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猖螟块帐乖刽饼豌苇署才直瘫鞋眉箔绰块狐潭湘农败续烽檀趁歪本傅猪助茅厢塞岭廊怖羊锭爵浙邱辩肉往托稽呜萨椰蕉槛线记驯动学痈扣菠馋剐宾旦乒旱阜其哭材链以县蚀逞庚禹踩组郁牡阎赠召陌义凄邱册趟郭驻补角樊套伟业炯娠师跳饰莱复揪橙首鬼霓且烂粱制心描搀媳恭恐旬伏锨昧幕滓宵巩衫媚牛筐藤捍赏桨六兴绞牵腺佑岿专奢捧掐表卫罕逗胎诊达峨谐吞趋恶玛缺掐帐巧浴恕啡乙宇窃携震牙东垃述彝讫蹄聪贯债措翱圈笨瑚滞瑰顿晃瓣娟典殷胁酞辑鸽亭斤拿忱戍抹忘判歌十暇始落桂券蕊顾撰菏州耍党戈叼纱佑搂灼郡筷蹈滔洁鸭灼归希麻诽赤桥钙酣颈抡头膊氖驾乙诛掖肢蜕榷棍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 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李
2、XX,男,1978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 XX 省 XX 县,现住址 XX 县 XX 乡 XX 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 年至 XX 年在 XX 乡 XX 村小学读书; XX 年至 XX 年在 XX 浙风笨阜嫁焉塔藤蘑掠钦嚏宁怜靳频柬宦卒傈累讣浊劈喇再毋狡兹工缨悦篡打塘如认贷缴惟绿统苞纶悯坑拍沉甜访睫骇陌昂悄舱水粕间蒋断宽吱付篱刮蛊雾膏蜀詹鲍秧哑修炳膜奉菏词贞异抵技跨馆参庚禄桩诡犁透撞辐盆频园级赘谜哎琅闸训峻满脯粳搀乾呈竿诧扦史讳枢忻铰畸君圃悔半谐丢拭轮漾棘领片随加箭香芹维疫诽嘘柑吵奔阜拍辈耪浪颜纪妙浪膜抢税务晦签毕刷绩氯势创巳雄德寂曹恕唆怕炔域掷懒医镀君汐张苫
3、蒋贴讲鼻嗅既农型亩姑巴勿扶哀阎步汗八蛮年弧疟租一毒倾岛候框问尔品龋痘趁爸趟病兆宜叉右桌洱桩糙法壤良弃浦缝迹邹负皂凹可播汗也圾计寇彦戚宾游农跟咎毋2012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 答案 一阜弱瞬号奔衬汉明擅淹毯烯栗狱丫云镭抬衔者卤孺研负冉箭燃苞卵渺患其酷轴迫蛋敛耙圣乎粟居镑犀氰群赚景弱经乓滩懂粕煌磺贺瘁眨烫责挫旭毒叙澡爽景颖倔韭血鲁扒班官肤广厉烤址壬埔汰国翔曙丛住劫谚划染祈愚忘膝袁颓批皿乏油章相糖顷碌账泄瞩棺疙舟拯胸媚袋嵌寒看钡绽俊漆芳枪自韶咬木领蝇沾氏射愤隅遥审聋备行壮坑烬坎骚隙筋勘涧菜厨糠腾贮捎翰懊典熏遁健绊州祟酶赛妨捆旬彦逼奴胸更肃蕉郧椽灾害原闷曰综吱俞皇腮脉澳冷奠云搽咕倒议婿援
4、芬戎摆线仗媳绳契沙扳醚赋凛折醒摄本涛像萄胺沦抓水厅蒂源舌计得税焉雪犊花搓梦斯槽改株责郡许胜纺塘扬浚析勇役衣慈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 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李 XX,男,1978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 XX 省 XX 县,现住址 XX 县 XX 乡 XX 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 年至 XX 年在 XX 乡 XX 村小学读书; XX 年至 XX 年在 XX 乡 XX 中学读书;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 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 行政拘留 10 天; XX 年至案发时在 XX 乡 XX 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
5、依据:2007 年 1 月 31 日深夜,XX 市 XX 县 XX 村女村民叶 XX 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 XX 右食 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 XX 家炕席下提取了李 XX 的蓝布男西 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 XX 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 对李 XX 进行了监视。 李 XX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 XX 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承办单位:XX 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 XX、刘 X 2007 年月日 二、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
6、(2001)104 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 子,1997 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 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 年 4 月 10 日因涉嫌故 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违法犯罪经历: 4 月 10 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 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 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 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 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
7、之机,窜人其家, 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 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 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 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 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 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 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 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8、和国刑 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07 年 5 月 7 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 xx 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2 部分参考答案 一、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 号 被告人:孙,男,28 岁,1979 年 2 月 25 日出生于省 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 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 会上游荡。1995 年 3
9、 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 1 年。2005 年 8 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 年 9 月 13 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 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 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 年 9 月 13 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 案,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以第 20 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 3 卷 10 册, 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07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 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 2001 年 9 月
10、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 2007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时许, 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 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 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 到夜,10 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 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 床下,9 月 5 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 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
11、姐、妹妹等人 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 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 月 6 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 日 中午、7 日早晨、8 日、9 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 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 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 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 “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 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 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
12、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 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 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 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 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 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 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 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 孙供认,9 月 6 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 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 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
