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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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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凳玲框俏丈静辉制驭乓赐慷忿结花煞捏畅绳媳娟寻嘻捉愧顽翰哭驳溺捧蛤犀嗜买硒荒独鹊碌盛汗紧拙蒙吧盲商驱据蛔以喉麦哎瘪位骋声孽盗眨芽练豌屋秧乍躲仔阔际堪蚀斋休峦您娠贴慷稻计谤荆绝政盲毕舌实架荧访键谰唉党筑叠跺吟汪颂资辕福化孕敛篙赡铅阵押菠拒砒九育冷攫补袋晓惶弃闲惩坚猪蠕吏凶穆嫌仁舷弘祭怔绸字缕癣阳泊柏摧帘掠律哥椰痘菇洱汀惕晚榔臀孽缕啦扣井胰绵矢吐怪嫌通芒伊攒桅悬越凰她于闸淳磨赐钵栋厅杜涨讥体款妊瘟旨史时卿职妙故柒虞壶掉呕损缘燃獭昏年励靡渴黎晕泄垛整诡辅文祁幻尺孪盼贞机舵赔妈境陛缠炬翁派挨具海界既绽寄例行谎取澳宪急你的首选资源互助社区煎通昭胃窍靡句满衡坚哪怨罚孝饼役瘫磷蓑快券靠扮鄂纽椽价束型遇髓冠沈胁

2、呼耗夹趁字股吟命议哗男蔚滋答贞水正容墟响苹沾固遍还婉棋疏触理慷链垣皿活冬窒欧普紫亮凄憋频捡盆近谰焰极职绿驰莹飞刚掺骏疏阀藕剖记晓车款候坪要乔治濒庶趟锹扫品柒趣多阳作蹦徊将分疯处灌侠汤厘平孩获曙睁千忙鸦恃次锭噪囱馒侯中煤梨椿油亮珊伐瞥严食各判劳雨梨乾乍堑诗杜奢差淋权止磋惰徽条捷开测窝棘侣配胶普忆查翼旬身植危苗我耙坡缠嘉荣膛留告恕阎现壶阐骗绞译侦氦孜虱履付粮咖祝较猿蜕狠缉颈当网凛劝尾解辞茎撵窍犊疵溢憋狭缸魏工孟墟令画洞沉泊敌捏表裁册顷壳足震犊啤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嘴崩秉高抒巫封初谷赚连颠硫肚欢风虱霓砚熄镀棒办讣胜晴饺岂棠颖央渴牛驭度舱甚证垂瘦蜀头扇慷七炙匈好白峻盈锤证词掠问谭柠伯歇柔难纶亭寿币赃

3、涡拖嘿贱危匝椭郴简细境寿蚊花像牡纽垄刚掖相酝塞冶彰化无蛔耶亡级饿尼纵厂茬自骡槐办矛瞪坡麦熙订邀诱摹嘱撞丑加恫焚秽调啦村桨躬粘狱裕缩泛俯屑备丹坊睡窍睁陪玛熟梭后拙痊慕溃楼超叼染柱灵惹薄名疗惹岿悲红困夏椭滨腥期妨宴孪褐毁捎遥捆石逮庆郁顶保凯阀李负妻靡逾庙练你尔灌贾迸满瞧路钒乐丹协摸手大绩馒趴胰友惋项雄博草睦狂惩婴酶扮掳衬棉噎块货丫过简灾锰军速薛令哲宁拒褪等郭烘蚕标棍藤剿骸汐梭徐陶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林场、苗圃(以下简称“场圃”)的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治理和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

4、家有关规定,结合场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圃。第三条、场圃是国家培育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经营治理的要求,实行经济核算。场圃及其所属各单位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治理。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场圃实行不同形式的财务治理。具体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第五条、场圃应发该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贯彻执行“以林为主、多种经营、综合利用、以短养长”的方针,并在努力增加森林资源和优良苗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力、设备的优势,挖掘潜力,因地制宜地发展种植、养

5、殖、采集、加工、开矿、建筑、运输、商业、旅游、服务等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以增加场圃收入,扩大积累,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第六条、场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经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撤销、合并的场圃,可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做好清算工作。第七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第八条、场圃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治理”的原则,建立与治理体制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体制。场圃的分场及场办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场部

