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水电站现场安全管理手册
xx公司
现场安全管理手册
xx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前 言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渡河公司安全生产指示精神,扎实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随着xx工程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已成为xx公司头等大事、亮点工程,需要更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管理,特编制《现场安全管理手册》。
本《手册》涵盖了xx公司印发的各类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目的在于让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深入了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相关规定,熟悉安全生产常识,养成安全文明施工良好习惯,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00九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管理总则 4
第二章 洞室开挖安全管理规定 4
第三章 工程施工排架安全管理规定 4
第四章 机动车辆安全文明行驶管理规定 4
第五章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4
第六章 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4
第七章 危险点源辨识与控制制度 4
第八章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
第九章 施工生产中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4
第十章 安全文明施工日常处罚明细表 4
第54页
第一章 安全管理总则
一、xx公司总经理是xx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参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承担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参建单位要根据xx公司对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各自承担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现场日常管理、考核及评比之中。
三、新员工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安全常识、技术规范、应急防范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四、xx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监理单位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各施工单位每天组织安全巡查,如遇节日及重大会议、活动,随时组织检查,对检查的各种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属于本职范围不能解决的应在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同时上报监理单位和xx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
xx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xx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
主 任1 人: 由xx公司总经理担任;
副 主 任 15人: 由xx公司副职及各参建单位负责人担任;
委 员 若干人: 由xx公司及各参建单位分管工程及安全人员担任。
xx公司安全监察处作为xx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xx工程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小组,以各参建单位为单位,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任安全管理小组组长,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视人数可设10-15人,由各参建单位自行确认,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各参建单位成立义务消防队和防汛突击队,由xx公司安全监察处负责组织训练,各参建单位也可自行开展演练工作。
各级安全管理组织同时负责公共秩序维护和义务消防工作,各参建单位要在各工作岗位设公共秩序维护员和义务消防员。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例会制度
一、年度会议:安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终总结会议,对本年度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度的安全工作计划。
二、季度会议: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对本季度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和考评。
三、不定期会议:遇有重大活动、紧急事件安委会可随时召开专项会议。
四、月例会:安委会下属安全管理常设机构每月进行一次会议,小结各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情况。
五、要求:1.安委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向安委会主任请假,并委派他人参加。2.会议要有详细记录,年会及季度会议要有会议纪要。3.安全月例会召开时应通知安委会并请相关人员参加。
六、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举办。
工程项目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安全生产专篇,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要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主要指:文明施工、施工防火、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模板工程、起重吊装作业、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卸;还有临时设施、泵送砼、玻璃幕墙及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使用等。
专业性较强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导现场施工的安全技术文件。编制时要结合施工现场实际,要有设计依据,有计算书,有详图和文字说明,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并报监理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分部(分项)工程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分项工程及施工工序开工前,各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讲解安全技术操作方法,预防事故措施和劳动保护要求;