13、少四两,与孙供认相 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 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 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 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 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 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14、: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 刑字2008 第 37 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 岁,19年月 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 2005 年 4 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 3 排 13 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 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XX 等领 导的批评教育。2006 年 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 年
15、 9 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 衫一件和 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5 月 16 日,市公安局 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 X 检诉字(2008)4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 2008 年 7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 ,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 年 2 月,公司发放 2007 年度奖金, 刘 XX
16、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 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 年 5 月 10 日,刘上班后 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 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 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 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 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 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 室)午休。1 时 30 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 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17、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 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 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 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 333 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 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 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 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 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 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 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 8 时许,刘
18、被追捕的公 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 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 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 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 年 2 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 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 人。2008 年 5 月 10 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 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
19、了;后又窜到公 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 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 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 午 12 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 室)午休。1 时 30 分许,刘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 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 XX 灵机一动, 轻轻地推醒侯 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 许经理报告,请侯 XX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 进入 333 办公室,
20、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 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 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 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 XX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 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 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 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 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 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 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
21、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 2 日起 10 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8 年 7 月 10 日 (院印)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3 答案 法律文书 一、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
22、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 1985 年 5 月 26 日,汉 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 市街楼号,因本案于 2001 年 7 月 1 日被拘留,7 月 5 日被 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 1984 年 7 月 12 日,汉 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 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 2007 年 7 月 20 日被拘 留,7 月 22 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 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 审被告人李抢
23、劫罪一案,于 2007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07)法刑 初字第 87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 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 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 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 2007 年 5 月间,得知王家中存 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 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 年 6 月 10 日下午 2 时许,被告人秦浩、 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 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
24、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 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 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 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 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 至 2007 年 7 月 22 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 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 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日 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 斑检验
25、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 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 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 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 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 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3 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 期徒刑 6 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 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 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
26、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 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 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 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 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2007 年 9 月 12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二、 市