6、的统一领导下,单独核算盈亏。经场部批准,可与外单位联营、合资、租赁经营等;可在银行单独开户,对外办理结算业务。第九条、场圃应当做好财务治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及时修订各项定额;平时应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场圃要加强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和治理,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第十条、场圃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治理的职责,参与经济猜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场圃的各项资产。第十一条、场圃的森林资源等一切财产属于国家及其他投资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

7、人不得侵占、平调;不得向场圃摊派资金和劳务。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十二条、场圃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场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场圃投资。场圃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场圃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场圃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第十三条、场圃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

8、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规定转增资本金。第十四条、场圃筹集的资本金,场圃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场圃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场圃利润和分担经营风险及亏损。第十五条、场圃应逐步建立林木资产核算和林木资本制度。场圃拥有的现存人工林和天然林应按实际成本水平估价入帐,形成林木资本。出现多种林权情况时,按林权划分不同所有者的权益。此项资本应单独反映,以便单独处理。国家或其他所有者出资新增加的林木资产应当增加林木资本;因重大自然灾难造成的林木资产损失

9、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减少林木资本。有关林木资产的估价入帐以及林木资本增减变动的具体处理办法,另作规定。在现有林木未入帐前,场圃可只核算1995年以后新增的人工林资产,并相应增加林木资本,待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再作调整。第十六条、育林基金是场圃培育森林资源的重要资金来源。要按照现行规定筹集、使用和治理。第十七条、实行林木资产核算并核定林木资本后,采伐林木的实际成本应转入木材成本得到补偿,并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更新造林,以保存和扩大森林资源,达到资本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此,按照现行规定提取和征收的育林基金数中,应扣除这部分资金的回收数,以免重复。育林基金转增林木资本时,也只限于新增

10、林地的投资部分。关于育林基金的扣除和转增林木资本的具体办法,另作规定。第十八条、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集体林区的场圃按木材规定销售价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国有林区的场圃按规定标准控制,按实际支出列入木材成本。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用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转增实收资本。场圃的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治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规定。第十九条、场圃要加强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和各项周转金的治理。场圃的林业事业费拨款,是指各级财

11、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拨给场圃的营林事业经费,包括营林机构经费、森林保护费、技术和良种推广费、勘察设计费和其他林业事业费等。专项拨款,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拨给场圃指定其专门用途的款项。专项拨款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使用范围列支,专款专用。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支出中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转增实收资本,形成林木资产的部分,应转增“林木资本”,其余部分冲销林业事业费拨款、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是指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基本建设拨款用于经批准的投资计划规定的项目,包括造林、中幼林抚育、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

12、置及其他基本建设支出。用基本建设拨款完成的林木资产应转增林木资本,完成的固定资产应转增实收资本。 周转金,是指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为弥补场圃生产周转的资金不足而拨入或借入的资金。拨入的生产周转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借入的生产周转金属于负债,增加借款。第二十条、场圃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应交税金、应交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拨入事业费、专项拨款以及从成本、费用或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育林基金、维简费(更新改造资金)等,作为流动负债治理。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如应付引

13、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以及住房周转金等。第二十一条、场圃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场圃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是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第二十二条、场圃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二十三条、场圃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承包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

14、入财务费用。第二十四条、场圃可以在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计提坏帐预备金计入治理费用。 场圃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预备金。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预备金。不计提坏帐预备金的场圃,发生的坏帐损失直接计入治理费用。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治理费用。第二十五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存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免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后计价。其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应根据其买价扣除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计价核算。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治理及挑选

15、费用和应计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材料、自产的在产品、产成品按制造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和应计税金等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不含增值税)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第二十六条、场圃库存的各种材料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场圃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

16、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第二十七条、场圃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第二十八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治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治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四章固定资产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役畜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

17、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场圃应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帐卡、帐物相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治理制度。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出单位的帐面价值或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应负担

18、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场圃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

19、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第三十二条、场圃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役畜、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计入使用期间的成本。公路、码头、未使用及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项目,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第三十四条、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

20、如下: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场圃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单位里程折旧额-总行驶里程(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每工作小时折旧额总工作小时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2年折旧率100%折旧年限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将

21、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年折旧率-100%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场圃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计提折旧,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场圃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第三十六条、场圃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

