要求进行有害气体检查,需要排放瓦斯的盲巷,按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
第51条 建立盲巷汇报制度。作业地点因各种原因形成盲巷,要立即向调度室、技术科等部门汇报,生产技术科根据具体情况,通知通风区进行处理。凡超过24h的盲巷必须进行封闭,凡封闭盲巷必须切断进入盲巷的管线、铁路。
第52条 瓦斯涌出异常区或高瓦斯区出现的盲巷,严禁设置栅栏,必须进行砖闭。
第53条 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台帐分长期封闭和临时封闭。其内容包括:地点、封闭时间、封闭长度、施工负责人、闭内有害气体含量。长期封闭的巷道每旬必须进行检查,并记录在管理台帐上。
第八章 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第54条 凡是处理瓦斯积聚、启封密闭、恢复旧巷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安监局、调度室、救护队各一份备案。
第55条 凡是处理瓦斯积聚、启封密闭、火区启封、恢复旧巷等排放瓦斯工作,都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在排放前传达到通风区、安监处、技术科、调度室,以及受到排放瓦斯影响的区队。
第56条 排放瓦斯的路线必须明确规定,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区域在措施中要清楚准确。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明确停电撤人的责任人。巷道交叉口的站岗地点、位置要明确规定,落实到人。
第57条 排放瓦斯过程中,要建立调度汇报制度。救护队要向调度室汇报如下内容:
一、排放区域内的瓦斯积存浓度(%)、积存量(m3),预计排放瓦斯需要的时间。
二、启开密闭时间,开始排放时间。
三、排出瓦斯浓度(指混合风流处),排放结束时是否发现有其它异常情况等。
四、矿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以下内容:
㈠救护队到达现场及开始工作时间。
㈡停电、撤人、站岗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㈢现场其它问题。
五、矿调度室、安监处、通防业务部门必须及时分系统归口向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汇报瓦斯排放情况。
第58条 排放瓦斯工作要纳入公司、矿调度指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矿调度室要了解全过程,统一指挥调度。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必须直接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矿安监处、技术科分管一通三防人员、通防工区、调度室都必须派人参加瓦斯排放工作,严格掌握全过程执行排放瓦斯的各项措施。若现场情况有变化,需要变更措施内容,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59条 排放瓦斯时,其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要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作指示报警。同时配备不少于2台的数字式氧气检测仪。
第60条 矿山救护队在执行排放瓦斯任务时,必须首先查明排放区域的瓦斯(CH4和CO2)浓度和瓦斯积存量。若CH4浓度达到或超过4%时,救护队和矿跟班负责人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矿长、总工程师,并暂停排放,重新封闭。矿长或总工程师要向集团公司做专题汇报,对排放措施再进行研究补充。排放时矿长或总工程师必须亲自指挥,集团公司通防处、安监局派人参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1条 排放瓦斯时,为保证指挥调度和现场汇报及时,应有方便可靠的通信联络,若排放地点无电话,必须安装临时通讯电话。
第62条 为防止排放瓦斯时“一风吹”,应根据盲巷内的瓦斯浓度情况,严格控制进入排放区的风量,保证排出的瓦斯浓度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不超过1.5%。
第63条 临时停电停风或无计划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未封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检查时至少2名人员(瓦斯检查员和安监员)间隔2~3m由外向里逐步进行。当CH4浓度超过1%或CO2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专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
第九章 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管理规定
第64条 高瓦斯区和瓦斯异常区管理必须制定和落实责任制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65条 高瓦斯区煤层开采,要优化采区设计,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要求,进、回风巷道严禁平面交叉,禁止利用风桥通风。
第66条 高瓦斯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研究制定高瓦斯区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通防处备案。当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达到2m3/min和1m3/min及以上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67条 合理安排高瓦斯区内的采掘工作面生产。相邻采区或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范与技术要求留足区段隔离煤柱,严禁无煤柱开采;采煤工作面要按照设计顺序进行推采,严禁形成孤岛采煤。
第68条 生产区域内的采掘头面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第69条 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工、停风,特殊情况短期停工时,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不得停风,防止形成高浓度瓦斯库。
第70条 高瓦斯区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种类、数量、性能等必须符合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实现瓦斯、风速等参数以及风门、风机等所处状态的在线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71条 采煤工作面隅角瓦斯浓度超过0.7%时,必须安装抽排风机抽排采空区瓦斯,抽排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带自动分风,风机自动切换;排风口安装甲烷传感器。风机的最高瓦斯抽排浓度不得超过2.5%。工作面内禁止安装局部通风机处理瓦斯。
第72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设专职司机 ,实行挂牌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连续运转。
第73条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迎头保证足够的风量,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m/s,每隔3天进行一次风量测定,并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做到有据可查。
第74条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严禁用金属材料吊挂风筒。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m。
