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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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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农”信贷业务操作,提高信贷服务质量和效率,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三农”信贷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三农”信贷业务仅限于对下列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 (一)   县域个人客户(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客户); (二)   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下同)的县域小企业客户; (三)   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县域事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客户。 小企业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执行(但不含从业人数指标),不含集团性客户成员企业。 第(二)、(三)项客户以下统称为“县域法人客户”。 本规程未规范的其他“三农”信贷业务,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各单项业务品种规定。 第三条 xx银行办理“三农”信贷业务,应遵循商业化运作的基本原则和内在机理,坚持服务、发展与管理并重,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坚持数量与质量、速度与结构、风险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  按照低平台、短流程、高效率、可控险的目标和“横向审贷分离,纵向权限制约”的基本机理,针对客户类型差异、业务品种差异和风险程度差异设计简捷、实用、高效的“三农”信贷业务决策流程。 第五条 建立适应“三农”信贷业务特点的信贷授权模式,根据“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对分支机构审批人的信贷业务转授权,适度下沉“三农”信贷业务审批层次,使决策更贴近市场和客户。 第六条 “三农”信贷业务应推广使用CMS网上作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办贷效率。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责   第七条 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是“三农”信贷业务的主要审批决策和经营管理平台。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应根据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要求健全相应机构,明确部门或岗位职责,健全“三农”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八条 分、支行应设立“三农”客户部门,配备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服务和管理需要,可在营业网点配备客户经理或组织流动客户经理组。“三农”客户部门和客户经理负责辖内“三农”客户营销及维护、产品推广、业务调查、信用发放和贷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二级分行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根据管理需要配置专司审查、审批“三农”信贷业务的专业团队,强化“三农”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级分行可在审查审批中心设立本级行独立审批人。对于条件成熟的二级分行,也可以由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 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挂靠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 第十条  二级分行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或协管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其他信贷业务部门的副行长或行长助理担任,具有审议能力的专家委员为贷审会委员;对于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拥有最高权限的独立审批人担任主任委员,其他独立审批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具有审议能力的专家委员为贷审会委员。 第十一条 县级支行原则上不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可设立审查岗,由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对于业务量较小的支行也可不派驻独立审批人,上收其除低风险信贷业务、小额农户贷款及上级行已核定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信贷业务之外的其它信贷业务审批权。 按照《xx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以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的县级支行,经一级分行批准,可比照二级分行设立审查审批中心和本级行独立审批人。 第十二条  支行原则上不设贷审会,只能审批按规定不需上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支行独立审批人转授权仅限于无需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 按照《xx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可以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的县级支行,经一级分行批准,可比照二级分行设立贷审会。 第十三条  分、支行风险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承担风险管理职能的风险经理负责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具体职责包括: (一)辖内信贷业务的政策指导及授信尽职评价。 (二)信贷转授权方案的制定与动态管理。 (三)信贷风险的分析和监控。通过在线检查和现场检查手段,建立每日预警、处置跟踪、分析报告等制度,实施对“三农”信贷业务风险的实时监控。 (四)对所辖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进行确认。 (五)定期评估和分析辖区风险暴露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和措施,形成风险分析报告向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和本级行负责人双线汇报。 (六)其他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四条  在二级分行或支行设立放款审核岗(可根据管理需要设立专职放款审核岗或设立兼职岗位交叉审核),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合同签订前或用信前审核信贷业务合法合规性手续和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 (二)审查信贷合同文本; (三)审核担保手续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二级分行应根据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县级支行风险经理派驻制。   第三章 “三农”信贷业务基本流程   第十六条 “三农”客户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放款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三农”信贷业务是否报备及报备范围由一级分行根据管理需要自行决定。“三农”信贷业务不再向总行报备。 第十七条  县域个人客户信贷业务评级、用信可一并审批,需要进行授信管理的个人客户评级、用信、授信可一并审批;县域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评级、授信、用信可一并审批。 县域法人客户增量授信业务可由支行客户部门调查。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包括支行营业厅、二级支行、分理处和营业所,下同)权限内的低风险业务、小额农户贷款及上级行核定个人授信项下单笔信贷业务审批流程: 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人)审查、审批,放款审核岗审核,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支行权限内信贷业务审批流程。 (一)可不经贷审会审议信贷业务的流程。 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同意后,交支行审查岗审查。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支行,由独立审批人审批;未派驻独立审批人的支行,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人单签审批。 (二)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交支行审查岗审查,贷审会审议。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支行,审议后由独立审批人和行长(或经授权的分管行长)双签审批。未派驻独立审批人的支行,贷审会主任委员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由主任委员审批;超主任委员权限的,由主任委员与行长双签审批;副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的,由副主任委员与行长双签审批。 独立审批人和行长(或经授权的分管行长)双签审批的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未同意的,行长(或经授权的分管行长)不得同意;独立审批人未否决的,行长(或经授权的分管行长)可以否决。 第二十条 二级分行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审批流程。 (一)可不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客户经理调查,根据业务风险或额度大小由部门负责人或行长、副行长审核同意后(也可直接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调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二级分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审查。