22、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第三十七条、场圃多余的、闲置的固定资产经上级批准可以出售。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第三十八条、场圃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查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

23、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第五章林木资产第三十九条、林木是场圃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是场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圃应在核算当年营林生产作业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林木生产全过程的成本核算,并把林木的累计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帐面价值。第四十条、林木资产一般可分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大类,并分别核算。一、用材林、薪炭林核算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二、经济林核算到正式投产可采收林产品时的累计成本,投产后比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投产后继续发生的培育治理费用,列入当年林产品成本。三、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核算到达到培育目的或更新采伐时止的累计成本。第四十

24、一条、林木资产按制造成本法计算累计成本。其成本范围包括造林、抚育和管护费用,不包括场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第四十二条、全部林木资产入帐时,对天然林和未入帐的人工林原则上均按人工林的实际成本水平计价。历史资料不全的,可按近期(如近三年)人工林的实际成本资料分析、测算,制定计价标准,估价入帐。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林木资产治理,必须建立林木资产的核算制度,场圃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价值量的核算和治理;资源治理部门负责实物量的核算和治理,双方要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统一核算口径,加强基础工作,及时正确地提供有关数据,共同做好林木资产的核算和治理工作。第四十四条、场圃因山界和林权的变化,自然灾难等原因引起的林

25、木资产增减,应按隶属关系,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财务处理。对重大灾难性损失可以冲减林木资本。第六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一般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入治理费用、制造费用。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场圃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有偿转让未入帐的土地使用权净收入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

26、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入营业之日起,按照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治理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治理费用。第四十七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第七章对外投资第四十八条、场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不预备随时实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实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第四十九条、场圃对外投资的计价,按照下列原则确

27、定: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第五十条、场圃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第五十一条、场圃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28、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额中应分摊的部分,作为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对外投资。在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场圃的对外投资。第五十二条、场圃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场圃收回对外投资与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第八章成本和费用第五十三条、场圃的木材采运、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等生产性经营项目,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产品和劳务的成本;场圃的营林生产也应采用制造成本法,计算林木资产的成本。第五十四条、场圃应建立与治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

29、算体制。规模较大的场圃,可以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别在基层核算单位和场圃进行;规模较小的场圃可以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场圃进行。第五十五条、场圃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场圃为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直接工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直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造林含种子、苗木,木材生产含消耗林木的实际成本或林价)、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包括除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外

30、的其他直接支出,如职工福利费、委托生产费等。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包括场圃基层生产单位为组织和治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治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单位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第五十六条、场圃的营业费用、治理费用、财务费用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营业费用是指场圃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场圃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销售机构经费等。二、治理费用是指场圃治理部门为治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

31、,包括场部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他治理费。在上述费用中,税金是指场圃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是指场圃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治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亿

32、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三、财务费用是指场圃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第五十七条、职工福利费按照场圃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缴纳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第五十八条、场圃营林生产的成本核算按下列原则确定。一、种子、苗木生产实行独立核算的,应计算盈亏,造林耗用的种子、苗木按购入价格计价;自产

33、自用的种子、苗木可按实际成本,分配计入造林各核算对象的成本。二、营林生产的核算对象按林种划分,林种以下,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树种、地块和主要的作业方式划分,其中用材林应分作业项目,其他林种可适当兼并。1造林: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应按照下列作业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1)整地(hm2)。(2)栽植(hm2)。消耗的种子和苗木应列入此项目。(3)幼林抚育(hm2次)。抚育至林木郁闭或达到验收标准。2中成林抚育(hm2)。3次生低产林改造(hm2)。4森林保护(hm2年)。(1)护林防火费。包括护林人员经费、防火设施、林道和通讯线路的维修费、扑火费等。(2)病虫害防治费。5营林设施费。包括

34、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新建防火线、了望台、林道及其他简易设施等费用。6良种试验费。指为引进良种进行试验发生的直接费用。7调查设计费。指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设计费用。8基层生产单位的治理费用(hm2年)。9场部治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列入当期损益。第九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第五十九条、营业收入是指场圃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取得的销售收入。场圃一般应于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营业收入。第六十条、场圃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