交底内容除包括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有:施工场所、环境、用电防火和季节性特点的安全生产事项;
多工种交叉作业应向各工种进行“安全防护措施”交底;
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双方实行签字手续,各执一份。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焊(割)工、架子工、人货两用电梯司机、塔吊司机、司索工、起重指挥、大中型机械操作手等。
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登记入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附入本项,作为安全检查资料附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必须按时复审方为有效。
安 全 教 育
进场地施工人员,必须先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记录入卡。
变换工种时,要进行对新工种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教育,并记录。
布置学习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记录。
安全教育记录的资料有:工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安全教育记录单、变换工种安全教育登记表、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卡汇总表。
施工单位的班前安全活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组每天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内容主要是当天的作业环境、邻近工程建筑物情况、气候条件(如雨季等)、当班主要工作内容、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种的配合等。班前检查,主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现场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班前活动记录以日记的方式备查,汇总表归档备案。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班组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即在平时的班前活动中,增加以下内容:小结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的工作环境和特殊作业部位等,如何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分析班组工人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训。
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领
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做好如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不同的岗位,要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
2、 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对新进场的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对转岗复岗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3、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部门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班组要进行周检或日巡检,作业人员开工前必须做好环境检查,在确保施工环境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4、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不同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不同,企业必须根据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职工工作时须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
5、对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6、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外来施工单位承接本单位施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三证”齐全(法人、资质、营业执照),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责任。
7、工区交通须设立限速标志牌,防火重点区域应明确标志,并有专人管理。
8、建立健全各岗位操作规程。
9、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洞室开挖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下洞室开挖工程,不适用于明挖工程。本规定不能替代石方安全技术工程规程。
第二条 基本规定
1.洞口削坡应严格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作业,洞脸边坡一般设置马道,在马道外侧设置挡渣墙,亦可设积石槽,同时作好坡脸的防护加固及坡面排水工作。
2.洞室开挖进洞前必须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或采取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3.洞口宜选在Ⅰ、Ⅱ类围岩中,若在Ⅲ类甚至Ⅳ类围岩中进行开挖时,除按规定对洞口进行加固外,还必须在洞口搭设明拱排架或混凝土明拱(混凝土明拱棚架应伸出洞口5~7m,陡峻边坡伸出距离还应适当加大)。
4.对于不良地质条件,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做好洞口的永久性或临时支护。支护长度一般不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则应采用永久性支护(在强迫进洞的条件下则例外)。
5.在洞室群和洞室交叉地段,围岩最容易出现失稳现象,施工时应予以特别注意,妥善安排洞口间的开挖和支护程序。
6.特大断面洞室,宜采用先衬顶拱(或边顶拱)。以下分台阶开挖的方法,以保持围岩稳定。
7.洞室或竖井开挖中如遇漏水和淋水地段,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8.洞井交叉部位应根据暴露时间、地质条件,应进行锁口.洞室钻孔作业时现场应有专人监护。
9.应加强洞内通风换气,对汽车、反铲、装载机等动力设备的尾气排放要监控,洞内的空气成分及含尘量必须经常检测,确保施工人员身体健康。
10.洞内钻孔作业时,禁止边打孔边装药,严禁打残孔。