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二级分行,由独立审批人审批;未派驻独立审批人的二级分行,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人单签审批。 (二)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客户经理调查,根据业务风险或额度大小由部门负责人或行长、副行长审核同意后(也可直接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客户经理调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二级分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审查,贷审会审议。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二级分行,审议后由独立审批人和行长(或经授权的主管行长)双签审批。未派驻独立审批人的二级分行,贷审会主任委员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由主任委员单签审批;超主任委员权限的信贷业务,由主任委员与行长双签审批。副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的,由副主任委员与行长双签审批。 独立审批人和行长(或经授权的分管行长)双签审批的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未同意的信贷业务,行长(或经授权的分管行长)不得同意;独立审批人未否决的信贷业务,行长(或经授权的分管行长)可以否决。 第二十一条  超二级分行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或一级分行直管县级支行地区的超县级支行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一级分行审批。一级分行审批流程参照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下列信贷业务应提交贷审会审议: (一)法人客户增量授信(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落实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房地产抵押和专业担保机构担保的法人客户授信除外); (二)法人客户授信项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和中长期信贷业务; (三)一定额度以上的采用信用方式或保证担保方式(专业担保机构担保除外)的个人信贷业务(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四章 责任人界定   第二十三条 对岗位分离的信贷业务,各环节经办人员即为本环节责任人员;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各环节经办人员即为本环节经办责任人,各环节的有权决策人为主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营业网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责任人界定如下: 网点客户经理为调查和经营主责任人,网点负责人(审批人)为审查和审批主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支行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责任人界定如下: 支行或网点客户经理为调查和经营经办责任人,部门或网点负责人为调查和经营主责任人;审查人员为审查主责任人(设立审查部门的,则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审查人员为经办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双签审批的信贷业务,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独立审批人和行长分别承担第一、第二审批主责任人责任;上级行未派驻独立审批人的,贷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和行长分别承担第二、第一审批主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二级分行审批人权限内的信贷业务,责任人界定如下: 支行或网点客户经理为调查和经营经办责任人,在调查报告或调查表上签字同意的部门负责人或支行行长(副行长)为调查主责任人(二级分行直接调查的,客户经理为调查经办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二级分行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的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二级分行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双签审批的信贷业务,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独立审批人和行长分别承担第一、第二审批主责任人责任;上级行未派驻独立审批人的,贷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和行长分别承担第二、第一审批主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三农”信贷业务尽职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三农”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贷后管理等各环节工作方式及基本尽职要求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xx银行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三农”信贷业务调查应采取实地调查和直接面谈的方式。在贷款调查过程中,鼓励调查人员借助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和具有较高声誉的个人对客户进行推荐和评议,但上述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和评议不能替代客户经理的实地调查和直接面谈。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三农”客户数量、信用额度和客户经理的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客户经理的最高管户数量或最高管户金额。 第三十条  “三农”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冒名贷款、多人贷款一人使用的可能; (二)借款人的借款额度是否超出了其实际资金需求和还款能力; (三)借款人或其业主、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和个人品行; (四)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五)借款人所处区域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否良好。 第三十一条  “三农”信贷业务发放和贷后管理环节,重点要加强对信贷资金实际用途的监控,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 除个人消费类贷款或其它由银行直接将信贷资金支付给第三方的业务外,其它“三农”信贷业务信用发放后应通过实地回访、电话回访、账户监控等方式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并做好相应书面记录。 “三农”信贷业务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度放宽贷后现场检查的频次,具体检查频次由一级分行确定。对个人贷款可视管理需要采用抽查方式进行贷后现场检查,但每年个人客户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三十二条  “三农”信贷业务各环节应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从客户提供的信贷资料完备之日起,新客户审批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信贷业务审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三农”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后,在授信额度内对符合条件的短期周转资金需求可采取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方式用信。鼓励将“三农”个人信贷业务发放环节与惠农卡有效结合,通过惠农卡支付方式的管理实现对信贷资金的快捷使用和用途监控。 第三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个人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行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构建我行个人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对诚信守约客户,采取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激励政策;对违约失信客户,设立黑名单,进行信息通报;对于信用环境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禁入政策,并向地方政府专题汇报,争取政府支持。 第三十六条  逐步完善信贷管理系统功能,开发“三农”业务风险预警模板,加强在线监测,及时获知、传导、处理风险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三农”信贷业务定期现场检查制度。重点检查信贷业务主体真实性和信贷操作风险。检查频次和覆盖面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六章 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与经营数量、规模、利润、质量直接挂钩的考核机制。区别客户经理、审查人员、审批人员分别确定差异化的考核体系,提高不同岗位人员尽职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第三十九条 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产品、不同收益水平明确各类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违规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十条 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对信贷业务逐步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的质量、数量和效益挂钩考核的“三包一挂”管理模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并解释。各一级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xx银行其他信贷管理制度与本规程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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