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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党总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院工作的领导,加强学院党的建设,使学院各党总支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总支部在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高等学校党总支部工作细则》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党总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总支部是学院党的基层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单位的政治核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党总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正式党员50人以上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正式党员30人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经党委同意的系处级单位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或7人组成,专兼职书记1人,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青年委员、统战委员、保密保卫委员,1人可兼数职,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教学单位至少要有一名专职书记或副书记。
第三章 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加强和改进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党支部的工作。
第八条 切实抓好本单位、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作风、廉政建设,全面了解、正确分析党员和师生的思想情况,及时有效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中心组和师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普法教育,做好社会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工作。
第九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认真做好本单位统战对象及知识分子的工作。
第十条 党总支部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改革、发展规划、干部人事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有关人事调动、出国、进修、学习、晋升、奖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十一条 加强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督促行政负责人切实做好有关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章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党总支部的领导机关。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二)定期听取和讨论通过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对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选举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党总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四)讨论、决定上级党组织布置和党总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讨论、修改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某些决议。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总支部的日常工作,对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党总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党总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总支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部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总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总支部负责人。党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应推迟召开。
第五章 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职责
第十六条 党总支部书记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总支部党员大会,主持党总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根据有关方面的要求,按时向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提出党总支部工作计划,布置、督促党总支部委员和所属党支部的工作,检查党总支部和所属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落实和执行上级决议的情况。
(四)抓好本单位的班子建设,负责本单位的干部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深入实际,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党员、师生的批评和建议。关心党员、师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每学期至少跟所在单位的干部职工交心谈心1次,有的放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有计划地抓好党员发展工作,特别是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大学生和青年教师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工作。
(七)主持组织本单位中心组学习、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负责师生员工的思想品德、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教育和社会综合治理及安全稳定工作。
(八)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和研究,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党、政、群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协助行政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九)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党总支部有关成员的工作职责和所属党支部成员的职务分工,交党总支部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十)搞好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七条 党总支部副书记的职责:
党总支部副书记的职责是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当书记空缺、外出时,受上级组织或书记委托代理书记工作。教学业务单位的党总支部副书记,还要在本单位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协助书记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本单位的社会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工作。同时,负责本单位学生中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有关部门和本单位党总支部的工作安排,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努力探讨、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二)负责对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切实抓好学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
(三)组织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事做好学生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会议,安排、研究、总结阶段性工作,并定期向党总支部和学院有关部门汇报。
(四)负责抓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及其他措施,努力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使之真正成为学生中的中坚和骨干力量。
(五)配合党委组织部、党校,对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和检查班级中党章马列理论学习小组开展活动,抓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六)指导团总支部、学生会开展工作。
(七)组织学生开展争创“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活动。
(八)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章 党总支部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党总支部要建立学习中心小组,参加人员为党总支部委员、所在单位的党员行政领导成员,必要时可请非党行政领导参加,学习可采取集中与自觉的办法进行,集中学习一年不得少于4次,每次2课时,对个人的自学,要有明确的要求。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重要文件,并选读一些马列著作和有关管理书籍,弄懂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会议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主要研究讨论党总支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需要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的工作和问题。
第二十条 集体领导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由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持执行。党总支部书记要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委员的意见,带头执行集体作出的决议,不擅自决定重要问题。党总支部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的组织生活及党员教育和管理制度。党总支部要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党总支部要督促所属各党支部坚持“三会一课”制度,通过党课和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以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使党员增强党的观念,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制度。党员工作调动凭《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要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党总支部委员和党员领导。民主生活会要事先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总支的工作和委员及行政党员领导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会上要通报所征求的意见,党总支部委员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党总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情况,由党总支部书记分别向院党委组织部门和党员群众通报。党总支部委员除参加总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部委员会要密切联系群众,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并通过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师生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帮助师生解决实际问题,做他们的知心朋友,疏通和拓宽党组织与师生联系的渠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求做到:
(一)党总支部书记每年跟所在单位的教职员工分别交心谈心一次以上。
(二)党总支部副书记每年跟所在单位二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员工分别交心谈心一次以上,系部党总支部副书记还应与学生进行广泛地接触。
(三)党员联系学生班级、寝室要成为经常性的活动,学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探索经验,做出成效。
(四)积极主动做好骨干教师、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关心、努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上的困难。
第二十五条 廉洁建设制度。结合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等工作,认真检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党内和民主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认真地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向党总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督促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按规定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总支部要按照学院组织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规划,切实抓好对党员思想、工作、学习和模范作用的评议工作。认真做好评选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还要结合第年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年终民主生活会,进行民主评议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要认真总结自己一年的学习、思想和工作,向总支部党员大会述职,虚心接受党员的评议和测评。
第七章 党总支部与行政、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部要参与本单位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积极、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支持党总支部工作,定期向党总支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党总支部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部领导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讨论、研究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搞好自身建设,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团结教育广大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部要关心本单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骨干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院直属党支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人文科技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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