11.洞室开挖每次放炮后,应立即进行敲帮问顶并清撬松石和危石,并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到现场验收确认后再进行出渣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2.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情况时,必须查清原因。通知监理人员到场制定安全措施后再行处理。
13.洞室爆破后安全管理人员和炮工要检查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要立即在现场设警戒人员并设明显标志,按规定对瞎炮进行处理。
14.洞室放炮、自爆破器材进洞开始应通知无关人员撤离,在洞口设警戒人员,禁止非爆破人员进入。
15.地下洞室相向开挖的两掌子面相距50m以内时放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作业,在安全地带避炮。当相向开挖的两掌子面相距20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
16.爆破器材加工房设置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做到随时加工随时用,不得有库存。
17.当工作面杂散电流大于30mA和可能产生静电、放电或感应电流时,宜采用非电起爆。
18.地下洞室空气含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起爆作业。
19.爆破药包装入孔中后禁止从孔中拔出或拉出。
20.装药后堵塞物应采用泥土,细砂或其它混合物,禁止使用块状物及可燃材料。
21.采用火花起爆时禁止用火柴、香烟和打火机点燃导火索,必须使用香或专用点火工具点燃导火索。个人点燃数量控制在爆破规程以内。
22.采用导爆索起爆方法时,当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
23.采用导爆管起爆方法时,禁止导爆管打结、禁止在药包上缠绕、禁止在炮孔内有接头。
24.开挖期间各洞口设立安全监督岗,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管理、施工人员进入洞内上岗证、工作证放在显示板上,无证人员需进出洞作好登记。放炮、下班时核对人数,发现有人未出来,及时查找,消除隐患。
第三条 预防的一般方法
1.在不良的地质地段开挖洞室,应严格控制进尺,采用控制爆破,以保持围岩不良过分扰动和减少因爆破造成的局部应力集中。在通过断层破碎带时,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开挖和支护,防止塌方。
2.强支护是预防塌方的主要措施,而及时支护是消除塌方的重要手段,性状较差的断层破碎带和裂隙密集带及风化加剧部位可采用“一锚、二网、三喷”的强支护施工方法。在松软岩层中也可采用喷混凝土与钢拱架联合支护。
3.洞室开挖,进尺30m后必须开始支护,40m停止掘进,全月进尺控制在160m以内。
第四条 喷锚支护
1.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或依工程类比法,制定合理的锚杆参数。
2.岩石渗水较强地段,喷射混凝土之前应设法把渗水集中排出,喷后钻排水孔,以防喷层脱落伤人。
3.凡锚杆孔的直径大于设计规定值时,一律不准装锚杆。
4.喷锚工作结束后,应指定专人检查喷锚质量,如喷层厚度以及有关脱落、变形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 构架支护
构架支撑包括木支撑、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支撑,其架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本支撑时应严格检查材料质量。
2.支撑柱应放在平整岩面上,一般应挖柱窝。
3.支撑和围岩之间必须用板、楔或小型混凝土预制块塞紧。
4.危险地段,支撑应紧随开挖面进行,必要时可先设临时立柱顶住。
5.预计难以拆除的支撑应采用钢支撑。
6.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杆件破裂、倾斜、扭曲、变形及其它异常征兆时,应仔细分析原因,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处理。
7.修理或更换支撑立柱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修理或更换支撑立柱时,应先加临时立柱顶住,将支撑架的着力点移至临时支柱上。
(2)更换支架时,应在原支架中先套入新支架,才能拆除旧支架 。
(3)更换支架必须放落岩石时,应在旧支架的一侧或两侧架立临时中间支架,然后再拆除旧支架。在放落岩石时,工人应在设有防护设施支架下进行。
(4)更换支架时,必须保证工作面的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安全撤离。
(5)更换支架时,工地技术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指导和监护。
第六条 用电安全管理措施
1.所有的配电盘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m,漏电保护器不允许连接多个电器设备使用。
2.照明灯具应有安全防护罩,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
3.在距洞室作业掌子面20m以内严禁使用220V交流电源作为照明电源,必须使用行灯,采用低压照明36V~12V,行灯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行灯应有保护罩,手柄应绝缘良好且耐热、防潮;
(2)行灯的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电缆必须根据用电容量选择,不得长期过载使用。应经常检查使用中的电缆,发现破损,要及时更换;
(3)行灯变压器必须采用双绕组型,容量必须根据工作面大小、使用行灯数量等因素选择,不得过载运行。行灯一、二次侧均应装熔断器,金属外壳应做好保护接地措施;且变压器必须安装在干燥的地方,以免受潮、发生短路、接地等,影响正常工作。
(4)行灯必须与民爆器材、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洞内电器设备检修和搬迁(包括电缆)时,应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5.电器设备外露的转动部分必须加装防护罩。
6.36v以上电气设备和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地。
7.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电气维修工进行操作。
8.原则上洞内不设置变压器,由洞外引入。
9.洞内固定照明高度设在3m以上,临时照明不低于2.5m,配电盘距地面高度不低于1.5m,要有防水措施。
10.分级设置漏电保护,特别潮湿和易导电体作业时,应采用安全电压,电器设备、照明用电按一闸一线,漏电保护开关要定期检测其灵敏度,发现失灵立即更换。
11.洞内电源线宜采用优质电缆线,接头做好防水处理。
12.洞室内严禁使用碘钨灯。
13.电工要做到持证上岗,并经常巡视运行情况。
第七条 突发事故的应急保障
l.施工单位制定防范坍塌的重大事故发生的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启动预案进行施救。
2.抢救冒顶遇难人员,首先应以呼喊、敲打,使用地音探听器等与其联络来确定被困人员的位置和人数。
3.如果被困人员所在地点通风不好,必须设法加强通风。若因冒顶被困人员被堵在里面,应利用压风管、水管及开挖巷道、打钻孔等方法,向被困人员输送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4.当发生冒顶或滑脱进行抢险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活动强烈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