第75条 强化瓦斯检查,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每隔2h向调度室汇报1次;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交接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76条 加强高瓦斯区的地质研究。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要根据地质条件,对瓦斯涌出及规律进行分析、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要班班检查炮眼内瓦斯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77条 做好瓦斯涌出异常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地质部门要提供剖面图等资料,靠近断层或局部构造复杂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要加强瓦斯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78条 加强放炮管理。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炮眼要用炮泥封满填实,当瓦斯浓度较高时,放炮前要用炮泥把围岩的裂缝填满。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地点要配备2台以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按规定悬挂。所配备仪器必须每班下井前标校,确保灵敏可靠。
第79条 实施综合防尘。严格执行放炮前后冲刷巷帮、扒装洒水、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齐全有效,水量、水压符合规定,喷雾效果符合降尘要求,并建立健全防尘工种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
第80条 严禁电器设备失爆。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的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第81条 根据矿区瓦斯涌出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瓦斯涌出异常区:
一、采掘工作面炮眼或裂隙有带压气体(有声响或气泡)涌出。
二、炮眼口瓦斯浓度超过1%。
三、采掘工作面隅角瓦斯超过1%。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
第82条 高瓦斯区和瓦斯涌出异常区装备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㈠高瓦斯区应按规定配齐瓦斯监测仪器仪表,包括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各类传感器、风电瓦斯闭锁装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等,同时并根据使用数量保持不少于40%的备用数,并应配备零备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等。
㈡瓦斯监测设备仪表等必须性能完好,能正常工作,井下各类设备完好率为100%,井上待修率不超过20%。
㈢要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记表、维修记录表、使用月季报等,有关数据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㈣严格按仪器、仪表等设备的使用技术要求和上级规定,配备各类安全监测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监测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㈤瓦斯监测设备的安装、撤除工作由监测部门和通风工区执行,施工单位负责部分日常管理工作。
二、采掘工作面的装备标准
㈠回采工作面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其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高瓦斯区的回采工作面风流中应设置两台甲烷传感器,一台在其回风巷距工作面≤10m的范围内,另一台在其回风巷距回风口10-15m的范围内,瓦斯报警点和瓦斯断电点浓度(CH4)为1%,瓦斯复电点浓度(CH4)小于1%。
2·采煤工作面隅角瓦斯浓度(CH4)达到0.7%时,必须安设抽排风机,抽排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排风口安装甲烷传感器,风机的最高瓦斯抽排浓度不得超过2.5%。工作面内禁止安装局部通风机处理瓦斯。
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装备系列化,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其瓦斯装置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两台甲烷传感器。一个在距迎头5m的范围内,风筒出风口的另一侧,另一个在距回风口10-15m的范围内,瓦斯报警点和瓦斯断电点浓度(CH4)为1%;瓦斯复电点浓度(CH4)小于1%。
三、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四、井下各种设备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电缆每隔100m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五、便携式仪器装备标准
㈠高瓦斯区采掘工作面班组长、放炮员、安全监察员、跟班区长、流动电钳工、采掘机组司机等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通防专业技术人员配带两用仪下井,并按规定使用。
㈡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必须悬挂常开的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掘进工作面迎头5m以内必须悬挂一台常开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工作面回撤、巷道维修及回撤等施工地点,仪器悬挂在距施工地点5m以内。
第83条 瓦斯涌出异常区执行高瓦斯区管理规定。
第十章 矿井安全装备管理规定
第84条 矿井必须建有完善的通风、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监控等各项监测手段,配齐相关仪器仪表及装备。
一、新建矿井和水平延深矿井的安全监测设备必须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准生产。
二、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标准配齐甲烷、风速、负压、CO、风机开停、风门状态等各类传感器,并做到运行稳定、信息可靠。
三、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要装备完善可靠的束管监测系统,认真开展好自然火灾预测预报工作。
四、配齐通风、瓦斯检测、防尘、防灭火等仪器仪表和装备
㈠通风方面应装备的仪器仪表主要是:高、中、低速机械式风表、皮托管、U型压差计、温度计和干湿温度计、空盒气压计、倾斜压差计、数字式精密气压计等仪器仪表。
㈡瓦斯检测主要仪器仪表有:光学瓦斯检定器、光学瓦斯检定器校验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校验台、甲烷氧气两用仪或氧气检测仪。
㈢防尘仪器仪表与装备:建有粉尘化验室,并配备大流量粉尘测定仪、直读式测尘仪、烘干箱、电子天平、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仪等仪器仪表;井下防尘应装备大巷自动洒水车、主要进回风大巷和各运输转载点安装自动化防尘设施、配备煤层注水钻机、采煤工作面使用机组加压泵、掘进工作面安装除尘风机等防尘装备。
㈣防灭火:建有完善的防火注浆系统,做到地面注浆设备齐全、完好,井下管路系统完善、到位;束管监测系统要确保完好、作用发挥正常;配齐阻化剂加压泵、红外线测温仪、便携式CO检测仪、多种气体检定器等仪器仪表。
㈤建立完善可靠的注氮系统,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氮气源稳定可靠。
2·氮气浓度不小于97%。
3·至少有一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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