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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329-2014 “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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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30 B 44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T 23292014 “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规范 2014 - 07 - 05 发布 2014 - 09 - 05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 23292014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程序. 1 5 内容. 2 6 方法. 2 7 结果与处置. 3 8 档案. 3 DB21/T 2329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

2、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董延江、徐国荣、李洪根、田颖、吴浩、关放、程屹、解明岗。 DB21/T 23292014 1 “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 “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工作的程序、内容、方法、结果与处置、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763无公害食品 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

3、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76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193号公告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519号公告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质发201110号 “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3 术语和定义 3.1 “瘦肉精”“瘦肉精” “瘦肉精”是一类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的总称,农业部176号、193号和1519号公告规定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 3.2 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标准中所述动物及动物产品是指猪、牛、羊等及其产品。 4 程序 4.1 执行监督任务时监督执法人员不

4、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场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及监督检查依据,告知被检查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4.2 采取查阅、搜集相关材料和现场实地检查、抽样监测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4.3 告知监督检查结论。现场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指出被检查人存在的缺陷项目,下达整改意见,由不少于 2 名监督执法人员及被检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4.4 监督执法人员在整改期结束后对整改结果跟踪督查。 DB21/T 23292014 2 4.5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立案调查,依据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6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据行

5、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等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5 内容 5.1 养殖环节 5.1.1 养殖场(户)管理制度建立落实及养殖记录填写情况。 5.1.2 养殖场(户)不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签订情况。 5.1.3 查养殖场(户)饲料及兽药等库房,排查可疑物质。 5.1.4 查养殖场(户)动物生理状态,对动物实施“瘦肉精”快速检测。 5.2 活畜交易市场 5.2.1 查经营动物生理状态,对动物实施“瘦肉精”快速检测。 5.3 运输环节 5.3.1 运输者是否有不使用“瘦肉精”保证书。 5.3.2 查运输动物生理状态,对动物实施“

6、瘦肉精”快速检测。 5.4 贮藏环节 5.4.1 依据实际情况对贮藏的动物产品实施“瘦肉精”监督抽检。 5.5 屠宰环节 5.5.1 查动物 6 小时待宰观察相关记录、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签订情况、屠宰企业的“瘦肉精”自检情况。 5.5.2 查动物生理状态,依据实际情况对动物产品实施“瘦肉精”监督抽检。 5.6 制度 查兽药、饲料投入品使用制度、“瘦肉精”自检制度、含有“瘦肉精”动物及动物产品销毁制度、6小时待宰观察制度、“瘦肉精”检测报告查验制度。 6 方法 6.1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检查、采样、现场检测。 6.2 抽样检测 6.2.1 采样 按照NYT 763- 2004标准进

7、行采样,牛、羊尿液及组织采样参照执行。 DB21/T 23292014 3 6.2.2 快速检测 按照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6.2.3 确证检测 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检测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确证检测。 6.3 对疑似阳性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 6.4 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畜产品安全有关的资料。 7 结果与处置 7.1 经“瘦肉精”快速检测疑似阳性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送具有“瘦肉精”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确证。 7.2 确证检测期间依照相关规定对同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 7.3 经确证检测阳性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并按照“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8 档案 8.1 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档案,并有专人负责。 8.2 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应保存与“瘦肉精”违法使用行为监督相关的各项记录、案卷等有关资料,监督记录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保存期为 10 年,其它案卷、档案等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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