(3)准备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未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应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订措施计划。
第三章 工程施工排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一般排架搭设必须由本单位技术部门设计,并制定作业指导书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二条 高排架(指高度20m以上)悬空排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出作业指导书,报监理单位审核,并召开专题讨论会后审批。
第三条 排架的设计必须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必须标明其用途,最大静荷载、最大动荷载,及其水平推力等。
第四条 排架的设计,其立杆、横杆、斜撑、定位锥、各类卡扣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保证排架的稳定。
第五条 排架搭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审批的图纸和排架搭设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未经审批图纸,不得进行施工。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用满足设计意图的材料,并要对材料进行材质检验。防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被使用而影响其安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在现场对实施搭设的施管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第八条 搭设中必须严格按照技术部门及其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 施工中应将技术图纸、作业指导书张贴在作业面。并认真开展好班前五分钟和危险预知及“三工”活动。
第十条 作业时根据其周围上下的环境决定加设安全哨,但必须有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督。
第十一条 必须保证材料自上而下的传递安全。
第十二条 严格工艺作风,施工工艺必须满足排架搭设的要求,尤其是定位锥安装必须到位,立杆保持在垂直线上,不得歪斜,其立杆材料应是没有受到任何损伤、扭曲或校正过的。拉条不允许折弯,保证其连接在一条水平线上,拉条与拉条焊接长度不少于11cm,并尽可能保证双面焊接。
第十三条 排架上的所有临空面都必须全面挂设安全防护网。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组建由技术部、质安部、搭设作业队等参加的验收小组,对排架进行验收签字。自检合格后报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统一制作规格为150cm×100cm(长×宽)的脚手架施工危险因素告示牌和脚手架施工验收公告牌,悬挂在排架醒目的地方。危险因素告示牌应注明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应急措施、人员落实情况及应急电话等内容,验收公告牌应注明验收时间、验收单位及人员、允许上架人数及其承受荷载等内容。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排架安全检查和使用许可签证表进行验收签证。待验收签证后排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中必须有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督,控制上架人数。超过上架人数,任何人不允许上架。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人员不在场、安全监控措施不到位时,作业人员不准上排架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中,必须保证排架验收时的结构不得改变(包括定位锥、立杆、横杆、斜撑、拉条、卡扣等),必须改变时,应向安全部门报告,并征得设计部门和监理单位同意,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改变。
第二十条 施工中,若发现排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对排架进行检查、鉴定,确认排架安全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制度。每班开工前,必须由作业班长或班负责人对排架的结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方可上排架施工。同时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进行跟班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必须执行排架检查维护制度,作业队必须派专职人员每天对排架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加固。
第二十三条 排架的拆除,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和安全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二十四条 拆除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按规定做好班前五分钟和危险预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排架的拆除应严格按自上而下、有步骤地逐层拆除,禁止同时拆除两层以上的作业(含两层)。
第二十六条 拆除的所有材料必须用绳子或其它吊蓝缓慢放下,严禁抛投。
第二十七条 拆除时,必须有安全员跟班监督、检查,必须设置安全哨。
第二十八条 拆除过程中,如发现有影响排架整体或局部稳定,存在安全隐患时,应暂停作业,针对其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再进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排架拆除后,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所有材料堆放整齐、安全稳定。
第三十条 建立排架施工现场24小时保卫值班、巡逻、检查制度,实行凭证出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并做好值班记录备查。
附件: 施工排架安全检查和使用许可签证表
承建单位: 合同项目名称或编号: NO:
施工单位
(或项目部)
施工部位
(高程)
作业队或班组
排架方式与
搭设高度(m)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
施工单位
自检结果
监理机构
检查意见
施工技术要求
严格按报经批准的施工详图和技术要求搭设
构件材质
规格要求
构件材质和规格符合要求,无影响强度和刚度的弯曲或破损;杆件连接和焊接质量满足要求。
排架基础
底座
排架基础承载力足够;底座稳固并设有垫板和防止支撑立杆滑动与下沉等措施。
立杆、横杆
间距和搭接
横杆、立杆的布置间距和接头符合设计要求,扣件联接牢靠,横杆水平和立杆垂直度符合要求。
作业平台
脚手板铺设