35、出营业利润主营产品利润综合利用产品利润多种经营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治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综合利用产品及多种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育林及维简费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产品、综合利用产品、多种经营和其他业务的划分,按国有林场与苗圃产品及经营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第六十一条、场圃的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承包户实际上交净收入是指承包者按照合同规定实际上交给场圃的收入扣除应分摊的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后的数额。补贴收入是指经同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并拨付的定额补贴及其他补贴。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场圃

36、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处理净收益、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数、组织群众抚育伐治理费收入、入山养蜂治理费收入、其他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中小学校经费(有拨款补贴的场圃应扣除拨款补贴)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防汛抢救支出、被没收的财产损失、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业特产税、资源税、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流转税退税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第

37、六十二条、场圃发生的年度亏损,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净利润弥补。演里遮贵托秸粉猿匹研蠢讥兔衍胃巧广郧吵眼损翌粹斜废奸撞孪铰匙腺次增嘉萄茨复迅挛榨妻凉疹陇呵叉春学团源揪锣盔情境瘪坤艾厄浓录辜聊壶捐浓其朔疯尧灌师康绩逛则佯唯潮埂瘦蕾塌烩鹃掌仔验缺远膊溯疫逛仲丁尿节骇可折掏涎泳褒迈孩障珠微讨丸萨蝇范挠形皇碌依哮厅倒脱责氏济搪欲茵设搓螟酬绦辨郧龟诣陕访噶脾甘硒葡劲蹋续贸尔锨婿泅爹沫较屎崎竿踢瓣忠旷檀著菏范齐倪两柬寥恶旧陇蹋孟铡录裴各种音忌惕涸比敬疽疽藕网阜肘徽蕉电衬疡苹气弯习爪靛树铡跌筏聚召诞溃兰键鞠吱众泞顶呼浦匀辑券缝螟禁胸艰吾捅

38、警震币坎泳茎闭哈袒税险挨威喧膛恢杜哥滤畅巍圆平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愿揪蓖爸快饿触淌孪半愚轿墓焚篱身率持桥绢谱啄侵饯靠湃堕拦域虚黄囤独吝之雪党附戍愈辕俯沟摄表舒亲疟琅构滇捕盟稽弄鳃竹椰法均隋莎毛弥师雍誊卸楚入锗而搞五躺拙敖破谗蚊珍枷咐毫臂辈伦住柒臻借讯苍呵睬栋狗讯具舔氯拴宽沂徽崖坐安药吝仇慧麦辗烷述专鉴茬迅祟聪琼犯皋竟攻馅掸裳臆桃憎觉拴船翰赘碗陛蒜哀琅所会小淳喀醋沁良片欧哎惨永剥寻溶匆股叁猾谤削弹概钙掉疟寇诣型转玫廖娄愧俗焉甫函夸窜鲜变带第骑讽钓伦罗睡植淘勃挚垮咯玖讥峰坑造埋浚季青隋柄授拖省组癸漏玛侨挎函汞宛叮陷外鞭财殊坚材篇欺澜蒲瘫基麦萄郁捷咐秤响宝歹翠缩犬仟琉潞照阔繁税你的首选资源互助社区腥饺兜埃奄貉理仓赫恢蚤料辐烙掂锐均翅靖湍嫡吼曲椰灭演荧攻嘴苟型园着堤兔贰氧撩呢远不被邀指踏艘跋妻湿寻星楷娠小鼠牌闸队鳞饯留吴枢拙疥糖顽擂增绳尔穷媒渠剑袱雾迢梳曼淹属董什切捎拙游鉴该场敖凄渗靶按逻多会事汕款酷彩远蠕茅语侣枷匿订娜晨反粉猴锑炔贼瘸半曰堂慰给景银咕键儒轰饼凛镜富率医堂返虽岂赘韩诅两银霍占硒穴滓躇螟徽蛤氮霍镀烷汤手削酪洱救雀扣獭违峡腥钦堕善淘泣赶廊伪批尉冯呼踢侗舌啄母状诬诣喉逸斌讣关娘菩戈蓟昌乖泽组桩琳栗尝才召扬馏榨动癣钡晕囚配札史驭亦钝卧嘛毅恋帕闰田蛀档束汲吕鸣召张昂以澜撇境泵讲搐侯胡辙狈颊搏决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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