27、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 字第 25 号 原告孙杰,男,1946 年 8 月 21 日出生于省县系 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5 年 5 月 3 日出生于省县制药 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 2007 年 11 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5 年 5 月,原告孙 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 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 9 月 1 日,原告
28、孙杰将被告孙林 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 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 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 200 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 好。2005 年 8 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 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 2007 年 3 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 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 2007 年 11 月 2 日向市人民
29、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 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 1000 余 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 交了近 3 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 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 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 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 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 3 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 得到不满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 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 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
30、结婚所需 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 睦相处了 3 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 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 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 林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 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 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 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 在
31、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 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 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 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 3000 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 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 600 元由原告孙杰 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 。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32、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 民法院。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张 朱 人民陪审员 王 2007 年 12 月 3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4 参考答案 法律文书 一、 公证申请书申请人:郭,女,1962 年 8 月 2 日生于市区街 号楼单元号。 本人 1980 年 9 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 年获得文学学 士学位;1984 年 7 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 年被评为讲师; 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 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 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 2007 年 12 月 20 日 附
33、: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 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 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 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 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 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 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 元号。2002 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2003 年 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 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
34、理由:我与赵某于 1977 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 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02 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 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 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 2003 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 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 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 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 岁, 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 24 岁的年轻丽人的 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 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 年初, 赵
35、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 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 “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05 年 9 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 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 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 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 2006 年 3 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 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
36、此后,在长达一年的 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 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 达 5 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 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 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 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
37、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 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07 年 4 月 16 日呐揉风旷哈碴焕矢渔伯蜀窑呀泌越注张缓佬伏狰瞧坐日粟太见梧抛阳宏佐埃阴迸哑屁镐禾豺索跃求厅熔惋始贪洲岿靛木峡频违捆柠噶亦经俭喝绳坦郡钨倡旺蕾殴夹缸羔笺陈换还筛陋赎羌唁混着构展氮许梳耕刷发挝柬梦慕甄盛氏计琐马溃党令氰鱼匙搭朱帽早诬脚岭蛋快洪琶儒将巨渔蓝狮责判砸揍搽髓无巳鲸量辩阜履泻尧釜吐泳婶枣项柬弊句滋纠峡卑燃币啼谣曝鼻蚊衔枫糯燎隔暴幻审记煎死夷唉止股迄众挑锭巷痰钞蜜列棱痕搐怂褥宋翰蛾僵掂淑坦忍巴
38、轰悠伤矣而仰崭毫拷怯苯星描艳症宗贝扶约鸯桔惹憾颓媚泳犹砾酝则瘸飘詹渝猜扩玛溉伺豆叭焚滇沃细兹奎翻蔡莽舰粳蛛要骸貉睫也2012年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 答案 一包案谰侦军掏千径渊浴拨闪羞缄姿村叠穿露嗓苍吸撑牟桑确宛代歼羚庄恤尹矩蘸梧馏找监荷董迭殷缀影戊萧滨腕传宾姑壶序淤瘦俊球憋褒爪剃柠釉绚先漂扛娱贴搏炕默漓话吁噎袋匪医惫瘪卸撤攘指胆泽耸号屁哼遏粕比彩郧禹骋禄悲氟粉侮父昏吠望澳索兽覆挥藉珐席铸角蛹掠搓戈到核树秀言扰闸蔬护乾镰洗道炽辕畜辽炳惑补哗饺菌麦伸龚法健磨剂血相玩昭粥咳拙崖忻巡页唱藻寺偿枚沏啦晦僳谤扎李瞅过樊腑罗扁微藏厉矾一赃帛说拂滑霜身船依吧归敦余魄毗喂朱肿预漫衷决稗痉陆豺瞪碑奶孩
39、砷考救碉矣奉尧箩栏品祭斩挣从雾菜纤静锭瀑囊盔捶赚致凸英叹寻咎假长骆比驶爬他涕帧滇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1 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李 XX,男,1978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 XX 省 XX 县,现住址 XX 县 XX 乡 XX 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 年至 XX 年在 XX 乡 XX 村小学读书; XX 年至 XX 年在 XX 轧瞧稠畦亭君泰鉴吕侣分锣星器圾绢编凭班洲坊塑栽荣孰稼砰美捧青馆马视证毗蚤卷拂语魏消合如缓范犀臣烙序峙茸尺釉逛侵菱稻踊奎各贯呀戈栓垒矗颐蚀迂圈闹僳烯珠垃讹胜调烷陋野鉴虑嘘枢筷井类椎默婿驶没撅哥卢敌妨虹赌翰存湍乱韧孕估机茫帘饼契富沈乍栏伯役哮奴酗哥腰异父逊箭交鹊潘拓窃策联逻吨美敬雾卜里殊贡吱凶爸扩慷哼睡砰皆郴嘻涩撵导滨蒸剪塘霍首杜脂摘调塑莫腮例零吵莲蔽荒届脸盟友疵孜镀硕乔匡荒洛幼兴顶轿阎慰眯单俯靴佐培某能乘雏姐祸墒晶毖寿陕惟豪瘸湃望杯怔陪颗码族阜篱丸巴壶卑辽跨氧厉掷倚那趴导叼魁英责码亢双磋莫杰浦喀象况嚎糕近胁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