脚手板铺设的操作平台宽度在40cm以上,脚手板的缝隙在3cm以下。
架体与建筑物
拉结
每隔3米高(垂直)、5米长(水平)至少设一道连墙拉杆,拉杆与墙体拉接牢固和可靠。
剪刀撑设置
斜撑和平联的布置与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安全防护设施
顶层作业平台四周、作业平台的端部等临空边设有护栏,脚手架与墙体的间距过大时安装防止坠落的设施,有防止物体打击危险的安全网和防护棚。
上下爬梯或通道
安装有符合规定的上下爬梯和通道。
安全标识
有危险因素告示牌、验收公告牌等安全警示、禁止标示牌。
承建单位检查和验收意见
工程技术部门
施工管理部门
安全监督部门
□ 合格
□ 不合格
检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 合格
□ 不合格
检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 合格
□ 不合格
检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签证意见
□ 合格
□ 不合格
签证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①一般排架可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工程技术、施工管理和安全监督部门终检验收后,报现场监理签证;②高度超过20米的排架或土建、金属施工单位共用排架以及其他桥式排架、外挑排架、悬挂排架、吊蓝等特殊施工排架须由承建单位安全监督部门终检验收后,报监理机构现场检查后签证;③签证表一式三份报监理机构或现场监理,完成签证后返回申报单位留存备查一份,并抄送xx公司安监处一份。
第四章 机动车辆安全文明行驶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在工区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区域内作业的所有车辆(包括租赁车辆)必须由使用单位登记、申报。一辆车只能有一个单位登记、申报和管理;新进场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七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工区机动车辆审查、申报资料,由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报xx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申报投入前,车辆使用单位还必须向当地交警主管部门上报车辆的基本台账。
第二条 对施工区内使用的小车、生活车、工程车等场内行驶机械将实行“xx水电工程工区行驶车牌”发放制度。凡未挂“xx水电工程工区行驶车牌”的车辆不得在工区内从事与工程有关的运输业务及其它施工作业,运输弃碴的车辆未挂“xx水电工程工区行驶车牌”的,不予记数。
第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在车辆的前、后、左、右四个方位的有效部位粘贴红白相间的反光条,大、中型货车还必须制作防护挡板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限速行驶:工程车辆在施工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洞内时速不得超过20km/h,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15km/h,其他路段按交通标志规定,限速行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强行超车,严禁超载运输。
第五条 严禁履带式机械、带链条机械无防护措施在混凝土路面上行驶。
第六条 对违规弃碴、不服从碴场管理人员指挥的车辆,除按施工承包合同及《xx水电站工程弃碴场管理及处罚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外,另对责任车辆的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处罚10000元/车.次。
第七条 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安全或文明施工,处罚2000元/车.次。
第八条 平板车箱无后挡板或碴料洒漏在行车道上,处罚3000元/车.次。
第九条 履带式、链条式机械在工区内已建成的混凝土路面上行驶时,未采取防护或防护措施不力,处罚20000元/车.次。
第十条 工程车辆在工区内行驶、作业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设施造成损坏,除赔偿直接损失外,处以20000元/车.次罚款;对通讯电缆、光缆、电杆设施造成损坏的,除赔偿对通讯单位造成的人工、材料等直接经济损失、通讯中断引起的间接损失外,公司还将处以20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一条 工程车辆在经过工区内临时桥时,不遵守相关规定,处罚2000元/车.次;对不服从协调,造成交通阻塞的车辆,处罚2000元/车.次;强行冲卡的车辆,处罚10000元/车.次,车辆驾驶员不得在xx工区从事驾驶工作。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从事施工作业时,未将工区行驶车牌悬挂或未悬挂于醒目位置,将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车.次罚款。
第十三条 工程车辆未按要求粘贴反光条的,处罚2000元/车.次;大、中型货车未安装防护设施的,处罚3000元/车.次。
第十四条 凡对“xx水电工程工区行驶车牌”保管不善,造成车牌字迹模糊、损坏、丢失者,将对责任车辆的使用单位处罚1000元/车,并没收其车牌,重新办理。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本规定的违章车辆,相关监理单位可吊销其工区行驶车牌,由责任单位组织违章车辆驾驶员学习《xx水电工程施工区机动车辆安全文明行驶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学习考试合格后上报监理单位,归还其工区行驶车牌;对屡教不改的驾驶员,相关监理单位可责令车辆退场,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xx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二条 xx水电站工程承包商进场后,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向康定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爆破作业频繁,爆炸物品使用量大且持续使用时间长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可以在向康定县公安局提出爆破作业许可申请时,同时申请修建临时储存点。该两项申请经监理、业主、孔玉派出所签字同意后,报康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
第三条 xx工程承包商以各自名义向康定县公安局提出爆破作业许可申请、临时储存申请及进行信息登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民事责任,xx工程业主、监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xx工程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是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各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且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项目部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
1.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修建临时储存点申请获批后,由康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或其委托孔玉派出所)牵头,会同孔玉派出所、业主、监理、承包商对承包商初步选定的临时储存点位置进行确认或另选他址。修建完工后,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由承包商向康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出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投入使用。承包商在提出修建临时储存点申请时,应按初步选定的位置绘制临时储存点平面图及炸药室、雷管室、值班室建筑结构图,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2.临时储存点选址时,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村庄人口稠密区、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3.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3)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信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6)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7)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4.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爆炸物品临时储存点保管员和看守员应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6.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2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7.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8.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临时储存点。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9.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退回业主民爆物品仓库。
10.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11.严禁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
12.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13.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公安机关存档。
14.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晰,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15.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临时储存点的库存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超量储存。
16.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17.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
18.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七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和运输
1.爆炸物品领取及运输
(1)必须由爆破员本人持卡领取,严禁他人代领。
(2)领取时必须出具已按规定程序审批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领取民爆物品申请表和爆破作业申请单。
(3)领取电雷管必须使用专用防爆箱,严禁与非电雷管混装。
(4)严禁雷管、炸药同车运输(包括从临时储存点至爆破作业面)。
(5)电雷管、非电雷管从临时储存点至爆破作业面必须分别存放入防爆箱中运输,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必须立即退入临时储存点存放,严禁私自存放火工材料。
(6)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要求,车辆不符合要求或车况存在隐患,不得运输爆炸物品。
2.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临时储存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八条 爆破器材的使用
1.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分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
2.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资格证。
3.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到临时储存点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应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4.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示标志。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5.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等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九条 爆破器材的加工
1.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2.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放置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十条 处罚
1.炸药与雷管同库存放,每次罚款20000 元,停发炸药5 天,并上报康定县公安局处罚。
2.炸药与雷管同车运输,每次罚款20000 元,停发炸药5 天,并上报康定县公安局处罚。
3.未设临时储存点的必须当天退库,未当天退库的,每次罚款20000 元,停发炸药5 天。
4.临时储存点值班人员脱离岗位,每次罚款20000 元,停发炸药5 天;夜间值班人员睡觉,每次罚款5000 元,停发炸药2 天。
5.库房门必须设“双人双锁”,安全员、库管员各一把钥匙,未实行“双人双锁”的,每次罚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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